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机关】公安部
【颁布日期】1978年11月01日
【实施日期】1978年11月01日
【时效性】有效
第一条 为提高消防车辆装备水平,增强消防队伍的适应能力,适应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护国家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的需要,现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十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 暂行规定》(经机(1986)560号文件)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的退役,本着技术先进、良性循环的原则,以保证执勤为前提,达到退役一辆更新一辆,并形成制度,以适应同 火灾作斗争的需要。
第三条 城镇公安消防队(沾)执勤消防车包括:
(一)灭火消防车:泵浦消防车、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干粉消防车、 二氧化碳消防车、联用消防车等;
(二)专勤消防车:通讯指挥消防车、照明消防车、救援消防车等;
(三)后援消防车:供水消防车、器材消防车;
(四)举高消防车:云梯消防车、登高平台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车等。
第四条 灭火消防车和供水消防车、通讯指挥车,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退役:
(一)发动机运转累计时数满二千五百小时;
(二)执勤年数满十年。
第五条 灭火消防车和供水消防车、通讯指挥消防车,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退役:
(一)发动机运转累计时数满三千小时;
(二)执勤年数满十二年;
(三)大修一次(发动机总成允许两次)后,在继续执勤中,整车的技术状 况明显下降,经技术鉴定,有下述情况之一
1.又达到大修条件;
2·经过长期执勤,虽经检修或更换零部件,在正常路面条件下行驶,耗油 量仍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
3.排污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四)一次大修费用超过新车价格百分之五十的;
(五)车型老旧,无配件来源,不能修复的;
(六)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第六条 专勤消防车(不含通讯指挥消防车)、后援消防车(不含供水消防车),凡符合第五条中二至六项之一的必须退役。
第七条 举高消防车和额定总重量大于六吨的进口消防车,凡符合第五条中四至六项之一的,必须退役。
第八条 执勤消防车的退役,由当地公安消防支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总队负责车辆管理的部门填写“执勤消防车退役审批表”(式样见附件一),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处审核批准。县、镇公安消防队(站), 由中队填表后,经支队或大队复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处 审核批准。
第九条 已经退役的消防车,应按规定交当地有关部门统一处理。如需改作教练车或后勤供应车留用,需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条 公安消防总队和支队、大队必须加强对消防车辆的管理,建立车辆档案,一车一档,专人记载,定期检查,随车移交,确保记载的正确性和连续性。 车辆档案的考核评定和申请退役的原始凭证,要为改进消防车辆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下列用语含义:
(一)“发动机运转累计时数”是指行驶小时数(按公里/小时换算)、泵 运转小时数(发动机带动消防水泵运转的小时数,包括试泵、试引水的时间)和 执勤试车时数(日常执勤例行性检验试车,即发动机空转小时)之和。
(二)“执勤年数”是指消防车编入执勤序列,担任灭火战斗任务的年数, 不含走合、封存、大修和因故停止执勤的时期。
(三)“大修”是指大修发动机外,还要大修两个以上总成。总成是指底盘 部分和改、装部分各总成。
第十二条 本规定除适用于全国城镇公安消防队(站)外,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地方专职消防队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执勤消防车退役审批表
呈报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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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属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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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种 │ 型 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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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照号 │ │车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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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码│ │底盘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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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厂 │ 年 月 厂出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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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车日期 │ 年 月 日购车价格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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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执勤 年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勤 ├────────────────┤
│年 (车龄 年)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数 ├────────────────┤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发累│共 小时│行驶 │ 小时 │
│动计│ ├────┼───────────┤
│机时│ │泵运转 │ 小时 │
│运数│ ├────┼───────────┤
│转 │ │执勤试车│ 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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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共 次│第│日期 │ 年 月至 年 月 │
│修│ │ ├────┼───────────┤
│情│ │一│修理总成│ │
│况│ │ ├────┼───────────┤
│ │ │次│修理费 │ 元 │
│ │ ├─┼────┼───────────┤
│ │ │第│日期 │ 年 月至 年 月 │
│ │ │ ├────┼───────────┤
│ │ │二│修理总成│ │
│ │ │ ├────┼───────────┤
│ │ │次│修理费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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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车管员 (签名) │
│ │ 主管领导 (签名) │
│ │ │
│ │ │
│ │ 年 月 日(盖公章)│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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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管负责人 (签名) │
│ │ 主管领导 (签名) │
│ │ │
│ │ │
│ │ 年 月 日(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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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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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车编号:是指本总队、支队或大队对所属消防车的编号。
2.执勤年数:是指该辆消防车编入执勤序列,担任灭火战斗任务的年数, 不含走合、封存、大修和因故停止执勤的时期,应按执勤期填写,然后迭加成执 勤年数。
3.车龄:是从接车日期起至申请退役止的总年数。
4.发动机运转累计时数:是行驶小时数(按33公里/小时换算)、泵运转 小时数(发动机带动消防水泵运转的小时数,包括试泵、试引水的时间)和值勤 试车小时数(日常执勤例行性检验试车,即发动机空转小时数)之和。
5.大修:是指除大修发动机外,还要大修二个以上总成。总成是指底盘部 分和改、装部分各总成。
6.本表请用钢笔填写,字迹端正,一式三份,须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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