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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
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5/5/26 10:06:56
 

【颁布机关】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0年12月01日
【实施日期】1992年12月01日
【时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的领导和管理,更好地承担起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等各项任务,促进消防产品 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检测中心是国家技术监督局授权的、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法定的专职检验机构,是社会公益型的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检测中心的建立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规划、提出建议和组织初审,报国家技术监察局审查、批准、验收,并颁发认可证书和印章。
第四条 检测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均应符合《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五条 检测中心设在公安部直属消防科学研究所内。为保证检验工作的公正性,检测中心必须机构单设,独立开展检验业务,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具有健 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检测中心的检验业务发展规划和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由公安部消防局
组织编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查。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 检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国家和主管部门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优质产品的评选和 复查检验;
2.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实行生产许可证产品和质量认证产品进行检验,对 新产品进行鉴定检验,对进口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复验,以及其他委托检验;
3.国家企业定级、升级产品检验和产品质量分等分级的检验;
4.负责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
5.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对地方同类产品质量检测站进行技术指 导和人员培训;
6.承担或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第八条 检测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可设业务部、质量监督科、检测部等必要的工作机构。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本中心检验的产品有关 的技术开发、咨询和转让等活动。
第九条 检测中心的检验人员必须依据技术标准,按照检验程序、检验规则和操作规程,认真负责地进行检测工作,出具检测数据必须准确可靠、检验结论 的判定要科学合理。检验报告须经检测部、业务部、质量监督科等部门审查和检 测中心领导签字。
第十条 检测中心的检验结果和技术资料,要按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检测中心有权向被检企业的上级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含地方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反映该企业在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上存在的问 题和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保持廉洁,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单位任何形式的馈赠和贿赂。
第十三条 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监督检验任务,必要时可利用被检单位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管理
第十四条 检测中心的编制和相应的事业费由公安部负责解决。对于大型、新技术设施的建设费用,报请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公安部酌情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检测中心隶属公安部消防局领导,其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国家技术监督局指导。各消防科学研究所对设在本所内的检测中心实施行政、党委方面 的领导,并组织安排有关科研和标准制、修订等工作。
第十六条 检测中心主任由所长兼职,负责宏观管理,贯彻落实有关方针、政策、发展方向和规划(包括基本建设规划),协调检测中心与所内其他部门之 间的工作。根据公安部部属事业单位干部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负责提名推荐副 主任,报上级干部管理部门批准任命。检测中心正、副主任的任免报国家技术监 督局备案。检测中心科级干部由副主任提名,由上级干部管理部门按规定任免。 检测中心的检测业务由副主任(技术负责人)负责,主持日常行政、检验工作, 审批检验报告、技术文件和技术改进方案,审批各项检验业务开支的核销,组织 制订、检查、落实计划和规划以及各种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测中心人员调配等。
第十七条 检测中心的组织机构、技术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应逐步实现年龄结构合理,专业配套。
第十八条 检测中心的财务应专设帐号、单列帐目,有专人负责,并接受科研所的审计和财务监督。
检测中心的业务收入包括检验测试费,检验技术转让费、咨询费、业务培训 费以及其他与检测业务有关的收入。
检测费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国标发(1988) 099号文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和计算办法执行,要加强检验成本的管理,坚 持合理收费和正确使用资金。检测中心按规定收取的费用(检测费、检验技术的 转让费、咨询费、业务培训费等),主要用于日常检测业务开支和设备更新改造。 检测费去掉直接成本后可按当地有关技术服务收入开支的文件规定,或按20%的 比例提取,作为检测中心有关工作人员的岗位补帖;剩余部分去掉能源基金税收, 再分作三项基金:即技术发展基金,用于中心发展和设备更新;奖励基金(中心 主任或副主任可提取1%主任基金);福利基金。后两项由科研所统一支配使用。
检测中心工作人员每年奖金如超过四个半月平均工资,必须报公安部消防局 批准。
第十九条 检测中心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由检测中心负责管理,设专人维修保管和操作,以保证检测质量和正常工作进度。
第二十条 检测中心每年年终必须全面总结工作,报公安部消防局、国家技术监督局,每季度须向消防局报检测工作报表,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检测中心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时,不得向被硷单位另行收费,其费用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按规定拨款。
第二十二条 检测中心必须加强科学管理,定期考核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并以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检测中心的技术干部聘任技术职务的工作, 在公安部消防局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 其《实施意见》或参照《国家标准局关于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 实施细则》执行。检测中心的工人实行技师聘任制度,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实 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管理严格工作质量高、完成任务好的检测中心,由所在消防科研所呈报公安部、厅(局)授予先进集体称号,并给予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 检测中心,可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推荐。
第二十四条 对思想作风先进,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可评选为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和申报记功。
第二十五条 对管理混乱,工作质量差,作风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检测中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顿,直至建议吊销认可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不坚持原则,不遵守制度,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工作失误、泄密和违法乱纪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或行 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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