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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大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发表日期:2020/12/11 15:52: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大连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消防车通道是指灭火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在建工地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车通道等。

第四条  市、区县(市)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提供保障支持,依托“智慧城市”建设,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车通道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组织和工作制度,加强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推动解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问题。

第五条  市、区县(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
        第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文化旅游广电等部门应当通过网站、科普教育基地、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平台开展畅通消防车通道的宣传教育,普及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知识,提升全社会共同维护消防车通道安全意识。

        第七条  鼓励群众通过96119举报投诉电话,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第二章 消防车通道的建设与维护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严格执行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防火间距等消防规范的内容。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中项目的现场检查中,如含有消防车通道内容,应当着重审查消防车通道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以保证其使用功能。对老旧住宅小区实施改造时,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地和泊位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二)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临时消防车通道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督。

(三)督促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市场、夜市时应确保消防车通行要求。
        (二)严格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三)依法处理流动商贩、店外经营违规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行为,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拆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章建筑和设施。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停车场时,应确保消防车通行要求,规范车辆停放位置;

(二)对在消防车通道上停放机动车辆的,依法予以处罚或拖离,罚单记录进入车辆违章系统;
        (三)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违法车辆所有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并根据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指导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员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维护管理职责;

(二)对单位、住宅小区的消防车通道开展日常检查;

(三)指导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员会开展消防车通道的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成立消防车通道技术认定专家组,对管理区域内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车通道管理情况开展检查,规范消防车通道标识。依托“智慧消防”工作,应用大数据科技视频智能分析手段,依托消防生命通道智能停车管理系统,推动消防车通道科技化、智能化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与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灭火救援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
        (三)商业步行街口的路障应为自动或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第十五条  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设置。设置消防车通道的标志、标线、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车通道沿途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

(二)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 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三)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救援机构在灭火救援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

第三章 单位和居民住宅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十七条  采用封闭式管理的出入口,应保障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标识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应当及时消除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行为,有条件的可以配备快速移车设备,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事先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九条  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对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居民住宅区道路规划停车位后,预留消防车通行宽度;
       (三)应对夜间停车巡查、检查,住宅区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隐患举报栏或举报箱;
       (五)对违章搭建和违章停放机动车辆等妨碍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有条件的可以配备快速移车设备,紧急情况下配合挪移机动车;
       (六)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事先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业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章 市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二十条  市场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市场经营单位对本市场区域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标识进行设置和维护管理,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或堆放货物;
        (二)严格管理市场区域内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等设置,严禁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违章搭建、人为设置路障等行为;
        (三)负责车辆停放等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车通行宽度;

(四)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巡查及消防安全教育,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一条  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市场区域内规划停车位时应预留消防车通行宽度;
       (二)对市场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严禁经营商户越线摆卖和悬挂有碍疏散的物品,严禁货物、包装箱等堵塞消防车通道;
      (四)及时清理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违章搭建、人为设置路障等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净宽净高符合规范要求,保持市场内消防车通道和出入口畅通。

第五章 在建工地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在建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消防车通道规划、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车通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个;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
       (二)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宜大于40米;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三)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临时救援场地;        

(四)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五)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和临时救援场地;
        (二)履行监管职责,施工单位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堆放材料、占用为作业场地等,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住建、城管、公安、应急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应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建立消防车通道联合执法机制,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建立曝光制度,强化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危害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乡镇、农村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参照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停放,是指车辆停车后驾驶员离开车辆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包括: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设置的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等。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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