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
3.1 一般规定
3.1.1城乡消防设计流量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和火灾扑救用水量统计资料分析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值。
3.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应分别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xxx确定。
3.1.3当建设工程设置自动消防给水系统全保护时,建设工程的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表3.3.1给定值的50%计,但不得小于10L/s。
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按表3.4.1给定值的50%计,但不得小于10L/s。
3.1.4本规范未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性质和规模等进行分析论证,确定其消火栓消防设计流量。
3.1.5当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时,城乡消防设计流量应大于建设工程的室内外消防设计流量。
3.2 城乡消防设计流量
3.2.1 城市、镇和居住区等的城乡消防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消防设计流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消防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2.1 的规定。
表3.2.1 城乡消防设计流量
人数N(万人)
|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
一次消防设计流量(L/s)
|
N≤1.0
|
1
|
15
|
1.0< N≤2.5
|
30
|
2.5< N≤5.0
|
2
|
5.0< N≤20.0
|
45
|
20.0< N≤30.0
|
60
|
30.0< N≤40.0
|
75
|
40.0< N≤70.0
|
3
|
N>70
|
100
|
3.2.2 工业园区、商务区等宜根据规划中的各类建筑筑物的室内、外消防设计流量确定其消防设计流量。
3.3 室外消防设计流量
3.3.1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体积、高度、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
表3.3.1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耐火等级
|
建筑物类别
|
厂房、仓库、多层民用建筑的建筑体积V(m3)
|
高层民用建筑类别
|
V≤1500
|
1500<V≤3000
|
3000<V≤5000
|
5000<V≤20000
|
20000<V≤50000
|
V> 50000
|
普通
住宅
|
二类
|
一类
|
设计流量(L/s)
|
一
、
二
级
|
厂房
|
甲、乙
|
10
|
15
|
20
|
25
|
30
|
35
|
|
|
|
丙
|
10
|
15
|
20
|
25
|
30
|
40
|
|
|
|
丁、戊
|
10
|
10
|
10
|
15
|
15
|
20
|
|
|
|
仓库
|
甲、乙
|
15
|
15
|
25
|
25
|
—
|
|
|
|
|
丙
|
15
|
15
|
25
|
25
|
35
|
45
|
|
|
|
丁、戊
|
10
|
10
|
10
|
15
|
15
|
20
|
|
|
|
民用建筑
|
公建
|
多层
|
10
|
15
|
15
|
20
|
25
|
30
|
|
|
|
高层
|
|
|
|
|
|
|
|
20
|
30
|
住宅
|
15
|
|
|
地下建筑/人防工程[独立]
|
10
|
15
|
15
|
20
|
25
|
30
|
|
|
|
汽车库/修车库[独立]
|
10
|
10
|
10
|
15
|
15
|
20
|
|
|
|
三
级
|
厂房仓库
|
乙、丙
|
15
|
20
|
30
|
40
|
45
|
—
|
|
|
|
丁、戊
|
10
|
10
|
15
|
20
|
25
|
35
|
|
|
|
多层民用建筑
|
10
|
15
|
20
|
25
|
30
|
—
|
|
|
|
四
级
|
丁、戊类厂房或仓库
|
10
|
15
|
20
|
25
|
—
|
—
|
|
|
|
多层民用建筑
|
10
|
15
|
20
|
25
|
—
|
—
|
|
|
|
注:1.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计算。成组布置的多层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且不应小于最大一座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1.5倍。
2.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4.同一建筑有不同功能,应分别单独计算和整体计算,并取最大值。
5.电视塔等类似建设工程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
3.3.2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表3.3.2 民用建筑和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名称
|
基地面积(ha)
|
附有居住区人数(万人)
|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
备 注
|
工厂
|
≤100
|
≤1.5
|
1
|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装置、堆场、储罐)计算
|
>1.5
|
2
|
工厂、居住区各一次
|
>100
|
不限
|
2
|
主体建(构)筑和附属建(构)筑物各一次。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
|
不限
|
不限
|
1
|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
|
3.3.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罐组灭火设计流量和冷却设计流量之和计算。冷却系统设计流量应根据火灾规模、辐射热、冷却效果等试验和模拟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设计流量应按罐组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炮和泡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xxx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 的有关规定计算;
2 冷却系统设计流量包括消火栓(消防炮)设计流量和固定冷却设计流量。当储罐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表3.3.3-1的规定,此时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本规范表3.3.3-2的规定;当储罐仅采用消火栓冷却时,其设计流量应根据表3.3.3-1给出的供水强度计算确定;
3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地上立式储罐的罐壁高度超过17m时、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m3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000m3低压储罐应设置自动冷却水系统;其他场所地上储罐的高度超过15m时,或单罐容积大于2000m3时宜采用自动冷却系统;单罐容量不大于500m3的固定顶油罐、卧式油罐,可设置消火栓或消防炮等可移动冷却水系统;
4固定冷却系统设计流量应根据下列原则计算确定:
当着火罐为立式储罐时,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应进行冷却;当着火罐为卧式储罐时,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当邻近立式储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用水量计算;
着火的浮顶、内浮顶油罐应冷却,其相邻油罐可不冷却;当着火的浮顶油罐、内浮顶油罐浮盘为浅盘或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时,其相邻油罐也应冷却。
距着火的浮顶油罐、内浮顶油罐罐壁距离小于0.4D(D为着火油罐与相邻油罐两者中较大油罐的直径)范围内的相邻油罐受火焰辐射热影响比较大的局部应冷却;
固定冷却系统设计流量应根据表3.3.3-1给出的供水强度和面积计算法计算确定。
5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覆土保护的地下卧式罐、地下掩蔽室内立式罐)可不设冷却用水,其保护用水(指人身掩护和冷却地面及油罐附件的水量)供水强度按最大罐罐周全长计算,不应小于0.3L/s·m ,如计算出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6 当仅采用消火栓进行冷却时,无覆土保护的卧式罐、地下掩蔽室内立式罐的消火栓设计流量,如计算设计流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7 润滑油罐可采用室外消火栓进行冷却;
8 地上卧式储罐宜采用室外消火栓进行冷却。
表3.3.3-1 冷却系统的供水范围和供水强度
项目
|
储罐型式
|
供水范围
|
供水强度
|
附注
|
移动式水枪冷却(消火栓和消防炮等)
|
着火罐
|
固定顶罐
|
罐周全长
|
0.8L/s·m
|
|
浮顶罐、
内浮顶罐
|
罐周全长
|
0.6L/s·m
|
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
|
卧式罐
|
罐表面积
|
6L/min·m2
|
|
邻近罐
|
固定顶罐
内浮顶罐
浮顶罐
|
罐周半长
|
0.7L/s·m
|
|
卧式罐
|
罐表面积
|
3L/min·m2
|
|
固定冷却系统(雨淋或水喷雾系统)
|
着火罐
|
固定顶罐
|
罐壁表面积
|
2.5L/min·m2
|
|
浮顶罐、
内浮顶罐
|
罐壁表面积
|
2.0L/min·m2
|
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
|
邻近罐
|
罐壁表面积的1/2
|
与着火罐相同
|
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得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
|
注:浅盘式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
|
注:1. 冷却水的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地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2. 浅盘式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
表3.3.3-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总容积(m3)
|
≤500
|
501~2500
|
2501~25000
|
25001~200000
|
200000~400000
|
>400000
|
单罐容积(m3)
|
≤100
|
100~500
|
500~5000
|
5000~40000
|
50000~100000
|
>100000
|
设计流量(L/s)
|
10
|
20
|
30
|
50
|
60
|
70
|
3.3.4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应设置冷却水系统,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储罐自动冷却系统设计流量和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计算。冷却系统设计流量应根据火灾规模、辐射热、冷却效果等试验和模拟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总容量大于50m3或单罐容量大于20 m3时,应设置固定冷却系统和消火栓(消防炮);总容量不大于50m3或单罐容量不大于20m3时,可设置消火栓(消防炮)冷却水系统。
2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设置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包括自动冷却系统设计流量与消火栓(消防炮)设计流量之和,当仅设置消火栓(消防炮)时,消火栓(消防炮)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
3
固定冷却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系统的喷水强度的乘积经计算确定。冷却系统的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 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保护面积按每个罐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4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固定冷却水系统,着火罐及邻罐罐顶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4L/min.m2,冷却面积按罐顶全表面积计算;着火罐及邻罐罐壁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2L/min.m2,着火罐冷却面积按罐全表面积计算,邻罐冷却面积按罐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5 当仅设置消火栓系统冷却时,室外消火栓(消防炮)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4的规定,当设置固定冷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消防炮)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4的50%计算确定。
6 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固定冷却系统。
表3.3.4 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总容积(m3)
|
≤500
|
501~2500
|
>2500
|
单罐容积(m3)
|
≤100
|
≤400
|
>400
|
设计流量(L/s)
|
20
|
30
|
45
|
注:①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②总容积<50m3或单罐容积≤20m3的储罐区或储罐,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淋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3.3.5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或储罐区的室外消防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5的规定。
表3.3.5 堆场、储罐的室外消防设计流量
名称
|
总储量或总容量
|
设计流量
|
粮库W(t)
|
30<W≤500
500<W≤5000
5000<W≤20000
W>20000
|
15
25
40
45
|
棉、麻、毛、化纤百货W(t)
|
10<W≤500
500<W≤1000
1000<W≤5000
|
20
35
50
|
稻草、麦秸、芦苇
等易燃材料W(t)
|
50<W≤500
500<W≤5000
5000<W≤10000
W>10000
|
20
35
50
60
|
木材等可燃材料V(m3)
|
50<V≤1000
1000<V≤5000
5000<V≤10000
V>10000
|
15
30
45
55
|
煤和焦炭W(t)
|
露天半露天堆放
|
100<W≤5000
W>5000
|
15
20
|
煤筒仓存放
|
30<W≤500
500<W≤5000
5000<W≤20000
W>20000
|
15
30
45
60
|
可燃气体储罐(区)V(m3)
|
500<V≤10000
10000<V≤50000
50000<V≤100000
100000<V≤200000
V>200000
|
15
20
25
30
35
|
浸油变压器等含油设施V(m3)
|
1<V≤30
V>30
|
15
30
|
3.3.6 城乡市政交通隧道洞口室外的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6的规定。
表3.3.6 城乡市政交通隧道洞口室外的消火栓设计流量
用途
|
类别/隧道封闭段长度L(m)
|
设计流量(L/s)
|
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
|
一类
|
L>1500
|
30
|
二类
|
500<L≤1500
|
三类
|
L≤500
|
20
|
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
|
一类
|
L>3000
|
30
|
二类
|
3000<L≤1500
|
三类
|
500<L≤1500
|
20
|
四类
|
L≤500
|
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
|
三类
|
L>1500
|
四类
|
L≤1500
|
3.4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4.1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体积、建筑高度、耐火极限、火灾危险性和火灾荷载的大小等综合因素确定,但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表3.4.1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建筑物名称
|
高度h(m)、层数、体积V(m2)、座位数(n)
|
消火栓用水量(L/s)
|
同时使用水枪数(支)
|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
工业建筑
|
厂房
|
h≤24
|
V≤10000
|
5
|
2
|
5
|
V>10000
|
10
|
2
|
10
|
24<h≤50
|
25
|
5
|
15
|
h>50
|
30
|
6
|
15
|
仓库
|
h≤24
|
V≤5000
|
5
|
2
|
5
|
V>5000
|
10
|
2
|
10
|
24<h≤50
|
30
|
6
|
15
|
h>50
|
40
|
8
|
15
|
民用建筑
|
多层民用建筑
|
科研楼、试验楼
|
V≤10000
|
10
|
2
|
10
|
V>10000
|
15
|
3
|
10
|
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漏和展览建筑等
|
5000<V≤25000
|
10
|
2
|
10
|
25000<V≤50000
|
15
|
3
|
10
|
V>50000
|
20
|
4
|
15
|
剧院、电影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等
|
800<n≤1200
|
10
|
2
|
10
|
1200<n≤5000
|
15
|
3
|
10
|
5000<n≤10000
|
20
|
4
|
10
|
n>10000
|
30
|
6
|
15
|
商店、旅馆等
|
5000<V≤10000
|
10
|
2
|
10
|
10000<V≤25000
|
15
|
3
|
10
|
V>25000
|
20
|
4
|
15
|
病房楼、门诊楼等
|
5000<V≤10000
|
5
|
2
|
5
|
10000<V≤25000
|
10
|
2
|
10
|
V>25000
|
15
|
3
|
10
|
办公楼、教学楼等其他建筑
|
不小于6层,V>10000
|
15
|
3
|
10
|
住宅
|
层数7-10层
|
5
|
1
|
5
|
高层民用建筑
|
普通住宅
|
层数10-18层
|
10
|
2
|
10
|
层数大于18层
|
20
|
4
|
10
|
二类建筑
|
h≤50m
|
20
|
4
|
10
|
h>50m
|
30
|
6
|
15
|
一类建筑
|
h≤50m
|
30
|
6
|
15
|
h>50m
|
40
|
8
|
15
|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
V≤10000
|
10
|
2
|
10
|
V>10000
|
20
|
4
|
10
|
汽车库/修车库
|
10
|
2
|
10
|
人防工程或地下建筑
|
V≤5000
|
10
|
2
|
10
|
V≤5000~10000
|
20
|
4
|
10
|
V>10000
|
30
|
6
|
15
|
|
|
|
|
|
|
|
|
|
注: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医院,高级旅馆,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l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触楼,建筑高度超过10m成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m2的商住楼,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括电视楼,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2.二类高层民用建筑:除一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触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级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3.4.2 高层丁、戊类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3.4.3 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竖管消火栓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
3.4.4城乡市政交通隧道洞口室内的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4的规定。
表3.4.4 城乡市政交通隧道室内的消火栓设计流量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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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隧道封闭段长度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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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流量(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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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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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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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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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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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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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L≤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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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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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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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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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
|
一类
|
L>3000
|
10
|
二类
|
3000<L≤1500
|
三类
|
500<L≤1500
|
10
|
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
|
三类
|
L>1500
|
10
|
3.5系统设计流量和用水量
3.5.1
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用水合用时,系统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最大小时流量之和。
3.5.2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栋建(构)筑物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应为同时开启的各种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之和;
2 当一个消防给水系统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建(构)筑物时,其设计流量应按其中一栋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3 同时开启的各种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同一保护对象所需要的自动消防给水系统和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等确定,当建(构)筑物中有不同的消防对象时,应分别计算,取其中的最大值。
3.5.3
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时开启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2
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应分别按其需要同时开启的各种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3
一种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应按该系统设计流量与其火灾延续时间的乘积计算确定。
3.5.4 不同场所各种消防给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
表3.5.4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h)
消防给水系统与建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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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名称与自动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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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延续时间(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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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和自动消防给水(自动冷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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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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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顶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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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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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覆土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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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径小于等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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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径大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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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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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储罐
|
总容积大于22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50m3的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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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容积小于等于220m3的储罐区且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的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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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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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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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式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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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式储罐
|
固定容积储罐
|
室外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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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材料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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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焦炭露天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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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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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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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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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类仓库
|
3.0
|
丁、戊类仓库
|
2.0
|
厂房
|
甲、乙、丙类厂房
|
3.0
|
丁、戊类厂房
|
2.0
|
民用建筑
|
公共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50m
|
3.0
|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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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
|
自动消防给水系统
|
防火分隔水幕/防护冷却水幕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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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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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相应现行国家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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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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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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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喷雾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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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或遥控
|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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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同类型建(构)筑物的室内外消火栓的火灾延续时间
|
4 消防给水系统
4.1系统选择
4.1.1
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体积、性质功能、高度、重要性、水源条件、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火灾频率、次生灾害、商务连续性等因素确定系统的给水可靠性和供水方式,并应满足消防设施灭火、控火和冷却功能所需的压力和流量的要求。
4.1.2
城乡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低压给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乡消防给水应与城乡给水系统合用,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城乡给水管网及输水干管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
2 工业园区和商务区城乡给水管网宜采用2路供水,向其供水的输水干管不应小于2条,当其中一条输水干管发生故障时,在最保证满足70%生产生活给水的最大小时设计流量条件下,仍应能满足本规范规定的消防设计流量;
3 每个天然消防水源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
4.1.3 建筑物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系统宜采用低压给水系统,应首先采用城乡市政给水;
2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且当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在能满足生产生活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室外消火栓系统所需的压力和流量;
3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应布置成环状管网且采用2路供水,其输水干管不宜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输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输水干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但当室外消防流设计量不大于15L/s时可采用1路供水;
4 当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不能满足本条第1、2、3款的要求时,应采取本条第5、6、7款的措施;
5 采用高位消防水池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或同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合并;
6 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5L/s时,在储有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消防水池或天然消防水源的150m范围之内设置消防车取水口;
7 建筑物周围15m~40m范围内城乡环状管网供水的市政消火栓出流量大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时,建筑物宜利用市政消火栓。
4.1.4 构筑物或堆场的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自动消防给水系统或室外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炮)系统,应采用高压或自动启泵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2 堆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炮)系统宜高压或自动启泵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3 宜与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合并。
4.1.5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本条第4、5款外,应设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2 当由室外生产生活消防合用系统直接供水时,合用系统除满足室外消防设计流量、以及生产和生活最大小时设计流量外,还应满足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和压力要求;
3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布置成环状管网且应采用2路进水,向其输水干管不宜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输水干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输水干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但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5L/s时,且室内消火栓不大于10个时可采用1路供水;
4 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
5
当建筑物内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时,消防软管卷盘可直接接入生产生活给水系统。
4.1.6
当一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构)筑物的消防设施供水时,其供水范围不应超过表4.1.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最大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0m;
2 民用建筑不应跨越城市道路,且系统服务的范围宜为同一产权单位。
表4.1.6 消防给水系统的供水范围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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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面积(M=ha)/当量人数(N=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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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居住区人数(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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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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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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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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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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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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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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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
民用按人均当量面积为20~40m2/人计,当量人口不超过2.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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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市政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固定消防炮系统和自动消防给水系统等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储罐区、堆场等露天场所或远离消防站的宜设置高压或自动启泵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4.1.8 采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民用建筑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他建筑当采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时,宜采用可靠的气压水罐、稳压泵等给水设施充水维持系统的压力。
4.2 系统分区
4.2.1消防给水系统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特征,经技术经济和可靠性比较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物没有设备层或避难层时,可采用消防水泵或减压阀减压等方式分区;
2 当建筑物有设备层或避难层时,可采用消防水泵、减压水箱和减压阀减压等方式分区。[条文说明中解析可靠性的排序]
4.2.2 消防给水系统分区的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栓口处的静压不应大于1.2MPa;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其他自动消防给水系统的报警阀或喷头等处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MPa;
3 消防给水系统任何时间和地点系统的压力不应大于2.4MPa。
4.2.3 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消防水泵串联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串联消防水泵宜设置在设备层或避难层;
2 当采用直接串联时,消防水泵从低区到高区依次顺序启动;当采用转输水箱串联时,消防水泵从高区到低区依次顺序启动;
3 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校核系统供水压力,且泵壳的工作压力应满足系统运行要求;
4 当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时,转输水箱的有效储水容积不宜小于80m3;
5 串联泵宜在吸水管上设置倒流防止器。
4.2.4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减压阀减压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组或一区消防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设不少于2个减压阀。
2、减压阀应设置在支管上,不得直接设置在环状干管上。
3 减压阀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
4减压阀的阀前阀后压力比值一般不宜大于3:1,当一级减压阀减压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减压阀串联减压,但串联减压不应大于2级,第二级减压阀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
5减压阀串联减压时应校核第一级减压阀的水头损失对第二级减压阀出口水压的影响。
4.2.5 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减压水箱减压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30m3;当兼作为辖区的高位消防水箱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50m3;
2 减压水箱应有2条进水管,且每条进水管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3 减压水箱进水管的水位控制应可靠,宜采用水位控制阀;
4 减压水箱应有2条出水管,且每条出水管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 减压水箱进水管应设置防冲击和溢水的技术措施,并宜在进水管上设置遥控紧急关闭阀门。
5 消防水源
5.1 一般规定
5.1.1 消防水源水质在任何时间应能满足消防设施灭火、控火和冷却等消防功能的要求。
5.1.2 消防水源可取自市政给水管网、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但应优先取自市政给水管网。
5.1.3 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设施的技术措施。
5.1.4 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时,其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与生产给水系统合用时,其水质应符合工业用水水质标准。
5.1.5 消防给水管道内所充水应无腐蚀性,且pH值宜在6.5~8.5之间,当必须采用腐蚀性水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给水系统安全可靠。
5.2城乡给水管网供水
5.2.1当城乡给水管网直接作为消防给水系统水源时,其输水干管和给水管网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且城乡给水管网应为连续供水系统。
5.2.2 城乡给水管网应有至少2条不同给水干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且应符合下列条件应为2路供水:
1 城乡给水管网应为环状管网;
2 城乡给水厂应至少有2条输水干管向城乡给水管网输水;
5.2.3城乡给水管网为枝状或城乡水厂只有一条输水干管向城乡给水管网输水的城乡给水管网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时可为1路供水。
5.3 消防水池
5.3.1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城乡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
水量时;
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 条进水管,且室外消火栓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或除建筑高度小于50m住宅外的高层建筑时;
3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大于100L/s时。
5.3.2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消防总用水量和消防水池补水能力计算确定,并应按式5.3.4计算,但消防水池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本规范5.3.3的规定值。
(5.3.2)
其中:——消防水池的设计有效容积,m3;
——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总量, m3,见本规范3.5.3条;
——消防水池的补水流量, m3/h;
——火灾延续时间,h,见本规范3.5.4条的规定。
5.3.3消防时计算消防水池补税水量时,为保证消防水池供水的可靠性, 其最低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系统按设计流量的30min用水量计算,且不应小于45m3;
2
自动消防给水系统应大于设计消防用水量的50%,且不应小于25m3。
5.3.4消防水池补水能力按下列要求计算:
1
当消防水池1路供水时,消防水池应不计消防时的补水量;
2 当消防水池2路供水时,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水流量应按公式5.3.2计算。
(5.3.4)
其中:——最不利补水管道横断面面积,m2;
——补水管道的流速,m/s,经计算确定,当计算条件不具备时,补水管道的流速不宜大于1.5m/s。
5.3.5 消防水池首次充满水的时间宜小于24h,缺水地区和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大于2000m3短时间充水有困难的地区可适当延长,但不应大于72h。补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DN50。
5.3.6 消防水池的总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应设置2座独立的消防水池,且有效容积宜相等。
5.3.7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专用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且取水口或取水井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一台消防车3min出流量;
2 该消防水池或取水口、取水井的室外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3 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若有防止辐射热的保护设施时,距离可适当缩短,但不宜小于40m;
4 当消防水池设置供消防取水的取水井时,取水井距池壁的距离不宜超过40m,消防水池与取水口的连接管的输水量不应小于30L/s,并应保证消防水池内的有效容积能全部被利用。
5.3.8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等可作为消防水源,但应保证任何时间都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要求,当设置消防水泵时,其取水口应满足本规范6.1.14条的有关规定。
5.3.9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5.3.10 严寒、寒冷等地区的消防水池可能结冰时,应有防冻技术措施。
5.3.11 消防水池应设有以下设施:
1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能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且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3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管,应间接排入排水管道。
4 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和呼吸管。
5 消防水池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等应有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
5.4 高位消防水池(塔)
5.4.1高位消防水池(塔)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消防设施所需的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
5.4.2除可1路供水的建筑物外,高位消防水池的输水干管不应小于2条。
5.4.3 高位消防水池(塔)宜设置有效容积相等且独立的2座,当总有效容积大于200m3时应设置独立的2座。
5.4.4 高位消防水池的补水管道应符合本规范5.3.2条至5.3.5条的相关规定。
5.4.5 严寒、寒冷地区采用室外水塔等作为高位消防水池时,应有防止管道或水塔内水被冻的技术措施。
5.4.6 在地震地区高位消防水池应满足地震的要求,并比当地地震抗震强度提高1级设计抗震等级。
5.4.7 高位消防水池还应符合本规范5.3.9条至5.3.11条的有关规定。
5.5 天然水源
5.5.1自备地下水井宜为消防水池的补水水源。
5.5.2 自备地下水井可向消防给水系统直接供水的水泵应能自动启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自备地下水井不少于2眼水井,且供电应为一级供电负荷时可为2路供水;
2 不满足本条第1款要求时可为1路供水。
5.5.3 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可为城乡和室外永久性天然消防水源,其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乡规模和工业项目的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和经济合理性等综合确定,宜为90%~97%。但村镇的室外消防给水水源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可根据当地水源情况适当降低。
5.5.4 当天然水源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满足枯水位消防取水设施的取水技术措施;当设置消防车取水口时,在枯水位时消防车的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m。天然消防水源取水口的防洪设计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
5.5.5 天然水源消防车取水口的设置位置和设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中有关地表水取水要求,其格栅设置的间距不宜小于50mm。
5.5.6 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停车场地。
5.5.7 当设置永久性地表水天然水源消防取水口时,取水口处应有防止水生物繁殖的技术措施。
6 供水设施
6.1 消防水泵
6.1.1 工程中采用的消防水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泵外壳应是球墨铸铁或不锈钢;
2 叶轮应是青铜或不锈钢;
3 泵轴的密封方式和材料应满足消防水泵在低流量时运转的要求。
6.1.2 单台消防水泵的最低额定流量不宜小于10L/s,单台消防水泵的最大额定流量不宜超过320L/s。
6.1.3 消防水泵生产厂商应提供完整的水泵性能曲线,并应显示流量、扬程、气蚀余量、功率和效率等参数,消防水泵安装后应根据本规范相关条文的技术要求,对消防水泵的性能进行现场测试,其性能应与生产厂商提供的数据相符,并满足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6.1.4 消防水泵宜根据可靠性、安装场所、消防流量和扬程等综合因素选用离心泵和深井泵,水泵驱动宜采用电动或柴油机。
6.1.5当消防水泵采用离心泵时,宜根据流量、扬程、气蚀余量、功率和效率、噪声以及安装场所的环境要求等综合因素确定选择单吸泵或双吸泵、单级泵或多级泵、卧式泵或立式泵等。
6.1.6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型号应一致。
6.1.7 消防水泵机组应由水泵、驱动器(电动机或柴油机)、控制柜等组成。
6.1.8 消防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的选择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的需求;
2 消防水泵的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平缓无驼峰;
3 消防水泵零流量的压力不应超过系统设计压力的140%,且不宜小于系统设计额定压力的120%;
4 当消防水泵出流量为设计流量的150%时,消防水泵的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压力的65%;
5 消防水泵所配电动机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的功率要求;
6 多台消防泵并联时,应考虑流量叠加对消防泵出口压力的影响;水泵串联时应考虑串联压力对水泵出口压力的影响,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倒流防止器。
6.1.9 当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大于等于15L/s时,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同一动力驱动的消防水泵,其备用泵型号应与工作泵一致。
6.1.10 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机消防水泵配备的柴油机应是压缩点火型,不应采用内置火花点火型;
2 柴油机额定功率应是在大气温度25℃和大气压Pa时的标定值,当安装在海拔高度超过91m时,海拔高度每增加300m柴油机的额定输出功率减少不应小于3%;当柴油机进气口的空气环境温度超过25℃时,环境温度每增加5.6℃柴油机的额定输出功率减少不应小于1%;
3 柴油机消防水泵配备的柴油机的额定功率应满足消防水泵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的运行要求;
4 柴油机消防水泵配置的供油箱宜按5.07L/kW的耗油量配置,但设置独立的消防水泵房时可适当加大;柴油机消防水泵油箱内储存在燃料任何时间不应小于50%的储量,且不应小于8h的额定耗油量。
5 柴油机消防水泵从启动到至达到额定功率的时间不应超过20s;
6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24h的性能;
7 柴油机消防泵的蓄电池应随时充电,并随时满足消防水泵的启动。
6.1.11 消防水泵泵组在水泵房内应设置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以及DN65的试验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单台消防给水泵的流量不大于20L/s和压力不大于0.50MPa时应预留流量计和压力计接口外,其余消防水泵泵组应设置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
2 消防水泵流量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0.5级,最大量程的75%不应低于最大一台消防给水泵额定流量的175%;
3 消防水泵压力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0.5级,最大量程的75%不应低于最大一台消防给水泵额定压力的165%;
6.1.12 离心式消防水泵进出水管和阀门等配置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
2 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的要求;
3 一组消防水泵应设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系统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输水干管检修时,其余输水干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4 吸水管上应设置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当管径超过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5 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当管径超过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6 消防水泵吸水管的流速宜符合下列规定:
直径小于DN250时,为1.0~1.2m/s;
直径在DN250至DN800时,为1.2~1.6m/s;
7 消防水泵出水管的流速宜符合下列规定:
直径小于DN250时,为1.5~2.0m/s;
直径在DN250至DN800时,为2.0~2.5m/s;
8 消防水泵的安装高度应满足不同工况下必需的气蚀余量的要求。
9 吸水井的布置应满足井内水流顺畅,流速均匀,不产生涡漩,且便于施工安装。
10 消防水泵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管径确定,但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吸水口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11 消防水泵进出水管道穿越墙壁时其上方应至少有25mm的净空。
12 消防水泵吸水管穿越消防水池时应采用柔性套管,但水泵吸水管设置柔性接头时宜采用刚性套管。
6.1.13 消防水泵直接从室外管网吸水时,消防泵扬程计算应考虑利用室外管网的最低水压,并以室外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水泵的工作情况,并应保证室外给水管网压力不低于0.1MPa(从地面算起)。
6.1.14 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深井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水位低于离心水泵出水管中心线或水源水位不能被离心水泵吸水等情况下,消防水泵宜采用深井泵;
2 深井泵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深井泵可靠运行的要求,在水泵出流量为150%额定流量时其最低淹没深度应是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水位线以上不少于3.2m,且海拔高度每增加305m,深井泵的最低淹没深度应至少增加0.3m;
3 湿式深坑深井泵的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应低于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线;且当水泵额定流量大于125L/s时,应增加淹没深度以防止形成旋涡,并提供足够的气蚀余量以防止产生气蚀;
4 深井应设置探测深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
5 其他应符合国家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
6 出水管应符合本规范6.1.13条的有关规定。
6.1.15 消防水泵吸水管可设置管道过滤器,但管道过滤器的过水面积应大于管道过水面积的4倍,孔径不宜小于限制8mm的球通过。
6.1.16 消防水泵应满足自灌要求,且在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时应仍能满足消防水泵自灌自动启动的技术要求。
6.1.17 消防水泵应仅向消防设施供水。
6.1.18 消防水泵不应采用双电机或基于柴油机等组成的双动力驱动水泵。
6.1.19 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防超压的技术措施,并宜采用下列技术措施:
1 柴油机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是消防水泵搅动压力加吸水管静压之和的1.21倍;
2离心消防水泵应设置安全阀,其泄流量应能防止水泵空转过热,当出流量小于160L/s时,其安全阀的最小公称直径为DN20,当水泵出流量在160L/s~320L/s时, 安全阀的最小公称直径为DN25。
3 任何消防给水泵都应设置自动安全释放阀,释放压力为低于消防给水泵的搅动压力加吸水管最低的静压。安全释放阀的释放压力不应高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工作压力。
6.1.20 消防水泵进出管应设置压力表,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管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水泵额定工作压力的2倍,且不应低于1.6MPa;
2 吸水管应设置真空表、压力表或者真空压力表,压力表的最大量程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低于0.7MPa,真空表的最大量程宜为0.10MPa;
3 消防水泵进出水管压力表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应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管道与消防水泵进出口管相接,并应设置关断阀门。
6.1.21 消防水泵吸水管设置倒流防止器的位置应与水泵吸水锥管法兰的距离不小于10倍的吸水管直径。
6.1.22 消防水泵从消防水箱吸水时,吸水口处宜设置旋流防止器。
6.1.23 消防水泵及其驱动和控制柜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因爆炸、火灾、洪水、地震、啮齿动物、昆虫、暴风、冰冻和人为破坏等条件下中断消防水泵的运行。
6.2 高位消防水箱
6.2.1 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10min消防设施所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高层民用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
2 多层及二类高层民用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
3 大于7层的多层居住建筑和二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m3;
4 当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25L/s时用应采用12m3;不小于25L/s时应采用18m3;
6.2.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高于所服务的消防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消防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
2 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07MPa;
3 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0MPa;
4 供水量在满足生产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后,仍应能满足初期火灾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压力时,可由市政给水替代高位消防水箱,并应在进水管处设置倒流防止器,系统的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6.2.3 民用建筑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静水压力不能满足本规范6.2.2条第1、2款的要求时,宜采用下列技术措施:
1 宜采用本规范6.3节规定的气压水罐替代高位消防水箱;
2 在建(构)筑物最高处高位消防水箱,并采用稳压泵稳压,稳压泵配置的气压罐有效储水容积不应小于150L。
6.2.4 工业建筑设置屋顶消防水箱的静水压力不能满足本规范6.2.2条第3款的要求,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或符合本规范6.3节规定的气压水罐确有困难时,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采用稳压泵维持系统充水和自动启泵:
1 消防水泵供电为一级负荷;
2 消防水泵100%的备用;
3 专业维护管理,系统可靠性高。
6.2.5 高位消防水箱应避免暴露于火灾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消防水箱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2 水箱间不应设置可燃物;
3 水箱间的窗户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规定;
4 支撑高位消防水箱的结构应满足正常和火灾延续时高位消防水箱对结构的要求。
6.2.6 高位消防水箱的材质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浸锌镀锌钢板;
2 钢筋混凝土;
6.2.7 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通风良好,不结冰的房间,当必须设置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可能结冰区域的非采暖房间有结冰可能时,应采取防冻措施,温度不得小于4℃。
6.2.8 高位消防水箱的布置和进出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它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需要,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池顶,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
2 进水管的管径应满足消防水箱8h充满水的要求,但管径不宜小于DN50,进水管应设置液位阀或浮球阀;
3 进水管应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当溢流水位确定有困难时,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进水管管径的2倍,当大于150mm时,宜采用150 mm。
4 当进水管口为淹没出流时,应在进水管上设置防止倒流的措施或在管道上设置虹吸破坏孔,其孔径不宜小于管径的1/5,且不应小于ф25mm。但当采用生活给水系统补水时,进水管到严禁淹没出流。
5 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泄空管和溢流管的出口,且不得直接与排水构筑物或排水管道相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6 高位消防水箱宜设水位监视和溢流报警装置,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中心;
7 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昆虫爬入水池(箱)的措施;
8 溢流管的直径不应小于进水管直径的2倍,且不应小于DN100,溢流管的喇叭口直径不应小于溢流管直径的1.5~2.5倍;
9 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并不应小于DN100;
10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根据出水管喇叭口的淹没深度确定,并应符合本规范6.1.12条的相关规定;
11 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倒流进入高位消防水箱的止回阀,其设置高度应满足止回阀启动的最低的压力要求;
12 高位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管应设置带有指示启闭装置的阀门;
13 当高位消防水箱与其他用途合用时,应有防止消防用水被挪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6.3 气压水罐
6.3.1 当高位消防水箱设置高度不能满足本规范6.2.2条第1、2、3款的要求时,宜采用空压机维持动力的气压水罐代替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压水罐宜在消防给水系统所服务场所的最高处,且不应用于其它用途;
2 气压罐的有效储水容积应符合本规范6.2.1条的有关规定;
3
气压罐最低设计压力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其所服务的消防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
4
气压罐内的气体应能把其内的所有的水都输送到水灭火设施进行灭火,气压罐应采用空压机补气,其首次补气的时间不宜超过12h,正常运行时最大启动次数不宜超过10次/h;
5
气压水罐应设置补水、放空阀和水位计等其正常工作和维护的必要设施,并能显示有效水容量;
6 气压水罐可人工补水,也可自动补水,当人工补水时,其有效储水量下降至设计有效容积80%时,应人工补水至设计值。
6.3.2. 气压水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压给水设备应装设安全阀、压力表、泄水阀和密闭人孔,水罐应装设水位计、进水管上应装设止气阀,进气管上应装设止回阀。定压式气压给水设备应装设自动调压装置。
2 气压给水设备的罐顶至建筑结构最低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0m,罐与罐之间及罐壁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7m。
6.3.3 气压水罐的进出水管应符合本规范6.2.6条的有关规定。
6.3.4 设置气压水罐的房间应符合本规范6.2.3条河6.2.5条的有关规定。
6.4 稳压泵
6.4.1下列情况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稳压泵维持系统充水和压力:
1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采用消防水池消防水泵供水时;
2 本规范6.2.3条和6.2.4条规定的。
6.4.2稳压泵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内,且稳压泵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泵外壳宜采用不锈钢;
2
叶轮宜采用不锈钢;
3
宜采用单吸或单吸多级离心泵。
6.4.3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当没有管网泄漏量具体数据时,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宜按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的1%~3%计,但不宜小于1L/s。
6.4.4 稳压泵设计压力应足够维持系统正常的工作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比消防给水泵零流量时压力低 0.1MPa;
2 消防水泵设计流量时压力的1.1~1.2倍;
3 当能满足系统自动启动要求时,稳压泵的压力可适当降低,但应确保系统运行可靠和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在消防水泵零流量压力下运行安全可靠。
6.4.5 设置稳压泵的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停的技术措施。当采用气压罐时,其调节容积应根据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计算确定。
6.4.6 稳压泵吸水管应设置阀门,稳压泵出水管应设施止回阀和阀门。
6.4.7 稳压泵应设备用泵。
6.5 消防水泵接合器
6.5.1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选择和应用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消防水泵接合器》GB3446的有关规定。
6.5.2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宜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但下列场所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 高层建筑;
2 超过四层的库房;
3 设有消防管网的住宅、超过五层的多层民用建筑;
4 地下建筑和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
5 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
6.5.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给水系统均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6.5.4 消防水泵接合器是消防给水系统的一个临时性辅助水源接口,消防时由消防车供水,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供水流量宜按10L/s~15L/s计算。
6.5.5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
6.5.6 消防车的供水流量,应根据当地消防队提供的技术参数进行设计,当没有数据时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1 当车载消防水泵的出流量为40L/s时,车载泵的出口压力为1.2MPa;
2 当车载消防水泵的出流量为20L/s时,车载泵的出口压力为1.8MPa;
6.5.7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选型和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消防水泵接合器时,应有明显标志;
2 当采用墙壁式消防水泵接合器时,其中心高度距室外地坪宜为700mm,且消防水泵接合器上部墙面不应设置在玻璃窗或玻璃幕墙等易破碎材料墙下,当必须在该位置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时,其上部应设置有效遮挡保护措施;
3 消防水泵接合器宜分散布置,并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接近和使用的地点;
4 消防水泵接合器距人防工程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m,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
6.5.8消防水泵接合器应有标志,不同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设置在一起时,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6.5.9当消防给水系统给多栋建(构)筑物的消防设施供水时,消防水泵接合器宜在每个单体就近设置。
6.5.10 当建筑高度超过消防车供水高度时,消防给水系统宜设置手抬泵或移动泵的吸水和加压接口。
6.6 消防水泵房
6.6.1 消防水泵房内起重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重量小于0.5t时,宜设置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2 起重量在0.5t至3t时,宜设置手动起重设备;
3 起重量大于3t时,应设置电动起重设备。
6.6.2 消防给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两个机组及机组至墙壁间的净距,当电机容量小于22kW时,不宜小于0.6m;当电动机容量不小于22kW,且不大于55kW时,不宜小于0.8m;当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时,不宜小于1.2m;
2 当消防水泵就地检修时,至少在每个机组一侧设水泵机组宽度加0.5m的通道,并应保证泵轴和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拆卸;
3 消防水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4 当消防水泵房为地下式泵房时,消防水泵机组间净距,可根据情况适当减小0.1~0.2m。
6.6.3 当采用柴油机泵时,机组间的净距宜按本规范6.6.2条规定值加0.2m,但不应小于1.2m。
6.6.4 当泵房内设有集中检修场地时,其面积应根据水泵或电动机外形尺寸确定,并在周围留有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地下式泵房宜利用空间设集中检修场地。装有深井水泵的湿式竖井泵房,还应设堆放泵管的场地。
6.6.5 泵房内的架空管道,不得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当必须跨越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通道畅通或者保护电器设备。
6.6.6 泵房地面层的地坪至屋盖突出构件底部间的净高,除应考虑通风采光等条件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时,其值不小于3.0m;
2 当采用单轨起重机时,应保持吊起物底部与吊运所越过物体顶部之间有0.5m以上的净距;
3 当采用桁架式起重机时,除应遵守第二款规定外,还应考虑起重机安装和检修的需要。
6.6.7 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立式深井水泵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相关条文的规定外,还应考虑其吊装和维修的要求,且应尽量缩短水泵传动轴长度。
6.6.8 消防水泵房应至少有一个可以搬运最大设备的门。
6.6.9 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寒冷地区采暖温度不宜低于为10℃,且不应低于5℃;
2
消防水泵房的通风宜按6次/h设计;
3
消防水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防止消防水泵被淹。
6.6.10 消防水泵不宜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房间的上下和毗邻位置,当必须时应采取可靠的降噪减振措施;如在其它房间设置消防水泵时宜采用下列措施:
1 采用低噪声水泵;
2 水泵机组可设隔振装置;
3 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
4 管道支架和管道穿墙和穿楼板处,采取防止固体传声的措施;
5 必要时,在消防水泵房内墙设置隔声吸音的技术措施。
6.6.11 消防水泵应进行停泵水锤压力计算,当计算所得的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值时,必须采取消除停泵水锤的技术措施。停泵水锤消除装置应装设在消防给水系统出水总管上,以及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适当位置,且应有库存备用。
6.6.12 消防水泵房可独立建造也可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但当消防用水量大于200L/s时宜设置独立的消防水泵房,并宜与生产生活水泵房合并,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其他能产生火灾暴露危害的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5m;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3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当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4 独立消防水泵房应采用双动力,或采用独立供电系统,供电为一级负荷。
6.6.13 消防给水系统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宜设置独立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机泵应设置满足柴油机运行的通风和排烟设施,并不宜防碍在消防时管理人员进入消防水泵房;
2 设有柴油机消防水泵的消防水泵房应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且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控制阀应在消防水泵房外。
6.6.14 消防水泵房的照明应符合《照明设计规范》,并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且应急照明电源,不应由自备发电机启动电池供电。
6.6.15 消防水泵房应设置带有坡度的排水沟收集水泵等漏水,并设置可靠的排水设施把水排到室外,同时防止水倒灌的技术措施。
6.6.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位置应采取不被洪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6.6.17 独立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池的抗震设计应比当地抗震等级提高一级进行抗震设计。
7 消火栓系统
7.1 系统选择
7.1.1
城乡市政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应采用湿式消火栓系统,而天然消防水源仅设置取水口时可采用干式消火栓。
7.1.2
室内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消火栓系统,但当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统。
U7.1.3 室内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宜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统。
7.1.4
除干式消防竖管外,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由自动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7.1.5 8至9层多层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湿式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
栓箱的SN65 的室内消火栓。
7.1.6
当室内、外消火栓由城乡给水管直接供水时,室内应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且应在与室外给水管网接口处设置倒流防止器。
7.1.7
城市隧道、高速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室外构筑物在室外极端温度低于4℃时,宜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统。
7.1.8
存在较多易燃液体的场所,宜设置泡沫消火栓水枪,并配置移动式泡沫罐。
7.1.9
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充水时间不宜大于5min,特殊情况充水时间需要加大时应经过论证。
7.2市政消火栓
7.2.1 市政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在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可采用地下式室外消火栓,也可采用干式地上式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鹤。
7.2.2 市政消火栓宜采用直径DN150的室外消火栓,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2 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
7.2.3 市政消火栓应设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便道和绿地等,且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7.2.4 市政高架桥桥头和隧道出入口等市政公用设施处应设置市政消火栓;当市政高架桥长度超过3000m时可在高架桥上设置市政消火栓。
7.2.5 市政消火栓宜在道路的一侧设置,但当市政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应在道路的两侧设置市政消火栓, 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7.2.6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不应大于120m。
7.2.7 市政消火栓距路边不宜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7.2.8 市政消火栓应设置在避免机械撞击的地点,当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防撞措施。
7.2.9 市政给水管道上阀门的设置应便于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和维护,并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
7.2.10 市政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永久性标志。
7.2.11 设有市政消火栓的给水管网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18MPa,消防时最不利消火栓的的出流量应满足15L/s的设计流量,且供水压力不应低于0.10MPa(压力从地面算起)。
7.2.12 寒冷地区消防水鹤的布置间距宜为1000m,且市政供水干管的管径不宜小于DN200。
7.3室外消火栓
7.3.1
建(构)筑物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遵循本规范7.2节的有关规定。
7.3.2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宜按15L/s 计算;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
7.3.3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0m 以内的建筑,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 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其他建筑,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40m 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
7.3.4 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周围均匀布置,并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物一侧,高层建筑扑救面一侧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少于2个。
7.3.5 人防工程室外消火栓距人防工程出入口不宜小于5m,其他地下工程和建筑物宜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外消火栓。
7.3.6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7.3.7 从城乡给水管网的入户输水干管在倒流防止器前宜设置一个室外消火栓。
7.3.8 室外消火栓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消火栓给水管道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用水量和管道的流速经计算比较确定其管径,但不应小于DN100;
2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管网,但在建设初期或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管网;
3 消防给水管网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7.3.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罐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并宜设置防辐射板。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7.3.10
当罐区或堆场面积较大,室外消火栓的充实水柱无法完全覆盖时,宜采用室外固定消防炮替代室外消火栓。
7.3.11
室外消火栓的压力应满足本规范7.2.11条的有关规定。
7.3.12
室外消火栓距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且不宜大于40m。
7.3.13
室外消火栓不宜配置消防水带和水枪,但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石油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等室外构筑物场所,当没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自动冷却系统时,且消防给水系统为常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宜配置箱式室外消火栓,内配置消防水带和水枪。
7.4室内消火栓
7.4.1 室内消火栓选型和设计应根据其使用者、保护对象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和火灾的类型等因素综合确定。
7.4.2 室内消火栓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消火栓应符合《室内消火栓》GB3445的有关规定;
2 室内消火栓SN65可与SN25或消防软管卷盘一同使用;
3 消火栓水枪应符合《消防水枪》GB8181的有关规定;
4 SN65的消火栓应配置公称直径65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每根水带的长度不宜超过25m,SN25的消火栓应配置公称直径25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每根水带的长度不宜超过30m,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ф19的消防软管,其长度宜为30m;
5 消火栓水枪的匹配宜符合下列规定:
当消火栓的出流量为5L/s时,SN65的消火栓配当量喷嘴直径16mm或19mm的水枪。当消火栓的出流量为2.5L/s时,SN65的消火栓配当量喷嘴直径13mm的水枪;
SN25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应配当量喷嘴直径6mm的水枪。
6 旋转栓其内部构造合理,转动部件选材恰当,并保证旋转可靠无卡涩和漏水现象;
7 减压稳压消火栓其内部构造合理,活动部件选材恰当,并应保证可靠无堵塞现象,且减压稳压消火栓在各种供水工况下应保证出水口压力。
7.4.3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原则是同一平面2支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
7.4.4 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7.4.5 设有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的公共建筑,应在停机坪出入口处或非电器设备机房处设置消火栓,且距停机坪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7.4.6 室内消火栓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0.7m~1.10m,同一建筑的高度宜一致,其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º角或向下。对在大空间场所消火栓安装位置确有困难时,经与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可设置在便于消防队员使用的合适地点。
7.4.7 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走道等明显和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地点;
2 住宅和整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楼梯间或楼梯间休息平台;
3 多功能厅等大空间其室内消火栓应首先设置在疏散门等便于取用和火灾扑救的位置;
4 汽车库内消火栓的设置应不影响汽车的通行和车位的设置,且不应影响消火栓的开启。
5 在楼梯间或其附近的消火栓位置不宜变动。
7.4.8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应计入布置范围内的消火栓使用数量。
7.4.9冷库的室内消火栓应设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7.4.10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应在屋顶设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试验和检查用消火栓,采暖地区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
7.4.11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根据两股水柱同时到达和行走距离计算,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建筑、高架仓库等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2 多层建筑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
7.4.12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高层民用建筑、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公共娱乐场所、幼儿园、老年公寓等场所和大于200m2的商业网点、以及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会堂其闷顶内安装有面灯部位的马道处,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SN25的消火栓,且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7.4.13 消火栓栓口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建筑、大空间工业和民用建筑、高架库房等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低于0.35MPa,水枪充实水柱宜按10m计算;
2 多层建筑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低于0.25MPa,水枪充实水柱宜按10m计算;
3 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宜大于0.50MPa,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设施;
4消火栓栓口静压大于1.20MPa时,应分区供水。
7.4.14 一个消火栓箱内应设置2个消火栓的场所如下:
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和单元住宅,当设两根消防立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时;
2 高层建筑的尽端采用单立管时;
3 必须设置2个消火栓而采用双立管的地点。
7.4.15 严寒和寒冷等地区非采暖库房的室内消火栓宜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统,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在进水干管上应设雨淋阀或干式报警阀等快速启闭装置;
2 在系统管道的最高处应设快速排气阀。
7.4.16 七至九层的单元住宅采用干式消火栓竖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式消火栓竖管仅配置栓口,不配置栓箱、水龙带和水枪;
2
干式消火栓竖管应设置消防车供水的接口;
3
消防车接口应设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和安全的地点;
4 竖管顶端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7.4.17 住宅户内宜预留一个接DN20的消防软管接口。
7.4.18 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的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门口,且应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任何部位。
7.4.19 当建筑中跃层时,户外消火栓水柱不能达到户内任何一点时,户内宜在楼梯口处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7.4.20 城市隧道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内宜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2
严寒和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当采用干管系统时,应在管网最高部位设置自动排气阀,管道充水时间不应大于5min;
3 管道内的消防供水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低压力不应小于0.30MPa。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0.7MPa 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4 在隧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
5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
6 隧道内允许通行运输石油和化学危险品的机动车时,且其长度超过3000m时,应满足本规范7.1.8条的规定。
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管网
8.1管网形式及选择
8.1.1设有市政消火栓的城乡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市政消火栓的城乡给水系统应采用环状管网,但当城乡人口小于2.5万人时,可采用枝状给水管网;
2 接市政消火栓的环状给水管网的管径不应小于DN150,当枝状管网时管径不宜小于DN200。但当城乡人口不大于2.5万人时,接市政消火栓的给水管网的管径可适当减少,但环状给水网不得小于DN100,当枝状管网时管径不宜小于DN150。
8.1.2 下列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环状给水管网:
1 向2栋及以上建(构)筑物供水时;
2 消火栓系统与其他消防给水系统的组合时;
3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中有高位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时;
4 2路(条)及以上输水干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时;
5 向2个及以上自动喷水报警阀供水时。
8.1.3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防管网应布置成环状消防给水管网,当室外消防设计流量不大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消防给水管网;
2 管道的直径应根据流量、流速和压力要求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3 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
4 管道设计的其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
8.1.4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防管网应布置成环状消防给水管网,当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15L/s,或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时,可布置成枝状消防给水管网;
2 室内消防管道应根据系统设计流量、流速和压力等计算确定;
3 室内消火栓竖管应根据系统设计流量、竖管最低流量等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8.1.5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检修时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内有一个消火栓能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根立管上下两端与供水干管相连处宜设置阀门;
2 水平环状管网干管宜按防火分区设置阀门,任何情况下关闭阀门应使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一个消火栓能正常使用。
8.1.6 向环状消防给水管网供水的输水干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入户输水干管应仍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向枝状消防给水管网供水的输水干管可1条。
8.1.7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应与自动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分开设置,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8.1.8 消防给水管道的流速不宜大于2.5m/s,特殊情况下最大不得超过5m/s。
8.2 管道设计及选用
8.2.1 消防给水系统中设施、管材、配件等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的工作压力。
8.2.2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工作压力应根据城乡市政给水管网的设计工作压力确定,且不应低于0.60MPa。
8.2.3 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工作压力应根据系统最大可能供水压力确定,但不应小于1.0MPa。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平时压力和消防时压力比较确定。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工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位消防水池(塔)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工作压力应为高位消防水池(塔)最大静压;
2 城乡给水管网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工作压力应根据城乡市政给水管网的设计工作压力确定;
3静压满足本规范6.2.2条的高位消防水箱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管网工作压力应为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水泵吸水口最大静压两者之和;
4稳压泵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水泵吸水口最大静压二者之和与稳压泵维持系统压力时两者最大值;
5有气压水罐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水泵吸水口净压两者之和与气压罐维持压力时两者最大值;
6消防水泵从市政管网直接吸水时,消防水泵供水的最大压力应为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城市给水的可能最大压力两者之和。
8.2.4 消防给水系统埋地时应采用球墨铸铁管、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和加强防腐的钢管等管材;室内架空管道应采用热浸镀锌钢管,并应考虑下列因素对管道的影响:
1 管道的耐火性能;
2 系统的最大工作压力;
3 覆土深度;
4 土壤的性质;
5 管道腐蚀;
6 可能受到如土壤、建筑物基础、机动车和铁路下面等其他附加荷载的影响。
8.2.5消防给水系统工作压力不大于1.2MPa时,埋地管道部分宜采用球墨铸铁管或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给水管道;但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1.2MPa时,宜采用无缝钢管,公称直径DN≤250mm的沟槽式管接头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应大于2.5MPa,公称直径DN≥300mm的沟槽式管接头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6MPa。
8.2.6 消防给水系统室外埋地金属管道的管顶覆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最小管顶覆土应考虑地面、埋深荷载和冰冻线对消防给水管道的影响;
2 管道最小管顶覆土不应小于0.8m;
3 在机动车道下时管道最小管顶覆土不应小于0.9m;
4 在严寒、寒冷地区时管道最小管顶覆土应至少在冰冻线以下0.3m;
5 寒冷地区室外阀门井应设置防冻措施。
8.2.7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作为埋地消防给水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管道用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的PE原材料不应低于PE80;
2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的内环向应力不应低于8MPa;
3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的复合层应符合以下要求:
静压稳定性:随机取两端长度为600±20mm的管材,在管端下封口的情况下用电熔管件连接,且在连接组合试样两端距管件端口150mm处,沿管材外表面圆周切一宽为1.5±0.5mm,深度至钢丝缠绕层表面的环形槽。试样试验在20℃,公称压力×1.5,时间为165小时条件下进行,切割环形槽不破裂、不渗漏;
剥离强度:管材按GB/T279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时,剥离强度值≥100N/cm;
4 钢丝网能架塑料复合管及配套管件的熔体质量流动速率应按GB/T3682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时,加工前后MFR变化不应超过±20%;
5
管材及连接管件生产厂家应配套,连接方式可靠;
6
管材耐静压强度应符合表8.2.7-1和表8.2.7-2的规定。80℃静液压强度165h,试验只考虑脆性破坏;在要求的时间(165h)内发生韧性破坏时,则应按表8.2.7-2选择较低的破坏应力和相应的最小破坏时间重新试验。
表8.2.7-1 管材耐静液压强度
序号
|
项目
|
环向应力(MPa)
|
要求
|
PE80
|
PE100
|
1
|
20℃静压强度(100H)
|
9.0
|
12.4
|
不破裂、不渗漏
|
2
|
80℃静压强度(165H)
|
4.6
|
5.5
|
不破裂、不渗漏
|
3
|
80℃静压强度(1000H)
|
4.0
|
5.0
|
不破裂、不渗漏
|
表8.2.7-2 80℃时静液压强度(165h)再试验要求
PE80
|
PE100
|
应力(MPa)
|
最小破坏时间(h)
|
应力(MPa)
|
最小破坏时间(h)
|
4.5
|
219
|
5.4
|
233
|
4.4
|
283
|
5.3
|
332
|
4.3
|
394
|
5.2
|
476
|
4.2
|
533
|
5.1
|
688
|
4.1
|
727
|
5.0
|
1000
|
4.0
|
1000
|
—
|
—
|
7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道水温在20℃以上时,管材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应按(8.2.7)公式进行计算:
(8.2.7)
其中:——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Pa);
——公称压力(MPa);
——50年寿命要求时温度对压力的折减系数,应符合表8.2.7-3的规定。
表8.2.7-3 50年寿命要求,40℃以下温度对压力折减系数
温度(℃)
|
20
|
30
|
40
|
压力折减系数
|
0.95
|
0.83
|
0.70
|
8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不宜穿越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当必须穿越时,应采取护套管等保护措施;
9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道最小管顶覆土深度,在人行道下不宜小于0.80m,在轻型车行道下不应小于1.0m;在重型汽车道路或铁路、高速公路下应设置保护套管,套管与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m;
10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道与热力管道间的距离,应在保证聚乙烯管道表面温度不超过40℃的条件下计算确定,但最小净距不得小于1.5m;
11 管道的合拢时间应选择在适宜温度的时间,一般宜经过1个夜晚后的第二天早上10点左右;
12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道的结构计算和水锤复核计算应满足标准《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的有关规定。
8.2.7 室内架空管道当系统工作压力小于等于1.2MPa时,可采用热浸镀锌钢管;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1.2MPa时,应采用热浸镀锌加厚钢管或无缝钢管。
8.2.8 室内架空管道的连接宜采用沟槽连接件、螺纹、法兰等方式。当管径DN≤80mm时,应采用螺纹和沟槽连接件连接,当管径DN>80mm时,应采用卡箍连接、法兰连接。当安装空间较小时应采用沟槽连接件连接。
8.2.9 埋地管道直径不小于DN100时应在管道弯头、三通和堵头等位置设置钢筋混凝土支墩。
8.2.10 埋地管道应根据土壤和地下水腐蚀性质确定其防腐措施。
8.3 阀门及其他
8.3.1
消防给水系统埋地管道的阀门应采用球墨铸铁暗杆闸阀,但阀门井内的阀门可采用明杆闸阀。
8.3.2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架空管道的阀门可采用蝶阀、明杆闸阀,且宜采用有启闭标志的阀门。
8.3.3
室外埋地管道的最高处和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最高点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8.3.4 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有囊式气压罐时,可不设置水锤消除器。
8.3.5 消防给水泵出水管上的止回阀宜采用快闭和慢闭式水锤消除止回阀。
8.3.6 减压阀的进口处应设置过滤器,过滤器的孔网直径应根据产品确定,但不宜小于20目。减压阀的进出口处均应设置压力表,压力表的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最大量程是工作压力的2倍。
8.3.7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处设置倒流防止器。
9 消防排水
9.0.1
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1 设有玻璃幕墙的建筑;
2 仓库建筑;
3 消防给水泵房;
4 消防电梯的井底;
5 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
6 地下室。
9.0.2
消防电梯的井底的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
2 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3 排水泵应设置备用泵。
9.0.3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宜设置专用排水设施,试验排水可回收部分宜排入专用消防水池,排水管管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管径不宜小于DN75;
2 报警阀处的排水立管管径不宜小于DN100。
3 减压阀处的试验压力排水管道直径应根据减压阀设计流量的150%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9.0.4
石油化工等因火灾而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并随水流动而污染环境和水体时,应设置消防排水储蓄设施,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石油化工罐区和装置区应设置防火堤和围堰,并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 石油化工罐区和装置区应利用防火堤和围堰作为消防排水储存设施,当设计消防水量大于防火堤和围堰围挡静体积时,多余的水量应另外设置缓冲池或事故消防排水池;
3 中型石油化工罐区和装置区应设专用污水管网和事故缓冲池;
4 大型石油化工罐区和装置区应设专用污水管网和终端事故池;
5 石油化工罐区和装置区的地面雨水排放沟,应在集中排放处设置单向流流向专用污水管网的连通管道;
6 防火堤或者围堰内的有效储存消防排水的体积不应小于1个最大储罐体积的2倍。
9.0.5仓库等场所因消防而产生的地面积水,且有可能毁坏物品时,应设置地面消防排水设施。
9.0.6
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室应设置消防排水设施,且宜与地下室其他地面排水设施共用。
9.0.7
能产生流淌火灾场所的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管道应设置水封;
2 排水明渠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10 水力计算
10.1 系统流量和水力计算
10.1.1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是其所服务的各消防对象同时使用各种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之和的最大值,应按公式10.1.1计算。
(10.1.1)
式中:——消防给水系统额定设计用水量,L/s;
——安全系数,无量纲,一般取1.05~1.1;
——第i种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L/s;
n——消防给水系统所服务的消防给水系统的数量。
10.1.2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压力应满足其所服务的各种消防对象最不利点消防设施设计压力的最大值。
10.1.3消防给水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可按公式10.1.3计算:
(10.1.3)
式中:i——水力坡度,单位管道的损失,MPa/m;
C——海澄—威廉系数,黑铁管、无衬里的铸铁管C=100,内衬水泥球墨铸铁管C=130,铜管、不锈钢管、塑料管C=140,镀锌钢管C=120;
——管道内径,mm;
——管段的设计消防用水量,L/s。
10.1.4
管道的速度水头计算应按公式10.1.4计算。
(10.1.4)
式中:——管道的速度压力,MPa。
10.1.5
管道的剩余压力应按公式10.1.5计算。
(10.1.5)
式中:——管道剩余压力或者公称压力,MPa;
——管道总压力,MPa。
10.1.6
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应按公式10.1.6计算。
(10.1.6)
式中:——管道沿程水头损失,MPa;
L——管道直线段的长度,m。
10.1.7
管道局部水头损失应按公式10.1.7计算。
(10.1.7)
式中:——管道管件和阀门等管道附件所产生的局部阻力水头损失,MPa;
——管道管件和阀门等管道附件的局部管道当量长度,m,见表10.1.7-1。
表10.1.7-1 各种管件和阀门的当量长度(m)
管件名称
|
管件直径DN(mm)
|
25
|
32
|
40
|
50
|
70
|
80
|
100
|
125
|
150
|
200
|
250
|
300
|
45B弯头
|
0.3
|
0.3
|
0.6
|
0.6
|
0.9
|
0.9
|
1.2
|
1.5
|
2.1
|
2.7
|
3.3
|
4.0
|
90B弯头
|
0.6
|
0.9
|
1.2
|
1.5
|
1.8
|
2.1
|
3.1
|
3.7
|
4.3
|
5.5
|
5.5
|
8.2
|
三通四通
|
1.5
|
1.8
|
2.4
|
3.1
|
3.7
|
4.6
|
6.1
|
7.6
|
9.2
|
10.7
|
15.3
|
18.3
|
碟阀
|
|
|
|
1.8
|
2.1
|
3.1
|
3.7
|
2.7
|
3.1
|
3.7
|
5.8
|
6.4
|
闸阀
|
|
|
|
0.3
|
0.3
|
0.3
|
0.6
|
0.6
|
0.9
|
1.2
|
1.5
|
1.8
|
止回阀
|
1.5
|
2.1
|
2.7
|
3.4
|
4.3
|
4.9
|
6.7
|
8.3
|
9.8
|
13.7
|
16.8
|
19.8
|
异径弯头
|
32
|
40
|
50
|
70
|
80
|
100
|
125
|
150
|
200
|
|
|
|
25
|
32
|
40
|
50
|
70
|
80
|
100
|
125
|
150
|
|
|
|
0.2
|
0.3
|
0.3
|
0.5
|
0.6
|
0.8
|
1.1
|
1.3
|
1.6
|
|
|
|
U型过滤器
|
12.3
|
15.4
|
18.5
|
24.5
|
30.8
|
36.8
|
49
|
61.2
|
73.5
|
98
|
122.5
|
|
Y型过滤器
|
11.2
|
14
|
16.8
|
22.4
|
28
|
33.6
|
46.2
|
57.4
|
68.6
|
91
|
113.4
|
|
注:1.当异径接头的出口直径不变而入口直径提高I级时,其当量长度应增大0.5倍;提高2级或2级以上时,其当量长度应增加1.0倍。
2.该表的当量长度是在海澄威廉系数C=120的条件下测得,当选择的管材不同时,当量长度应根据系数作调整,C=100,=0.713;C=120,=1.0;C=130,=1.16;C=140,=1.33;C=150,=1.51。
|
表10.1.7-1中没有提供当量长度的管件和阀门的当量长度可按照表10.1.7-2提供的数据计算。
表10.1.7-2 各种管件和阀门的当量长度折算系数
管件或阀门名称
|
折算系数()
|
管件或阀门名称
|
折算系数()
|
45B弯头
|
16
|
闸阀
|
13
|
90B弯头
|
30
|
止回阀
|
70∽140
|
三通四通
|
60
|
异径弯头
|
10
|
碟阀
|
30
|
U型过滤器
|
500
|
|
|
Y型过滤器
|
410
|
10.1.8
消防给水泵或消防给水系统所需要的设计扬程和设计压力应按公式10.1.8计算。
(10.1.8)
式中:——消防给水泵或消防给水系统所需要的扬程和压力,MPa;
——安全系数,可取1.00~1.10;宜根据管道的复杂程度和不可预见发生的管道变更所带来的不确定性;
——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至最不利消防设施的几何高差,m;
——最不利点消防设施所需的设计压力,MPa。
10.1.9
当消防给水系统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时,消防给水的压力应根据市政供水公司确定值进行复核计算。
10.2 系统减压计算
10.2.1 减压孔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直径不小于50mm的水平直管段上,前后管段的长度均不宜小于该管段直径的5倍;
2 孔口直径不应小于设置管段直径的30%,且不应小于20mm;
3
应采用不锈钢板材制作。
10.2.2 节流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径宜按上游管段直径的1/2确定;
2 长度不宜小于1 m;
3
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不应大于20m/s。
10.2.3 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应按公式(10.2.3-1)计算:
(10.2.3—1)
式中:――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MPa)
――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ξ――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按公式10.2.3-2计算,或按表10.2.3取值。
(10.2.3-2)
式中 dk──减压孔板孔口的计算内径,m;取值应按减压孔板孔口直径减1mm确定
dj——管道内径,m。
表10.2.3是根据公式(10.2.3-2)计算得到的结果。
表10.2.3 减压孔板局部阻力系数表
dk/dj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
ξ
|
292
|
83.3
|
29.5
|
11.7
|
4.75
|
1.83
|
10.2.4 节流管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10.2.4)
式中:――节流管的水头损失(MPa)
ξ――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取值0.7;
――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m/s);
――节流管的计算内径(m),取值应按节流管内径减1mm确定;
L――节流管的长度(m)。
11 控制与操作
11.1 一般规定
11.1.1 消防给水系统中的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一旦启动不应自动停止,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关停。
11.1.2 自动消防给水系统准工作状态时消防水泵应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11.1.3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灾发生后规定的时间内正常工作,手动时应在5min内正常工作,自动启动时应在1.5min内正常工作。
11.1.4 建(构)筑物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小于25L/s,或除建筑高度小于50m住宅外的高层建筑时,该建(构)筑物的消防给水系统应设备用动力,若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可采用柴油机作动力。
11.1.5消防水泵宜由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报警阀压力开关和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位等信号直接自动启动。
11.1.6给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等自动消防给水系统供水的消防水泵应由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和报警阀压力开关等2种信号控制,当一个信号动作时应直接自动启动。
11.1.7消防水泵房应设置紧急启停按钮,消防控制中心应设置手动硬拉线启泵按扭,消防水池应设置最低水位报警,但不得自动停泵。
11.1.8稳压泵应在消防给水系统管网或气压罐上设置稳压泵自动启停压力开关或压力变送器。
11.1.9 消防控制中心应显示消防水泵的启停状态,以及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和气压水罐等水源的水位,且应能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
11.1.10 消防水泵控制柜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消防水泵控制柜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但当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独立控制室时防护等级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IP30。
11.1.11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采取防止洪水淹没的措施。
11.1.12 当消防给水系统分区供水采用转输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启动后宜再启动转输泵;当消防给水系统分区供水采用串联消防水泵时,下区消防水泵启动后宜再启动上区消防水泵。
11.1.13 独立消防水泵房的消防供电宜独立供应。双电源供电应在末端控制箱内自动切换,切换时间不应大于15s。
11.2 消防水泵控制功能要求
11.2.1 消防水泵消防时供水应工频运行,准工作状态自动巡检时可采用变频运行。
11.2.2 控制柜应具有手动启动和自动启动消防水泵的功能,当工频启动消防水泵时,从接通电路到水泵达到额定转速的时间不应大于表11.2.2的规定值。
表11.2.2 工频泵启动时间
配用电机功率(kW)
|
N≤132
|
N>132
|
消防启动时间(s)
|
T<30
|
T<55
|
11.2.3 电动驱动消防水泵的控制柜宜设置手动和自动巡检消防水泵的功能,自动巡检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巡检周期不宜大于7d,但应能按需任意设定;
2 自动巡检时,以低频交流电源逐台驱动消防泵,使每台消防泵低速(转速不大于300r/min)转动时间不少于2min;
3 自动巡检时,对消防水泵控制柜的一次回路中的主要低压器件给出不大于2s的脉冲动作信号,逐一检查该器件的动作状态;
4 自动巡检时,当遇消防信号时应立即退出巡检,进入消防运行状态;
5 自动巡检时,若发现故障应有声、光报警,并应有记录和储存功能。
11.2.4 柴油机驱动消防水泵可设置自动巡检功能。
11.2.5 消防水泵双电源切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路电源可手动及自动切换时,切换时间不应大于2s;
2 当一路电源与内燃机动力切换时,切换时间不应大于20s。
11.2.6消防泵控制柜应有显示消防泵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的输出端子及远程控制消防泵启动的输入端子。当设备具有人机对话功能时,对话界面应汉化,图标标准应便于识别和操作。
11.2.7 电控柜应具有对信号抗干扰的技术措施。
12 施工
12.1 一般规定
12.1.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12.1.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A划分。
12.1.3系统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12.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平面图、系统图(展开系统原理图)、施工详图等图纸及说明书、设备表、材料表等技术文件应齐全;
2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 主要设备、系统组件、管材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应能保证正常施工;
4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应保证连续施工。
12.1.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12.1.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3 安装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4 调试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组织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组成;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填写。
12.1.7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
12.1.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前,应对主要设备、系统组件、管材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2.1.9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并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12.2 进场检验
12.2.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前应对采用的主要设备、系统组件、管材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进行现场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要设备、系统组件、管材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认证书;
2 消防水泵、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软管卷盘、报警阀组、压力开关、水泵接合器、沟槽连接件等系统主要设备和组件,应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稳压泵、自动排气阀、信号阀、止回阀、安全阀、减压阀、倒流防止器、蝶阀、闸阀、压力表、水位计等,应经相应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相关资料。
12.2.2 管材、管件应进行现场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镀锌钢管应为内外壁热镀锌钢管,钢管内外表面的镀锌层不得有脱落、锈蚀等现象,球墨铸铁管球墨铸铁内涂水泥层和外涂防腐涂层不得脱落,
不应有锈蚀等现象,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管道壁厚度均匀、内外壁无划痕,各种管材管件标准见表12.2.2;
表12.2.2 消防给水管材及管件标准
序号
|
标准
|
管材及管件
|
1
|
GB/T3091
|
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
2
|
GB/T3092
|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
3
|
GB/T8163
|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
4
|
GB/T8714
|
梯唇型橡胶圈接口铸铁管
|
5
|
GB/T8715
|
柔性机械接口铸铁管件
|
6
|
GB/T13294
|
球墨铸铁管件
|
7
|
GB/T13295
|
离心铸造球墨铸铁管
|
8
|
GB/T1496
|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
9
|
CJJ/T156
|
沟槽式管接头
|
10
|
CJ/T189
|
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
|
2 表面应无裂纹、缩孔、夹渣、折叠和重皮;
3 管材管件不得有妨碍使用的凹凸不平的缺陷,其尺寸公差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
4 螺纹密封面应完整、无损伤、无毛刺;
5 非金属密封垫片应质地柔韧、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应无折损、皱纹等缺陷;
6 法兰密封面应完整光洁,不得有毛刺及径向沟槽;螺纹法兰的螺纹应完整、无损伤;
7 不圆度应符合要求;
8 承口的内工作面和插口的外工作面应光滑、轮廓清晰,不得有影响接口密封性的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2.2.3 消火栓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消火栓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外消火栓通用技术条件》GB4452的性能和质量要求,室内消火栓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内消火栓》GB3445的性能和质量要求,消防水带应符合国家标准《有衬里消防水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6246的性能和质量要求,消防水枪应符合国家标准《消防水枪》的性能和质量要求;
2 消火栓、消防水带、水枪的商标、制造厂及生产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3 消火栓、消防水带、水枪的型号、规格等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消火栓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铸件表面应无结疤、毛刺、裂纹和缩孔等缺陷;铸铁阀体外部应无涂大红色油漆,内表面应涂防锈漆,手轮应涂黑色油漆;外部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无明显碰、划等现象。
5 消火栓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现象;
6 消火栓的螺纹出水口和快速连接卡扣应无缺陷和机械损伤,并能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
7 消火栓阀杆升降或开启应平稳、灵活,不得有卡阻和松动现象;
8 活动部件应转动应灵活,材料耐腐蚀,不会卡瑟或脱扣;
9 消火栓固定接口进行密封性能试验,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试验数量宜从每批中抽查1%,但不得少于5只,缓慢而均匀地升压1.6
MPa,保压2 min。当两只及两只以上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批喷头。当仅有一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但不得少于10只,并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得使用该批消火栓;
10 消防水带的织物层应编织得均匀,表面整洁;无跳双经、断双经、跳纬及划伤,衬里(或覆盖层)的厚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折皱或其他缺陷;
11
水枪的外观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款的有关内容,水枪的进出口口径应满足设计要求。
外观和一般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性能检查数量:抽查符合本条第9款的规定。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及在专用试验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有试压泵、压力表、秒表。
12.2.4 阀门及其附件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阀门的商标、型号、规格等标志应齐全,阀门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阀门及其附件应配备齐全,不得有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3 报警阀和水力警铃的现场检验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及在专用试验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有试压泵、压力表、秒表。
12.2.5自动排气阀、减压阀、泄压阀、止回阀、信号阀、水泵接合器及水位、气压、阀门限位等自动监测装置应有清晰的铭牌、安全操作指示标志和产品说明书;水泵接合器、减压阀、止回阀、过滤器、泄压阀、尚应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志;安装前应进行主要功能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及在专用试验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有试压泵、压力表、秒表。
12.2.6 消防炮、自动喷水喷头、泡沫装置和泡沫喷头等消防设施的专用组件的进场检查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281等有关国家规范的规定。
12.2.7 消防水泵控制柜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消防水泵控制柜应是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它的选择和应用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压成套开关设备》GB/T7251;《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GB/T242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第二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GB/T2423.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第二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GB/T2423.2;《电工成套装置中的导线颜色》GB/T2681;《电工成套装置中的指示灯和按钮的颜色》GB/T2682;《电控设备第二部分: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GB/T3797;《面板、架和柜的基本尺寸系列》GB/T3047.1;《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实验方法》GA30.2;以上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2 控制柜体应端正,表面平整,涂层颜色应均匀一致,无眩光,并符合GB/T3047.1的规定,且控制柜外表面不得有明显的磕碰伤痕,变形掉漆
3 控制柜面板应设有电源电压、电流、水泵启、停状况、巡检状况、火警及故障的声光报警等显示;
4 控制柜导线的颜色应符合GB/T2681的规定;
5 面板上的按钮、开关、指示灯应易于操作和观察且有功能标示,并应符合GB/T2681和GB/T2682的规定;
6 控制柜内使用的外购件及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安装合理,其工作位置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7 控制柜应按GB/T2423.1中的规定进行低温实验,试验后不应产生影响正常工作的故障;
8 控制柜按GB/T2423. 2中的规定进行高温试验,试验后不应产生影响正常工作的故障;
9 控制柜按GA30.2中的规定进行湿热试验,试验后不应产生影响工作的故障。
10
控制柜按GA30.2中的规定进行振动试验,试验后柜体结构及内部零部件应完好无损,并不产生影响正常工作的故障;
11
控制柜温升值应符合GB/T7251.1的规定;
12
控制柜中各带电回路之间的及带电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GA30.2的规定;
13
金属柜体上必须有接地点,且其标志、线号标记、线径应符合GA30.2的规定;控制柜中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Ω,电源接线端子与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50MΩ;
14
控制柜的介电强度试验按GB/T3739的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无击穿、无闪络
15
在控制柜的明显部位应设置标志牌和控制原理图等;
16 设备型号、规格、数量、标牌、线路图纸及说明书、设备表、材料表等技术文件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17 检查控制柜的防护等级符合本规定的11.1.13。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查验认证文件。
12.3 安装与施工
12.3.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安装的一般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消防水泵接合器等供水设施及其附属管道的安装,应清除其内部污垢和杂物。安装中断时,其敞口处应封闭;
2 消防供水设施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日常操作和维护管理;
3 消防供水管直接与市政供水管、生活供水管连接时,连接处应安装倒流防止器;
4 供水设施安装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5 管道的安装应采用符合管材材料的施工工艺,管道安装中断时,其敞口处应封闭。
12.3.2 消防水泵安装
1 消防水泵的规格、型号、流量和扬程等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2消防水泵安装前应复核水泵基础混凝土强度、隔振装置、坐标、标高、尺寸和螺栓孔位置;
3 消防水泵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的有关规定;
4 消防水泵安装前应复核消防水泵之间、以及消防水泵与墙或其他设备之间的间距,且应满足安装、运行和维护管理的要求;
5 吸水管上的控制阀应在消防水泵固定于基础上之后再进行安装,其直径不应小于消防水泵吸水口直径,且不应采用没有可靠锁定装置的控制阀,控制阀应采用沟漕式或法兰式蝶阀;
6 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连接时,吸水管上应加设柔性连接管;
7
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变径连接时,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采用管顶平接;
8 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安装止回阀、控制阀和压力表,或安装控制阀、多功能水泵控制阀和压力表;系统的总出水管上还应安装压力表和泄压阀;安装压力表时应加设缓冲装置。压力表和缓冲装置之间应安装旋塞;压力表量程在没有设计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2~2.5倍;
9 消防水泵的隔振装置、进出水管柔性接头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产品说明和安装使用说明。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实设计图、核对产品的性能检验报告、观察检查。
12.3.3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施工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有关规定;
3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出水管或水泵吸水管应满足最低有效水位出水不掺气的技术要求;
4 安装时池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装配和检修的需要。其间距符合本规范6.2.6条第1款的要求;
5 钢筋混凝土制作的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等管道应加设防水套管,钢板等制作的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等管道宜采用法兰连接,对有振动的管道应加设柔性接头。组合式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箱的进水管、出水管接头宜采用法兰连接,采用其他连接时应做防锈处理;
6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统直接相连,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实设计图、核对产品的性能检验报告、观察检查。
12.3.4 气压水罐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压水罐有效容积、气压、水位及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安装位置、进水管及出水管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安装间距符合设计要求;
3 气压水罐应有水位指示器;
4 气压水罐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泄水管、压力控制仪表等的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5 空压机的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实设计图、核对产品的性能检验报告、观察检查。
12.3.5 稳压泵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规格、型号、流量和扬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2 稳压泵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12.3.6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装式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按接口、本体、联接管、止回阀、安全阀、放空管、控制阀的顺序进行,止回阀的安装方向应使消防用水能从消防水泵接合器进入系统,整体式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按其使用安装说明书进行;
2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永久性固定标志,标志应能识别其所对应的消防给水系统,当有分区时应有分区标识;
4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铸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标志的铸铁井盖,并在附近设置指示其位置的永久性固定标志;
5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其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6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7 消火栓水泵接合器与消防通道之间不应设有妨碍消防车加压供水的障碍物;
8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的砌筑应有防水和排水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实设计图、核对产品的性能检验报告、观察检查。
12.3.7 市政和室外消火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和室外消火栓的选型、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地下式消火栓顶部进水口或顶部出水口应正对井口,便于操作。顶部进水口或顶部出水口与消防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得大于400mm, 井内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并应做好防水措施;
3 地下式室外消火栓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志;
4
当室外消火栓安装部位火灾时存在可能落物危险时,上方应设有防坠落物撞击的措施。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但不应小于10个。
检查方法:核实设计图、核对产品的性能检验报告、观察检查。
12.3.8
市政消防水鹤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消防水鹤的选型、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市政消防水鹤的安装空间应满足使用要求,并不妨碍市政道路和人行道的畅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实设计图、核对产品的性能检验报告、观察检查。
12.3.9 室内消火栓及消防软管卷盘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及消防软管卷盘的选型、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同一建筑物内设置的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栓口、水枪和水带及配件;
3 试验用消火栓栓口处应设置压力表;
4 当室内消火栓由非自动消防给水系统供水时,消火栓处应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按钮保护装置,与按钮相连接的信号线应采用金属套管保护;
5 当消火栓设置减压装置时,应检查减压装置符合设计要求;
6 室内消火栓及消防软管卷盘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固定标志,当室内消火栓因美观要求需要隐蔽安装时,应有明显的标志,并应便于开启使用。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但不应小于10个。
检验方法:核实设计图、核对产品的性能检验报告、观察检查。
12.3.10 消火栓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2 如设计未要求,栓口中心距地面应为0.7m~1.1m,但每栋建筑物应一致,允许偏差+20mm;
3 阀门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使用,阀门的中心距箱侧面为140mm,
距箱后内表面为100mm, 允许偏差+5mm;
4 室内消火栓箱的安装应平正、牢固,暗装的消火栓箱不能破坏隔墙的耐火等级;
5
消火栓箱体安装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3mm;
6
消火栓箱门的开启不应小于120度;
7
安装消火栓水龙带,水龙带与水枪和快速接头绑扎好后,应根据箱内构造将水龙带放置。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但不应小于10个。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2.3.11 管道宜采用螺纹、法兰或焊接等方式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螺纹连接时,热浸镀锌钢管的管件宜采用《锻铸铁螺纹管件》GB3287~3289,热浸镀锌无缝钢管的管件宜采用《锻钢制螺纹管件》GB/T14626;
2 螺纹连接时螺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55º圆锥管螺纹》GB7306的有关规定,宜采用密封胶带作为螺纹接口的密封,密封带应在阳螺纹上施加;
3 法兰连接时法兰的密封面形式和压力等级应与消防给水系统技术要求相符合;法兰类型根据连接形式宜采用平焊法兰、对焊法兰和螺纹法兰等,法兰选择必须符合《钢制管法兰》GB9112~9131,《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T12459,《管法兰用聚四氟乙烯包覆垫片》GB/T13404标准;
4 热浸镀锌钢管采用法兰连接时应选用螺纹法兰。系统管道采用内壁不防腐管道时,可焊接连接。管道焊接应符合《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6;
5 管道采用焊接时,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3的有关规定;
6 管径大于DN50的管道不得使用螺纹活接头,在管道变径处应采用单体异径接头。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但不应小于10个。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2.3.12
沟槽连接件(卡箍)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沟槽式连接件(管接头)和钢管沟槽深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沟槽式管接件》GB5131.11的规定;
2 有振动的场所和埋地管道应采用柔性接头,其它场所宜采用刚性接头,当采用刚性接头时,每隔4~5个刚性接头应设置一个挠性接头;
3 当采用机械三通、四通接头时,其开孔大小和开孔间距不应影响被开孔管道的强度。通常开孔最大直径宜小于被开孔管道直径的1/2;当开孔直径大于被开孔管道直径的1/2时,宜采用卡箍三同、四通管件;
4 开孔间距与开孔大小有关,一般不宜小于2m。沟槽式连接与其它型式的接口连接时应采用转换接头;
5 采用沟槽连接件连接的管道变径时,宜采用沟槽连接件异径接头;在管道弯头处不得采用补芯;当需要采用补芯时,三通上可用一个,四通上不应超过二个;公称直径大于50mm的管道不宜采用活接头;
6 当采用开槽沟槽连接时,管材的壁厚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沟槽式管接件》GB5131.11的规定,当采用滚槽沟槽连接时,管材的壁厚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沟槽式管接件》GB5131.11的规定;
7 沟槽连接件应采用三元乙丙橡胶(EDPM)C型密封胶圈,弹性良好,安装压紧后C型密封胶圈中间应有空隙。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得少于10件。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2.3.13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材、管件以及管道附件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材、管件以及管道附件应采用同一品牌的产品;管道连接宜采用同种牌号级别,压力等级相同的管材、管件以及管道附件。不同牌号的管材以及管道附件之间的连接,应经过试验,判定连接质量能得到保证后,方可连接;
2 连接应电熔连接(电熔承插连接、电熔鞍形连接)及机械连接(锁紧型和非锁紧型承插式连接、法兰连接、钢塑过渡连接);
3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给水管道与金属管道或金属管道附件的连接,应采用法兰或钢塑过渡接头连接,与直径小于等于DN50的镀锌管道(或内衬塑镀锌管)的连接,宜采用锁紧型承插式连接;
4管道各种连接应采用相应的专用连接工具;
5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材、管件与金属管、管道附件的连接,当采用钢制喷塑或球墨铸铁过渡管件时,其过渡管件的压力等级不得低于管材公称压力;
6 在寒冷气候(-5℃以下)或大风环境条件下进行热熔或电熔连接操作时,应采取保护措施,或调整连接机具的工艺参数;
7 管材、管件以及管道附件存放处与施工现场温差较大时,连接前应将聚乙烯管材、管件以及管道附件在施工现场放置一段时间,使其温度接近施工现场温度。
8 管道连接时,管材切割应采用专用割刀或切管工具,切割断面应平整、光滑、无毛刺,且应垂直于管轴线;
9 管道合龙连接的时间宜为常年平均温度,一般在第二天上午的8~10点钟之间为宜。
10 管道连接后,应及时检查接头外观质量。不合格者必须返工。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得少于10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3.14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材、管件电熔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熔连接机具输出电流、电压应稳定,符合电熔连接工艺要求;
2 电熔连接机具与电熔管件应正确连通,连接时,通电加热的电压和加热时间应符合电熔连接机具和电熔管件生产企业的规定;
3 电熔连接冷却期间,不得移动连接件或在连接件上施加任何外力;
4 电熔承插连接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测量管件承口长度,并在管材插入端标出插入长度标记,用专用工具刮除插入段表皮;
用洁净棉布擦净管材、管件连接面上的污物;
将管材插入管件承口内,直至长度标记位置;
通电前,应校直两对应的待连接件,使其在同一轴线上,用整圆工具保持管材插入端的圆度。
5 电熔鞍形连接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熔鞍形连接应采用机械装置固定干管连接部位的管段,使其保持直线度和圆度;
干管连接部位上的污物应使用洁净棉布擦净,并用专用工具刮除干管连接部位表皮;
通电前,应将电熔鞍形连接管件用机械装置固定在干管连接部位;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得少于10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3.15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材、管件法兰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聚乙烯管端法兰盘(背压松套法兰)连接,应先将法兰盘(背压松套法兰)套入待连接的聚乙烯法兰连接件(跟形管端)的端部,再将法兰连接件(跟形管端)平口端与管道按本规程规定的电熔连接的要求进行连接;
2 两法兰盘上螺孔应对中,法兰面相互平行,螺孔与螺栓直径应配套,螺栓长短应一致,螺帽应在同一侧;紧固法兰盘上螺栓时应按对称顺序分次均匀紧固,螺栓拧紧后宜伸出螺帽1~3丝扣;
3 法兰垫片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管法兰、法兰盖及垫片》GB9112~9113的规定,松套法兰表面宜采用喷塑防腐处理;
4法兰盘应采用钢质法兰盘且应经过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得少于10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3.16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道钢塑过渡接头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塑过渡接头的聚乙烯管端与聚乙烯管道连接应符合本规程相应的热熔连接或电熔连接的规定;
2 钢塑过渡接头钢管端与金属管道连接应符合相应的钢管焊接、法兰连接或机械连接的规定;
3 钢塑过渡接头钢管端与钢管焊按时,应采取降温措施,严格防止焊接端温度对钢塑过渡接头的聚乙烯端产生影响;
4 公称外径大于或等于dn110的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与管径大于或等于DN100的金属管连接时,可采用人字形柔性接口配件,配件两端的密封胶圈应分别与聚乙烯管和金属管相配套;
5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和金属管、阀门相连接时,规格尺寸应相互配套。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得少于10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3.17 室外埋地管采用球墨铸铁时,其施工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
12.3.18 室外埋地管采用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施工安装时除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应符合《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的有关规定,室内架空管道不得安装使用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道。
12.3.19 室内架空管道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 室内架空管道的安装不得影响建筑物功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和妨碍通行以及门窗等开启;
2 当设计无要求时,管道的中心线与梁、柱、楼板等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2.3.19的规定。
表12.3.19 管道的中心线与梁、柱、楼板的最小距离
公称直径(mm)
|
50
|
70
|
80
|
100
|
125
|
150
|
200
|
距离(mm)
|
60
|
70
|
80
|
100
|
125
|
150
|
200
|
3 消防给水管穿过地下室外墙、构筑物墙壁以及屋面等有防水要求处时,应设防水套管;
4 消防给水管穿过建筑物承重墙或基础时,应预留洞口,洞口高度应保证管顶上部净空不得小于建筑物的沉降量,一般不小于0.1m。并填充不透水的弹性材料;
5 消防给水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加设套管,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体厚度,或应高出楼面或地面50mm;套管与管道的间隙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管道的接口不得位于套管内。
6 消防给水管如必须穿过伸缩缝及沉降缝时,应采用波纹管和补偿器等技术措施;
7 消防给水管局部可能发生冰冻时,应采取防冻技术措施。
8 通过及敷设在有腐蚀性气体的房间(如酸洗车间、电镀车间、电瓶充电间等)内时,管外壁应刷防腐漆或缠绕防腐材料。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得少于10件。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12.3.20 管道的支(吊)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支架、吊架、防晃(固定)支架的安装应固定牢固,其型式、材质及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计的吊架在管道的每一支撑点处应能承受5倍于充满水的管重,另加114kg的荷载,且管道系统支撑点应支撑整个消防给水系统。
3 管道支架的支撑点宜设在建筑物的结构上,如梁,柱,楼板等,其结构在管道悬吊点应能承受充满水管道重量另加至少114kg的阀门、法兰和接头等附加荷载,充水管道的参考重量见表12.3.20-1。
表12.3.20-1 充水管道的参考重量
公称直径(mm)
|
25
|
32
|
40
|
50
|
70
|
80
|
100
|
125
|
150
|
200
|
保温管道 (kg/m)
|
15
|
18
|
19
|
22
|
27
|
32
|
41
|
54
|
66
|
103
|
不保温管道 (kg/m)
|
5
|
7
|
7
|
9
|
13
|
17
|
22
|
33
|
42
|
73
|
注: ①计算管重量按10kg化整,不足20kg按20kg计算
②表中管重不包括阀门重量
4
支(吊)架的设置间距应不大于表12.3.20-2的要求。
表12.3.20-2 管道支架或吊架的间距
管径(mm)
|
25
|
32
|
40
|
50
|
70
|
80
|
间距(m)
|
3.5
|
4.0
|
4.5
|
5.0
|
6.0
|
6.0
|
管径(mm)
|
100
|
125
|
150
|
200
|
250
|
300
|
间距(m)
|
6.5
|
7.0
|
8.0
|
9.5
|
11.0
|
12.0
|
5 当管道穿梁安装时,穿梁处宜作为一个吊架。
6 下列部位设置(固定)防晃支架:
配水管宜在中点设一个防晃支架,但当管径小于DN50时可不设;
配水干管及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长度超过15m,每15m长度内应至少设1个防晃支架,但当管径不大于DN40可不设;
管径大于DN50的管道拐弯、三通及四通位置处应设1个防晃支架;
防晃支架的强度,应满足管道、配件及管内水的重量再加50%的水平方向推力时不损坏或不产生永久变形。当管道穿梁安装时,管道再用紧固件固定于混凝土结构上,宜可作为1个防晃支架处理。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得少于10件。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12.3.21 每段管道设置防晃支架不应少于1个;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立管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应使管道牢固。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得少于10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3.22 埋地钢管应做防腐处理,防腐层材质和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规定时,可按表12.3.22的规定执行,室外埋地球墨铸铁给水管要求外壁应刷沥青漆防腐。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得少于10件。
检验方法:放水试验、观察或局部解剖检查。
表12.3.22 管道防腐层种类
防腐层层次
|
正常防腐层
|
加强防腐层
|
特加强防腐层
|
(从金属表面起)1
|
冷底子油
|
冷底子油
|
冷底子油
|
2
|
沥青涂层
|
沥青涂层
|
沥青涂层
|
3
|
外包保护层
|
加强包扎层
|
加强保护层
|
|
|
(封闭层)
|
(封闭层)
|
4
|
|
沥青涂层
|
沥青涂层
|
5
|
|
外保护层
|
加强包扎层
|
6
|
|
|
(封闭层)
|
|
|
|
沥青涂层
|
7
|
|
|
外包保护层
|
防腐层厚度不小于(mm)
|
3
|
6
|
9
|
12.3.23 寒冷地区的室外、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均应设置在最低环境温度4℃以上的区域。否则应对管道做防冻措施。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依据长年气象温度数据,观察检查。
12.3.24 地震裂度在8度及8度以上时,管道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震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宜采用沟槽连接件的柔性接头或间隙保护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2 用支架将管道牢固地固定在建筑上;
3 管道应有固定部分和活动部分组成;
4 当系统管道穿越连接地面以上部分建筑物的地震接缝时,无论管径大小,均应设带柔性配件的管道地震保护装置;
5 所有穿越墙、楼板、平台以及基础的管道,包括泄水管,水泵接合器连接管及其它辅助管道的周围应留有间隙;
6 管道周围的间隙,DN25~DN80管径的管道,不应小于25mm,DN100及以上管径的管道,不应小于50mm;间隙内应填充防火柔性材料,如腻子等,以便防止火灾中的烟气传入其它区域;
7 竖向支撑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系统管道应有承受横向和纵向水平载荷的支撑;
竖向支撑应牢固且同心,支撑的所有部件和配件应在同一直线上,以避免不同心载荷作用于配件和紧固件上;
对供水主管,竖向支撑的间距不应大于24m;
立管的顶部应采用四个方向的支撑固定,以防止任何方向的移动;
供水主管上的横向固定支架,其间距不应大于12m。
12.3.25 管道外应刷红色油漆或涂红色环圈标志,并注明管道名称。红色环圈标志,宽度不应小于20mm,间隔不宜大于4m,在一个独立的单元内环圈不宜少于2处。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得少于10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3.26
消防给水系统阀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阀门型号、规格及公称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阀门的设置应便于操作,并作出标志;
2 消防给水系统干管与某种消防给水系统连接处应设置独立阀门,并应保证各系统独立使用。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2.3.27
消防给水系统减压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减压阀的型号、规格、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减压阀安装应在供水管网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3 减压阀水流方向应与供水管网水流方向一致;
4 减压阀前应有过滤器;
5 减压阀前后压力表;
6 减压阀处应有试验用压力排水管道。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实设计图、核对产品的性能检验报告、观察检查。
12.3.28 消防炮、自动喷水喷头、泡沫装置和泡沫喷头等消防给水系统的专用组件的施工安装除执行本规范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281等有关国家规范的规定。
12.3.29
控制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控制柜的基座其水平度误差不大于±2mm,并做防腐处理及防水措施;
2 控制柜与基座采用不小于ф12mm的螺栓固定,每只柜不少于4只螺栓;
3 做控制柜的上下进出线口时,不破坏控制柜的防护等级。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2.4 试压和冲洗
12.4.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试压和冲洗一般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2 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宜用水进行。干式消火栓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应做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
3 系统试压完成后,应及时拆除所有临时盲板及试验用的管道,并应与记录核对无误,且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2的格式填写记录;
4 管网冲洗应在试压合格后分段进行。冲洗顺序应先室外,后室内;先地下,后地上;室内部分的冲洗应按配水干管、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顺序进行;
5 系统试压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埋地管道的位置及管道基础、支墩等经复查应符合设计要求;
试压用的压力表不应少于2只;精度不应低于1.5级,量程应为试验压力值的1.5~2倍;
试压冲洗方案已经批准;
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加以隔离或拆除;加设的临时盲板应具有突出于法兰的边耳,且应做明显标志,并记录临时盲板的数量;
6 系统试压过程中,当出现泄漏时,应停止试压,并应放空管网中的试验介质,消除缺陷后,重新再试;
7 管网冲冼宜用水进行。冲洗前,应对系统的仪表采取保护措施;
8 冲洗前,应对管道防晃支架、支吊架等进行检查,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9 对不能经受冲冼的设备和冲冼后可能存留脏物、杂物的管段,应进行清理;
10 冲洗管道直径大于DN100时,应对其死角和底部进行敲打,但不得损伤管道;
11 管网冲洗合格后,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3的要求填写记录;
12 水压试验和水冲洗宜采用生活用水进行,不得使用海水或含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2.4.2 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等于或小于1.0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并不应低于1.4MPa;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大于1.0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该工作压力加0.4MP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2.4.3 水压强度试验的测试点应设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对管网注水时,应将管网内的空气排净,并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30min后,管网应无泄漏、无变形,且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2.4.4 水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和管网冲洗合格后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稳压24h,应无泄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2.4.5 水压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低于5℃时,水压试验应采取防冻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温度计检查。
12.4.6 消防给水系统的水源干管、进户管和室内埋地管道应在回填前单独或与系统一起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水压严密性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检查水压强度试验和水压严密性试验记录。
12.4.7 气压严密性试验的介质宜采用空气或氮气,试验压力应为0.28MPa,且稳压24h,压力降不应大于0.01MP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2.4.8 管网冲洗的水流流速、流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水流流速、流量;管网冲洗宜分区、分段进行;水平管网冲洗时,其排水管位置应低于配水支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和观察检查。
12.4.9 管网冲洗的水流方向应与灭火时管网的水流方向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2.4.10 管网冲洗应连续进行。当出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与入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基本一致时,冲洗方可结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2.4.11 管网冲洗宜设临时专用排水管道,其排放应畅通和安全。排水管道的截面面积不得小于被冲洗管道截面面积的6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试水检查。
12.4.12 管网的地上管道与地下管道连接前,应在配水干管底部加设堵头后,对地下管道进行冲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2.4.13 管网冲洗结束后,应将管网内的水排除干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2.4.14 干式消火栓系统管网冲洗结束,管网内水排除干净后,必要时可采用压缩空气吹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2.4.15 消防炮、自动喷水、泡沫等消防给水系统的管网冲洗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281等有关国家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