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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森林防火重点管理县(市、区)实施办法((赣府厅发[2010]64号)) |
发表日期:2015/5/27 13:26:17 |
为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08]15号),促进各地森林防火事业平衡发展,切实提升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整体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重点管理县(市、区)的确定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森林防火重点管理县(市、区):
(一)发生受害森林面积1500亩以上(含,下同)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森林火灾的;
(二)因森林火灾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三)一个月内发生5起或者一个森林防火年度(10月1日至翌年9月30日)内发生10起以上森林火灾的;
(四)一个月内发现火情热点15个以上的;
(五)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火灾数据严重失实的;
(六)国家或省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
二、 重点管理县(市、区)的 确定程序
依据森林火灾报表、热点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群众举报,或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建议,由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综合评估,符合重点管理条件的 ,报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确定为重点管理县(市、区)。
三、 重点管理县(市、区)的 管理措施
被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县(市、区)的,由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通报全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一年内实行如下重点管理措施:
(一)森林防火重点管理县(市、区)的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每季度定期向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负责人当面汇报整改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
(二)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县(市、区)的,取消其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
(三)森林防火重点管理县(市、区)的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整改期间不能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四)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县(市、区)的,在国家和省森林防火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调控。
(五)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视情况不定期派员,对森林防火重点管理县(市、区)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四、重点管理县(市、区)的整改要求
被列入森林防火重点管理的县(市、区),要认真查找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从落实领导责任、加强宣传教育、严格火源管理、增加经费投入、强化队伍建设、充实物资装备、推进基础设施、完善应急机制等方面,全面加强森林防火能力建设,提升森林防火工作水平。
五、 重点管理县(市、区)的 解除程序
(一)重点县申报。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的县(市、区),一年整改期满后,可向所在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解除重点管理。
(二)设区市检查。接到申请后,由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人员,对照整改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达到整改要求的,转报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组织评估;达不到要求的,督促其继续整改,直至整改到位。
(三)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评估。在设区市检查基础上,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解除重点管理;不合格的,继续列入重点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