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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影、电视、广播节目摄制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7月1日修正版)
发表日期:2015/5/27 14:08:18
 


                                                                             

                                                                                                  第150

20045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6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 自200471日起施行)

20040601

北京市电影、电视、广播节目摄制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471日修正版)

( 20040601日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电影、电视、广播节目设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电影、电视、广播节目摄制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电影、电视和广播节目摄制演播的摄影棚、录音棚、录相室、演播室以及外景拍摄等摄制场所(以下统称摄制场所),均适用本规定。

利用古建筑拍摄电影、电视的,应遵守《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摄制场所,其防火设计与施工,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防火安全技术规范,报市消防局审查批准。摄制场所防火安全技术规范由市消防局制定另发。

本规定发布前已有的摄制场所,由摄制场所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场所管理单位)报市消防局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要限期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四条

摄制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

场所管理单位应将摄制场所作为本单位重点防火部位管理。建立防火责任制,确定防火负责人,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和防火制度,制定消防方案。较大的摄制场所,应配备专职消防人员。

摄制(含演播,下同)期间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由摄制组织的负责人和场所管理单位共同负责。摄制组织负责制定现场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并与摄制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参加摄制人员超过100人的,须制定安全疏散方案。场所管理单位的保卫部门应指派专职人员进行现场消防检查,监督执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五条

摄制场所须执行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在摄制场所布景,须经场所管理单位的保卫部门同意。

(二)天桥、灯板、幕布和场景周围,配电室、灯光操作室、空调室等防火安全重点部位,均须配备相应的轻便灭火器材,经常检查,保持有效。新建摄制场所,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备,并保持有效。

(三)摄制场所及其相毗连的房屋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灶、电炉等炉具,禁止使用明火取暖。

(四)摄制场所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确因摄制节目需要使用明火或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须经场所管理单位的保卫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指定专人管理。

(五)确因摄制工作需要,临时安装电气设备的,须经场所管理单位同意,由电气专业人员安装。

(六)摄制场所周围须设置防火通道,距场所25米内不得设置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或可燃材料堆放场。

(七)摄制场所内的疏散通道须保持畅通。不用的布景、道具和无关物品,须及时清理,不得在摄制场所内乱堆乱放。

(八)摄制场所停止或暂停摄制,工作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摄制场所内的全部电源。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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