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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
公安消防部队机关业务装备配备标准
发表日期:2015/5/26 10:18:22
 

【颁布机关】公安部
【颁布日期】1987年02月28日
【实施日期】1987年02月28日
【时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队机关业务装备配备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公安厅[1987]冀公发17号文件转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装备正规化、现代化建设,适应保卫四化建设的需要, 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征求了各地公安消防部队的意见,制定了《公安消防 部队机关业务装备配备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标准》的要求贯彻执行, 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上报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公安消防部队机关业务装备配备标准
第一条 为了逐步实现公安消防部队机关业务装备正规化、现代化,根据消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机关包括: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大队和各级消防科、股。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机关业务装备项目和配备数量是根据各级消防部队机关的任务、职能作用、责任区范围和人口密度确定的。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机关业务装备包括:业务车辆、火场指挥、防火检查、火场勘查、消防宣传、消防信息处理、执勤训练检查等设备以及火场勘查员个人 装备。
第五条 业务车辆装备和火场指挥、防火检查、火场勘查、消防宣传、消防信息处理设备的配备,不应少于“机关业务装备配备表”(略)中的规定。
第六条 执勤训练检查设备包括:消火栓流量、压力测量仪器,肺活量、握力、脂肪测量仪器等。其配备数量各地可按实际需要配备。
第七条 火场勘查员的个人装备包括:工作服、消防头盔、消防靴、手套、防毒面具及常用工具等。其配备数量为每人一套。
第八条 凡具有指挥职能的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下属的消防支、大队的业务车辆和业务装备的配备,均按现有消防中队责任区人口数总和,对照上述各项规 定执行。
第九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公安部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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