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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检查员和检验机构评审员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5/5/26 9:58:53
 

【颁布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
【颁布日期】1992年01月30日
【实施日期】1992年01月30日
【时效性】有效
《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检查员和检验机构评审员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局长:朱育理
                                                                                     一九九二年一月三十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检查员和检验机构评审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承担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工作的质量体系检查员和检验机构评审员(以下简称检查员、评审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员和评审员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检查员和评审员由认证委员会推荐,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机构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注册, 颁发聘书。
第四条 检查员和评审员聘任期为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检查员不得从生产企业的人员中推荐;评审员不得从检验机构的人员中推荐。
检查员和评审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正确执行有关认证的方针、政策,熟悉相应的质量管理或者检验 机构评审的国内外有关规定;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任职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价能力,能够解决认证工作中的实际问 题;
(四)从事三年以上认证、质量监督、质量管理或者产品检验管理工作,并 有质量体系检查或者检验机构评审的工作实践;
(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填写“国家注册的质量体系检查员和检验机构评审员审核表”,经认证委 员会推荐,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人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由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注册,颁发聘书。
第七条 检查员和评审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按照有关认证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检查或者评审工作;
(二)在检查或者评审工作中,尊重客观事实,如实记录检查或者评审对象 的现状,不得揭示被检查或者被评审对象改变现状,保证检查、评审工作的公正 住;
(三)检查员受认证委员会的委托,依据GB/T10300系列标准及其补充要求, 组织或者参与对企业质量体系的检查工作,填写检查报告并负责报送认证委员会;
(四)评审员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检验机构评审要求 以及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与对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实验室进行评审,填写 评审报告,并负责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五)检查员和评审员,必须对其出具的检查报告或者评审报告负责,对认 证产品及其企业管理或者实验室的技术资料严格保密,并不得从事该项认证产品 的开发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 认证委员会对其聘请的检查员和评审员实施监督管理。对工作有显著成绩者,应当予以表彰;对玩忽职守、丧失公正性、以权谋私者,视情节轻重, 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注册,收回 聘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取得检查员和评审员资格的人员,每五年复查考核一次。复核不合格者,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注册资格,收回聘书。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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