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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
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编制说明(试行)(GNJ1-82)
发表日期:2015/8/27 8:18:31
 

【颁布机关】公安部
【颁布日期】1982年10月01日
【实施日期】1983年01月01日
【时效性】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消防站是城镇的重要公共设施。为了使消防站的设置适应迅速扑救火灾的需要,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本着合理、 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城镇消防站的布局,必须纳入城镇规划。消防站用地和建筑面积,按照(80)建发城字492 号文《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和《消防站 建筑设计标准》GNJ 1-81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 城镇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队尽快到达火场,即从接警起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点为一般原则。
第1.0.4条 消防站应根据责任区类别和扑救火灾的需要,确定站级,配备消防车(艇)、通讯设备和其它技术装备。
第1.0.5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市、镇及县城、工矿区。各地应结合当地情况,贯彻实施。
      第二章 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2.0.1条 城市消防站应从责任区的火灾危险性出发,根据重点单位、工商企业、人口密度、建筑状况以及交通道路、水源、地形等情况设置。消防站的 责任区面积,宜为四至七平方公里,分类要求见表2.0.1。    
消防站责任区分类 表2.0.1
 ┌───┬──────────────────┬──────┐ 
 │责任区│         举例        │ 面积   │ 
 │类别 │                  │(平方公里)│ 
 ├───┼──────────────────┼──────┤ 
 │甲  │ 首脑机关地区,化工,仓贮单位和局层│4~5    │ 
 │   │建筑集中地区,商业中心区,重点文物建│      │ 
 │   │筑集中地区,三、四级耐火建筑和易燃建│      │ 
 │   │筑高度集中、人口密集,街道狭窄的地 │      │ 
 │   │区,其它火灾危险性大的地区     │      │ 
 ├───┼──────────────────┼──────┤ 
 │乙  │工厂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高层 │5~6    │ 
 │   │建筑较多的地区。          │      │ 
 ├───┼──────────────────┼──────┤ 
 │丙  │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居民区,工厂企业 │6~7    │ 
 │   │和三级耐火建筑较分散的地区。    │      │ 
 └───┴──────────────────┴──────┘
第2.0.2条 在市区范围内,受地形限制,被河流、铁路干线分隔,其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小于表2.0.1的要求。
第2.0.3条 年平均风力在三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城市,其消防站责任区的面积,应按表2.0.1的规定适当缩小。
第2.0.4条 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设置水上消防站。
      第三章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
第3.0.1条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按常住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火灾危险性设置。
第3.0.2条 人口在五万以上、工厂企业较多的镇、县城、工矿区,应设1~2个消防站。
第3.0.3条 人口在一万五千至五万的镇、县城、工矿区,应设置一个消防站。
第3.0.4条 人口不到一万五千,但工厂企业较多、物资集中,或位于水陆交通枢纽,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镇及县城、工矿区,可设置一个消防站。
      第四章 消防站的选址
第4.0.1条 消防站应选择在责任区的适中位置。
第4.0.2条 消防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地点。
第4.0.3条 消防站边界距小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米。在旧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 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4.0.4条 在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的地区,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其边界距液化石油气罐区、煤气站、氧气站 等单位不宜小于200米。
       第五章 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
第5.0.1条 消防站的规模分为一、二、三级。一级站配备6~7辆消防车,二级站4~5辆车,三级站3辆车。
第5.0.2条 城市消防站按其责任区类别确定站级。车辆配备见表5.0.2。
  城市消防站车辆配备 表5.0.2
 ┌─────┬──┬──────┐ 
 │责任区类别│站级│消防车(辆)│ 
 ├─────┼──┼──────┤ 
 │甲    │一 │6~7    │ 
 ├─────┼──┼──────┤ 
 │乙    │二 │4~5    │ 
 ├─────┼──┼──────┤ 
 │丙    │三 │3      │ 
 └─────┴──┴──────┘ 
第5.0.3条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站级和消防车辆配备,应符合表5.0.3的规定。
 ┌────┬──┬──────┐ 
 │常住人口│站级│消防车(辆)│ 
 ├────┼──┼──────┤ 
 │5万以上 │二 │4~5    │ 
 ├────┼──┼──────┤ 
 │5万以下 │三 │3      │ 
 └────┴──┴──────┘ 
注:1.人口在5万以上的镇,可设二个三级消防站;   
2.手抬机动消防泵根据需要配备。
第5.0.4条 水上消防站根据扑救船舶和沿岸火灾的实际需要,配备消防艇及其它必需的船只。河网地区的陆上消防站根据需要,可配备小型消防艇。
第5.0.5条 每个消防站必须配备有线和无线通讯设备,配备标准见表5.0.5。 
  消防站通讯设备配备 表5. 0. 5
 ┌─────────┬──┬──┬───┐ 
 │ \设备\ 地   │  │  │   │ 
 │设备\数量\ 区  │城市│镇、│工矿区│ 
 │ 名称\  \  │  │县城│   │ 
 ├──┬──────┼──┼──┼───┤ 
 │有迅│火誉专用电话│1~2│1  │1   │ 
 │线设├──────┼──┼──┼───┤ 
 │通备│普通电话  │1  │1  │1   │ 
 │  ├──────┼──┼──┼───┤ 
 │  │专线电话  │1  │  │1   │ 
 ├──┼──────┼──┴──┴───┤ 
 │无讯│基地台   │根据需要配备   │ 
 │线设├──────┼─────────┤ 
 │通备│车载台   │根据需要配备   │ 
 │  ├──────┼─────────┤ 
 │  │袖珍式对讲机│每辆消防车1对   │ 
 └──┴──────┴─────────┘  
注:表内有线通讯设备可用小型火警调度机(交换台)代替。
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词:采用“必须”。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 “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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