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印发了《公安消防队伍灭火救援指挥人员岗位资格规定》。该规定对提高公安消防队伍灭火救援指挥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灭火救援能力将起到重要作用。
附:
公安消防队伍灭火救援指挥人员岗位资格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安消防队伍灭火救援指挥人员的业务素质,进一步增强灭火救援能力,更好地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总队(含总队)以下各级灭火救援指挥和参加战备值班的干部。
第三条 凡在灭火救援指挥岗位工作和参加战备值班的干部必须具备岗位资格。灭火救授指挥人员岗位资格 逐步实行等级制度。
第四条 灭火救授指挥人员岗位资格必须经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者发给《灭火救援指挥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取得灭火救援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免考,可直接申请领取《灭火救援指挥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公安消防队伍实行统一的灭火救援指挥人员岗位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
考试内容包括消防业务基础知识、消防法规、灭火救援技术装备、灭火应用计算、训练组织与实施、灭火抢险救援行动和执勤训练安全管理等知识。
第六条 灭火救援指挥人员岗位资格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应当重新参加岗位资格考试。
第七条 灭火救援指挥岗位人员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行少于二十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灭火救援指挥人员岗位资格:
(一) 在灭火救援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在灭火救援工作中有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 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开除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灭火救援指挥人员岗位资格的取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报公安部消防局批准。
被取消灭火救援指挥人员岗位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参加岗位资格考试。
第九条 《灭火救援指挥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制作、核发。
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等其他消防队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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