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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发表日期:2015/5/26 10:27:50
 

【颁布机关】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81年06月04日
【实施日期】1981年06月04日
【时效性】有效
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81)劳总锅字10号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目前溶解乙炔气瓶正在国内积极推广使用。溶解乙炔气瓶与移动式乙炔发生器比较,具有节省能源、减少公害、安全可靠、使用方便等优越性。为了加强溶 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现颁发试行。
正在制造或改装的溶解乙炔气瓶,凡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应立即停止生产或改装。在用的以活性炭为填料的溶解乙炔气瓶,应逐渐淘汰。
希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将规程试行情况、问题和意见及时告诉我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的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的精确乙炔气瓶技术规程、专业标准和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移动式、可重复充气的浇注有多孔性填料的钢质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化工生产过程中盛装溶解乙炔的附属容器。
第四条 乙炔瓶是由钢质气瓶(以下简称钢瓶)。多孔性填料(以下简称填
料)、溶剂、溶解乙炔及附件等组成。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 乙炔瓶的设计与制造,应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
第六条 钢瓶的公称容积和直径,按表1选取。
第七条 钢瓶的主体材料,必须采用镇静钢,并具有良好的可焊性,其化学成分、 机械性能和冷弯试验等应符合表2与相应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制造钢瓶的材料(包括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并按炉号进行 复验。要有严格的材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钢瓶按水压试验压力设计。 水压试验压力为60kgf/cm2。
第九条 钢瓶筒体最小壁厚按下式计算:
Ph  Di       S=────────+C         200δsψ         ────-Ph          1.3 式中:S--钢瓶筒体最小壁厚,mm;    Ph--水压试验压力,kgf/cm2;    Di--钢瓶筒体内径,mm;
δs--常温下材料的屈服强度,kgf/mm2;(δs应选取标准规定的最小 值或热处理保证值)
ψ--焊缝减弱系数,取ψ=0.9;
C--壁厚附加量,mm。
壁厚附加量由设计单位确定,但应包括钢板厚度负偏差、工艺减薄量和腐蚀 裕度。壁厚附加量不得小于1,0mm。
钢瓶筒体壁厚,除进行强度设计外,还应考虑刚度问题。
第十条 钢瓶应采用椭圆形或碟形封头,其形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椭圆形封头,H≥0.192Di,h≥4s(见附图3α);
对于碟形封头,R≥Di, r≥0.1Di, h≥4s(见附图3b)。
封头壁厚按下式计算:
 Ph Di K        S=───────+C          200δs-Ph          ──────            1.3 式中:S--封头壁厚,mm;
Di--封头内径,mm;
K--封头形状系数。
K的数值按H/Di(见附图3)的比值,从附图4中查出。
符号Ph、δs、C的内容与第9条相同。
第十一条 钢瓶的焊接,必须由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经考试合格,并持有有效证书的焊工进行。
施焊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制订相应的焊接工艺,并要严格执行。
主体焊缝的无损检验,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检验人员担主体焊缝须经100% 的射线探伤检查。经过检查,符合JB928(注)《焊缝射线探伤标准》Ⅱ级要求 的即为合格。
当产品经过12个月以上成批生产实践,证明焊接工艺和焊接质量稳定,并有 全面质量管理和技术措施保障时,经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主体焊 缝允许做局部探伤抽查。抽查长度不少于主体焊缝总长的20%,抽查部位应选在 纵、环焊缝的交接处,且先焊封头的焊缝交接处的胶片应沿纵缝放置,后焊封头 的焊缝交接处的胶片应沿环缝放置。
(注)本规程所引用的技术标准不注其年号,均以现行的为准。
第十二条 钢瓶制成并经检验合格后,必须按所用钢材的热处理规范进行整体消除残余应力的热处理。
第十三条 钢瓶的制造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以及图样的要求外,还应按JB741《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JB/Z105《钢 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钢瓶内外表面不得有裂纹、重皮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第十五条 钢瓶制成后,必须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逐个测定钢瓶实际容积和钢瓶重量(不包括瓶阀和瓶帽的重量)。
气密性试验的压力为30kgf/cm2。
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方法、要求与合格标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 程》附录1和附录2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乙炔瓶的填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任何情况下,不得与乙炔、溶剂、钢瓶发生化学反应;
(2)密度应小于280g/L;
(3)孔隙率应大于等于85%,并有良好的毛细管作用;
(4)抗压强度应大于10kgf/cm2;
(5)含水率应小于1%;
(6)内部不得有孔洞,放大500倍观察时,不得有明显可见的细孔;表面密 集孔洞的总容积不得超过20cm3,单个孔洞的直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大于 10mm;
(7)不得有晃动现象,与瓶壁的间隙:径向小于等于0.5mm,轴向小于等 于3mm。
第十七条 乙炔瓶的溶剂,一般采用丙酮,其质量应符合HG2-320或HG2-1194《工业丙酮》一级品的要求。丙酮的充装由乙炔充气单位进行。 充装丙酮 前, 必须先进行置换。
丙酮充装量按下式计算:
W=0.38δV 式中:W--丙酮充装量,kg;
δ--填料孔隙率,%;
V--钢瓶实际容积,L。
充装丙酮后,必须对丙酮充装量进行复核,允差0.5kg,超差的乙炔瓶必须 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对 乙炔瓶附件的要求:
(1)瓶阀材料应选用碳素钢或低合金钢。如选用铜合金时,含铜量必须小 于70%。瓶阀应有易熔塞,侧面接头应采用环形凹槽结构,下端应设置过滤用的 毛毡和不锈钢网。
(2)钢瓶肩部至少应设置一个易熔塞。
(3)易熔合金的熔点为100±5℃。
(4)瓶阀的密封材料,必须采用与乙炔、丙酮不起化学反应的材料。
(5)检验标记环为铝制,装于瓶阀和颈圈之间,要能转动。
(6)钢瓶应配有固定式的瓶帽,在不拆卸瓶帽的情况下,应能转动检验标 记环和看清钢印标记。
(7)钢瓶应有颈圈和底座,且必须牢固可靠。
(8)同一规格、型号、商标的瓶阀和瓶帽成品的重量应相同。瓶阀成品重 量允差5%,瓶帽成品重量允差5%。
各附件应按统一的标准、规格和技术要灾进行制造。
第十九条 制造乙炔瓶,必须先提出试制申请,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同意)国家劳动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制完成后,应按技 术任务书、本规程及有关技术标准,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 行技术鉴定。鉴定合格后,应先将产品图纸、设计计算书、技术条件、制造工艺, 产品技术鉴定等资料,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同意,国 家劳动总局备案,并由国家劳动总局发给制造许可证和制造厂钢印代号后,方可 正式投入生产。经批准和审查同意的乙炔瓶制造单位所在地区的省、市、自治区 劳动部门,应负责将审查结果通知其他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
技术鉴定项目、内容、方法与合格标准,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乙炔瓶技术 鉴定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条 乙炔瓶制造厂应严格进行质量检查,并至少每三年按本规程附录1的要求进行一次乙炔瓶的安全性能试验。当结构成工艺有较大改变或质量出现 问题时,即应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安全性能试验。试验的项目、数量和质量要 求,应在技术条件中规定。乙炔瓶安全性能试验的结果,还应报省、市、自治区 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乙炔瓶制成后,必须逐个测定填料的密度、孔隙率、肩部(轴向)间隙、乙炔瓶净重(包括钢瓶、瓶阀、瓶帽、填料、溶剂的重量)(注)并 进行乙炔瓶的气密性试验。
(注):溶剂重量按第17条计算值计入。
同一炉产品不得超过50个。每炉至少应有一个开壳式专用瓶,用来测定填料 试样的技术指标。   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2的规定。
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共校验期 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气密性试验压力为30kgf/cm2,所用的气体,应是经过干燥的、纯度不低于 97%的氮气。试验的方法、要求及合格标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 录1的有关规定。试验合格的乙炔瓶应封存1-0.5kgf/cm2压力的氮气。
第二十二条 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按生产顺序,每制造500只钢瓶,抽取一只作爆破试验;每制造500只乙炔瓶,抽取一只分别作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和 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
第二十三条 新制造的乙炔瓶,必须在肩部和检验标记环上按本规程附图1规定打钢印。钢印必须明显、清析,印痕要圆滑无尖角。
乙炔瓶的外表面涂白色漆,并按本规程附图2标注红色的“乙炔”和“不可 近火”等字样。
第二十四条 乙炔瓶出厂时,必须附有质量检查合格证。质量检查合格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制造厂名称、代号,乙炔瓶编号,制造年、月,水压试验压力, 气密性试验压力和所用介质,瓶体设计最小壁厚,材料牌号,材料强度选用值, 热处理结果,钢瓶重量和实际容积,填料的密度、孔隙率、抗压强度和与瓶壁的 间隙,丙酮充装量,乙炔瓶净重,充装乙炔的限定充装量和在规定温度下的限定 允装压力,检验员签章等。
乙炔瓶生产的质量检验记录由制造厂保存。质量检查合格证肉使用单位保存。
第二十五条 出口的乙炔瓶,还必须符合出口的规定。制造厂可以根据订货人提出的要求,另行设计制造,但必须报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国家劳 动总局备案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三章 充装
第二十六条 乙炔充气单位,必须根据本规程及国家有关那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订有关充装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报请省、市、自治区 主管部门及劳动、公安、环保等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炔充装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充气单位在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乙炔瓶进行逐个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乙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气
(1)未经审查批准而制造的;
(2)漆色、字样不符合规定或脱落的;
(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瓶内剩余压力不符合第50条表3规定的;
(5)纲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6)超过检查期限的;
(7)按第38条外部检查,属于报废的;
(8)进口时乙炔瓶未经国内检验的;
(9)乙炔瓶(公称容积40L上)的实际重量减去剩余乙炔量后,超过乙炔瓶 净重0.5kg以上的,或不足量超过3kg的。
对国外用户的乙炔瓶检查,除钢印标记、漆色、标志和附件外,其他项目仍 按本条的规定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乙炔瓶充装前,必须逐个测定实际重量(以下简称实重)和瓶内剩余压力,并求出版内的剩余乙炔量。
剩余乙炔量按下式计算:
Gs=0,486Var,(Ps+1)xl0-3 式中:Gs-一乙炔瓶内剩余乙炔量,kg;
a--乙炔在丙酮中的溶解度;
P<--乙炔瓶内剩余压力,kgf/cm^2
“一,.乙炔的重度,kg/m^3;   符号&、v的内容与第17条相同。
第二十九条 乙炔瓶充装前,必须根据乙炔瓶净重实重和剩余乙炔量,确定丙酮补加量。
丙酮补加量按下式计算:
丙酮补加量=乙炔瓶净重+剩余乙炔量-实重
补加丙酮后,必须对丙酮充装量进行复核,允差0.5kg。超差的乙炔瓶应进 行处理。
第三十条 乙炔瓶充装乙炔,在15℃时:限定充装压力为15,5kgf/cma^2以下。在不同的环境温度下充装时,其静置后的限定压力,应以此为准进行换算。
第三十一条 乙炔瓶充装乙炔气,一般分为两次进行,第一次充气后应静置不少于8小时,再进行第二次充气。不论分几次充气,根据不同的环境温度,充 气静置后的限定压力都必须符合第30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乙炔瓶充气流速一般为:
(1)间歇充气肘,不宜超过0.8米^3/时·瓶;
(2)一次充气时不宜超过0.6米^3/时·瓶。
采用强制冷却快速充气方法时,不受此限。
第三十三条 乙炔瓶在充气过程中,瓶壁温度不得超过i0℃。
第三十四条 乙炔瓶充气后,应逐个测定瓶内乙炔重量。其限定充装量按下式计算:
G=0.l98&V 式中:G--乙炔限定充装量,kg;
符号&V的内容与第17条相同。
瓶内乙炔重量超过限定充装量时严禁出厂;钢瓶单位容积乙炔允装量低于012kg/L时,必须妥善处理。
第三十五条 乙炔瓶充气后,必须进行溶解乙炔质量检验。溶解乙炔产品的技术条件、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应符合HG2-206《溶解乙炔》暂行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充气单位应认真填写充气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充气日期、充气间室温、乙炔瓶制造厂(国外乙炔瓶注明国别)、乙炔瓶编号、实际容积、净 重、实重、剩余压力、丙酮补加量、充气后重量、瓶内乙炔重量、静置后压力、 溶解乙炔质量、发生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和操作者签章等。
 第四章 技术检验
第三十七条 乙炔瓶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技术检验。检验项目包括:外部检查,填料检查,瓶阀和易熔塞的检查,壁厚测定和气压试验等。
乙炔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随时进行技术检验并进行妥善处理:
(1)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和变形;
(2)充气时瓶壁温度超过40℃;
(3)对填料和溶剂的质量有怀疑。
第三十八条 乙炔瓶的外部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1)瓶体有裂纹或渗漏的;
(2)有烧的痕迹的;
(3)瓶壁有损伤,其损伤深度超过壁厚超过50mm的;
(4)瓶壁有凹陷,其凹陷直径超过5omm、中心深度超过5mm的,
(5)瓶壁有腐蚀,点状腐蚀深度超过壁厚1/3、面积超过50mmz;密集点状 腐蚀深度超过壁厚1/4、面积超过瓶体表面30%的;
(6)瓶体表面有鼓疱或有明显膨胀、弯曲的;
(7)瓶阀、易熔塞连接螺纹严重腐蚀或损坏的。
本条所称壁厚均指附图1钢印标记的壁厚。
第三十九 条乙炔瓶的填料检查,应先将瓶内气体放尽,拧下瓶阀,取出瓶 口的钢网和毛毡,然后对填料进行仔细检查:如发现填料下沉,或有裂缝,或有 火焰反击痕迹;用手指轻推填料,移动超过lmm;用塞尺(见附录2的附图)测量 间隙。其中有一项超过规定时,此瓶则应报废。
第四十条 使用中的乙炔瓶,不再进行水压试验,只作气压试验。气压试验的压力为3kgf/cm^2。所用气体为经过干燥的纯度不低于97%的氮气。试验时, 将乙炔瓶浸入地下水槽内,静置5分钟后检查,如发现瓶壁渗漏时,此瓶则应报 废。
第四十一条 壁厚经测定,其实际壁厚小于附图1钢印标记壁厚时,此瓶则应报废。
第四十二条 经检验报废的乙炔瓶,由检验单位按附图1打上报废钢印,并
负责破坏性处理,报废情况应定期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检验单位检验乙炔瓶后,应将乙炔瓶制造厂(国外乙炔瓶注明国别),制造年、月,乙炔瓶编号,气压试验压力,检验日期、检验结论和检验 员姓名等内容,记入乙炔瓶档案。要做到一瓶一档并应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乙炔瓶经检验后,必须按附图1打检验钢印。
第四十五条 乙炔瓶的技术检验工作,由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的乙炔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检验单位的钢印代号,由省、市、自治区 劳动部门统一规定。   乙炔瓶的检验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发给检验证书,方可独立进行乙炔瓶的检 验工作。检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六条 进口的乙炔瓶,应由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指定的检验单位,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合格的,按本规程附图1打检验钢印,准予充气 和使用;不合格的,检验地位要出具检验报告书,由交验者处理。
 第五章 使用、运输和储存
第四十七条 使用、运输和储存乙炔瓶的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有夫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第四十八条 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和储存时,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超过40℃;超过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第四十九条 乙炔瓶的漆色必须经常保持完好,不得涂改。使用中的乙炔瓶漆色工作,由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
第五十条 使用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敲击、碰撞;
(2)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要防止曝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 于10m(高空作业时,应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3)瓶阀冻结,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以下的温水解冻。
(4)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的运输车,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 链绳吊装搬运;
(5)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 体上;
(6)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同时使用乙炔 瓶和氧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
(7)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8)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 后方,动作要轻缓;
(9)使用压力不得超过1.5kgf/Cm^2,输气流速不应超过1.5-2.0米3/ 时·瓶;
(10)严禁钢、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必须使用合金器具时,合 金含铜量应低于70%;
(11)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表3规定的剩个压力。
表3乙炔瓶内剩余压力与环境温度的关系
第五十一条 运输乙炔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2)车、船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乙炔瓶:横向排放,头部应朝向 一方,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直立排放,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
(3)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炎热地区避免白天运输;
(4)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于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磷 灭火器);
(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6)严格遵守交通和公安部门颁布的危险品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储存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使用乙炔瓶的现场,储存量不得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 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储存间,应有一面靠外墙; 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瓶库;储存量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可与耐火等级不低 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是无门、窗和洞的防火墙,并严禁任 何管线穿过;
(2)储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且不应设在地下 室或半地下室内;
(3)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 道路通畅,在其附近应没有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 灭火器);
(4)乙炔瓶储存时,一般要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储存;
(6)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 火”的标志;
(7)乙炔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乙炔站设计 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乙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 爆炸事故,应及时报告国家劳动总局。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的贯彻执行,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为了更好池贯彻本规程,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或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本规程由国家劳动总局颁发。
本规程由上海市劳动局《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编写组提出。
本规程于1981年6月4日批准。
本规程部分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 
本规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国家劳动国家劳动总局
本规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国家劳动总局
附录一  乙炔瓶技术鉴定办法
1、为了加强乙炔瓶技术鉴定工作的管理,明确和统一技术鉴定质量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鉴定单位应认真组织好技术鉴定工作。参加鉴定的单位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做好鉴定工作。参加鉴定的成员中,必须有国内设计、制造、充气、使 用、管理、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熟悉业务的代表。鉴定会议应对所鉴定的乙炔 瓶产品质量,技术等理水平、工装、设备情况,检验能力和技术熟练程度等能否 适应成批生产的需要做出结论。
3、鉴定单位应将产品图纸、设计算书、与生产有关的各种技术文件、试制技术总结、试制产品的各种检查、试验、分析数据等,提供鉴定会议审议。供鉴 定用而试制的乙炔瓶应不少于100只。鉴定样品的抽选,由鉴定会议成员协商确 定。
4、乙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包括:钢瓶、填料、溶剂、单位溶剂充装乙炔量(炔酮比)、环境温度与乙炔限定充装压力的关系和乙炔瓶安全性能。
5、新制乙炔钢瓶的技术鉴定项目、方法、要求和合格标准,除《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有规定外,均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1“气瓶技术鉴 定办法”执行。
6、乙炔瓶填料的技术鉴定项目包括:
(1)填料的主体材料及成型后填料的化学成份;
(2)填料的密度;
(3)填料的孔隙率;
(4)填料的含水率;
(5)填料的强度;
(6)填料与钢瓶的间隙;
(7)填料表面的孔洞;
(8)填料内部的孔桐。
7、填料主体材料及成型后填料的化学分析,按有关标准及相应技术条件执行。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2“乙炔 瓶填料技术指标测定规则”的规定。
8、乙炔瓶溶剂的鉴定,应符合《熔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17条的规定。
9、乙炔瓶单位溶剂充装乙炔量(炔酮比)的鉴定,是将经过钢瓶、填料、溶剂鉴定合格的乙炔瓶,按<<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充气, 并测定瓶内乙炔重量。用瓶内乙炔重量处以溶剂充装量,即得出乙炔瓶内单位溶 剂充装乙炔量。新制乙炔瓶的单位溶剂充装乙炔量标准是0.52kg(乙炔)/k g(丙酮),最低不小于8.47k/kg。
10、环境温度与乙炔限定充装压力的关系的鉴定。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30条的规定。
11、乙炔瓶安全性能的技术鉴定项目包括:
(1)振动试验;
(2)冲击试验;
(3)升温试验;
(4)局部加热试验;
(5)周围加热试验;
(6)回火试验;
(7)枪击试验。
12、乙炔瓶的振动试验:是将已浇注好填料的钢瓶,在辅有环氧一酚醛层压板的混凝土基础上,抬高100mm,连续下落1000次以上(振动频率应不小于 20次/分),再抬高1200mm,水平下落5次以上。试验后将容器沿直径纵向剖 开,检查填料不下沉、内部无孔洞、无裂缝和溃散为合格。
13、乙炔瓶的冲击试验:是将已充了气的乙炔瓶,卧放在地面上,在大致中部的外壁上放30g炸药,用雷管引爆给钢瓶以冲击。试验后放出气体,通过变形 部分沿直径纵向剖开,检查填料末破裂,乙炔未发生分解为合格。
14、乙炔瓶的升温试验:是将已充了气的乙炔瓶,横向浸入水槽中,深度不小于1m。由瓶阀出口处接出压力表,将水加热并保持恒温65±2℃,测定其压力, 直至连续2小时内压力恒定,恒定压力小于60kg/cm^2为合格。
15、乙炔瓶的局部加热试验:是将已充了气的乙炔瓶,立放在地面上,由瓶阀出口处接出压力表,在钢瓶的中部,用氧、乙炔焰割炬对其局部加热,喷嘴距 瓶壁约50tt100mm,用电火花点火,使瓶壁局部膨胀成直径约50mm高4mm的圆形凸 块,但不得将瓶壁烧穿。灭火后继续记录压力,当压力恢复正常后,将气体放尽, 通过膨胀处中心沿直径纵向剖开,检查填料、乙炔末发生分解为合格。
16、乙炔瓶的周围加热试验:是将肩部设置易熔塞的乙炔瓶,充气后水平放置在高200mm以上的支架上,在距瓶壁150~200mm周围和底部各放约20根30×30× 1800(mm)的易燃树种(如松、杉木)的方木条,架成三角形,乙炔瓶的两端各 150mm要露在木条外面,以不直接被火焰烧的为宜,木条上可适当浸、洒燃油(柴 煤油的3升)。点火加热后约10分钟易熔塞熔化放出气体,铜瓶不发生爆裂。试 油、验后放置24小时,将钢瓶沿直径纵向剖开,检查填料、乙炔末发生分解为合格。
17、乙炔瓶的回火试验:是将已充了气的乙炔瓶,立放在地面上,在瓶阀的出口处连接装有压力表、放气阀、内径18mm长60mm管端装有点火塞的回火试验 装置。打开瓶阀后,从回火试验装置的放气阀吹出空气,关好放气阀后通电点火, 然后打开压力表接头上的控制阀,并记录其压力,当压力恢复正常后将气体放尽, 检查回火试验装置,根据管内充满的碳黑,确认回火试验装置中的乙炔已分解, 然后将钢瓶沿直径纵向剖开,检查填料、乙炔未发生分解为合格。
18、乙炔瓶的枪击试验:是将己充了气的乙炔瓶,立放在地面上,加以适当的固定,在钢瓶的上、中、下部败三个瞄准点,在距离为50~100m处用三支步枪 同时射击,于弹采用穿甲弹,击中后仅喷出气体或火焰,而不发生爆炸,待气体 由弹孔放尽后,将钢瓶汇直径纵向剖开,检查填料、乙炔未发生分解,弹头击中 处没有火焰反击现象为合格。
19、在进行乙炔瓶的安全性能试验时,鉴定单位应认真做好试验的组织工作,制订切实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试验过程中的安全。
20、乙炔瓶在鉴走时,如有不合格项目,准许对不合格的项目,取双倍试样再做一次。21、在进行某一项鉴定中,如发现其他某一项目不合格时,则其他某一项目即为不合格。
22、充气、检验、使用、管理、科研等单位,有权按本办法对乙炔瓶进行质量检验或安全性能试验。
附录二  乙炔瓶填科技术指标测定规则
1、为了统一乙炔瓶填科技术指标的测定方法和要求,特制本规则。
2、凡制造或检查验收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乙炔瓶,必设法令规则对填料的技术指标进行测定。
3、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分为:
(1)填料试样技术指标的测定;
(2)铜瓶内填料技术指你的测定。
4、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项目包括。
(1)含水率的测定;
(2)密度的测定;
(3)孔隙率的测定;
(4)强度的测定;
(5)与瓶壁间隙的测定;
(6)表面孔洞的测定;
(7)内部孔洞的测定。
5、填料试样技术指标的测定:
(1)供试样技术指标测定用的填料,是由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 程》第21条要求的开壳式专用瓶造的。专用瓶是由法兰连接的两部分组成,填料 成型后能完整地取出填料。
(2)含水率的测定,是从填料的中部取出;l25x80×50(mm)的试样,迅 速测定重量(即为干燥前试样的重量),然后将试样放入恒温箱内以150℃恒温 干燥,直至恒重为止(允差0.1g)。根据干燥后试样的重量,按下文确定填料 试样的含水率: 试样含水率=干燥前试样的重量-干燥后的重量(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g/L)      试样的体积(L)       ×100%
(3)密度的测定,是从填料的中部取出125x80x50(mm)的试样,然后放入 恒温箱内以150℃恒温干燥,直至恒重为止(允差0.1g).根据干燥后试样的重 量,按下式确定填料试样的密度: 试样密度=干燥试样的重量(g)     ____________________(g/L)              试样的体积(L)   此项测定,可与含水率的测定用同一试样连续进行,分别计算结果。
(4)孔隙率的测定,是从填料的中部取出l25X80x50(mm)的试样,恒温干 燥后称重(或利用含水率和密度测定后的试样),再放入容积的为3升的不锈钢 或铝制的锅中,加满水使试样全浸在水中,连续煮沸5小时,然后自然冷却至室 温,将试样从锅中取出,立即称重(允差0.1g)。算出吸水量后,按下式确定 填料试样的孔隙率: 试样孔隙率=试样吸水量(L)      _____________ xll0(%)      试样体积(L)
(5)强度的测定,是从填料的中部取出100xl00x125 (125mm为填料的铀 向)的试样,直立地放在材料试验机上,压至试验机的指针不上升为止,根据试 验机的荷重和试样的截面积,按下式确定填料试样的强度: 试样强度=材料试验机荷重(kgf)     ____________________(kgf/平方cm)     试样横截面积(平方cm)
(6)间隙的测定,是在专用瓶的填料成型后,打开连接法兰,用塞尺检查 轴向和径向间隙,或将填料完整地取出后,测量填料外径和专用瓶内径。利用测 量直径的方法检查径向间隙时,开壳式专用瓶的内径必须进行机械加工,其加工 长度不小于100mm。
(7)表面孔洞的测定,是在专用瓶的填料成型后,打开连接法兰,完整地 取出填料,测量填料表面单个孔洞的最大直径和密集孔洞的总容积。
(8)内部孔洞的测定,是在专用瓶的填料成型后,打开连接法兰,取出填 料进行三等分的两次横剖,目测和放大500倍的显微镜检查。
本条的测定项目,用抽选的乙炔瓶成品进行测定,同样有效。
6、钢瓶内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
(1)钢瓶内填料的密度,是根据钢瓶重量(附图1铜印标记W)和烘干后的 钢瓶重量,计算出钢瓶浇注填料的重量,按下式确定钢瓶内填料的密度: 填料密度=钢瓶内浇注填料的重量(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g/L)      钢瓶实际容积(L)    
(2)钢瓶内填料的孔隙率,是根据浇注填料后的钢瓶重复和烘干后的钢瓶 重量,计算从填料内烘出的水量。式确定钢瓶内填料的孔隙率:
填料孔隙率=烘出水量(L)           _________________×100%           钢瓶实际容积(L)
(3)钢瓶内填料的钢向间隙,是由铜瓶的口部,用塞尺(见附囹)测量的 填料与钢瓶肩部的间隙。
7、在进行某一项目测定中,如发现其他茶~项目不合·格时,则其他某一项目即为不合格。
8、填料试样技术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此炉瓶的填料报废;钢瓶内填料技术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此只瓶的填料报废。均不不准复验。
9、充气、检验、使用、管理、科研等单位,有权按本规则对乙炔瓶的填料技术指标进行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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