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机关】国家标准局
【颁布日期】1985年08月03日
【实施日期】1986年05月01日
【时效性】有效
本标准等效采用IEC79-4-1975年第二版《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的电气设备一第四部分一引燃温度试验方法》。
l范围 本试验方法用来测定化学上纯净的可燃液体和气体在空气中大气压下的引燃温度(自燃温度)。
2定义 本标准使用的有关术语,采用下述定义:
2.1引燃ignition
可燃液体或气体在被加热的试验烧瓶内,发生清晰可见的火焰和(或)爆炸的化学反应,这种反应的延迟时间不超过5min。
2.2引燃温度Ignition temperature
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试验,发生引燃时的最低温度。
2.3引燃延迟时间ignition lag
试样完全注入烧瓶的瞬间到发生引燃所需要的时间。
3试验方法概述 把一定量的可燃液体或气体试样注入被加热敞口的体积为200ml锥形烧瓶中,在暗室里观察烧瓶内是否发生引燃。通过采用不同温度和不同试样量重复试验,把发生引燃时烧瓶的最低温度作为该试样在空气中大气压下的引燃温度。
4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在下列条款中说明:
4.1试验烧瓶
应使用体积200mL硼硅酸盐玻璃制的锥形烧瓶。 对每一种试样的试验及最后 一组试验均应采用经化学方法清洗过的洁净烧瓶。
当试样的引燃温度超过硼硅酸盐玻璃烧瓶的软化点或试样对烧瓶有化学腐蚀时,可采用石英烧瓶或金属烧瓶,但要在试验报告中注明。
4.2加热炉
采用加热炉对试验烧瓶进行均匀地加热。在附录A(补充件)中叙述了适合于这种用途的加热炉例。
当按照本标准的试验程序进行试验时,如果测得下表中物质的引燃温度在第7章所给的误差范围内,可以认为试验烧瓶被均匀地加热,所选择的温度测量位置是合适的。所使用的检验试样的纯度应 不小于99.9%。
┌────┬──────┐
│可燃物质│引燃温度,℃│
├────┼──────┤
│正庚烷 │220 │
│乙烯 │435 │
│苯 │560 │
└────┴──────┘
4.3热电偶
采用直径不大于0.8mm并经标定的热电偶测量烧瓶的温度。热电偶应安装在 烧瓶外壁所选定的位置上(见4.2),并应与烧瓶的外表面紧密接触。
4.4试样注入器
4.4.l注入液体试样应采用体积为0.25或1mL注射器,其分度值不大于 0.01mL,配有内径不大于0.15mm的不锈钢针头。若采用经标定的1mL移液管注入液 体试样,应能使1mL蒸馏水在室温下以35-40滴排出。
4.4.2气体试样采用配有玻璃三通旋塞、阻火器和直角玻璃导管的200mL注射器注入。所用方法见附录A(补充件)示意图A4。
4.5计时器
用分度值不大于1S的计时器测定引燃延迟时间。
4.6反射镜
为能方便地观察烧瓶内部试样的引燃情况,在烧瓶上方大约250mm 处安装反射镜。
5 试验步骤
5.1试验前的准备
检查电路及注入系统等是否完好。准备好试样,液体试样应置于密闭容器中,当试样沸点接近室温时,要保证该试样注入烧瓶前状态不变。测定有毒试样的引燃温度时,试验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5.2调节温度
调节加热炉的温度,使烧瓶达到所要求的温度,并保证其温度均匀。
5.3注入试样
5.3.1液体试样 用试样反复洗涤清洁的注射器或移液管后,吸入所需量的试样,以均匀的速度尽快使试样呈小滴状垂直注入到锥形试验烧瓶的底部中心,然后立即抽出注射 器或移液管,整个操作要在2s内完成。注入时要避免沾湿瓶壁。
5.3.2气体试样 先将气体试样充满注射器及其连接系统,用试验气体反复冲洗注样系统后,再吸入所需量的气体试样。将直角玻璃导管垂直插入烧瓶的中心,以大约 25mL/s的速度注入气体试样,在注样时尽可能保速度稳定,然后尽快从烧瓶中抽出直角玻璃导管。
5.3.3初始试样用量
初始试验时,液体试样量为0.07mL,气体试样量为20mL。
5.4观察与计时
试样完全注入烧瓶后立刻开动计时器,当出现火焰和(或)爆炸时应立即停止计时器,记录下对应的温度和引燃延迟时间。如没有发生上述现象,到5min时停止计时器并中止试验。
5.5清洗烧瓶
每次试验结束时,用清洁、干燥的空气彻底吹出烧瓶中的残余气体, 如发现瓶内有吸附物,应及时更换干净烧瓶。
5.6连续性试验
在不同的温度下采用不同的试样量重复5.2-5.5操作
接近引燃温度时的试验应以2℃的温度级差进行,直到取得发生引燃的最低温度。
5.7确认试验
最后一组试验应重复5次。若都不引燃,结束试验。
6 引燃温度的确定
如果试验结果满足第7章的规定,那么按第5章所述的试验中发生引燃时的最低温度应记为引燃温度,同时记下相应的引燃延迟时间和大气压。
7 试验结果的有效性
7.1重复性
同一个测试人员测得的重复试验结果,误差不应大于2%。
7.2再现性
不同试验室测得的重复试验结果的平均值,误差不应大于5%。
8 报告内容 报告内应写明可燃物质的名称、来源、物理性质、试验编号、试验日期、环境温度、湿度、大气压 、试样量、引燃温度和引燃延迟时间等。
附录A 加热炉 (补充件)
根据下述条件制造的加热炉适合于本标准所述试验。
加热炉(见示意图A1)是一个用耐火材料组成的圆柱体,炉膛内径127mm ,高127mm。在圆柱体外围沿轴线的垂直方向按螺旋式、有间隔地、 均匀地缠有功 率为1200W的镍铬电阻丝,加热炉上部装有功率为300w 的颈部加热器(见示意图 A2)及石棉水泥板环形盖,通过凸肩与炉体上方固定的石棉水泥板外盘相吻合,加热炉下部装有功率为300w的底部加热器(见示意图A3)。
使用三支热电偶,其中两支热电偶安装在颈部加热器下方25mm和50mm处,另一支置于烧瓶底部的中心处。
三个加热器应能独立地进行控制,以使每支热电偶测得的温度在所需试验温度的±1℃内。
图A1加热炉总装图
图A2颈部加热器
图A3底部加热器
图A4气体样品注入系统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满香、傅学成、伊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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