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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
商业基层商店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发表日期:2015/5/26 11:26:03
 

【颁布机关】商业部
【颁布日期】1981年12月日
【实施日期】1981年12月日
【时效性】有效
商业基层商店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商业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店是社会主义商业直接为消费者服务的基层单位。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消防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商业部关 于零售企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作暂行规定。
第二条 消防安全是一项关系到保卫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四化建设的重要工作。商店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树立“安全第一”的 思想,并贯彻在各项工作的始终。
 第二章 责任制
第三条 商店防火负责人,要积极贯彻执行本规定和有关防火安全法规,制定各项具体安全制度,并组织实施;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责任人,配 置必备的消防器材;通过各种形式,经常对职工开展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宣传 教育;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组织安排好值班、值宿。
第四条 营业部、组、柜防火负责人,要认真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规定,每月确定一天为“安全活动日”,组织职工学习防火知识和有关文件,检查安全 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火险隐患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
第五条 岗位防火责任人,要严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发现违章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向领导汇报。每天停止营业后负责检查 责任区的安全,做到关闭门窗,清除废纸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第三章 营业场所
第六条 严禁在柜台内、堆货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七条 在营业场所需要安装火炉、使用明火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专人管理。火炉和烟筒与商品、柜台、电线、顶棚、房檐、 门窗、墙壁等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用耐热材料隔开。
第八条 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商品和可燃物,不准靠近火源烘烤衣物。
第九条 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经营电讯器材和使用霓虹灯的商店和柜台,要建立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 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保险装置。
第十条 每年至少对电线、电器设备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或绝缘摇测,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因素,要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一条 商店每天停止营业后,必须对营业场所进行彻底检查、清扫,清除易燃物,关闭门窗,处理好火源、电源,办妥交接班,有关人员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 经营化工、小量汽油、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要懂得商品特性和灭火方法,分柜台存放、出售,并备有消防器材。
 第四章 非营业场所
第十三条 仓库和堆货区,应按商业部颁布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有电工室、木工室、广告室、服装、食品加工、修理部的商店,要制订相应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确防火负责人,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使用锅炉、炉灶、火炕火墙、液化气等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指定专人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不准在堆货场所停放汽车,不准存放汽、柴油,不准放液化气罐。
第十七条 包装材料,要堆放在指定地点,专人保管,及时处理回空,加强防火管理。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商店上级主管公司,对商店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要有一名经理负责,经常督促检查防火工作,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如果对存在的火险 隐患熟视无睹,发生重大事故,要根据情节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商店要建立安全领导小组,由经理负责,确定一名副经理具体分管,根据规模大小设置安全保卫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要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明确分工,定期开展活动,配好配足
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管理,定期维修,严禁乱拿乱用。
第二十一条 必须建立商店每月、班组每周、岗位每天的防火安全检查制度,重大节日要全面检查,每次查出的火险隐患要详细登记,逐条研究,限期整改。 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要建立有单位领导参加的值班、值宿制度,严格履行职责和交接班制度,认真做好记录。大。中型商店应配好专职守卫人员,加强夜间巡逻检 查,同时做好联防工作。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要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商店经营责任制和评奖的主要内容之一。
对防止和避免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以及在扑救火灾中奋勇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 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必须发动群众,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 则,认真吸取教训,严肃处理,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防火安全法规和制度的当事人,应给予批评教育;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同时还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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