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机关】公安部
【颁布日期】1984年10月05日
【实施日期】1985年05月01日
【时效性】有效
本标准适用于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的生产、科研、设计、使用、教学、出版、管理等部门。
1 型号编制原则
产品型号按类、组、型特征分类。以简明易懂、同类间无重复为原则。
2 型号组成
产品型号由类、组、型特征代号、分类、结构特征代号与主参数三大部分组成,其形式如下:
→主参数 →分类、结构特征代号 →类、组、型特征代号
2. 1类、组、型特征代号
类、组、型特征代号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消防产品中的分类代号,火灾报警控制器代号和火灾报警控制器应用范围特征代号。类、组、型特征代号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代号中使用的汉语拼音字母应是类、组、型特征名称中具有代表性的汉语拼音字头。该字母如与其他型号重复,可另选字母表示。
2.2分类、结构特征代号
分类、结构特征代号是指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功能和结构进行分类的代号。用有代表性的分类、结构特征名称中的汉字的大写拼音字头表示。
2.3主参数
主参数是指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容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3 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主参数 →结构特征代号 →分类特征代号
→应用范围特征代号 →火灾报警控制器代号 →消防产品中分类代号
3.1类、组、型特征表示法·
3.1.l J(警)一一消防产品中的分类代号(火灾报警设备)。
3.l.2 B(报)——火灾报警控制器代号。
3.1.3 应用范围特征代号应用范围特征是指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适用场所:适用于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为防爆型,否则为非防爆型。适合于船上条件使用的为船用型,适合于陆上条件使用的为陆用型。其具体表示方法是:
B(爆)----防爆型; C(船)——船用型。
型号中未注明“B”和“C”代号的是非防爆型和陆用型火灾报警控制器。其名称亦无须指明“非防爆型”和“陆用型”。
3.2分类、结构特征表示法
3.2.1分类特征具体表示法
D(单)-----单路;
Q(区)——区域;
J(集)---一集中;
T(通)----通用,指即可作集中报警又可作区域报警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3.2.2结构特征的具体表示方法
G(柜)——柜式;
T(台)——台式;
B(壁)——壁式。
4火灾报警控制器型号编制示例
a. JB一QT-40 40路台式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b. JBC--QG--20 20路船用柜式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c. JBC--JT一5 5路船用台式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
d. JBB-DB一1 单路防爆型壁挂式火灾报警控制器;
e. JB一QT一40B 40路台式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第二次改型)
5 改进型型号
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性能结构有大的改革, 其改进代号按大写汉语拼音字母
表A、B,C......顺序采用,加在产品型号尾部以示区别。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田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福有。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 核工业部国营二六二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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