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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
发表日期:2015/5/26 10:21:53
 

【颁布机关】公安部
【颁布日期】1985年03月23日
【实施日期】1985年03月23日
【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督促各基层保卫组织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 组织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以下简称保卫组织)是各该单位的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在本单位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进 行工作。
第二条 保卫组织要坚决执行党委领导、群众路线,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把专门工作同群众工作、公开工作同秘密工作 正确地结合起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 保卫组织的设置,应当根据各单位规模大小、人数多少、重要程度分别设立保卫处、科、股。保卫组织的设立或撤销,领导骨干的配备或调动,应 当征求主管公安机关的意见。保卫干部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保卫组织的业务和 装备费用,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四条 保卫组织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1)宣传教育群众,提高警惕,增强法制观念,依靠群众做好“四防”工作;
(2)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同刑事 犯罪活动和其他危害治安的行为作斗争;
(3)查破一般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 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查处治安案件;
(4)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秘密力 量建设,发现各类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分子;
(5)严密各项防范措施,保卫要 害部位的安全;
(6)负责追查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参与调查重大事故;
(7)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同盗窃、出卖党和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
(8)领导经济民警、企业消防队、护厂(校)队和治安保卫委员会;
(9)监督、 考察在本单位的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 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10)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条 保卫组级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有关政策,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欲我和人民内部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要重 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
第六条 保卫组织在查破案件时,可依法进行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追缴赃款赃物的工作。依照法定程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 中使用。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保卫组织可依法作出治安处罚的警告、罚 款的裁决。
 第二章维护内部治安秩序
第七条 要在党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落实治安综合治理。依靠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做好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职工的帮教 工作,预防犯罪。
第八条 对重点人口,要按照公安部《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加强管理。重点人口住在单位内部的,由保卫组织负责管理,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配合; 散居在社会上的,以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管理为主,保卫组织配合。在工作中, 保卫组织和公安派出所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做到“两头包,双列管”。
第九条 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对集体宿舍、招待所、公共场所、管钱管物部门等,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对集体户口,由本单位行政部门管理,建立户口管理制度,保卫组织应协助 督促检查。
第十条 查破治安案件,协助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查处危害、影响较大的治安案件。
第十一条 毗邻农村乡镇的单位,要在党政统一领导下,开展共建文明厂(
矿)、文明村活动,建立治安联防组织,定期交流情况,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搞 好厂(矿)区治安。
第十二条 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加强对枪支弹药的管理,防止丢失被盗。
 第三章同刑事犯罪活动作斗争
第十三条 对职工群众进行提高警惕、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十四条 预防刑事犯罪活动,应当以犯罪分子易于作案的部位为重点,协同有关部门严密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技术预防设施。
对刑事犯罪嫌疑分子,要经常了解情况,掌握动向,严密控制,预防犯罪。
在治安复杂场所、重要部位和重点人口周围,建立治安耳目,发现和控制刑 事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 查破一般刑事案件,协助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侦破重大刑事案件。打击的重点是杀人犯、放火犯、强奸犯、抢劫犯、盗窃犯、流氓团伙等重大刑事 犯罪分子。
 第四章同反革命破坏活动作斗争
第十六条 经常对职工群众进行敌情教育,做好防范工作。发动群众,预防和打击反革命、特务间谍分子的破坏活动。
第十七条 深入开展敌情调查研究,发现反革命、特务间谍分子和反革命、特务间谍嫌疑分子。
第十八条 查破一般反革命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反革命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授权,保卫处、科可以行使一定的侦察权。在使用侦 察手段的时侯,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加强秘密力量建设。保卫组织要根据必需与可能、积极稳妥、隐蔽精干的原则,在政治可靠、活动能力较强的人员中选建秘密保卫员,进行阵地 控制,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敌情动态。
 第五章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
第二十条 预防治安灾害事故,应当以防火、防爆炸为重点,协同有关部门对群众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保卫责任制,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开展安 全检查,改进、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要报告行政领导督 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协助行政领导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易燃、易爆、放射源、菌种病毒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备, 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
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应当协同有关部门查明性质。责任事故,由有关部门处理;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由保卫组织负责追查。
追查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应当认真勘查现场,依靠群众深入细致地进 行调查。涉及技术问题,必须聘请工程技术、科研人员和有经验的工人进行技术 鉴定和必要的试验。确定破坏事故,必须有确凿的证据。一时难以查清的破坏嫌 疑事故,可先按责任事故处理,继续调查考察。
 第六章保卫要害
第二十三条 要害是保卫工作的重点。要害主要是指党政首脑机关、国防尖端、重点建设项目、重要科研、重要动力、广播电台、通讯枢纽、重要仓库等部 门;掌握重要秘密和生产指挥决策的职能部位;对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生产、 装配、检验等关键环节;贵重机器、仪器,珍贵文物、资料等。   确定要害,要同有关部门工程技术、科研人员和工,人群众商量,并报请本 单位领导审定。随着生产建设和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变化,对要害要及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保卫要害的主要措施:
(1)了解掌握要害部位人员情况,发现有不适宜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 应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离。
(2)经常了解生产和业务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妥善处 置。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责任制,加强值班巡逻和门卫守护。
(4)设立防火、防爆炸、防盗等必要的安全设施。
(5)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和消除治安灾害事故隐患。
 第七章保卫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 保卫国家秘密的安全,防止敌人窃密,防止内部人员失密、泄
密,是保卫、保密部门的共同任务。
第二十六条 对群众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开展保密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保密制度和措施,要坚持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发生窃密和重大失密、泄密事件,要组织力量认真追查。对盗
窃、出卖秘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惩处;对泄露或丢 失重要秘密的人员,也要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领导经济民警、治安保卫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对经济民警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训练搞好组织、思想和纪律作风建设,提高队伍的战斗力。
第三十条对 治安保卫委员会要加强领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对治保人员要经常进行敌情教育、法制教育和政策、业务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责任心和工作能力。
第三十二条 对治保会、消防队、护厂(校)队在斗争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训练等活动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九章思想作风和工作方法
第三十三条 保卫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学习法律、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苦练基本功,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第三十四条 保卫组织要向本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如实反映情况,报告工作。对重大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要同其他职能部门搞好协作,交流情况,协商办事,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
第三十五条 要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遇事同群众商量,接受群众的监督,听取群众的批评和建议。保卫干部要熟悉生产、业务活动情况,了解保 卫对象的特点、规律,做好保卫工作。
第三十六条 要发扬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一切工作都必须从实际出发,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要解放思想,勇于探索,研究新情况、 新问题,不断清除“左”的思想影响,使工作富有创新精神。
第三十七条 保卫干部要严格执行纪律,切实遵守《政法公安人员守则》(试行稿)、《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
 第十章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保卫组织根据担负的工作任务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保卫干部的岗位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权限清楚、定期考核、奖惩分明。
第三十九条 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积极工作、遵纪守法、在保卫四化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保卫组织、保卫干部和经济民警,应给予表彰、记 功和奖励。
第四十条对 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进行刑讯逼供、贪赃枉法、包庇犯罪、诬陷好人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要视具体情节,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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