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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货运汽车行车安全暂行规定
发表日期:2015/5/26 10:38:56
 


商业货运汽车行车安全暂行规定

【颁布机关】商业部
【颁布日期】1981年月日
【实施日期】1981年月日
【时效性】有效
(一九八一年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汽车管理、防止行车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和公安、交通部公路交通管理规则,结 合商业货运汽车运输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商业部门自有运货汽车单位,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要加强对驾驶人员法制和纪律教育,自觉遵守公安、交通部门关于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接受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坚持安全运输、文明驾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 务。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 各级商业部门的安全领导小组,要把商业自有车辆的行车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抓好车队(班、组)安全组织建设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执行情况。
第四条 车队(班、组)都要建立以车队长、技术员(工人)、驾驶员三结合的安全技术小组(大车队可设安全技术股;小车队可设安全员),坚持安全教 育,组织学习、检查安全制度,开展安全竞赛活动,严格贯彻执行公安、交通部 颁发的交通法规,落实安全措施,及时纠正违章现象。
第五条 建立每周有一个半天安全活动的制度。车队及其领导管理部门,要组织驾修人员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当中的问题和经验,学政治、学技术,不断提高 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第三章驾驶员责任
第六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安、交通部有关公路、交通法规,并认真执行驾驶守则:
(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服从交通民警和公路交通管理人员的 指挥、检查,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驾驶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不准 驾驶与证件规定不相符的车辆;
(三)不准将车辆交无证驾驶的人员驾驶;
(四)严禁酒后开车,私自开车;
(五)驾驶车辆时,禁止吸烟、饮食和闲谈。并做到不开英雄车,不开带病 车,不开赌气车。
第七条 驾驶员必须做好车辆保养。切实执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货物装载
第八条 汽车装载必须按照交通法规,不超重、不超高、不超宽(长)。装运家禽家畜要安装防护网,装有多层装载设备要牢固可靠。装运货物要堆 码整齐,重不压轻,苫盖严密,捆绑牢固,不损不丢,交接清楚。
第九条 装运危险品,要选派政治可靠,技术良好,熟悉道路情况的驾驶员担任,包装必须牢固、严密,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必须有专人押运,不得搭乘 其他人员。行驶中要提高警惕,尽量避免紧急制动;中途停车应当选择安全地带, 押运员不得远离;装运危险品或有毒商品的车辆卸货后必须把车厢打扫或冲洗干 净。
第十条 随车装卸工人、押运员,严禁在车厢内吸烟。车厢装载货物,要留有装卸工的安全坐位。
 第五章事故处理及奖惩
第十一条 各级商业部门对违反交通法规和本规定所发生的一切行车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 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停 发奖金和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凡发生行车大事故,死亡一人以上的,应立即报告上级单位,事故查清后,连同事故原因及处理意见,由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及时填写“大事 故报告表”报告商业部。
第十三条 对安全生产好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贡献大的
要列入档案,做为提级、提职的依据之一。
凡安全行车50万公里以上的,由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命名为省级安全行 车标兵,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报商业部备案;凡安全行车100万公里以上的,由 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审查同意后,报商业部命名为商业部系统安全行车标 兵,并给予奖励,以资鼓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商业部公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商业部系统所有有车单位,各有车单位必须组织实施,各级商业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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