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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
石油企业油气生产设施选用与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暂行规定
发表日期:2015/5/26 10:51:19
 

【颁布机关】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颁布日期】1991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1年12月25日
【时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石油企业油气生产设施选用与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暂行规定》的通知
 (91)中油企字第895号
各石油企业:
为了防止油气生产设施由于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泄漏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采取安全技术和预防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总公司组 织编制了《石油企业油气生产设施选用与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暂行规定》, 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总公司企业管理局反映。
附:《石油企业油气生产设施选用与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暂行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五


 石油企业油气生产设施选用与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在油、气生产危险场所中由于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蒸汽泄漏引起的燃烧或爆炸事故,采用安全技术与预防措施,保护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 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气)田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已投产的易泄漏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蒸汽的生产设施、场所。
 第二章 安装范围
第三条 根据国家和总公司有关防火规范,油(气)田生产设施中下列生产厂房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
│原油生产设施 │天燃气、轻油、液化石油气生产设施│
│       │                │
│油泵房    │天燃气压缩机厂房 轻油储罐区(1) │
│脱水器操作间 │防冻剂注入泵房 液化石油气泵房 │
│沉降罐操作间 │调压计量间  液化石油气灌瓶间 │
│计量间    │阀组间    液化石油气钢瓶库 │
│阀组间    │收发球间   液化石油气计量间 │
│原油储罐区(1) │轻油泵房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1) │
│仪表室、控制 │轻油计量间  仪表室、控制室  │
│室 、配电室(2)│       配电室(2)    │
└───────┴────────────────┘
注:(1)原油、轻油、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系考 虑发生大面积溢流情况时起报警作用。
(2)为防止可燃气体进入生产装置区的仪表室、控制室、配电室,门外可 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第四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传感器,应安装在处理、产生或消耗可燃气体的设备附近和易泄漏可燃气体的地方。
第五条 传感器不应安装在含硫、碱性蒸汽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也不应安装在经常有高浓度可燃气体的地方。
 第三章 安装要求
第六条 传感器安装高度应根据可燃气体的相对密度而定,相对密度>0.75时,传感器应安装在低处,距地面0.2-0.5m为宜,相对密度≤0.75时,传 感器应安装在高处,距屋顶0.5-1.0m为宜。
第七条 在室内安装传感器,应尽量使传感器面向可燃气体飘来的方向;室外安装传感器,应装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考虑角落、低洼存气区。
第八条 在可燃气体可能泄漏的室内设备附近、空间死角处,至少设置一只传感器。室外可能成为可燃气体泄漏源的生产设施中央部位,应安装足够的传感 器。
第九条 传感器之间距离6m为宜,生产厂房传感器安装数量可按此间距推算。
第十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指示、报警部分,应安装在有人监视和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并避免受振动、高温影响。
 第四章 选型和指标
第十一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选型应考虑产品技术先进、灵敏可靠、满足各种环境要求。
第十二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测对象气体:大气中的可燃气体;
2、检测范围:0-100%LEL之内;
3、警报精度:警报设定值的士25%以内;
4、响应时间:≤30S;
5、警报设定值:一段25%LEL,二段30%LEL;
6、防爆结构:B3d(dIIBT4)。
第十三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基本技术指标应达到下列要求:
1、基本误差:±10%(F.S满刻度);
2、精密度:不超过基本误差的1/3;
3、零点漂移:小于仪表满刻度的土4%;
4、电源电压:发生±10%的变化时,报警器精度不降低。
 第五章 购置、维护和检定
第十四条 购置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有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产品防爆合格证。
第十五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使用必须责任到人,并按规定检查、维护。
第十六条 要按国家标准(JJG693-90)规定要求,按时检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确保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完好有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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