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机关】公安部
【颁布日期】1984年07月25日
【实施日期】1984年12月01日
【时效性】有效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员随身佩带的消防腰斧。它是灭火战斗的破拆工具之一,但不能用来破拆带电电线或带电设备。
1 产品规格
1.1各部分名称如图1:
图1
1.2形状、尺寸和公差如图2。
1.3重量为0.8-1.0kg。
1.4型号为GF-285。
其中:
G—--破拆工具(工)
F--一消防斧(斧)
285——斧长(单位:mm)
2 技术要求
2.1制造斧头和斧柄的钢材须采用符合GB 699-65 《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和 一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45号钢。
2. 2斧头连同斧柄须用整块钢材制成。整斧的金属表面须平整光洁,不应有裂 纹、毛刺、凹痕或有害杂质等缺陷。
2. 3平刃、柄刃和斧柄轴线须在同一平面上, 整斧各部分应对称于该平面。
图2
2.4平刃、尖刃、柄刃和撬口按照图2所示部位经过表面热处理后, 其硬度须 达到HRC 48-54。
2.5制造斧柄套的黑色橡胶材料须符合下列要求:
老化条件:温度70℃,时间144h。
2.6橡胶斧柄套热压在斧柄上,须粘结牢靠,不松动、无碎渣、气泡、孔隙、 夹杂物及其他明显缺陷,表面花纹清晰。
3 试验方法
3.1 形状 外观、表面质量凭目测。
3.2 尺寸用通用量具检查。
3.3 重量用通用衡器检查。
3.4 各热处理部位的硬度试验,用维氏硬度或洛氏硬度计在不同的平面位置各 测三点。
3.5 橡胶材料性能试验按照GB 528-76《橡胶扯断强度试验方法》和GB 531-76 《橡胶邵尔A型硬度试验方法》进行。
3.6强度试验。把消防腰斧置于木垫板上,分别将各刃口的热处理部位伸出垫 板边缘20-30mm,用一把重量为0.6Kg未淬过火的铁锤,以扬手敲击的中等手力,对准伸出部分的中央敲击二下后,均应无弯曲、裂痕或崩刃。
3.7实用功能试验。取一根直径为6.5mm的低碳钢元, 横放在低碳钢平板上,手握消防腰斧,用平刃对准钢元猛砍致断,刀口应无明显卷缺。再用尖刃、柄刃 分别对准低碳钢平板,以手力各敲击三次,刃口应无明显卷缺。
4 检验规则
4.1消防腰斧产品由制造厂的技术检验部门检验。产品以100-1000把为一批。厂技术检验部门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批量抽验,抽验数为百分之十;如不合格,再抽取双倍数复验,复验仍不合格者,则该批产品作不合格论。
4. 2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对消防腰斧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和验收。
5 标记和包装
5.1每把消防腰斧上须有厂名或商标、制造年月或批号、检验合格等清晰的永 久性标记。
5.2每把消防腰斧需均匀地涂上防锈层并用纸或塑料袋包装,出厂时须用木箱 集装,箱上应标明型号、品名、数量、制造厂和出厂日期等,并附有使用说明书。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研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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