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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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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消防工作条例
发表日期:2015/5/26 11:28:22
 

【颁布机关】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储备局
【颁布日期】1981年04月01日
【实施日期】1981年04月01日
【时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火安全管理,提高灭火能力,确保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防火灭火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应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或基层处)的防火、灭火工作由省、区局领导,受公安消防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防火安全管理
第四条 仓库建筑防火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仓库及附属建筑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仓库建成后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验收 合格方能投产使用。
二、仓库的库区、作业区、行政区和各种附属设施建筑物的布局应当符合防 火、灭火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库区、作业区和行政区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筑消火栓、蓄水池等,保证消 防用水。
四、库区内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五,储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库房、货场应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 设备。
六、充电室、机动车辆的油库,应当建在库区外的安全地点,地上油罐应修 防火隔离围墙。
七、油库的站台、油泵房、站台的消火拴之间,化验室、锅炉房等之间,应 有合理的安全距离。
八、基本建设用的工棚或临时宿舍,必须符合《关于工棚或临时宿舍防火和 卫生设施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火源管理
一、库区内、油泵房、站台和其他规定的区域内严禁火种,禁止打猎等。如 需要在库区使用明火作业时,须经基层处防火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并应采取 相应防护措施后,方可用火。
二、储存易燃易爆物资的库内和泵房内以及管道禁止明火作业。确因设备、 管道等发生故障需要焊接及其它明火作业时,基层处防火领导小组负责人应组织 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详细了解现场情况,作出安全施工方案,报省(区)局防 火委员会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并报国家物资储备局备案后,方可施工。
三、严禁在油库、油罐或其它盛油容器近旁为打火机加油和打火。
四、有易燃易爆气体的地方,严禁火种。
五、安装、使用火炉要按《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
六、生产、生活用火,要有专人看管,不用时将火熄灭后人再离开。
七、冬季用喷灯或其它火源烘烤汽、吊车发动机底壳时,应事先检查发动机 油导管、油箱是否漏油,以免引起火灾。
八、通过联防组织教育和劝阻社员不在库区周围烧荒、烧纸。必要的部位可 构筑防火沟或防火墙。
九、从火炉、锅炉取出的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十、不准在易燃品堆放处玩火、放鞭炮。
第六条 电源管理
一、仓库安装电器设备,应当严格按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仓库防火 安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
二、油库、火炸药库和作业区(包括油泵房),安装的电气照明设备必须符 合防爆要求。
三、库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须经防火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用后及时拆 除。
四、库区的电源应当设总闸和分闸,每个库房的开关箱应根据仓库的不同类 型,区别防爆与通用,分别设在库房外的安全地点,并有保护设施。
五、在综合库区及库内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线 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击、砸碰和车轮碾压。
六、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两次绝缘测试,发现可能引 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
七、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库内 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八、库内的电气照明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
一、禁止私自由油库、油桶、汽车油箱内灌油。
二、使用汽油清洗机器零部件时,必须同明火隔绝,用过的废油要放在桶内 妥善保管,不准随地拨洒。
三、氧气瓶、液化气罐、乙炔发生器等,不准靠近火源存放。
四、基建或生产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等应建立严格地接收、保管、领取、 使用和清退制度,严禁私存乱放,严禁同库保管。
第八条 物资储存防火
一、能自燃、易燃物资与一般物资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资, 必须分库存放,并标明物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二、遇水易发生燃烧、爆炸等危险品,不得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三、储存易燃、可燃物资的库房、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 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经防火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并采取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四、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房周围的 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抹布等,应置于带盖的铁桶内,及时清洗或处理。
五、储存易燃、可燃物资的综合库,物资码垛应留出适当的防火间距,主要 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二点五米。火工库必须按规定限额储存,不得超储。
第九条 搬运装卸防火
一、搬运、装卸易燃、易爆物资,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 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外露钎子鞋,并应当在可能产 生和积聚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二、进入易燃、可燃物资库区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必须装置防火罩,蒸 汽机车要关闭风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派专人负责监护。
三、运输易燃、易爆物资的车辆,应当将物资苫盖严密。押运人员不准携带 火种、打火机、雷管和导火索登车。
四、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易燃、易爆物资必须及时清除干净,妥善处理。
五、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易燃、易爆物资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资。
六、率房、站台、作业区、油泵房、货场装卸作业之前和结束之后,要彻底 进行安全检查。
七、油库在装卸油时,必须做好防火、防爆、防静电着火的准备工作,专职 消防队要到作业现场监护,并做好灭火准备。
八、雷雨时,禁止装卸易燃油料,并要切断电源。
第十条 物资储存搬运、装卸防火,还应按照国家储备物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防火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都应把教育职工、家属提高防火自觉性,遵守防火法规,积极参加防火、灭火工作,当成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十二条 防火安全教育的目的,是通过宣传教育把群众广泛动员起来,自觉地执行各项防火安全措施;遇有火警,能及时有效地扑灭,减少火灾的危害。
第十三条 防火安全教育的内容
一、反复深入宣传防火任务、方针,上级有关防火指示和本条例之规定。
二、教育职工群众懂得易燃易爆物资的特性;防燃防爆的重要性;如不注意 防范,随时都能发生燃爆的可能性;一旦发生燃烧爆炸,给国家、人民造成的严 重危害性。
三、教育职工群众掌握防火措施,懂得灭火常识。
四、教育要害部位人员厉行岗位责任制,按规章制度操作。
五、教育群众提高警惕,人人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定;堵塞漏洞,严防坏 人的纵火、爆炸破坏。
第十四条 防火安全教育的要求
一、定期普遍教育。重点防火季节和年节之前,利用会议、放映电影、幻灯、 广播、板报等向全体职工、家属进行以防火为中心的“四防”(防特、防盗、防 火、防事故)安全教育。
二、经常有针对性的教育。平时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火灾“通报”的事例, 及时进行教育。
三、重点教育:
1、对于工作在重点防火部位的人员,如电工、焊工、修理工、司机和油库、 火炸药库的业务人员等,结合本职工作进行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教育。
2、对于警卫、执勤、值宿人员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提高警惕、严守岗位教育。
四、个别教育。对新职工、临时工和外来人员,随时进行遵守防火规定和安 全操作规程的教育。
五、开展防火、灭火科技教育。结合举办消防业务训练班,召开防火科技讲 座,请专业消防人员讲解消防知识和介绍国内外先进防火、灭火经验等形式,提 高群众的消防技术水平,不断改进消防工作。
 第四章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省(区)局每半年组织一次有关部门到基层处进行防火安全大检查。
第十六条 基层处实行处季检查,科室月检查,班组日检查,保管员、安全员随时检查。
第十七条 保卫处、科和消防队根据防火情况随时进行检查。重点防火季节、节假日前成一定时期,应邀请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共同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防火安全检查范围
一、防火组织领导情况。
二、防火教育、训练计划执行情况。
三、防火安全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四、各种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五、火源、电源、水源管理情况。
六、物资装运,储存防火情况。
七、消防设备、器材、工具设置和保管、保养情况。
八、干部职工家属对于防火安全的重视情况。
九、保卫组织和消防队厉行职责情况。
十、火险隐患整改情况。
十一、其它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领导在防火检查后,均应作出检查记录,好的发扬,对于隐患漏洞提出改进措施,并将情况报上级机关。
第二十条 防火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对于暂时无力整改的重大火险隐患,要制定临时安全措施,列入计划并进行整改。对于应改能改而拖 延不改的有关个人或单位,防委会和防火领导小组要下达防火整改通知书,限期 整改。
第二十一条 国家物资储备局根据具体情况,对消防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必要时召开专业会议研究有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的办法。需要地方 解决的,应将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关,请求帮助解决。
 第五章消防组织及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国家物资储备油库都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综合库、地上火炸药库和半地下的火炸药库一般都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地下火炸药(洞)库一般不建 立专职消防队。每个专职消防队的人数应根据仓库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一般不应 少于十人。
第二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与撤销,人员的确定与增减,应事先征求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的意见,由省(区)局审定,报国家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单位,专职消防员可在内部试行轮换制,一般五至七年轮换一次,由基层处在职工中安排,如无力解决时,报请省(区)局统一安排。第二十五条 根据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经省(区)局批准可成立消防中队,设中队干部,在保卫处(科)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六条 无专职消防队的基层处,配备二至三名专职消防人员,负责指导义务消防队的学习训练和灭火任务,并管理消防车辆设备、器材、工具等。
第二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职责
一、认真执行条例和有关防火安全规定,积极做好防火工作,堵塞火险漏洞, 消除火灾隐患。
二、遵守“灭火战斗规定”,接到火警报告后,迅速到达火场,有效地扑灭 初起火灾。
三、管理好消防车辆、设备、器材和工具,制定维护保养措施,保证完整好 用。
四、制定灭火作战方案,积累防火档案资料。
五、广泛宣传防火安全措施,指导义务消防队搞好消防业务学习和训练。
六、对生产、生活用火、用电和违章作业的活动实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改 进意见,并将检查情况记录上报。
七、积极学习政治、业务和科学文化,使每个队员成为又红又专的消防战士。
八、完成消防训练计划,不断提高灭火战斗技能。
九、参加易燃易爆和可燃物资的输送、搬运、装卸、倒码垛等活动,随时检 查安全防火规定执行情况;监护特殊情况下明火作业的安全;发现险情及时制止, 并报告有关领导。
十、配合业务部门制订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监督执行。
十一、支援友邻扑救火灾。
第二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长职责
一、领导本队完成本单位的防火灭火任务。
二、负责安排本队执勤、教育训练和轮休。
三、组织本队人员实施防火监督,对于违犯防火安全规定者,有权制止。
四、在库内发生火灾时,担任火场指挥员,正确指挥灭火战斗,并做好火场 记录。
五、熟悉本处的建筑结构、道路情况和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
六、熟记本处和害部位的防火措施和灭火作战方案的内容,并经常组织演练。
七、熟悉各号战斗员的职责,检查全体人员对自己职责的熟悉程度和执行情 况。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员职责
一、了解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规定的内容,熟记消防队职责,完成分担的防 火灭火任务。
二、服从领导听指挥,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宣传防火规定和消防常识,经常进行防火检查。
四、时刻保持高度防火警惕性,接到报警迅速出动,巩智勇敢地投入灭火战 斗。
五、对自己负责管理的消防技术装备、器材、工具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保持完整好用。
六·努力学习科学文化,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完成训练科目,达 到训练要求。
七、在业务上要做到“三懂两会”,即:懂须防措施,懂储存物资性质和设 备性能,懂防火灭火知识;会灭火战术,会使用和排除消防设备、器材的故障。
第三十条 消防司机职责
一、经常检查维护消防车辆和随车装备,发现故障立即报告队长,并及时排 除。平时要保证消防车油、电、水、气充足,经常处于戒备状态。
二、熟悉本处及联防单位的道路状况、消火栓压力、天然和人造水源位置。
三、熟悉消防车的构造性能,熟练地驾驶消防车和开动车上的机械装备,并 能及时排除故障。
四、服从命令听指挥,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车安全,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火 场。
五、充分发挥机械效能,根据灭火需要保证供水压力,有效地进行灭火战斗。
六、消防车从火场或演练场返回后,要立即检查、调整技术装备等,使其重 新处于战备状态。
七、消防司机在轮休交接班、检查车辆时,参照公安消防执勤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消防泵房司泵员职责
一、熟悉泵房机器设备的构造性能和电路安装情况,经常检查维修,保证随 时起动,运转正常。
二、熟悉准确地开闭闸门,出水迅速,保证消防用水。
三、经常保持水池、水塔有充足的蓄水量,非消防用水须经处防火小组负责 人批准(指专设消防泵单位),并在消防队布置了预防措施后方得使用,用后应及 时补足蓄水量。
四、经常保持泵房和机器设备清洁,室内禁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值班时坚守岗位,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泵房,更不允许乱动机器设备。
第三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及其职责
一、基层处都应成立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并根据需要组成若干小组,如防火 指导组;灭火战斗组;物资抢救组;救护组;宣传联络组;后勤供应组等。
二、义务消防队的职责
1、平时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宣传,遵守防火规定,开展防火检查,堵塞火险 漏洞,消除火灾隐患。
2、学习消防业务技术,参加消防训练,做到既会防火,又能灭火。
3、发生火灾时,配合专职消防队进行灭火战斗,负责抢救人员和物资,维 持火场秩序和后勤供应等工作。
4、无专职消防队的单位,轮流参加住库值宿,负责防火、灭火任务。
三、义务消防队员的职责
1、熟悉自己的职责分工,积极学习消防常识,提高防火、灭火技术水平。
2、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完成训练科目,达到要求。
3、模范遵守各项防火规定,并积极做好防火宣传工作。
4、协助专职消防队管好消防器材和工具。
5、发现火警立即报告,并积极参加灭火战斗,消灭初起火灾。
 第六章消防设备、器材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消防设备、器材的设置
一、基层处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灭火需要配备不同类型的消防车辆、器材和工 具。
二、库区、行政区的重点防火部位,应根据灭火需要设置不同类型的灭火机 和灭火工具。
三、灭火器材和工具,要固定存放在醒目易见、取用方便的地方。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
一、消防车辆、手抬泵、机动泵等应设专库停放,冬季应有采暖设备,保证 随时发动。
二、消防车辆、器材、工具要有专人管理,不准挪做它用。消防车辆报废, 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关鉴定,由省(区)局审核,报国家物资储备届批准。
三、建立消防车辆、设备、器材维护保养制度,定期保养。
四、建立消防车辆、设备、器材使用管理档案,及时反映变动情况。
五、消防水池,管道、消火栓等应经常检查,保证消防用水。
 第七章组织领导
第三十五条 储备部门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领导。省(区)局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主管保卫工作的局领导任主任,吸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基层处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由主管保卫工作的处领导任组长,吸收有关科室 和消防、警卫负责同志参加。保卫处、科作为它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防火委员会职责
一、领导全局的消防工作,及时部署、总结各个时期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宣传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方针、条例、规定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
三、制定、修改全局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或细则。
四、组织防火安全大检查。
五、研究解决重大火险隐患,处理重大火灾事故。
六、组织对消防人员参加考核,审核消防人员编制和轮换调动。
第三十七条 防火领导小组职责
一、领导全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本条例和上级领导部门的有关指示、 规定。
二、深入开展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警惕,搞好预防。
三、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整改。
四、制订,修改消防工作实施细则和要害部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奖惩制度, 审查灭火作战计划。
五、划分防火责任区,确定责任区防火负责人,有计划地安排消防人员轮换。
六、批准库区用火和使用消防蓄水,上报易燃易爆部位明火作业方案。
七、追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三十八条 省(区)局和基层处,应当把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同其它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奖惩、同总结。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九条 为了保证本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做到赏罚分明。
第四十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都应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
一、模范执行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在预防火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二、平时认真学习消防业务技术,积极参加训练,经考核成绩优秀者。
三、在灭火战斗中使国家物资和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集体和个人。
四、在消防技术革新中有明显贡献者。
第四十一条 对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分别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行政处分、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违犯消防条例、规定、细则和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或造成损害 者;
二、挪用消防车辆、器材、工具,影响灭火或损坏者;
三、对消防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损失者;
四、对于发现的火险隐患有力整改而拖欠不改,因而发生火灾的责任者。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特别是油库、火炸药库以及基建单位办事处、机修厂、车队等,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征得当地公安 消防机关同意后,报国家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专职消防员的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按公安部、商业部公发(1973)60号、商日联〔1973)6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消防车司机,要从消防员中选拔培养。
第四十五条 关于火炸药库超储问题,多年来因仓库紧张已造成的普遍超储现象,尚待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解决。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一年十二月颁发的《国家储备仓库消防工作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储备局
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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