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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DB21/T2869-2017 | |||||||||||||||||||||||||||||||||||||||||||||||||||||||||||||||||||||||||||||||||||||||||||||||||||||||||||||||||||||||||||||||||||||||||||||||||||||||||||||||||||||||||||||||||||||||||||||||||||||||||||||||||||||||||||||||||||||||||||||||||||||||||||||||||||||||||||||||||||||||||||||||||||||||||||||||||
发表日期:2020/12/2 8:59:43 | |||||||||||||||||||||||||||||||||||||||||||||||||||||||||||||||||||||||||||||||||||||||||||||||||||||||||||||||||||||||||||||||||||||||||||||||||||||||||||||||||||||||||||||||||||||||||||||||||||||||||||||||||||||||||||||||||||||||||||||||||||||||||||||||||||||||||||||||||||||||||||||||||||||||||||||||||
前 言 本标准以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为编写原则。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消防局、大连市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伟明、王余胜、宋一兵、马瑛、刘庆恩、严晓光、马燕、张树学、桓晓东、王粟、武伟、刘宏、李苗、李丹丹、方志勇、王仲镰、曹东鸣、苗迦熙、李明罡、崔鸿翔。 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项目、要求、方法及检测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已施工完毕经调试合格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已投入使用的等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判定。已通过消防验收且建筑消防设施未做实质性变动的消防设施的检测,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可参考本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单位建议制定改造计划,进行整改,按本规范实施。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 GB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10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A类项(关键项)type A(the key level) 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直接关系到消防系统运行功能存在的致命缺陷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 3.2 B类项(主要项)type B(the main level) 是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对消防系统的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可能间接影响消防系统运行功能的可靠性的项目。 3.3 C类项(一般项)type C(the general level) 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宜”、“不宜”、“可”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指对消防系统工程质量一般影响的项目。 3.4 消防设施 fire facilities in building 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 3.5 单项 individual system of fire facilities in building 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的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等。 3.6 子项 subassembly of fire facilities in building 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火灾探测器、防火门等。 3.7 检测项 one of all the requirements of subassembly of fire protection system 影响子项符合性判定的、属于子项若干技术要求中的某一具体指标、要求。如火灾探测器(子项)的报警功能(检测项)、保护面积(检测项)、安装质量(检测项)等。 3.8 综合判定 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依据资料审查和各单项检查结果做出的检测结论。 4 检测流程 4.1 受理委托 4.1.1 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调试、自检合格能够正常运行后,方可向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出检测申请。 4.1.2 检验前,申请检测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 检测申请; b) 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 c)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以及相关隐蔽工程施工和验收资料; d)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进行年度检测的建设单位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上一年度的检测报告; e) 系统调试报告(含系统联动控制逻辑程序及程序变更记录); f)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及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出厂产品合格证。 4.2 检测准备 4.2.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前应确定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安排不少于2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或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实施检测。 4.2.2 检测项目负责人应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确认资料齐全;组织编制检测方案,明确记录方法,并报技术负责人批准。 4.2.3 检测人员应检查仪器设备状态和建设工程现场环境条件,并做好记录。 4.3 检测实施 4.3.1 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4.3.2 检测人员进入建设工程现场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权中止检测: a) 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 b) 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c) 其他现场环境不适合检测的情况。 4.3.3 检测人员现场检测时,应核对检测合同和检测对象的一致性、全面性。 4.3.4 检测人员应根据相关以及依照相关编制的检测方案实施检测,并如实填写原始记录。 4.4 检测原始记录 检测原始记录应有固定格式,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追溯,做到数据准确、字迹清晰、信息完整。 4.5 检测报告 4.5.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设有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并出具完整的检测报告,有明确的检测结论。 4.5.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须加盖检测单位公章或检测专用章以及骑缝章。 4.6 检测档案 4.6.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完毕后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查。应制定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检测资料档案室,做好检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分类编目等工作。 4.6.2 检测档案应有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包括申报资料、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档案保管期限为20年,保管期限到期的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销毁,并登记、造册。 5 判定规则 5.1 一般原则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检测项判定、子项判定、单项判定、综合判定的顺序进行。 5.2 检测项判定 5.2.1 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判定为合格。 5.2.2 消防产品检测项按相关规定比例进行抽查,经现场判定不合格的,该检测项判定为不合格。 5.3 子项判定 5.3.1 子项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判定为合格。 5.3.2 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判定为合格。 5.3.3 子项名称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判定为合格。 5.3.4 消防产品经现场判定不合格的,该子项判定为不合格。 5.3.5 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建设,造成子项内容缺少或与设计文件严重不符的,判定为不合格。 5.3.6 子项中所适用A类项目每一个项目完好率100%合格,才可判定子项合格。 5.3.7 子项中所适用B类项目每一个项目完好率90%合格,才可判定子项合格,但项目存在的问题作为B类存在。 5.3.8 子项中所适用C类项目每一个项目完好率70%合格,才可判定子项合格,但项目存在的问题作为C类存在。 5.4 单项判定 5.4.1 消防供配电设施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 = 0,且B ≤ 4,且C ≤ 8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 = 0,且B ≤ 2,且B+C ≤ 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4.3 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 = 0,且B ≤ 2,且B+C ≤ 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4.4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 = 0,且B ≤ 2,且B+C ≤ 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4.5 消防炮 单项检测启动功能与喷射功能全部内容检测合格,判定为系统检测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4.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 = 0,且B ≤ 2,且B+C ≤ 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4.7 细水雾灭火系统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 = 0,且B ≤ 2,且B+C ≤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4.8 泡沫灭火系统 单项检测全部内容检测合格,判定为系统检测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4.9 气体灭火系统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全部检测子项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4.10 干粉灭火系统 单项检测全部内容检测合格,判定为系统检测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4.11 灭火器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 = 0,且B ≤ 1,且B+C ≤ 4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4.12 防排烟系统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 = 0,且B ≤ 2,且B+C ≤ 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4.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 = 0,且B ≤ 2,且B+C ≤ 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4.14 防火分隔设施(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 = 0,且B ≤ 4,且C ≤ 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4.15 消防电梯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 = 0,且B+C ≤ 检查项的5%为合格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4.16 消防专用电话 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 = 0,且B ≤ 2,且B+C ≤ 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5 综合判定 5.5.1 消防检测的综合判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5.5.2 当所有单项合格才可综合判定为合格。 5.5.3 有任一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的应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6 检测项目、要求及方法 6.1 消防供配电设施 6.1.1 供电设施 a) 技术要求:按照GB 50016的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相关要求,查验消防负荷等级、供电形式,应为正式供电,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供电合同及设计文件,现场核查供电负荷及消防设备配电设置,进行主备电切换试验,确认供电负荷等级符合设计要求。 6.1.2 消防专用供电回路 a) 技术要求: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1.3 消防配电设备 6.1.3.1 消防配电设备标志 a) 技术要求:消防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现场检查消防配电设备的配电箱(柜),是否设有明显标志,观察本防火分区消防用电设备是否断电,是否切断其他防火分区及其他无关设备电源。 6.1.3.2 消防配电线路防护 a) 技术要求: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暗敷时应穿阻燃硬质塑料管或金属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层厚度应符合防火涂料标准要求,线路保护应完整密实;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b) 重要程度:A c) 检验方法:查看消防设备供、配电的线路保护的管、槽材料,检查其防火检测报告;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检查产品检测报告;用超声波检测仪测试暗敷配电线路的结构保护层厚度,直观检查线路保护完整性。 6.1.4 消防用电设备 a)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及消防电梯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且能正常切换。设有主、备电自动切换装置的消防设备配电箱,当主电源发生故障时,备用电源应能自动投入,且设备运行正常。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看各消防用电设备最末级配电箱内是否设置主备电自动切换装置。模拟主电源断电,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等消防用电设备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查看备用消防电源的自动投入及指示灯的显示情况;恢复主电,查看自投自复式装置的备电是否断开正常,各仪表、指示灯显示是否正常,对自投非自复式装置,切断备电,查看是否恢复主电工作。 6.1.5 消防备用电源 6.1.5.1 柴油发电机 6.1.5.1.1 外观 a) 技术要求:仪表、指示灯及开关按钮等应完好,显示应正常。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观察发电设备仪表、指示灯及开关按钮是否完好,显示是否正常。 6.1.5.1.2 功能试验 a) 技术要求:发电设备的规格、型号、功率应符合设计要求;自动启动并达到额定转速并发电的时间不应大于30s,发电机运行及输出功率、电压、频率的显示均应正常。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看备用发电机或其他备用电源的铭牌,核对设计文件。现场手动启动发电机;自动方式启动发电机并用秒表计时至正常供电输出;核对仪表的显示及数据、并观察机组的运行状况,并与发电机铭牌参数进行核对。 6.1.5.2 其他备用电源 a) 技术要求:应急电源装置(EPS)其供电时间和容量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看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检测报告,核对与设计要求是否一致。 6.1.6 产品检验 a) 技术要求:消防产品符合市场准入要求,现场消防产品与市场准入资料相符。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看消防产品检测报告,核对现场产品的一致性,并进行关键性能测试。 6.1.7 抽样规则 6.1.7.1 抽样比例、数量 a) 供电负荷等级、供电电源、配电箱(柜)备用电源、柴油发电机、储油箱等应按全部进行检验。 b) 配电线路敷设应每个防火分区抽查1 处,但不少于10处,少于10处全数检查。 c) 主、备电源自动切换试验应进行1-2次。 d) 应急电源 1) 实际安装数量在 5 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 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检 5 台; 3)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 10 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 50%的比例抽检、但抽检总数不应少于 5 台。 e) 其他项目按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6.1.7.2 抽样方法 按上述规定抽样时,应在系统中分区、分楼层随机抽样。 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2.1 供电 a) 技术要求: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2.2 系统布线 6.2.2.1 导线选择 a) 技术要求: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300V/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450V/7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的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3) 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b) 重要程度:1)-2) B,3) C c) 检测方法:查看电线电缆标识及电线电缆产品检验报告,检查探测器传输线路导线的颜色及接线端子是否有标号,核对现场检查。 6.2.2.2 铜芯绝缘导线和线铜芯电缆线芯最小截面积 a) 技术要求: 应符合设计要求,其中传输线路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1.00mm2;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0.75mm2,多芯电缆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0.50mm2。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电线电缆标识及产品检验报告,用卡尺测量。 6.2.2.3 导线保护 a) 技术要求: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器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软管保护,其长度不应大于2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用钢卷尺测量接线盒到各消防设备导线金属软管保护时的长度。 6.2.2.4 不同类别的线缆的布线要求 a) 技术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缆不应穿在同一根保护管中,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 6.2.2.5 布线防火保护 a) 技术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B1级以上(含本数)的刚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当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式线槽保护(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看消防设备供、配电的线路保护的管、槽材料,检查其防火检测报告;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检查产品检测报告;尺量线路暗敷保护层厚度。 6.2.2.6 导线颜色 a) 技术要求: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接线端口应有标号。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2.2.7 套管、线槽加固 6.2.2.7.1 锁母、护口 a) 技术要求:导线套管装入接线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 6.2.2.7.2 卡具、支撑物 a) 技术要求: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 6.2.2.7.3 吊点、支点 d) 技术要求:线槽缚设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设置吊点或支点,一般应在下列部位设置: 1) 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距接线盒0.2m处; 3) 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4) 直线段不大于3m处。 a) 重要程度:C b)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用钢卷尺测量。 6.2.2.8 防尘防潮措施 a) 技术要求: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 6.2.2.9 接线盒设置 a) 技术要求:管子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 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 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 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 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b) 重要程度:C c) 检验方法: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用钢卷尺测量。 6.2.2.10 电缆竖井 a) 技术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两种电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2.2.11 电缆井、管道井防火封堵 a) 技术要求: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 6.2.2.12 系统接地 a) 技术要求: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且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4平方毫米,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系统每回路导线的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兆欧。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现场测试接地电阻。 6.2.3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6.2.3.1 系统设置要求 6.2.3.1.1 系统形式选择 a) 技术要求:系统形式选择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组成部件齐全,报警区域划分合理,探测区域划分合理。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现场选型与设计要求核对,确认系统形式选择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6.2.3.1.2 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 a) 技术要求: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不应跨越避难层。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的设备总数及回路数,现场核对。 6.2.3.1.3 短路隔离器 a) 技术要求: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编码图、CRP、图纸现场核对。 6.2.4 火灾报警控制器 6.2.4.1 设置及选型 a) 技术要求 1)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房间和场所;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设置在无人员值班的场所; 2) 本区域内无需手动控制的消防联动设备; 3) 本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均有显示,且能接收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并自启动相应的消防设备。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看报警控制器设置位置并进行测试是否满足以上要求。 6.2.4.2 外观及标志 a) 技术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外观应整洁完好,产品认证标志清晰。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看报警控制器外观及标志。 6.2.4.3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6.2.4.3.1 安装质量 a) 技术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看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牢固度。 6.2.4.3.2 设备面盘布置 a) 技术要求: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测量安装距离。 6.2.4.3.3 主显示屏安装高度、正面操作距离及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距离 a) 技术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m-1.8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测量操作距离及高度。 6.2.4.4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 a) 技术要求:配线应整齐,固定牢靠;导线编号文字应清晰﹑不褪色;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导线应扎成束。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2.4.5 接地线 a) 技术要求: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且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4mm2,接地电阻值共用时不应大于1欧,专用时不应大于4欧。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卡尺、仪器测量。 6.2.4.6 自检功能 a) 技术要求:自检功能应正常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触发自检键,观察控制器面板上所有的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是否正常,同时查看其受控设备是否动作。 6.2.4.7 火灾报警及显示功能 a) 技术要求: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火灾报警声信号手动消除后,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结合探测器报警功能测试,查看报警控制器显示的报警部位、类型是否与现场一致情况,然后手动消音后,再次模拟一个火灾报警信号,查看报警主机显示情况。报警及显示功能。 6.2.4.8 故障报警功能 a) 技术要求:当控制器内部、控制器与其连接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并应能显示故障部位和类型。声故障信号能手动消除。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现场模拟一个故障报警信号(如拆除一只火灾探测器),用秒表测量报警控制器收到故障报警信号的时间,控制器应能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核实故障部位、类型是否与现场一致。 6.2.4.9 火灾优先功能 a) 技术要求:当火灾和故障同时发生时,火灾报警信号应优先输入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使火灾报警信号和故障信号同时发生,观察并记录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声、光报警情况。 6.2.4.10 消音、复位、屏蔽功能 a) 技术要求:控制器处于报警状态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复位。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当报警控制器处于报警状态时,启动消音键,应能消除声报警信号;启动复位键,系统应能恢复正常状态。对照设计图纸查看屏蔽点,查明屏蔽原因。 6.2.4.11 主电源 a) 技术要求: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2.4.12 主电源连接 a) 技术要求:主电源严禁使用电源插头连接。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2.4.13 主、备电源自动转换 a) 技术要求: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切断主电源,查看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恢复主电源,查看主、备电源工作状态。 6.2.4.14 最大负载稳定性 a) 技术要求:当任一总线回路上有不小于10只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火灾报警控制器仍能正常工作。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10 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查控制器的负载功能;在备电工作状态下,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10 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查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6.2.4.15 控制器音响器件的声压级 a) 技术要求: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火灾报警控制器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115dB。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模拟火灾报警信号,距离音响器件中心的1m处,使用声级计A计权测量控制器的报警音响值。 6.2.4.16 监管、显示、打印功能 a) 技术要求:控制器应具有监管、信息显示、打印功能。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打印。 6.2.5 火灾探测器 6.2.5.1 一般规定 6.2.5.1.1 外观及标志 a) 技术要求:火灾探测器外观应整洁完好,产品标志、质量检验标志、认证标志清晰齐全,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探测器外观、检查各标志。 6.2.5.1.2 安装质量 a) 技术要求:安装应牢固,不得有明显松动、晃动、位移。探测器的底座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应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探测器底座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刻度尺测量、橡胶锤锤动测试。 6.2.5.2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 6.2.5.2.1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6.2.5.2.1.1 周围环境 a) 技术要求:探测器选型符合环境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看环境,对照设计文件。 6.2.5.2.1.2 至墙壁、梁边距离 a) 技术要求: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等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尺量检查。 6.2.5.2.1.3 至空调送风口距离 a) 技术要求: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尺量检查。 6.2.5.2.1.4 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距离 a) 技术要求: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尺量检查。 6.2.5.2.1.5 格栅吊顶场所 a) 探测器的设置位置与格栅吊顶的镂空率相一致。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检查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2.5.2.1.6 有梁顶棚上的设置 a) 技术要求: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感温)探测器时,应符合规定,满足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尺量检查 6.2.5.2.1.7 倾斜安装时的倾斜角 a) 技术要求: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必要时用水平度测量仪测量。 6.2.5.2.1.8 内走道设置 a) 技术要求: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1/2。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激光测距仪、尺量检查。 6.2.5.2.1.9 火灾探测器保护面积及保护半径 a) 技术要求: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要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 6.2.5.2.1.10 确认灯位置 a) 技术要求: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报警确认灯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尺量检查,核对图纸,观察探测器报警确认灯朝向,观察探测器确认灯监视和报警状态是否有明显区别。 6.2.5.2.2 报警、故障功能 a) 技术要求:探测器应具有火灾报警及故障报警功能。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检查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且其编码及中文注释正确。拆除探头或导线,测试报故障功能。 6.2.5.3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6.2.5.3.1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6.2.5.3.1.1 光束轴线至顶棚、地面距离 a) 技术要求: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1.0m;距地面高度不宜超过20m。 b) 重要程度:C 6.2.5.3.1.2 相邻两组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水平距离 a) 技术要求: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 b) 重要程度:C 6.2.5.3.1.3 探测器至侧墙距离 a) 技术要求: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 b) 重要程度:C 6.2.5.3.1.4 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距离 a) 技术要求: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b) 重要程度:C 6.2.5.3.1.5 发射器和接收器的安装 a) 技术要求: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应安装牢固,防止位移;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 b) 重要程度:C c) 检验方法(6.2.5.3.1.1-6.2.5.3.1.5):直观检查,用钢卷尺测量。 6.2.5.3.1.6 确认灯位置 a) 技术要求: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报警确认灯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尺量检查,核对图纸,观察探测器报警确认灯朝向,观察探测器确认灯监视和报警状态是否有明显区别。 6.2.5.3.2 报警及故障报警功能 a) 技术要求:当对射光束的减光值达到1.0dB~10dB时,应在30s内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用减光率为0.9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并尽量靠近接收器的光路上,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用减光值10dB减光片遮挡光路,应在30s内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用减光率为11.5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故障信号或火灾报警信号。 6.2.5.4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6.2.5.4.1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的安装 a) 技术要求: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支架或变压器等设备上设置时,宜采用接触式设置。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相邻两个空气管线型差温探测器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空气管线型差温探测器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m~1.5m。 b) 重要程度:C c)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卷尺测量。 6.2.5.4.2 火警功能、故障功能 a) 技术要求:应具有火灾报警及故障报警功能。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 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检查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且其编码及中文注释正确。故障测试。 6.2.5.5 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6.2.5.5.1 安装位置 a) 技术要求:应保证其视场角覆盖探测区域,与保护目标之间不应有遮挡物,避免光源直接照射在探测器的探测窗口。探测器安装在室外时应有防尘、防雨措施。 b) 重要程度:C c)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2.5.5.2 设置 a) 技术要求:单波段的火焰探测器不应设置在平时有阳光、白炽灯等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的场所。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2.5.5.3 保护范围 a) 技术要求: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 6.2.5.5.4 探测器报警功能 a) 技术要求:应在试验光源作用下,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能发出报警信号。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使用火焰探测器功能试验器或模拟火灾进行测试。观察探测器响应时间在30s内是否发出火警信号,其确认灯是否启动,火灾报警控制器是否有火警信号显示。 6.2.5.5.5 探测器复位功能 a) 技术要求:撤消光源后,查看探测器的复位功能应具有复位功能。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模拟测试。 6.2.5.6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6.2.5.6.1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6.2.5.6.1.1 非高灵敏度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 a) 技术要求:不应超过16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 6.2.5.6.1.2 探测区域 a) 技术要求:同一根采样管探测区域不应垮越防火分区。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 6.2.5.6.1.3 保护半径 a) 技术要求: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的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 6.2.5.6.1.4 采样管(含支管)的长度 a) 技术要求:一个探测单元的采样管总长不宜超过200m,单管长度不宜超过100m,当采样管道采用毛细管布置方式时,毛细管长度不宜超过4m。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按规范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尺量检查。 6.2.5.6.1.5 吸气管路和采样孔应有明显的火灾探测器标识。 a) 技术要求:应有明显的火灾探测器标识。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2.5.6.2 管路采样吸气式感烟探测器报警及故障报警功能 a) 技术要求:火灾探测器报警及故障报警功能应正常。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在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使用感烟探测器试验器加入试验烟,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2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根据产品说明书,改变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处于故障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6.2.5.6.3 火灾报警响应时间 a) 技术要求:火灾报警响应时间不应大于120s。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秒表测量。 6.2.6 手动报警按钮 6.2.6.1 设置部位及数量 a) 技术要求: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宜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 6.2.6.2 外观及标志 a) 技术要求:应整洁完好,应有明显产品认证标志。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2.6.3 安装 a) 技术要求: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且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松动;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m~1.5m,并有明显标志。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手试,并用钢卷尺测量。 6.2.6.4 安装距离 a) 技术要求: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并用钢卷尺测量。 6.2.6.5 报警功能 a) 技术要求:使报警按钮动作,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同时报警按钮的确认灯应有可见指示,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并显示其报警按钮部位。直到启动部件被手动复位,报警按钮方可恢复原状态。 b) 重要程度:A c) 检验方法:对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施加适当的推力使报警按钮动作,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信息情况;对不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采用模拟动作的方法使报警按钮动作(当有备用启动零件时,可抽样进行动作试验),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信息情况。 6.2.6.6 报警部位 a) 技术要求:报警部位应正确。 b) 重要程度:A c) 检验方法:查看竣工图及消防控制设备显示的地址编码是否一致。 6.2.7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 6.2.7.1 设置 a) 技术要求:火灾显示盘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 6.2.7.2 外观及标志 a) 技术要求:火灾显示盘外观应无缺陷。在显示盘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志,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手试。 6.2.7.3 安装 a) 技术要求:壁挂安装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m~1.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距离应≥0.5m。 b) 检测方法:用钢卷尺测量。 6.2.7.4 基本功能 6.2.7.4.1 火灾报警显示功能 a) 技术要求:应在接收与其连接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后3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显示火灾发生部位。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触发火警信号,使用秒表测量火灾显示盘能否在3s内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及其部位。 6.2.7.4.2 消音复位功能 a) 技术要求:火灾显示盘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光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器复位之前不能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并有消音指示。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在火灾显示盘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首先撤销输入的火灾报警信号,然后手动复位火灾显示盘,观察并记录火灾显示盘动作情况。 6.2.7.4.3 故障报警功能 a) 技术要求:对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火灾显示盘,在发生相关的故障时火灾显示盘应在100s内发出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火灾显示盘,使其处于故障状态,然后依次操作手动消音和复位机构,观察并记录火灾显示盘声、光情况及故障类型指示情况。 6.2.7.4.4 电源转换功能 a) 技术要求:对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火灾显示盘应具有电源转换功能。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备电源的转换应不使火灾显示盘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火灾显示盘,将主电源断电,然后恢复正常,观察并记录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情况及电源指示灯变化情况。 6.2.8 消防联动控制器 6.2.8.1 设置 a) 技术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资料,直观检查观察。 6.2.8.2 外观标识 a) 技术要求: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外观应无缺陷。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2.8.3 安装 a) 技术要求: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主显示屏安装高度安装在墙上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1.8m,正面操作距离应≥1.2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距离应≥0.5m;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设备单列布置) 应≥1.5m;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设备双列布置) 应≥2.0m;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宜≥1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2.8.4 基本功能 6.2.8.4.1 火灾报警及显示功能 a) 技术要求: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3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火灾报警声信号手动消除后,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结合探测器报警功能测试,查看报警控制器显示的报警部位、类型是否与现场一致情况,然后手动消音后,再次模拟一个火灾报警信号,查看报警主机显示情况。报警及显示功能。 6.2.8.4.2 故障报警功能 a) 技术要求:当控制器内部、控制器与其连接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并应能显示故障部位和类型。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现场模拟一个故障报警信号(如拆除一只火灾探测器),用秒表测量报警控制器收到故障报警信号的时间,控制器应能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核实故障部位、类型是否与现场一致。 6.2.8.4.3 火警优先功能 a) 技术要求:当火灾和故障同时发生时,火灾报警信号应优先输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使火灾报警信号和故障信号同时发生,观察并记录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声、光报警情况。 6.2.8.4.4 消音、复位、屏蔽功能 a) 技术要求: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复位。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当报警控制器处于报警状态时,启动消音键,应能消除声报警信号;启动复位键,系统应能恢复正常状态。 6.2.8.4.5 主电源 a) 技术要求: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测试主备电切换。 6.2.8.4.6 主电源连接 a) 技术要求:主电源严禁使用电源插头连接。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2.8.5 显示及控制功能 6.2.8.5.1 显示设备故障部位 技术要求: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显示消防设备动作、故障部位和工作状态。 6.2.8.5.2 显示电源工作状态 技术要求: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显示系统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 6.2.8.5.3 控制电源 技术要求:输出切断火灾发生区域的正常供电电源、接通消防电源的控制信号。 6.2.8.5.4 控制室内消火栓系统 技术要求:输出能控制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泵的启动和停止的控制信号,接收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 6.2.8.5.5 控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技术要求:输出能控制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系统的启动和停止的控制信号,接收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以及其他有关信号阀的状态。 6.2.8.5.6 控制气体灭火系统 技术要求:能在管网气体灭火系统的报警、喷洒各阶段发出相应的声、光警报信号,声信号能手动消除,并显示其状态;在延时阶段应能输出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通风系统,关闭有关部位的防火阀的控制信号,接收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 6.2.8.5.7 控制泡沫灭火系统 技术要求:输出能控制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泵和消防水泵的启动和停止的控制信号,接收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 6.2.8.5.8 控制干粉灭火系统 技术要求:输出能控制干粉灭火系统的启动和停止的控制信号,接收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 6.2.8.5.9 控制防火卷帘系统 技术要求:输出能控制防火卷帘门的半降、全降的控制信号,接收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 6.2.8.5.10 控制防火门系统 技术要求:输出能控制平开防火门关闭的控制信号,接收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 6.2.8.5.11 控制空调通风系统 技术要求:输出能停止有关部位的空调通风、关闭电动防火阀的控制信号,接收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 6.2.8.5.12 控制防烟排烟系统 技术要求:输出能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排烟风机和排烟阀、排烟窗、挡烟垂壁等的控制信号,接收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 6.2.8.5.13 控制电梯 技术要求:输出能控制常用电梯使其自动降至首层或转换层的控制信号,接收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 6.2.8.5.14 启动火灾应急广播 技术要求:输出能使受其控制的火灾应急广播投入工作的控制信号。 6.2.8.5.15 启动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技术要求:输出能使受其控制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投入工作的控制信号。 6.2.8.5.16 启动火灾警报装置 a) 技术要求:输出能使受其控制的警报装置投入工作的控制信号。 b) 重要程度:6.2.8.5.1-16 A c) 检测方法:6.2.8.5.1-16 试验检查。 6.2.8.6 手动或自动操作方式 a) 技术要求:消防联动控制设备能以手动或自动两种方式完成6.2.8.5条所规定的各项功能,能指示手动或自动操作方式的工作状态。在自动方式操作过程中,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处于手动操作方式时,如要进行操作,必须用密码或钥匙才能进行操作。 b) 项目类别:A c) 检测方法:在自动有效时,人为产生火灾报警信号,使相关联动设备工作,将手动置为有效,检查手动能否动作,是否不受自动信号的影响。 6.2.8.7 单路受控设备的手动控制 a) 技术要求: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具有对单路受控设备的手动控制的功能。 b)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有对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其他项目的直接手动控制开关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c) 项目类别:A d) 检测方法:现场检查核对,是否将设备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能直接手动控制设备启动、停止。 6.2.8.8 显示与记录功能 a) 技术要求: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具有显示或记录火灾报警和受控设备动作时间的功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时间时,还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 b) 项目类别:A c) 检测方法:将控制器置于自动状态,触发火警信号,观察控制器能否记录时间。 6.2.8.9 自检功能 技术要求: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对本机及其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进行功能检查。 6.2.8.10 隔离(屏蔽)功能 a) 技术要求:具有可隔离所控制设备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隔离操作完成2s内,应有隔离指示并能查看和显示被隔离的部位,当恢复被隔离的设备时,在恢复隔离操作20s内应能使被恢复的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6.2.8.11 总线隔离器设置 a) 技术要求: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采用总线控制方式时,应设有总线隔离器。当隔离器动作时,被隔离保护的输入/输出模块不应超过32个。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2.8.12 最大负载稳定性 a) 技术要求: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所连接的输入/输出模块的数量不超过50个时,所有模块均处于动作状态,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所连接的输入/输出模块的数量超过50个时,20%的模块(但不少于50个)处于动作状态时,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仍能正常工作。备用电源也应进行最大负载稳定性测试。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操作、直观检查,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最大负载功能。 6.2.8.13 主、备电源转换 a) 技术要求: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切断主电源,查看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恢复主电源,查看主、备电源工作状态。 6.2.9 气体灭火控制器 6.2.9.1 气体灭火控制器基本要求 a) 技术要求 1)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气体灭火控制器安装应符合安装要求; 3) 气体灭火控制器音响器件报警声压级应符合规范要求; 4)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并有控制状态指示;在自动状态下,手动插入操作优先; 5)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基本功能除应符合相关第6.2.8.4条的要求外,还应能接收来自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信号。 b) 项目类别:A c) 检测方法:试验检查。 6.2.9.2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控制和显示功能 d) 技术要求 1) 当接收到启动控制信号后,应能依据设计文件按预设逻辑完成对设备的控制; 2) 应能分别启动和停止保护区域内声光警报器; 3)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有延时启动功能,延时期间,应能手动停止后续动作,且延时时间应在0~30s内可调; 4) 应能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启动控制信号、延时信号、启动喷洒控制信号、气体喷洒信号、故障信号、选择阀和瓶头阀的动作信息; 5) 应能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系统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发送设置在保护区域的手动/自动转换装置的手动和自动工作状态。 a) 项目类别:1)~3) A;4)~5) B b) 检测方法:试验检查。 6.2.10 防火门监控器 6.2.10.1 防火门监控器 a) 技术要求: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2.10.2 外观及安装 a) 技术要求: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件应无松动,应有清晰、耐久的产品标志,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2.10.3 电动开门器的手动控制按钮 a) 技术要求:应设置在防火门内侧墙面上,距门不宜超过0.5m,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0.9~1.3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看手动控制按钮设置位置,测量安装距离。 6.2.10.4 功能 a) 技术要求 1) 防火门监控器应能直接或接收联动控制器信号,控制防火门的关闭,并接收其动作反馈信号; 2) 应能接收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 b) 项目类别:B类 c) 检测方法:分别在防火门监控器及联动控制器手动关闭防火门,查看其开启、关闭效果及反馈信号。 6.2.11 图形显示装置 6.2.11.1 设置 a) 技术要求:图形显示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消防设备之间,应采用专用线路连接。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查看线路连接方式。 6.2.11.2 外观、标志及安装质量 a) 技术要求: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件应无松动,标志应齐全、清晰;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2.11.3 状态显示功能 a) 技术要求:应能完整显示系统区域覆盖模拟图和各层平面图,并应明确标示出报警区域、疏散路线、主要部位, 显示各消防设备(设施)的名称和物理位置和状态信息。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操作、直观检查。 6.2.11.4 火灾报警和联动状态显示功能 a) 技术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信号时,显示装置应在3s内接收,并准确显示相应信号的物理位置,且能优先显示火灾报警信号相对应的界面。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操作、直观检查。 6.2.11.5 故障状态显示功能 a) 技术要求:显示故障或联动平面,输入火灾报警信号,显示装置应能立即转入火灾报警平面的显示,并在故障信号输入100s内显示故障状态信息。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分别与控制器及其他消防设备(设施)之间的通讯线路断路、短路,用秒表测量并观察。 6.2.11.6 火灾报警平面优先显示功能 a) 技术要求:故障或联动显示状态时,输入火灾报警信号,显示装置应能立即转入火灾报警平面的显示。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操作、直观检查。 6.2.11.7 通信故障报警功能 a) 技术要求:与控制器及其他消防设备之间不能正常通信时,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与控制器及其他消防设备(设施)之间的通讯线路短路,用秒表测量并观察。 6.2.11.8 查询功能 a) 技术要求:多报警平面显示状态下,各报警平面应能自动和手动查询,并应有总数显示,且应能手动插入使其立即显示首次火警相应的报警平面图。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操作、直观检查。 6.2.11.9 信息记录功能 a) 技术要求:应具有信息记录功能。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操作、直观检查。 6.2.11.10 信息传输功能 a) 技术要求:在接收到系统的火灾报警信号后10s内将报警信号传送给监控中心;应能接收监控中心的查询指令并将相应信息传送到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未安装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图形显示装置还应符合火灾报警传输设备、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基本功能的要求。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操作、直观检查。 6.2.12 消防应急广播 6.2.12.1 扬声器 6.2.12.1.1 设置 a) 技术要求: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5m。走道末端距最近的扬声器距离应不大于12.5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用钢卷尺、激光测距仪测量。 6.2.12.1.2 安装 a) 技术要求:应牢固可靠,表面不应有破损,壁挂扬声器的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看扬声器外观及安装质量,测量扬声器的安装高度。 6.2.12.1.3 音质 a) 技术要求:音质应清晰。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播音,检查音响效果。 6.2.12.1.4 功率 a) 技术要求:每个扬声器的功率不得小于3W。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W。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看设备铭牌或产品说明书。 6.2.12.1.5 扬声器播放声压级 a) 技术要求: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测量周围的背景噪音的声压级,然后启动消防广播,在最不利点处,用声级计测量报警音响声压级。 6.2.12.2 扩音机 a) 技术要求:应能用话筒播音,仪表、指示灯显示正常,开关和控制按钮动作灵活,监听功能正常,满足消防广播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用话筒对所选区域播音,检查监听、音响效果。 6.2.12.3 消防应急广播 6.2.12.3.1 联动功能 a) 技术要求: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当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2.12.3.2 消防应急广播强行切换功能 a) 技术要求: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将广播置于公共广播状态,触发火警信号,观察广播的工作状态。 6.2.12.3.3 播放方式 a) 技术要求:消防应急广播的单次语音播放时间宜为10s~30s,应与火灾声警报器分时交替工作,可采取1次火灾声警报器播放、1次或2次消防应急广播播放的交替工作方式循环播放。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2.12.3.4 控制室监控 a) 技术要求:在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或按预设控制逻辑联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系统,并应能监听消防应急广播。在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应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2.13 消防专用电话 6.2.13.1 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的设置 a)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用电话直拨分机。 6.2.13.2 消防机房专用电话分机设置 a) 技术要求: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看电话分机设置情况,测量设置间距。 6.2.13.3 电话插孔设置 a) 技术要求: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插孔。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看电话插孔设置情况。 6.2.13.4 避难层消防专用电话的设置 a) 技术要求: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1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看电话插孔设置情况,测量设置间距。 6.2.13.5 标志 a) 技术要求: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孔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观察。 6.2.13.6 安装 a) 技术要求:安装应牢固,不得有明显松动和倾斜,墙面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看设置位置和安装牢固度,测量安装高度。 6.2.13.7 所有消防电话分机、电话插孔与消防控制室之间互相呼叫与通话试验 a) 技术要求:语音应清晰。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用消防电话分机、电话插孔呼叫控制室消防电话主机,查看通话质量。 6.2.14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6.2.14.1 设置 6.2.14.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 技术要求:应设置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报警系统是否设置声和/或光警报器。 6.2.14.1.2 火灾光警报器 a) 技术要求:应设置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设置在同一面墙上。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警报装置的设置位置。 6.2.14.1.3 火灾警报器分布 a) 技术要求:每个报警区域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看报警区域内警报器的设置情况。 6.2.14.2 安装 a) 技术要求:火灾警报器安装应牢固可靠,表面不应有破损;火灾光警报器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 m。光警报器与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不宜在同一面墙上,安装在同一面墙上时,距离应大于1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用卷尺、激光测距仪测量。 6.2.14.3 火灾声警报器声压级 a) 技术要求: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A计权);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带有语音提示功能的声警报应能清晰播报语音信息。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用数字声级计测量其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压级。 6.2.14.4 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联动 a) 技术要求:确认火灾后,应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在正常环境光线下,火灾光警报器的光信号应清晰可见。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使消防控制设备处于自动状态,模拟火灾报警信号,观察火灾警报装置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手动启动消防控制设备上的火灾警报装置,观察火灾警报装置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6.2.15 模块 6.2.15.1 设置及数量 a) 技术要求:模块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查看配电(控制)柜(箱)内是否设置模块。 6.2.15.2 外观及标志 a) 技术要求:外表应整洁完好,产品认证标志清晰。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检查模块外观及标志。 6.2.15.3 安装 a) 技术要求:模块(或金属箱)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尺寸不小于100mm×100mm的标识,终端部件应靠近连接部件安装。隐蔽安装时应有部位显示及检修孔。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看一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是否集中设置,观察未集中设置的标识情况,尺量标识尺寸。 6.2.15.4 模块的控制方式 a) 技术要求: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联动试验时观察模块与设备动作情况。 6.2.15.5 场所的要求 a) 技术要求:与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连接的模块不宜设置在长期潮湿或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 b) 重要程度: C类 c) 检测方法:观察长期潮湿或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模块设置情况。 6.2.16 消防电梯 6.2.16.1 消防电梯轿厢专用电话 a) 技术要求:消防电梯轿厢内部应设消防专用对讲电话,对讲功能应正常,且语音清晰。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查看通话质量。 6.2.16.2 消防电梯专用按钮 a) 技术要求: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用透明罩保护。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看操作按钮的设置情况。 6.2.16.3 消防电梯迫降试验 a) 技术要求:触发首层的迫降按钮,能控制消防电梯下降至首层,其他楼层按钮不能呼叫控制消防电梯,只能在轿厢内控制。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触发首层的迫降按钮,查看消防电梯是否迫降至首层,同时再用其他楼层按钮呼叫,电梯应无应答,在厢内可手动操作消防电梯上升。 6.2.16.4 消防控制室对电梯的联动控制 a) 技术要求: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强制所有电梯停于首层或电梯转换层的功能。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进行1-2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消防控制室手动或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电梯降至首层或转换层,查看电梯状态。 6.2.16.5 信号反馈 a) 技术要求:当消防电梯处于消防使用状态时,运行状态信号和停于首层或转换层的反馈信号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显示。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看报警控制器上消防电梯是否有反馈信息。 6.2.16.6 消防电梯运行时间 a) 技术要求: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将电梯迫降至首层,在轿厢内操作电梯上升至顶层,用秒表测量运行时间。 6.2.16.7 消防电梯井底排水设施 a) 技术要求:排水井容量及排水泵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核对设计要求,观察检查。 6.2.16.8 电梯轿厢 a) 技术要求:消防电梯轿厢内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b) 重要程度:A类 c)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核对、查验装修报告。 6.2.17 消防控制室 6.2.17.1 消防控制室位置 a) 技术要求: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核对设计要求,直观检查。 6.2.17.2 门的开启方向 a) 技术要求: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控制室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看门的开启方向及门上标志。 6.2.17.3 送、回风管处置 a)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2.17.4 电气线路及管路设置 a)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2.17.5 抗干扰性 a) 技术要求: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2.17.6 消防控制室内消防控制设备的布置 a) 技术要求: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在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测量操作距离,直观检查。 6.2.17.7 外线电话 a) 技术要求: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应能直拨外线电话。 6.2.17.8 火灾应急照明 a)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其照度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用照度计测量其照度。 6.2.18 消防联动电动控制装置及电气控制装置 a) 技术要求: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等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应依据消防设备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要求,检查系统设备的动作及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系统联动反馈情况。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2.19 抽检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建筑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的检测。 6.2.19.1 抽样比列、数量 a) 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全数抽检。 b)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 c) 火灾显示盘(区域显示器)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检5台;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抽检,但不少于5台。 d) 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检20只(每个回路都应进行抽检,少于20只全数抽检);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抽检,但抽检总数不应少于20只。 e) 消防电梯应全数抽检,非消防电梯按实际安装数量50%的比例抽检。 f) 火灾应急广播设备、火灾警报装置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5%的比例抽检。 g) 消防电话分机应全数抽检,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5%进行通话试验。 h) 其他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6.2.19.2 抽样方法 按上述规定抽样时,应在系统中分区、分楼层随机抽样。 6.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6.3.1 消防水源 6.3.1.1 一般规定 6.3.1.1.1 消防水源的水质 a) 技术要求:消防水源的水质应满足水灭火设施的功能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3.1.1.2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作为消防水源 a) 技术要求: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3.1.1.3 防冻设施 a) 技术要求: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验其防冻设施(采暖设施、电伴热装置、门窗等)是否完好。 6.3.1.2 消防水池 6.3.1.2.1 消防水池有效容积 a) 技术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其最小容积最小不得小于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测量水池容积,核对施工竣工图纸。 6.3.1.2.2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水池的技术措施 a) 技术要求: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现场查看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6.3.1.2.3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 6.3.1.2.3.1 吸水高度 a) 技术要求: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尺量检查吸水口(井)至最低水位的高差。 6.3.1.2.3.2 取水距离 a) 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40m。设有取水口的建筑应设有便于消防车取水的消防车道。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尺量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构作物的距离。 6.3.1.2.4 消防水池出水管 a) 技术要求: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现场查看。 6.3.1.2.5 消防水池水位显示装置 a) 技术要求: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水位报警。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核对设计要求,确定水池最低水位,查看在消防控制室是否能收到报警信号。 6.3.1.2.6 消防水池的溢流水管、排水设施 a) 技术要求: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观察出水、排水和水位的设置。 6.3.1.2.7 消防水池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 a) 技术要求:应采取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3.1.2.8 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4.3.8条和第4.3.9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1.2.8.1 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a) 重要程度:B b)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补水管数量、是否能自动补水,尺量补水管管径。 6.3.1.2.8.2 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容积大于200m3时,宜设置蓄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 时应设置独立的两座,且每座应有一条独立的出水管向系统供水。 a) 重要程度:B b) 检测方法:测量水池容积,观察出水管的设置。 6.3.1.2.8.3 高位消防水池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a) 重要程度:B b)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建筑防火等级,查验防火门产品检验报告,并核对其有效性。 6.3.1.3 天然水源及其他水源 6.3.1.3.1 室外消防水源采用为天然消防水源时 a) 技术要求: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看天然水源安全取水的措施,是否有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及防止水生生物繁殖的管理技术措施。 6.3.1.3.2 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的要求 a) 技术要求: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复核最低水位时是否在固定或移动消防泵或消防车的有效吸程内。 6.3.1.3.3 天然水源取水口的消防车场地的设置 a) 技术要求: 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用卷尺、激光测距仪测量验供取水的消防车道、回车场地是否符合要求。 6.3.1.3.4 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的要求 a) 技术要求:井水作为消防水源向消防给水系统直接供水时,其最不利水位应满足水泵吸水要求,其最小出流量和水泵扬程应满足消防要求,且当需要两路消防供水时,水井不应少于两眼,每眼井的深井泵的供电均应采用一级供电负荷。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现场查看。 6.3.1.4 市政水源 a) 技术要求:当建筑物采用市政消防给水时,市政水源的管径、流量、压力应能满足消防用水的要求。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看资料。 6.3.2 供水设施 6.3.2.1 消防水泵 6.3.2.1.1 消防水泵设置及选型 a) 技术要求: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选型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的流量和压力需求。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消防水泵数量,查验其铭牌及实际供水情况,核对设计要求。 6.3.2.1.2 消防水泵备用泵的设置 a) 技术要求: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除建筑高度小于54m的住宅和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25L/s的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10L/s的建筑外)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3.2.1.3 消防水泵的标志 a) 技术要求: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供水范围的标志牌。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3.2.1.4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的管径、数量 a) 技术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出水管应设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进水管和出水管数量、尺量检查管径。 6.3.2.1.5 消防水泵吸水方式 a) 技术要求:离心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是否高于离心泵出水管中心线高度。 6.3.2.1.6 消防水泵吸水管安装 a) 技术要求:水泵吸水管附件安装上应设置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当设置暗杆阀门时应设有开启刻度和标志。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变径连接时,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采用管顶平接。 b) 重要程度:C类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吸水管上的检修阀门是否有锁定措施和标志;直观检查吸水管布置和水平段变径处理。 6.3.2.1.7 消防水泵出水管 a) 技术要求: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止回阀、明杆阀门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DN65的放水阀门, 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小于水泵额定工作压力的2倍,且不小于1.6MPa。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3.2.1.8 防超压措施的设置 a) 技术要求:当系统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系统设置的自动泄压装置应能正常工作,泄压压力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是否按设计设置防超压设施,且压力设定合适,消防水泵启动正常供水后观察出水管上压力表的压力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6.3.2.1.9 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应设置低压压力开关 a) 技术要求:压力设定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直观检查。 6.3.2.1.10 轴流深井泵的安装 6.3.2.1.10.1 其淹没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其可靠性运行的要求。 a) 重要程度:B b) 检测方法:检查安装记录,比对有效水位,核对设计要求。 6.3.2.1.10.2 出水管的设置符合相关规定。 6.3.2.1.10.3 当轴流深井泵的电动机露天设置时,应有防雨功能。 a) 重要程度:C b)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3.2.1.11 水泵控制柜 6.3.2.1.11.1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处于自动状态,并将其电源信息返馈至消防控制室。应注明所属系统编号的标志,按钮、指示灯及仪表应正常。 a) 重要程度:B b)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直观检查控制柜转换开关的所处的位置;切断消防水泵的供电电源,察看消防控制室是否收到报警信息。 6.3.2.1.11.2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保证当控制柜内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能在报警后5min内正常工作。 a) 重要程度:A b) 检测方法:检查机械应急启泵功能的设置,测量管理人员从消防控制室至水泵房启动水泵达正常运行状态所需时间。 6.3.2.1.12 消防水泵启动控制方式 a) 技术要求: 1) 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水箱出水管的流量开关、总线启动等开关信号直接启动消防水泵;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置专用线路连接的手动直接启动按钮启动; 3) 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直接启动按钮启动。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现场测试。 6.3.2.1.13 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 a) 重要程度:A b) 检测方法: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水泵控制柜进行启停试验、观察反馈信号,并检查直接启泵线路是否不受联动控制器的影响。 6.3.2.1.14 消防水泵启动时间 a) 技术要求:消防水泵应确保从接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转的自动启动时间不应大于2min,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备用泵,且其性能应与工作泵一致。当主泵发生故障时,备泵自动投入运行。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在自动状态启动消防泵,模拟主泵故障,检查系统能否自动转入备泵运行。并用秒表测量从接收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行的时间(含备泵投入)。 6.3.2.1.15 水泵动作信号、故障信号反馈 a) 技术要求:消防水泵的启动、停止、故障信息应能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进行启停试验、观察反馈信号。 6.3.2.1.16 分区供水水泵的启动方式 a) 技术要求:当消防给水分区供水采用转输消防水泵时,转输泵宜在消防水泵启动后再启动;当消防给水分区供水采用串联消防水泵时,上区消防水泵宜在下区消防水泵启动后再启动。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 现场测试。 6.3.2.2 高位水箱 6.3.2.2.1 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 a) 技术要求: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并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尺量检查高位消防水箱长、宽及有效水深,核对设计要求。 6.3.2.2.2 高位消防水箱设置位置 6.3.2.2.2.1 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当不能满足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 a) 重要程度:B b)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消防水箱设置位置是否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用压力表测量最不利点静水压力,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3.2.2.2.2 当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保护措施。 a) 重要程度:A b)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3.2.2.2.3 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消防水箱间内,并设置采暖设施和防冻等安全措施。 a) 重要程度:A b)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3.2.2.3 高位消防水箱外壁与建筑物本体墙面之间或其它池壁之间的净距 a) 技术要求:消防水箱间有管道侧面主要通道宽度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物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消防水箱无管道侧面检修通道净距不宜小于0.7m;消防水箱顶部至板底距离设有人孔的水箱顶,其顶面与其上面的建筑物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尺量检查。 6.3.2.2.4 消防水箱进水管设置 a) 技术要求:水箱进水管的管径应满足消防水箱8h充满水的要求,但管径不应小于DN32,应设置带有指示启闭装置的阀门,且宜设置液位阀或浮球阀。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3.2.2.5 消防水箱出水管设置 a) 技术要求: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且不应小于DN100;出水管应位于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水位以下,并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进入高位消防水箱的止回阀。应安装流量开关,开关动作的流量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直观检查,尺量管径;调节系统出水量达开关动作流量,查看消防控制室是否收到报警信息。 6.3.2.2.6 消防水箱的溢流水管、排水设施 a) 技术要求:消防水箱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3.2.2.7 高位消防水箱水位监测 a) 技术要求: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箱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核对设计要求,模拟溢流水位和最低水位,查看在消防控制室是否能收到报警信息。 6.3.2.2.8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水池的技术措施 a) 技术要求: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直观检查。 6.3.2.3 稳压泵及气压水罐 6.3.2.3.1 稳压泵的设置 a) 技术要求:稳压泵的数量、流量、扬程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查验铭牌及实际供水情况,核对设计要求。 6.3.2.3.2 稳压泵吸水管、出水管设置 a) 技术要求:稳压泵吸水管应设置明杆闸阀,稳压泵出水管应设置消声止回阀和明杆闸阀。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3.2.3.3 稳压泵技术性能 a) 技术要求: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启动运行应正常,启泵与停泵压力应符合设定值,压力表显示应正常。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手动状态,手动启停稳压泵运行正常;自动状态,检查电接点压力表在达到设定的高、低压力位置时能否自动停止和启动,核查压力设置的范围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观察伺服状态下,稳压泵在1h内的启停次数不大于15次。 6.3.2.3.4 稳压泵就地强制启停 a) 技术要求:稳压泵应设置就地强制启停泵按钮,并应有保护装置。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看设置的稳压泵就地强制启停泵按钮及保护装置情况;操作强制启停泵按钮观察稳压泵启停情况。 6.3.2.3.5 稳压泵的运行状态反馈 a) 技术要求:稳压泵的运行状态信息应能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将控制柜操作按钮设于手动状态,手动启动稳压泵,查看消防控制室是否接收到反馈信号。 6.3.2.3.6 稳压泵的备用泵 a) 技术要求:稳压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性能与主泵相同;当主泵故障时,备用泵应能切换运行。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验备用泵铭牌,将水泵控制柜设于自动工作状态,模拟主泵控制线路故障,观察是否自动切换至备用泵工作状态。 6.3.2.3.7 气压罐型号 a) 技术要求:气压水罐有效容积、气压、水位及设计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稳压泵的启停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铭牌,查看质检报告、出厂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等。 6.3.2.3.8 气压水罐的安装 a) 技术要求:安装间距、管道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的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对照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直观检查附件设置及安装方式,用尺测量检查检修通道等尺寸。 6.3.2.4 水泵接合器 6.3.2.4.1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 a) 技术要求:应按规范及设计要求设置。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看设计资料,核对产品的性能检验报告,直观检查。 6.3.2.4.2 其他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含干式消火栓系统) a) 技术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均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看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3.2.4.3 水泵接合器设置数量 a) 技术要求: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应按系统设计经计算确定(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给水流量宜按每个10L/s~15L/s计算),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验方法:查看设计资料,直观观察、尺量检查。 6.3.2.4.4 水泵接合器设置位置 a) 技术要求: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且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并不宜大于40m。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是否便于消防车使用、尺量检查水泵接合器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 6.3.2.4.5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 a) 技术要求: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消防水泵接合器宜在每栋单体附件就近设置。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是否在每栋单体附近设置水泵接合器。 6.3.2.4.6 水泵接合器的安装 a) 技术要求:地上式水泵接合器接口距地面的距离宜为0.7m;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其安装高度宜为0.7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尺量检查水泵接合器安装尺寸。 6.3.2.4.7 水泵接合器标志 a) 技术要求:在距安装水泵接合器3m的范围内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 b) 重要程度:B c)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6.3.2.4.8 水泵接合器止回阀安装方向 a) 技术要求:止回阀的安装方向应使消防用水能从水泵结合器进入系统,闸阀应处于常开状态。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止回阀水流箭头方向是否指向系统内部管网,手动转动阀门手轮,检查闸阀是否处于常开状态;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情况下进行水泵接合器注水试验,在泵房及最不利点处观察管网压力是否相应升高,停止注水,止回阀可靠关闭,水泵接合器接口无漏水现象。 6.3.2.5 消防泵房 6.3.2.5.1 水泵房的采暖设施 a) 技术要求:水泵房应设置采暖设施,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采暖温度不应低于 10℃,但当无人值守时不应低于5℃。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温度计测量检查。 6.3.2.5.2 消防水泵机组的布置 a) 技术要求 1) 相邻两个机组及机组至墙壁间的净距,当电机容量小于22kW时,不宜小于0.60m ;当电动机容量不小于22kW,且不大于55kW 时,不宜小于0.8m;当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 且小于255kW 时,不宜小于1.2m;当电动机容量大于255kW 时,不宜小于1.5m; 2) 当消防水泵就地检修时,应至少在每个机组一侧设消防水泵机组宽度加 0.5m的通道,并应保证消防水泵轴和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拆卸;消防水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3) 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机组间的净距宜按本规范第6.3.2.5.2条a)-1)规定值增加0.2m,但不应小于1.2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尺量检查机组间的净距、通道尺寸。 6.3.2.5.3 通讯设备 a) 技术要求:消防水泵房应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直接联络的消防专用电话,且宜设置与本单位消防队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 b) 重要程度:B c)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做通话试验。 6.3.3 管网 6.3.3.1 管材及标识 a) 技术要求:管材及压力等级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管材、管件内外涂层不应有脱落、锈蚀,表面无划痕、无裂痕;架空管道外应刷红色油漆或涂红色环圈标志。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看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管道标识是否与设计相符。 6.3.3.2 防晃支架设置 a) 技术要求:架空管道每段管道设置的防晃支架不应少于1个;立管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3.3.3 套管与管道间隙处理 a) 技术要求:消防给水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加套管,套管与管道的间隙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3.3.4 吸水管条数 a) 技术要求: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3.3.5 进水管数量 a) 技术要求:向室内外环状消防给水管网供水的输水干管、一组消防泵向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均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输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3.3.6 给水管网 a) 技术要求: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应布置成环状(除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20L/s,且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时外),室内消火栓竖管管径不应小于DN100;宜与其他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沿水流方向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3.3.7 管道上阀门设置 a) 技术要求:管网不同部位安装的报警阀组、闸阀、止回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自动排气阀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看管网不同部位安装的报警阀组、闸阀、止回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自动排气阀等的位置、数量、规格是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3.8 阀门启闭标志 a) 技术要求:应有明显启闭标志。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3.3.9 干式消火栓 a) 技术要求: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充水时间不应大于5min,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进水干管上宜设雨淋阀或电磁阀、 电动启动阀等快速启闭装置, 当采用电磁阀或电动阀时开启; 2) 时间不应超过 30s; 3) 当采用雨淋阀时应在消火栓箱设置直接开启雨淋阀的手动按钮; 4) 在系统管道的最高处应设置快速排气阀。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3.4 室外消火栓 a) 室外消火栓的位置 b) 技术要求: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间距不应大于120m,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 c) 重要程度:B d)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室外消火栓的设置。 6.3.4.1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 6.3.4.1.1 室外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小于 0.5m,并不应大于 2.0m;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 5.0m,主出水口应朝向路面。 a) 重要程度:B b)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3.4.1.2 地下式室外消火栓的顶部进水口或顶部出水口应正对井口。顶部进水口或顶部出水口离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40m,井内应足够的操作空间,并做好防水措施。 a) 重要程度:B b)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室外消火栓的进出水口位置,并用卷尺、激光测距仪直观检查进、出水口离井盖底部的距离。 6.3.4.1.3 地下式室外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a) 重要程度:B b)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标志的设置情况。 6.3.4.1.4 室外消火栓的检修阀门应处于常开状态。 a) 重要程度:B b) 检测方法:观察阀门是否处常开状态。 6.3.4.2 室外消防给水管直径 a) 技术要求:不应小于DN100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测量检查。 6.3.4.3 消火栓栓口直径 a) 技术要求:地上式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地下式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用卷尺、激光测距仪测量检查。 6.3.4.4 室外消火栓压力 a) 技术要求: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4MPa;火灾时水力最不利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用压力表测试栓口静水、出水压力;对室外消火栓放水试验,用流量计和压力表分别测试其出水量及栓口出水压力。 6.3.5 室内消火栓 6.3.5.1 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形式 a) 技术要求 1) 消火栓栓口的动压力不应大于0.5MPa,但当大于0.70MPa 时应设置减压装置。 2) 最不利点处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类高层民用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 时不应低于0.15MPa;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民用建筑不应低于0.07MPa,多层住宅不宜低于0.07MPa;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0MPa,当建筑体积小于20000m³时,不宜低于0.07MPa。 3) 系统工作压力不应大于2.4MPa,消火栓栓口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MPa。当大于1.0Mpa 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启动消防水泵用压力表在系统各供水分区的最有利点测试栓口的出水压力。用压力表在系统各分区的最不利点消火栓处测试栓口的静水水压力。用压力表、测压消火栓接头测试栓口静水压力、工作压力。 6.3.5.2 消火栓箱 6.3.5.2.1 消火栓箱的设置 6.3.5.2.1.1 设置与选型 a) 技术要求:消火栓箱的设置位置和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与设计图纸核对设置位置,尺量设置间距。 6.3.5.2.1.2 标识 a) 技术要求:消火栓箱外观应无缺陷。消火栓箱箱门上应设有明显的“消火栓”标识,其字迹清晰,且不应隐蔽和遮挡。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标记设置及所处状态。 6.3.5.2.1.3 外观 a) 技术要求:消火栓箱结构应牢固、美观,且开启灵活、有防锈措施。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外观,箱门启闭是否方便灵活。 6.3.5.2.1.4 组件配置 a) 技术要求:消火栓箱内水带、水枪等配件应齐全,水带的放置方式应符合箱内构造的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配件配置。 6.3.5.3 消火栓 6.3.5.3.1 配置 a) 技术要求:室内消火栓栓口和水带接扣、水枪和水带接扣应相匹配。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进行连接,直观检查是否匹配。 6.3.5.3.2 水带 a) 技术要求:水带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应采用公称直径DN65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不宜超过25.0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尺量检查水带长度。 6.3.5.3.3 消防水枪 a) 技术要求:消防水枪齐全完好,无漏水,进出口口径应满足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3.5.3.4 消火栓接口规格 a) 技术要求: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多层住宅建筑设置的干式消火栓系统可只安装DN65的室内消火栓接口。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3.5.3.5 试验消火栓的设置 a) 技术要求 1)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在其屋顶设置,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可设置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等便于操作和防冻的位置;单层建筑宜设置在水力最不利处,且应靠近出入口; 2) 试验用消火栓栓口处应设置压力表。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3.5.3.6 室内消火栓的安装与设置 a) 技术要求 1) 栓口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消防水带的连接和使用,其距地面高度宜为1.1m; 2) 出水方向应便于消防水带的敷设,并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º; 3) 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栓口不应安装在门轴侧,消火栓箱门的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20°;消火栓的启闭阀门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使用,阀门的中心距箱侧面应为140mm,距箱后内表面应为100mm; 4) 室内消火栓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m;室内消火栓按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50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尺量高度,直观检查出水方向和栓口位置,尺量阀门设置尺寸。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用钢卷尺、激光测距仪测量。 6.3.5.3.7 消防软管卷盘 a) 技术要求 1) 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龙头; 2) 可与消火栓设置在同一箱体内;保证有一股水流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 3) 消防软管卷盘安装应牢固,组件应齐全。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Φ19的消防软管,长度宜30.0m,喷嘴直径6mm水枪。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要求核实设置位置,手动转动卷盘、拉动软管检查安装牢固情况;直观检查软管、喷嘴及阀门组件是否齐全。 6.3.5.3.8 室内消火栓设置间距 6.3.5.3.8.1 室内消火栓最大布置间距 a) 技术要求:宜按直线距离计算其布置间距,消火栓按2只枪的2股充实水柱的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m;按1只消防水枪1股充实水柱的布置的建筑物,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50m.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用激光测距仪、尺测量检查。 6.3.5.3.8.2 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的室内消火栓设置 a) 技术要求:室内消火栓应至少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尺量检查。 6.3.5.3.8.3 城市交通隧道消火栓布置间距 a) 技术要求: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大于3车道时,应双面间隔设置。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用钢卷尺、激光测距仪测量。 6.3.5.3.8.4 地铁消火栓间距 a) 技术要求:单口单阀消火栓不应超过30m,双口双阀消火栓不应超过50m;地下区间隧道(单洞)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50m;人行通道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 b) 重要程度:B c)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用钢卷尺、激光测距仪测量。 6.3.5.3.9 消火栓按钮 a) 技术要求 1)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启动消火栓按钮,消防控制室应收到报警信号,显示报警部位。 2) 当建筑内无报警系统时,启动消火栓按钮,消防水泵应启动;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启动消火栓按钮进行试验。 6.3.6 抽检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建筑工程室内消火栓系统竣工验收检测。 6.3.6.1 抽样比例、数量 a) 消防水泵主、备电源切换应进行1-2次试验; b) 高位消防水箱、高位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水箱有效容积、水位、水泵控制柜(箱)消防水泵工作泵、备用泵、稳压泵气压水罐、减压阀、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 c) 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等按实际安装数10%抽检,且总数每个供水分区不应少于 10 个, 合格率应为100%; d) 架空管道抽检数量不应少于5处; e) 消火栓箱和消火栓按钮实际安装数量不足5个的(含5个)全检;大于5个的按20%抽检,但不得少于5个; f) 系统控制功能试验应进行1-2次; g) 其他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6.3.7 抽样方法 按上述规定抽样时,应在系统中分区、分楼层随机抽样。 6.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4.1 系统供水设施 6.4.1.1 消防水源应符合相关第6.3.1条相关要求。 6.4.1.2 稳压设施应符合相关第6.3.2.3条相关要求。 6.4.1.3 消防水泵应符合相关第6.3.2.1条相关要求。 6.4.1.4 水泵接合器应符合相关第6.3.2.4条相关要求。 6.4.2 喷头 6.4.2.1 设置及选型 a) 技术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选用的喷头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4.3 外观标识 a) 技术要求:喷头外表面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并无变形。喷头溅水盘或本体处,应有永久性标识,且标识清晰。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4.3.1 喷头安装 6.4.3.1.1 安装要求 a) 技术要求:喷头安装时,不得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感温元件表面是否有涂层。 6.4.3.1.2 过滤器设置 a) 技术要求:当喷头的公称直径小于10mm时,应在配水干管或配水管上安装过滤器。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资料,直观检查。 6.4.3.1.3 特殊场所安装 a) 技术要求:在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和有冰冻危险的场所安装喷头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在有碰撞危险场所安装喷头时,应加设喷头防护罩。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 6.4.3.1.4 净空高度 a) 技术要求:采用闭式喷头场所的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1的规定。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用钢卷尺、激光测距仪测量。 表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
6.4.3.1.5 保护面积和间距 a) 技术要求: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喷头的布置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 喷头类型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 2 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1.8m。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喷头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4.8m,且不应小于2.4m;与端墙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 2.4m,且不应小于 100mm。尚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用钢卷尺、激光测距仪测量。 表2 直立型、下垂型 标准覆盖面积喷头的布置间距
6.4.3.1.6 喷头与顶板距离 6.4.3.1.6.1 标准喷头 技术要求:直立、下垂型标准喷头的溅水盘与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且不应大于150mm(吊顶型喷头、吊顶下安装的喷头除外),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6.4.3.1.6.2 快速响应喷头 技术要求: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表3的规定,且符合设计要求。 表3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
6.4.3.1.6.3 货架内喷头 a) 技术要求:货架内喷头宜与顶板下喷头交错布置,其溅水盘与上方层板的距离,应符合本条6.4.3.1.6.1规定,与其下方货品顶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50mm。货架内喷头上方的货架层板,应为封闭层板。货架内喷头上方如有孔洞、缝隙,应在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挡水板。集热挡水板应为正方形或圆形金属板,其平面面积不宜小于0.12m2,周围弯边的下沿,宜与喷头的溅水盘平齐,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6.4.3.1.6.1-3):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用钢卷尺、激光测距仪测量。 6.4.3.1.7 通道上方喷头的设置 a) 技术要求:图书馆、档案馆、商场、仓库内的通道上方宜设有喷头。喷头与被保护对象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为:标准喷头不应小于0.45m,其它喷头不应小于0.9m,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用钢卷尺、激光测距仪测量。 6.4.3.1.8 闷顶、夹层内喷头设置 技术要求: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4.3.1.9 通透性吊顶喷头设置 a) 技术要求: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设在顶板下,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4.3.1.10 斜面型顶板喷头设置 a) 技术要求:顶板或吊顶为斜面时,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并应按斜面距离确定喷头间距,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4.3.1.11 相邻场所喷头设置 a) 技术要求: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或连通开口的外侧,应设喷头,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4.3.1.12 边墙型喷头的设置 6.4.3.1.12.1 周围环境 技术要求:边墙型喷头的两侧1m及正前方2m范围内,顶板或吊顶下不应有阻挡喷水的障碍物。 6.4.3.1.12.2 保护跨度与间距 技术要求:边墙型标准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应符合表4的规定,并符合设计要求。 表4 边墙型标准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
6.4.3.1.12.3 距顶板、背墙的距离 a) 技术要求:直立式边墙型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且不宜大于150mm;与背墙距离不应小于50mm,并不应大于100mm。水平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且不应大于300mm,并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5.1.2.3.12的1-3):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用钢卷尺测量。 6.4.3.1.13 防火分隔水幕喷头设置 a) 技术要求: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不小于6米。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3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2排;防护冷却水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用钢卷尺、激光测距仪测量。 6.4.3.1.14 喷头与梁、通风管道距离 a) 技术要求: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的距离宜符合表5的规定,且满足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用钢卷尺、激光测距仪测量。 表5 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的距离(mm)
6.4.3.1.15 喷头与隔墙距离 a) 技术要求: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不到顶隔墙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喷头溅水盘与不到顶隔墙顶面垂直距离的2倍,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用钢卷尺、激光测距仪测量。 6.4.3.1.16 喷头与邻近障碍物距离 a) 技术要求: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的溅水盘以下0.45m,其他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溅水盘以下0.9m范围内,如有屋架等间断障碍物或管道时,喷头与邻近障碍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用钢卷尺、激光测距仪测量。 6.4.3.1.17 喷头与靠墙障碍物距离 a) 技术要求: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靠墙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用钢卷尺、激光测距仪测量。 6.4.3.1.18 障碍物下方喷头设置 a) 技术要求:当梁、通风管道、排管、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的场所,当障碍物宽度大于 0.6m 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用钢卷尺、激光测距仪测量。 6.4.4 报警阀组 6.4.4.1 设置及选型 a) 技术要求:应按规范及设计要求设置,选型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4.4.2 外观标识 a) 技术要求:报警阀外观完好,组件齐全,阀瓣启闭灵活,密封性好。在报警阀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尚应设有指示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识。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4.4.3 控制喷头数 a) 技术要求:一个报警阀控制的喷头数:湿式、预作用系统不宜大于800只;干式系统不宜大于500只。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喷头时,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 6.4.4.4 喷头高程差 a) 技术要求: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 6.4.4.5 报警阀组件 6.4.4.5.1 压力表 技术要求:压力表应安装在报警阀便于观测的位置,且符合设计要求。 6.4.4.5.2 试验阀 技术要求:试验阀和排水管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且符合设计要求。 6.4.4.5.3 控制阀 技术要求: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宜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并应锁定在常开位置,且应有明显标识。 6.4.4.5.4 延时器 技术要求: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延时器应安装在报警阀与压力开关之间,且符合设计要求。 6.4.4.5.5 排气装置 技术要求:干式报警阀的安全排气阀应安装在气源与报警阀之间,且应靠近报警阀;加速排气装置应安装在靠近报警阀的位置,并应有防止水进入加速排气装置的措施。 6.4.4.5.6 水力警铃 技术要求:水力警铃应安装在公共通道或有人值班的地点或附近,且应安装检修、测试用的阀门。水力警铃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距水力警铃3m远处,警铃声声强不应小于70dB。 6.4.4.5.7 压力开关 技术要求:压力开关应是通过国家质量认证的产品,有认证证书、年度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压力开关外观应无缺陷,并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压力开关应竖直安装在通往水力警铃的管道上,且符合设计要求。 6.4.4.5.8 检测装置 a) 技术要求:在报警阀组的一侧,应安装检测系统供水压力和供水流量的试验装置。检测试验装置一般由压力表、流量计、控制阀和管道等组成。当检测试验装置安装在水泵房时,干式报警阀组、雨淋报警阀组应在报警阀组系统一侧安装控制阀门。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6.4.4.5.1-6.4.4.5.8):查阅设计资料,查看认证证书,直观检查,用钢卷尺、激光测距仪测量,用声级计测试。 6.4.4.6 安装位置 a) 技术要求:报警阀组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且便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距地面高度宜为1.2m;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5m;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2m。安装报警阀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用钢卷尺、激光测距仪测量。 6.4.5 管网 6.4.5.1 管道的材质、管径 a) 技术要求:管材及系统管道的管径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无渗漏,无严重锈蚀。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检测方法:对照设计要求尺量检查系统管道、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连接管的管径。 6.4.5.2 管道防腐、防冻 a) 技术要求:在具有腐蚀性的场所安装管网前,应按设计要求对管子、管件等进行防腐处理。在寒冷地区或场所安装管网前应按设计要求对管子、管件采取防冻措施。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 6.4.5.3 管道连接方式 a) 技术要求:系统管道的连接,应采用螺纹沟槽式管接头或法兰连接。法兰连接可采用焊接法兰或螺纹法兰。采用焊接法兰连接时,其焊接处必须重新镀锌或采取其它有效防锈蚀措施后再连接。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4.5.4 管道固定 6.4.5.4.1 支架或吊架之间距离 技术要求:管道应固定牢固,管道支架或吊架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6的规定。 表6 管道与支架或吊架之间的距离
6.4.5.4.2 支、吊架与喷头之间距离 技术要求:管道支架、吊架的安装位置不应妨碍喷头的喷水效果。其支架、吊架与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与末端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750mm。 6.4.5.4.3 配水支管吊架设置 技术要求:配水支管每一直管段上不宜少于一个吊架;相邻两喷头之间的管段上不宜少于一个吊架;当喷头之间距离小于1.8m时,可隔段设置吊架,但吊架的间距不宜大于3.6m。 6.4.5.4.4 防晃支架设置 a) 技术要求:当管子的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50mm时,每段配水干管或配水管上至少应设置一个防晃支架;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竖直安装的配水干管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其安装位置距地面或楼面的距离宜为1.5m-1.8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支架的设置,尺量检查支架的间距、距地面或楼面的距离。 6.4.5.5 配水支管控制喷头数 a) 技术要求: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为:轻、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 6.4.5.6 管道坡度、坡向 a) 技术要求:水平安装的管道宜有坡度,并应坡向泄水阀。 b)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用坡度检测器检测,直观检查。 6.4.5.7 穿楼板或防火墙套管与管道间隙处理 a) 技术要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管道穿过变形缝处措施、套管的设置、套管与管道的间隙处理。尺量检查穿过楼板的套管高出(装饰)地面尺寸。 6.4.5.8 报警阀后的管路 a) 技术要求: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管路是否有其它用水设施。 6.4.5.9 管路末端试水装置的设置 a) 技术要求: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排水管直径应≥25m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尺量检查。 6.4.5.10 系统减压装置的设置 a) 技术要求: 1) 减压孔板和节流装置设置应设在直径≥50mm的水平管段上; 2) 减压阀应设置在报警阀组入口前,当连接两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应设置备用减压阀; 3) 减压阀的进口处应设置过滤器,减压阀前后应设压力表; 4) 减压阀水流方向应与供水管网水流方向一致。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4.5.11 管道色标 a) 技术要求:配水干管、配水管应做红色或红色环圈标志。红色环圈标志宽度不应小于20mm,间隔不宜大于4m,在一个独立的单元内环圈不宜少于2处。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红色标志,并尺量检查色环宽度及间隔。 6.4.6 水流指示器及信号阀 6.4.6.1 水流指示器的设置 a) 技术要求: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置水流指示器。(当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同一层面的一个防火分区时,可不设水流指示器)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4.6.2 水流指示器安装位置 a) 技术要求:水流指示器应使电器元件竖直安装在水平管道上侧,其动作方向应和水流方向一致。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水流指示器电器元件安装及方向。 6.4.6.3 水流指示器信号线穿管保护 a) 技术要求:水流指示器和信号阀的引出线应用防水套管。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引出线的套管保护。 6.4.6.4 水流指示器动作信号反馈 a) 技术要求:水流指示器动作,控制室应能接收其报警信号。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在该分区管网末端进行放水试验,观察水流指示器是否将报警信号传送至消防控制室。 6.4.6.5 信号阀安装 a) 技术要求: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信号阀应安装在水流指示器前的管道上,与水流指示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阀门设置。尺量检查信号阀与水流指示器安装间距。 6.4.6.6 信号阀状态及信号反馈 a) 技术要求:信号阀应全开,信号阀关闭信号应传送至消防控制室。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关闭信号阀,直观检查消防控制室是否收到阀的关闭信号。 6.4.6.7 隐蔽处的控制阀 a) 技术要求:应在明显处设有指示其位置的标志。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隐蔽控制阀的标志。 6.4.7 末端试水装置 6.4.7.1 装置组件 a) 技术要求: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及试水接头等组成。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排水管立管直径不应小于DN65。 b) 重要程度:C c)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末端试水装置组件,直观检查排水方式。 6.4.7.2 设置部位 a) 技术要求: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要求直观检查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设置及管径。 6.4.7.3 安装和标识 a) 技术要求: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有标识,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m,且易于操作,并应采取不被他用的保护措施。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标识、保护及排水设施。尺量检查距地高度。 6.4.8 系统功能 6.4.8.1 湿式系统 a) 技术要求: 1) 开启最不利点末端试水装置阀的压力表读数应≥0.05MPa;压力开关应动作,消防水泵应能在压力开关动作后 1min 内自动启动; 2) 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应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 3) 应由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喷淋消防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手、自动状态的影响; 4) 开启末端试水装置阀门后, 报警阀动作,距水力警 3m 远处的警铃声声强不应小于 70dB;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动作、消防水泵和其他联动设备启动后,其相应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反馈信号应正确。 b) 重要程度:1为B,2-4 为A c) 检测方法: 1) 开启最不利处末端试水装置的控制阀,查看启泵前、后压力表的示值,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报警应正确,消防水泵和其他联动设备启动后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有动作及其信号反馈。用秒表测试测量自开启末端试水装置至消防水泵投入运行的时间; 2) 在报警阀检测装置处测试系统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3、测量器具:数字声级计、卷尺、激光测距仪、超声波流量计、压力表、秒表。 6.4.8.2 干式系统 a) 技术要求: 1) 开启末端试水装置阀门后1min,其出水压力应≥0.05MPa;配水管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压力开关动作,消防水泵应能在压力开关动作后 1min 内自动启动; 2) 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排气阀入口电动阀启动;排气阀入口前电动阀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3) 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应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 4) 应由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喷淋消防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手、自动状态的影响; 5) 开启末端试水装置阀门后,报警阀、压力开关应动作,距水力警 3m 远处的警铃声声强不应小于 70dB;联动启动排气阀入口电动阀与喷淋消防水泵,水流指示器报警,其相应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反馈信号应正确。 b) 重要程度:1-2为B,3-5为A c) 检测方法: 1) 开启最不利处末端试水装置的控制阀,查看压力表的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报警应正确,消防水泵和其他联动设备启动后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有动作及其信号反馈情况。测量自开启末端试水装置至出水压力不低于设计压力的时间、自压力开关动作起至消防水泵投入运行的时间; 2) 在报警阀检测装置处测试系统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测量器具:数字声级计、卷尺、激光测距仪、超声波流量计、压力表、秒表。 6.4.8.3 预作用系统 预作用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启动、消防控制室(控制设备)手动远程启动和现场应急启动消防泵的三种控制方式。 a) 技术要求: 1) 开启末端试水装置阀门后2min,其出水压力应≥0.05MPa,配水管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2) 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排气阀入口电动阀启动,模拟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开启电动阀,电动阀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3) 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应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预作用报警阀组开启后,系统转为湿式,应由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喷淋消防泵; 4) 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以上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预作用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接收到联动触发信号后,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预作用阀组的开启; 5) 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应直接手动控制报警阀组的开启; 6) 模拟触发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相关阀组及排气阀前电动阀的开启,再由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联动启动喷淋消防泵。 b) 重要程度:1-3为B,4-6为A c) 检测方法: 1) 自动启动。向一火灾探测器输入模拟火灾信号,观察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指示报警部位,雨淋阀上的电磁阀是否动作,水力警铃是否报警,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是否动作,消防水泵是否启动,末端试水装置的试验阀处是否有压力水流出,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用秒表测试各部位动作时间和系统充水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远程启动。在末端试水装置处将试验阀打开(此时管路无水)。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雨淋阀上的电磁阀,观察水力警铃是否报警,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是否动作,消防水泵是否启动,末端试水装置的试验阀处是否有压力水流出,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用秒表测试各部位动作时间和系统充水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现场启动。在末端试水装置处将试验阀打开(此时管路无水)。现场手动启动雨淋阀上的快开阀,观察水力警铃是否报警,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是否动作,消防水泵启动,末端试水装置的试验阀处是否有压力水流出,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用秒表测试各部位动作时间和系统充水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在雨淋阀检测装置处测试系统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4.8.4 雨淋系统 雨淋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启动、消防控制室(控制设备)手动远程启动和现场应急动消防泵的三种控制方式。 a) 技术要求: 1) 自动状态下,先后触发防护区内两个火灾探测器或使传动管泄压后,雨淋阀应在15s之内启动,公称直径大于200mm的雨淋阀应在60s之内启动,消防水泵应能自压力开关应动作起 1min 内自动启动; 2) 电磁阀动作,雨淋阀开启,管路充水,水力警铃报警,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动作反馈信号显示; 3) 报警阀动作,水力警铃应动作报警,距水力警铃 3m 远处的警铃声声强不应小于 70dB;水流开关、报警阀动作、消防水泵和其他联动设备启动后,相应的反馈信号应正确。 4) 压力开关应动作报警并直接启动喷淋泵。 b) 重要程度:1-2为 A,3-4为 B c) 检测方法: 1) 自动启动。将雨淋阀后系统管路上的截止阀关闭,打开雨淋阀上的旁通阀(此时旁通阀无水)。向一火灾探测器输入模拟火灾信号,观察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指示报警部位,雨淋阀上的电磁阀是否动作,水力警铃是否报警,压力开关是否动作,消防水泵是否启动,雨淋阀上的旁通阀处是否有压力水流出,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用秒表测试各部位动作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远程启动。将雨淋阀后系统管路上的截止阀关闭,打开雨淋阀上的旁通阀(此时旁通阀无水)。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雨淋阀上的电磁阀,观察电磁阀是否动作,水力警铃是否报警,压力开关是否动作,消防水泵是否启动,雨淋阀上的旁通阀处是否有压力水流出,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用秒表测试各部位动作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现场启动。将雨淋阀后系统管路上的截止阀关闭,打开雨淋阀上的旁通阀,(此时旁通阀无水)。现场手动启动雨淋阀上的快开阀,观察水力警铃是否报警,压力开关是否动作,消防水泵是否启动,雨淋阀上的旁通阀处是否有压力水流出,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用秒表测试各部位动作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在雨淋阀检测装置处测试系统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电磁阀动作,雨淋阀开启,管路充水,水力警铃报警,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动作信号显示; ——自动状态下,先后触发防护区内两个火灾探测器或使传动管泄压后,雨淋阀应开启,消防水泵应能自压力开关应动作起 1min 内自动启动; ——自消防水泵启动到最不利点喷头喷出水雾的时间符合设计要求; ——通过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放水进行试验,系统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消防水泵和其他消防联动控制的设备启动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报警阀动作,距水力警铃 3m 远处的警铃声声强不应小于 70dB;水流开关、报警阀动作、消防水泵和其他联动设备启动后,相应的反馈信号应正确。 6.4.9 抽检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建筑工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检验。 6.4.9.1 抽样比例、数量 a) 消防水泵主、备电源切换应进行1-2次试验; b) 喷头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抽检,但不得少于40只; c) 喷头备用品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的不应少于10个。 d) 管网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e) 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抽检; f) 压力开关、电动阀、电磁阀、报警阀组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 g) 报警阀功能试验应按报警阀实际安装数量全部检验; h) 末端试水装置试验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抽检; i) 系统联动功能试验应进行1-2次; j) 其他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6.4.9.2 抽样方法 按上述规定抽样时,应在系统中分区、分楼层随机抽样。 6.5 细水雾灭火系统 6.5.1 消防水箱 6.5.1.1 设置 a) 技术要求:应采取用不锈钢密闭结构,应具有防尘、避光等保证水质的技术措施;容积及储水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尺量检查水箱的尺寸并计算容积。 6.5.1.2 消防水箱自动补水 a) 技术要求:储水箱应具有保证自动补水的装置,并应设置液位显示、高低液位报警装置和溢流、透气及放空装置。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消防水箱的补水装置、液位装置及其他装置。 6.5.1.3 过滤器 6.5.1.3.1 设置 a) 技术要求:在储水箱进水口处应设置过滤器,出水口或控制阀前应设置过滤器,过滤器的设置位置应便于维护、更换和清洗等。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过滤器的设置。 6.5.1.3.2 过滤器材质 a) 技术要求:应采用不锈钢、铜合金等。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产看产品合格证、材料检测报告,直观检查观察。 6.5.1.3.3 过滤器网孔 a) 技术要求:网孔孔径不应大于喷头最小喷孔孔径的80%。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查看产品说明书。 6.5.1.4 消防水箱液位显示 a) 技术要求:应设置液位显示装置,并将其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信息传至消防控制室。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模拟最低水位,直观检查信息是否传到控制室。 6.5.1.5 消防水箱水位报警装置 a) 技术要求:应设置高、低液位报警装置。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储水箱的出厂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直观检查。 6.5.1.5.1 消防水箱的溢流、透气、排水 a) 技术要求:应设置溢流水、透气及放空装置。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5.2 泵组式供水设备 6.5.2.1 水泵设置与选型 a) 技术要求:系统应设置独立的水泵,水泵的流量、压力应满足系统和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查看说明书,直观检查。 6.5.2.2 外观 a) 技术要求:组件无碰撞变形和其他机械性损伤,保护涂层完好,铭牌清晰。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5.2.3 水泵供电 a) 技术要求:水泵组应按设计要求供电。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5.2.4 水泵标志 a) 技术要求:消防水泵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或区域)的标志牌。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5.2.5 泵组位置 a) 技术要求:应设在防护区外的专用设备间内。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5.2.6 水泵吸水方式 a) 技术要求: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或其他可靠的引水方式。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水泵的吸水方式。 6.5.2.7 水泵启停、远程控制 a) 技术要求:水泵现场启停、远程控制应正常。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通过现场和远程分别启停水泵,观察水泵的运转情况。 6.5.2.8 备用泵设置 a) 技术要求: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工作性能应与最大一台工作泵相同,主、备用泵应具有自动切换功能,并应能手动操作停泵。主、备用泵的自动切换时间不应30s;采用柴油机泵作为备用泵时,柴油机泵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备用泵的工作性能并与主泵比较。模拟主泵故障,直观检查备用泵能否自动投入运行,测量切换时间。 6.5.2.9 水泵动作、故障信号反馈 a) 技术要求:消防水泵的状态信息、启动、停止和故障的动作信号、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各状态信息、动作信号能反馈否反馈至控制室。 6.5.2.10 水泵进出水管 a) 技术要求:水泵进出水管的管径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进出水管的数量、尺量管径。 6.5.2.11 泵出口管件安装 a) 技术要求:泵的出水口均应设置止回阀。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止回阀设置。 6.5.2.12 检修阀 a) 技术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检修阀公称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应小于1.0Mpa;阀门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应有明显标记。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检修阀的公称压力、启闭位置和标记。 6.5.2.13 泵出水总管管件安装 a) 技术要求:水泵出水总管上应设置压力显示装置、安全阀和泄放试验阀;闭式系统水泵出水总管上应安装低压力开关,其压力值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压力显示装置、安全阀、泄放试验阀是否设置。 6.5.2.14 水泵控制柜 a) 技术要求:水泵的控制柜应布置在干燥、通风的部位,并应便于操作和检修。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控制柜的设置位置。 6.5.2.15 稳压泵的设置 a) 技术要求:最不利点的水压低于0.05Mpa时,闭式系统的泵组系统应设置稳压泵。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将系统水压放至设定压力值以下,观察稳压泵、水泵动作情况。 6.5.2.16 稳压泵技术性能 a) 技术要求:稳压泵的流量不应大于闭式系统中水力最不利点一只喷头自动启动要求,其工作压力应满足工作泵的启动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查阅稳压泵的出厂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直观检查。 6.5.3 瓶组式供水设备 6.5.3.1 设置与选型 a) 技术要求:储水容器内的水充装量和储气容器内氮气或压缩空气的储存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要求直观检查储水容器和储气容器的型号、储存压力设置情况。 6.5.3.2 外观 a) 技术要求:组件无碰撞变形和其他机械性损伤,保护涂层完好,铭牌清晰。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5.3.3 铭牌及标识 a) 技术要求:储气容器和储水容器应设有永久性的铭牌,标明储存介质的类型、重量、瓶重、储瓶的容积以及储瓶的压力等级。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5.3.4 安全阀设置 a) 技术要求:储水容器、储气容器均应设置安全阀。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安全阀的设置。 6.5.3.5 瓶组安装 a) 技术要求:储水容器及储气容器的固定支架应安装牢靠且应进行防腐处理。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支框架的固定和防腐措施。 6.5.3.6 瓶组位置、操作距离 a) 技术要求:储气容器和储水容器的安装定位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8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要求直观检查容器的安装位置。尺量检查操作面的距离。 6.5.3.7 压力表安装 a) 技术要求:容器上的压力表应朝向操作面,安装高度和方向应一致。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压力表的安装高度和方向。 6.5.3.8 瓶组的机械应急操作设置 a) 技术要求:瓶组的机械应急操作处应设置与所保护场所对应的明确标识。应急操作装置应有铅封的安全销或保护罩。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标志的设置和保护措施。 6.5.3.9 瓶组动作信号反馈 a) 技术要求: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各动作信号能反馈否反馈至控制室。 6.5.3.10 远程启动功能 a) 技术要求: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系统应能远程联动启动瓶组。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远程启动瓶组,直观检查。 6.5.4 区域控制阀 6.5.4.1 分区控制阀的外观及铭牌 a) 技术要求:应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密封良好;铭牌标记应清晰、牢固、方向正确。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5.4.2 开式系统控制阀的设置 a) 技术要求:应按防护区设置分区控制阀。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5.4.3 开式系统控制阀的安装 a) 技术要求:安装高度宜为1.2m-1.6m,在操作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8m,满足安全操作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选择阀的安装位置。尺量检查安装尺寸。 6.5.4.4 开式系统控制阀的操作方式 a) 技术要求:开式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应具有自动、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操作启动功能,关闭阀门应采用手动操作方式。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分区控制阀的控制方式。 6.5.4.5 开式系统控制阀的性能 a) 技术要求:应具有接收控制信号实现启动、反馈阀门启闭或故障信号的功能。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5.4.6 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标志 a) 技术要求: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对应于防护区名称或保护对象的永久性标,并标明水流方向。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标识的设置。 6.5.4.7 闭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的设置 a) 技术要求:应按楼层或防火分区设置分区控制阀。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5.4.8 闭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的锁定装置 a) 技术要求:控制阀应带开关锁定或开关指示,分区控制阀及其前后的阀门均应处于常开。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分区控制阀的控制方式和阀门的锁定措施。 6.5.4.9 闭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的试水装置装置 a) 技术要求:每个分区控制阀后的管网应设置试水装置及其压力表。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5.5 喷头 6.5.5.1 设置及选型 a) 技术要求:喷头的数量、规格型号及闭式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等,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5.5.2 安装 a) 技术要求:喷头的安装位置、安装高度、间距及与墙体、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均应符合设计要求,距离偏差不应大于±15mm。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核查设计要求和喷头现场安装位置,尺量喷头的安装间距。 6.5.5.3 闭式系统的喷头布置 a) 技术要求: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完全覆盖保护区域,喷头感温组件与顶棚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75mm,并不宜大于150mm,当场所内设置吊顶时,喷头可贴临吊顶布置。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尺量喷头与顶棚的距离。 6.5.5.4 开式系统的喷头布置 a) 技术要求: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盖保护区域,喷头与其它遮挡物的距离应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喷头能否完全覆盖保护区域,遮挡物的设置是否影响喷放。 6.5.5.5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喷头布置 a) 技术要求: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完全包络或覆盖保护对象或部位,喷头与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宜小于0.5m。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尺量喷头的与保护对象的间距。 6.5.6 管网 6.5.6.1 管材性能 a) 技术要求:应采用冷拔法制造的不锈钢钢管,其性能和工作压力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查看出厂合格证及产品说明,直观检查。 6.5.6.2 管道连接 a) 技术要求:应采用与管道材质相同的连接件。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5.6.3 管道防晃支、吊架 a) 技术要求:系统管道应采用防晃金属支、吊架固定在建筑构件上;支、吊架应进行防腐蚀处理,并应采取防止与管道发生电化学腐蚀的措施。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支架的防腐处理措施。 6.5.6.4 防静电接地装置 a) 技术要求: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中的系统,其管网和组件应采取可靠的静电导除措施。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防静电接地的设置情况。 6.5.6.5 配水干管上系统动作信号反馈装置 a) 技术要求:当分区控制阀上无系统动作信号反馈装置时,应在分区控制阀后的配水干管上设置系统动作信号反馈装置。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动作反馈装置的设置。 6.5.6.6 管道与套管间隙处理 a) 技术要求:管道穿越墙体、楼板处应使用套管;穿过墙体的套管长度不应小于该墙体的厚度,穿过楼板的套管长度应高出楼地面50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套管的设置情况。尺量检查套管高出地面的尺寸。 6.5.6.7 管网泄水阀 a) 技术要求:系统管网的最低点处应设置泄水阀。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泄水阀的设置。 6.5.7 防护区 6.5.7.1 防护区报警装置 a) 技术要求:防护区或保护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报警装置的设置。 6.5.7.2 防护区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 a) 技术要求:防护区内疏散走道与出口处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 6.5.7.3 防护区门 a) 技术要求: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5.7.4 开式系统手动启动装置位置 a) 技术要求:在消防控制室内和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置系统手动启动装置。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5.7.5 手动启动装置和机械应急启动装置的操作 a) 技术要求:手动启动装置和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能在一处完成系统启动的全部操作,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5.7.6 手动启动装置、机械应急启动装置的标识和操作说明 a) 技术要求:手动启动装置和机械应急操作装置上应设置与所保护场所对应的明确标识,系统的场所以及系统的手动操作位置,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系统操作说明。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5.7.7 局部系统周围环境 a) 技术要求:开式系统采用局部应用方式时,保护对象周围的气流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挡风措施的设置。用风速仪测量风速。 6.5.7.8 全淹没应用 a) 技术要求:开式系统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时,防护区数量不应大于3个。防护区内影响灭火有效性的开口宜在系统动作时联动关闭。当这些开口不能在系统启动时自动关闭时,宜在该开口部位的上方增设喷头。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5.8 系统功能 6.5.8.1 瓶组系统控制方式 a) 技术要求:瓶组系统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控制方式,其机械应急操作应能在瓶组间内直接手动启动系统。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瓶组启动方式的种类。 6.5.8.2 泵组系统控制方式 a) 技术要求:泵组系统应具有自动、手动控制方式。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泵组启动方式的种类。 6.5.8.3 开式系统自动控制功能 a) 技术要求:开式系统的自动控制应能在接受到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后自动启动。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模拟火灾使相关探测器报警,查看系统设备的动作情况。 6.5.8.4 闭式系统自动控制功能 a) 技术要求:闭式系统的自动控制应能在喷头动作或开启末端试水装置后,由动作信号反馈装置直接连锁自动启动泵组。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和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通过泄放试验,直观检查。 6.5.8.5 开式系统响应时间 a) 技术要求:不应大于30s。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用秒表测定系统从报警到动作的时间。 6.5.8.5.1 开式系统各瓶组动作相应时间差 a) 技术要求:同一防护区内使用多组瓶组应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用秒表测定瓶组动作的时间差。 6.5.8.6 保护对象是带电、可燃气体、液体或可燃粉体设施的联动要求 a) 技术要求:系统启动时,应联动切断带电保护对象的电源,并应同时切断或关闭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的可燃气体、液体或可燃粉体的设备和设施。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5.8.7 远程启动功能 a) 技术要求: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系统应能远程启动水泵或瓶组、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5.8.8 系统动作信号反馈 a) 技术要求: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系统应能接收水泵的工作状态、分区控制阀的启动状态及细水雾喷放的反馈信号。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看系统设备的动作情况和联动逻辑关系。 6.5.8.9 联动功能试验 a) 技术要求:打开试水阀或模拟火灾信号启动系统,分区控制阀、泵组或瓶组应能及时动作并发出相应的动作信号,报警装置应能自动发出报警信号,相应场所入口处的警示灯应动作。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直观查看系统设备的动作情况和联动逻辑关系。 6.5.8.10 冷喷试验 a) 技术要求:开式系统应进行冷喷试验,除应符合模拟联动试验要求外,其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自动启动系统,采用秒表直观检查。 6.5.9 抽检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建筑工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检验。 6.5.9.1 抽样比例、数量 a) 储气瓶组和储水瓶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检验; b) 控制阀、试水阀、管道的材质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检验; c) 喷头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检验; d) 系统联动功能试验应进行1-3; e) 储水容器按全数的 20%(不足 5 个按 5 个计)称重检查; f) 管道固定支、吊架的固定方式按总数抽查20%,且不少于5处; g) 冷喷试验抽检方法:至少一个系统、一个防护区或一个保护对象; h) 其他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6.5.9.2 抽样方法 按上述规定抽样时,应在系统中分区、分楼层随机抽样。 6.6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6.6.1 消防供水设施 6.6.1.1 消防水源应符合相关第6.3.1 条相关要求。 6.6.1.2 消防水箱应符合相关第6.3.2.2条相关要求。 6.6.1.3 稳压设施应符合相关第5.3.2.3条相关要求。 6.6.1.4 消防水泵应符合相关第6.3.2.1条相关要求。 6.6.1.5 水泵接合器应符合相关第6.3.2.4条相关要求。 6.6.1.6 消防水泵房应符合相关第6.3.2.5条相关要求。 6.6.2 消防炮 6.6.2.1 一般规定 a) 技术要求:消防炮的规格型号、数量、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6.2.2 室外消防炮 6.6.2.2.1 室外消防炮的布置及安装位置 a) 技术要求:室外消防炮的布置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室外消火栓的充实水柱无法完全覆盖的甲、乙类可燃液体设备的高大构架和设备裙,应设置水炮保护。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6.2.2.2 装卸码头消防炮布置 a) 技术要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装卸码头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装卸码头的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核查设计要求。 6.6.2.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消防炮布置 a) 技术要求:消防炮宜布置在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防护堤外;当布置在防护堤内时,应对远控消防炮和炮塔采取有效的防爆和隔热保护措施。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观察消防炮布置位置,当在防护堤内时,是否采取防爆和隔热保护措施。 6.6.2.2.4 室外消防炮射程 a) 技术要求: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查看说明书,直观检查。 6.6.3 室内消防炮 6.6.3.1 室内消防炮的布置及安装位置设置 a) 技术要求:消防炮的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上部建筑构件的影响,并能使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6.3.2 室内消防炮启动水泵按钮 a) 技术要求:室内消防炮位处应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消防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 6.6.3.3 现场操控装置 a) 技术要求:消防炮位处宜设置现场操控装置。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操控装置的设置。 6.6.4 管网 6.6.4.1 管材 a) 技术要求:管材及压力等级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管材、管件内外涂层不应有脱落、锈蚀,表面无划痕、无裂痕。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6.4.2 管道冲洗接口 a) 技术要求:使用泡沫液、泡沫混合液的管道,在其适当位置设冲洗口。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6.4.3 管道坡度、坡向 a) 技术要求:水平管道安装时,其坡度、坡向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坡度不应小于设计值,当出现U型管时应有放空措施。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用数字坡度仪测量检查。 6.6.4.4 试验接口 a) 技术要求:在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后宜设旁通的试验接口,接口的设置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6.4.5 阀门启闭标志 a) 技术要求: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观察阀门是否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6.6.4.6 阀门锁定装置 a) 技术要求:常开或常闭的阀门应设锁定装置,控制阀和需要启闭的阀门应设启闭指示器。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观察阀门是否设置锁定装置,控制阀和需要启闭的阀门的启闭指示器。 6.6.4.7 控制阀的启闭信号 a) 技术要求:参与远控炮系统联动控制的控制阀,其启闭信号应传至系统控制室。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手动开启和关闭控制阀,在控制室观察启闭反馈信号。 6.6.4.8 管道控制阀 的安装 a) 技术要求:管道上设置的控制阀,其安装高度宜为1.1m~1.5m,当控制阀安装高度大于1.8m时,应设置操作平台。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尺量检查控制阀安装高度。 6.6.5 系统功能 6.6.5.1 手动控制消防炮的功能 6.6.5.1.1 消防炮手动控制应转动灵活,无卡阻现象。其喷射压力、仰俯角度、水平回转角度等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a) 重要程度:B b) 检测方法:手动操控消防炮。用压力表测量喷射压力。角度仪测量仰俯角度、水平回转角度。 6.6.5.1.2 炮位处的启泵按钮应能正常启动消防泵。 a) 重要程度:A b) 检测方法:按下启泵按钮,消防泵正常启动。 6.6.5.2 远控炮的远程控制功能 6.6.5.2.1 应能远程控制消防泵的启、停,消防水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 a) 重要程度:A b) 检测方法:在消防控制室远程操控消防泵,水泵按操控命令启停,动作状态和故障状态信号在消防控制室能显示。 6.6.5.2.2 应能远程控制电动阀门的开启、关闭,相关信号能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a) 重要程度:A b) 检测方法:在消防控制室远程操控电动阀门,阀门按操控命令启停,其动作状态信号在消防控制室能显示。 6.6.5.2.3 应能远程控制消防炮的俯仰、水平回转动作。 检测方法:在消防控制室远程操控消防炮,消防炮俯仰、水平回转动作正常。 6.6.5.2.4 远控炮系统采用无线控制操作时,无线控制的有效控制半径应大于100m,应能控制消防炮的俯仰、水平回转和相关阀门的动作,消防控制室应能优先控制无线控制器所操作的设备。 a) 重要程度:B b) 检测方法:在距离消防炮100m范围外,用无线控制器操作消防炮,观察其动作情况。用无线控制器操作消防炮俯仰、水平回转动作和阀门启闭,能及时响应。在无线控制器有效操作范围内,模拟采用无线操作消防炮时,在消防控制同时远程操作消防炮,观察消防控制室远程控制消防炮是否优先无线控制器操作控制。 6.6.5.3 远控炮系统联动控制功能 a) 技术要求:系统应具有对消防泵组、远控炮及相关设备等进行远程控制的功能,宜采用联动控制方式。自动状态下,触发联动启动条件后,应能按设计要求自动联动相关设备,达到规定的试验结果,且反馈信号正常,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炮、水幕、泡沫炮的实际工作压力不应小于相应的设计工作压力; 2) 水炮、泡沫炮、干粉炮的水平、俯仰回转角应符合设计要求,带直流喷雾转换功能的消防水炮的喷雾角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保护水幕喷头的喷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泡沫炮系统的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提供的混合液的混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自启动至喷出水或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 5min;干粉炮系统自启动至喷出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 2min。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确认系统满足以下检测条件后,按设计的联动控制单元进行逐个检查。接通系统电源,使待检联动控制单元的被控设备均处于自动状态,按下对应的联动启动按钮,该单元应能按设计要求自动启动消防泵组,打开阀门等相关设备,用秒表测试开始喷水的时间,用压力表测试进口水压,。直至消防炮喷射灭火剂(或水幕保护系统水), 尺量射程距离。该单元设备的动作与信号反馈应符合设计要求。 6.6.6 抽检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建筑工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检验。 6.6.6.1 抽样比例、数量 a) 消防水泵主、备电源切换应进行1-2次试验; b) 消防炮、阀门、试验接口、套管安装等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 c) 管道坡度、坡向干管抽查1条;支管抽查2条;分支管抽查10% ,且不得少于1条; d) 管道固定立管应全数检查,其他管道按安装总数的5%抽查,且不得少于5个; e) 系统联动功能试验应进行1-2次; f) 其他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6.6.6.2 抽样方法 按上述规定抽样时,应在系统中分区、分楼层随机抽样。 6.7 泡沫灭火系统 6.7.1 供水系统 6.7.1.1 消防水泵及固定消防泵组 6.7.1.1.1 设置及选型 a) 技术要求:应满足泡沫灭火系统的流量和压力需求,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7.1.1.2 外观标识 a) 要求:消防水泵外观应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7.1.1.3 吸水方式 a) 要求: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当采用自灌式有困难时,应有其他迅速可靠的引水措施。若采用天然水源时,水泵的吸水口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施。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7.1.1.4 水泵吸水管 a) 技术要求:每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小于两条。吸水管上应设控制阀,且不应采用没有可靠锁定装置的蝶阀。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7.1.1.5 水泵出水管 a) 技术要求: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安装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65mm 的试水阀。消防水泵泵组的总出水管上还应安装压力表和泄压阀。当出水管上安装闸阀时,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7.1.1.6 备用泵 a) 技术要求:固定安装的消防水泵和泡沫液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应设置备用泵。泡沫液泵应选用耐腐蚀泵。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置备用泵:非水溶性液体总储量小于5000m3,且单罐容量小于1000m3;水溶性液体总储量小于1000m3,且单罐容量小于500m3。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7.1.1.7 固定消防泵组安装 a) 技术要求:固定式消防泵组应整体安装在基础上,并应固定牢固。附加冷却器的泄水管应通向排水设施。内燃机排气管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采用直径相同的钢管连接后通向室外。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7.1.2 泡沫消防泵站与泡沫站 6.7.1.2.1 设置要求 a) 技术要求: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泵站宜与消防水泵房合建。泡沫泵站与保护对象距离不宜小于30m,当泡沫消防泵站与被保护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装置的距离为30m~50m时,泡沫消防泵站的门、窗不宜朝向保护对象,且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液输送到最远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宜大于5min,当泡沫站设置在室内时,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 6.7.1.2.2 泡沫站的位置 a) 技术要求:严禁将泡沫站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观察泡沫站的设置位置。 6.7.1.2.3 液站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 a) 技术要求:当泡沫站靠近防火堤设置时,其与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罐壁的间距应大于20m,且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b) 重要程度:A c) 检查方法:尺量泡沫站与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罐壁的间距。远程启动控制泡沫混合液进入管网的电动阀门,能按指令正常开启。 6.7.1.2.4 供水管数量 a) 技术要求: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7.1.2.5 备用动力 a) 技术要求:设有备用泵的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应设备用动力。当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并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手动切换试验。 6.7.1.2.6 水位指示装置 a) 技术要求:在泡沫泵站(消防水泵房)内,应设水池水位指示装置。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7.1.2.7 控制装置 a) 技术要求:消防水泵房应设有应急手动启动消防水泵的控制装置。其控制装置应能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消防水泵供电、工作及故障状态。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转换手、自动开关,切断水泵供电电源,查看消防控制室信息显示;将水泵置于运行、停止等状态;查看消防控制室水泵的状态信息。 6.7.1.2.8 通讯设备 a) 技术要求: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应设有与消防控制室或本单位消防队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观察泵站内是否设有设直接接与本单位消防站或消防保卫部门联络的通讯设备,测试该通讯设备,能相互呼叫并通话,铃声和通话语音清晰。 6.7.1.2.9 消防应急照明 a) 技术要求:消防水泵房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灯具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其最低照度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用照度计测量。 6.7.1.3 泡沫液泵 6.7.1.3.1 泡沫液泵的设置及选型 a) 技术要求:应满足泡沫灭火系统的流量和压力需求,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规格型号应与工作泵相同。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观察备用泵的规格型号。 6.7.1.3.2 主备泵的切换 a) 技术要求:当设有消防控制室时,泡沫液泵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利用手动直接控制装置控制启停。工作泵故障时应能自动切换到备用泵。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手动操控泡沫液泵,泡沫液泵能按命令启动、停止。运行时状态稳定。模拟工作泵故障,远程发出启泵命令,此时水泵控制柜应能自动启动备用泵。 6.7.1.3.3 控制装置 a) 技术要求:泡沫液应设有应急手动启动消防水泵的控制装置。其控制装置应能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消防水泵供电、工作及故障状态。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转换手、自动开关,切断水泵供电电源,查看消防控制室信息显示;将泡沫液泵置于运行、停止等状态;查看消防控制室水泵的状态信息。 6.7.1.3.4 泡沫液泵的空载运行 a) 技术要求:泡沫液泵应能耐受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行。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说明书。 6.7.2 系统组件 6.7.2.1 系统类型 a) 技术要求:建筑工程采用的泡沫灭火系统的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7.2.2 泡沫液储罐 6.7.2.2.1 外观标识 a) 技术要求:泡沫液储罐外表面保护涂层完好,无锈蚀,无其他机械性损伤,并应涂红色油漆。在储罐的明显部位应设置耐久性铭牌标识,标明储量、泡沫液类型、出厂及灌装日期等,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观察泡沫液储罐的储量、规格、型号并与设计要求核对。 6.7.2.2.2 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a) 技术要求:泡沫液储罐在投入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其试验压力和试验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单位提供的泡沫液储罐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6.7.2.2.3 安装要求 a) 技术要求: 1) 泡沫液储罐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当设计无规定时,泡沫液储罐四周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且操作面不宜小于1.5m; 3) 当泡沫液储罐上的控制阀距地面高度大于1.8m时,应在操作面处设置操作平台或操作凳; 4) 泡沫液储罐顶部和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能小于1.0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泡沫液储罐的安装位置。用尺测量泡沫液储罐的安装高度、检修通道宽度、操作面距离、泡沫液储罐上的控制阀距地面高度。 6.7.2.2.4 防护措施 a) 技术要求:压力泡沫液储罐安装在室外时,应根据环境条件设置防晒、防雨、防冻措施。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7.2.2.5 防腐要求 a) 技术要求: 1) 现场制作的常压钢质泡沫液储罐的内、外表面应按设计要求防腐; 2) 常压钢质泡沫液储罐罐体与支座接触部位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按加强防腐层的作法施工; 3) 泡沫液储罐宜涂红色。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泡沫液储罐的涂色。 6.7.2.3 泡沫比例混合器 6.7.2.3.1 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设置与选型 a) 技术要求: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工作压力与流量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与流量范围内,符合设计选型,液流方向应正确;混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产品铭牌,核对型式试验报告。 6.7.2.3.2 外观标识 a) 技术要求:泡沫比例混合器外观应无明显缺陷,且宜涂红色油漆。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7.2.3.3 安装要求 6.7.2.3.3.1 液流方向 a) 技术要求: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时,液流方向应与标注的方向一致。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7.2.3.3.2 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 a) 技术要求: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出口背压宜为零或负压,当出口背压大于零时,吸液管上应有防止水倒流入泡沫液储罐的措施,吸液口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1m,备用的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并联安装在系统上,并应有明显的标志;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标高的允许偏差为±10m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防止水倒流泡沫液储罐的措施,直观检查备用的环泵式比例混合器的标志。尺量检查。 6.7.2.3.3.3 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 a) 技术要求: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应整体安装,并应与基础牢固固定,泡沫液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10m3。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直观检查,手试。 6.7.2.3.3.4 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 a) 技术要求: 1) 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整体垂直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 2) 压力表应分别安装在水和泡沫进口的水平管道上,并与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进口处距离不宜大于0.3m; 3) 在平衡压力比例混合器的水和泡沫液入口前应设压力开关、压力表、单向阀、控制阀和管道过滤器,泡沫液进口压力应大于水进口压力。 b) 重要程度:C c)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用钢卷尺测量。 6.7.2.3.3.5 整体平衡式比例混合器 a) 技术要求:应竖直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并应在水和泡沫液进口的水平管道上分别安装压力表,且与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进口处的距离不宜大于300m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整体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的安装方式。尺量检查压力表与进口处的距离。 6.7.2.3.3.6 分体平衡式比例混合器 a) 技术要求:平衡压力流量控制阀应竖直安装。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平衡压力流量控制阀的安装方式。 6.7.2.3.3.7 水力驱动平衡式比例混合器 a) 技术要求:水力驱动平衡式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泵应水平安装,安装尺寸和管道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泡沫液泵的安装方式、管道的连接方式并核对设计要求。尺量检查泡沫液泵的安装尺寸。 6.7.2.3.3.8 管线式、负压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 a) 技术要求:管线式、负压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或串接在消防水带上,并应靠近储罐或防护区,其吸液口与泡沫液储罐或泡沫液桶最低液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m,其出口压力应满足泡沫设备进口压力的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管线式比例混合器的安装位置。尺量检查吸液口与泡沫液储罐或泡沫液桶最低液面的高度。 6.7.2.4 泡沫发生器 6.7.2.4.1 设置及选型 a) 技术要求:泡沫发生器的规格、型号、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6.7.2.4.2 外观标识 a) 技术要求:泡沫发生装置外观应无明显缺陷,且宜涂红色油漆。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7.2.4.3 安装要求 6.7.2.4.3.1 低倍数泡沫产生器安装 a) 技术要求: 1) 液上喷射的横式泡沫产生器应水平安装在固定顶储罐罐壁顶部或外浮顶储罐罐壁顶端的泡沫导流罩上; 2) 液上喷射的立式泡沫产生器应垂直安装在固定顶储罐罐壁顶部或外浮顶储罐罐壁顶端的泡沫导流罩上; 3) 液上喷射泡沫产生器,宜在储罐周边均匀布置;液下喷射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水平安装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 4)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设置在防火堤外,其出口管道应设置取样口。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安装方式、位置。 6.7.2.4.3.2 中倍数泡沫发生器安装 a) 技术要求:中倍数泡沫发生器的安装位置及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时不得损坏或随意拆卸附件。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安装方式、位置。 6.7.2.4.3.3 高倍数泡沫发生器安装 a) 技术要求: 1) 距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的进气端小于或等于0.3m处不应有遮挡物; 2) 在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的发泡网前小于或等于1.0m处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放的障碍物; 3) 高倍数泡沫发生器安装时不得拆卸,并应固定牢固。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安装方式、位置,用钢卷尺测量。 6.7.2.4.3.4 泡沫喷头安装 a) 技术要求: 1) 泡沫喷头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泡沫喷头的安装应牢固、规整。顶喷式泡沫喷头应安装在被保护物的上部,并应垂直向下,其坐标及标高的允许偏差,室外安装为±15mm,室内安装为±10mm; 3) 水平式泡沫喷头应安装在被保护物的侧面并应对准保护物体,其距离允许偏差为±20mm; 4) 弹射式泡沫喷头应安装在被保护物的下方,并应在地面以下,在未喷射泡沫时,其顶部应低于地面10mm~15m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安装方式、位置,用钢板尺测量。 6.7.2.4.3.5 固定式泡沫炮安装 a) 技术要求: 1) 固定式泡沫炮的立管应垂直安装,炮口应朝向防护区; 2) 安装在炮塔或支架上的固定式泡沫炮应牢固; 3) 电动泡沫炮的控制设备、电源线、控制线的规格、型号及设置位置、敷设方式、接线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安装方式、位置。 6.7.2.5 泡沫消火栓 6.7.2.5.1 设置与选型 a) 技术要求: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对照设计和检查产品质量质量证明文件,直观检查。 6.7.2.5.2 外观标识 a) 技术要求:消火栓外观应无明显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7.2.5.3 安装要求 6.7.2.5.3.1 安装方式 a) 技术要求:泡沫混合液管道上设置消火栓的规格、型号、数量、位置、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消火栓应垂直安装。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7.2.5.3.2 地上式消火栓安装 a) 技术要求:当采用地上式消火栓时,其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消防车通道。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7.2.5.3.3 地下式消火栓安装 a) 技术要求:当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明显的标志,其顶部出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得大于400m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用钢卷尺测量。 6.7.2.5.3.4 室内消火栓安装 a) 技术要求:当采用室内消火栓或消火栓箱时,栓口应朝外或面向通道,其坐标及标高的允许偏差为±20m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用钢板尺测量。 6.7.2.6 泡沫液 6.7.2.6.1 泡沫液选择 a) 技术要求:泡沫灭火系统选用的泡沫液的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为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6.7.2.6.2 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 a) 技术要求: 1) 低倍数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宜大于或等于5倍,对于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不应小于2倍,且不大于4倍; 2) 中倍数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为20-200; 3) 高倍数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高于200。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核查设计要求、泡沫液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根据系统类型、使用场所、是否水溶性、发泡倍数等核查其选用是否正确。 6.7.3 系统管道与阀门 6.7.3.1 规格型号 a) 技术要求:管子、管件的材质及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查阅设计资料及检验报告、合格证等。 6.7.3.2 管道连接方式 a) 技术要求:管道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 6.7.3.3 管道固定方式 a) 技术要求:管道的固定方式,管道支、吊架及管墩的设置位置、间距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式: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 6.7.3.4 管道穿越防火堤、楼板、墙壁处理 a) 技术要求:管道穿越楼板、墙壁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宜跨越防火堤,当必须穿越防火堤时,其缝隙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 6.7.3.5 管道安装要求 6.7.3.5.1 泡沫混合液管道 6.7.3.5.1.1 立管安装 a) 技术要求:泡沫混合液立管安装时,其垂直度偏差不宜大于0.002;泡沫混合液立管与水平管道连接的金属软管安装时,不得损坏其不锈钢编织网。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 6.7.3.5.1.2 水平管道安装 a) 技术要求:泡沫混合液水平管道安装时,其坡度、坡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 6.7.3.5.1.3 排气阀安装 a) 技术要求:泡沫混合液管道上设置的自动排气阀应直立安装,并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放空阀应安装在管道低凹处。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 6.7.3.5.1.4 压力表、过滤器、控制阀安装 a) 技术要求:高倍数泡沫发生器进口端泡沫混合液管道上设置的压力表、管道过滤器、控制阀应安装在水平支管上。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7.3.5.1.5 干管、支管、分支管安装 a) 技术要求:泡沫喷淋系统的干管、支管、分支管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7.3.5.1.6 埋地安装 a) 技术要求:泡沫混合液管道埋地安装时,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前应做好防腐,安装时不得损坏防腐层;埋地安装采用焊接时,焊缝部位应在试压合格后进行防腐处理;埋地安装在回填土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 6.7.3.5.2 泡沫液管道 6.7.3.5.2.1 立管安装 a) 技术要求:泡沫混合液立管安装时,其垂直度偏差不宜大于0.002;泡沫混合液立管与水平管道连接的金属软管安装时,不得损坏其不锈钢编织网。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 6.7.3.5.2.2 水平管道安装 a) 技术要求:泡沫液水平管道安装时,其坡度、坡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 6.7.3.5.2.3 埋地安装 a) 技术要求:泡沫液管道埋地安装应按相关6.7.3.5.1.6条执行。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 6.7.3.5.3 液下喷射泡沫管道 6.7.3.5.3.1 水平管道安装 a) 技术要求:泡沫水平管道安装时,其坡度、坡向应符合设计要求。放空阀应安装在管道的低凹处。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 6.7.3.5.3.2 控制阀安装 a) 技术要求:泡沫管道进储罐处设置的钢质控制阀和止回阀应水平安装,其止回阀上标注的方向应与泡沫的流动方向一致。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7.3.5.3.3 喷射口安装 a) 技术要求:泡沫喷射口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喷射口设在储罐中心时,其泡沫喷射管和泡沫管道应固定在与储罐底焊接的支架上。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7.3.5.4 管道试压与冲洗 6.7.3.5.4.1 管道水压试验 a) 技术要求:管道安装完毕后宜用清水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其试验压力和试验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单位提供的管道试压记录。 6.7.3.5.4.2 管道冲洗 a) 技术要求:管道试压合格后宜用清水进行冲洗,其冲洗压力、流速、次数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单位提供的管道冲洗记录。 6.7.3.5.5 管道防腐 a) 技术要求:管道外壁应进行防腐处理,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 6.7.3.5.6 管道防冻、防热 a) 技术要求:在寒冷地区及场所或高温地区及场所安装管道前应按设计要求对管子、管件采取防冻或防热措施。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 6.7.3.5.7 管道涂色 a) 技术要求: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宜涂红色,给水管道宜涂绿色。 b) 重要程度:C c)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7.3.5.8 阀门 6.7.3.5.8.1 阀门安装 a) 技术要求:管道上各种控制阀门的设置及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操作阀门应设在防护区及防火堤以外,且宜设有标志。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7.3.5.8.2 强度及严密性试验 a) 技术要求:阀门安装完毕后应按规定进行强度及严密性试验,其试验压力和试验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单位提供的阀门试压记录。 6.7.3.6 防护区 6.7.3.6.1 声、光警报装置 a) 技术要求:每个防护区均应设置声、光警报装置,当防护区内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声、光警报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7.3.6.2 紧急启动按钮 a) 技术要求:防护区门外附近墙壁上(或其它部位)应设置紧急启动按钮,火灾状态下,手动操作紧急启动按钮,可启动泡沫灭火装置。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在做系统联动功能试验时,观察紧急按钮启动功能是否正常。 6.7.3.6.3 手动和应急机械装置的标志 a) 技术要求:应有标明其控制区域的标志。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7.3.6.4 排水设施 a) 技术要求: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7.4 消防控制设备 6.7.4.1 设置与选型 a) 技术要求: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查验产品合格证和市场准入证明文件。 6.7.4.2 外观标识 a)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外观应无明显缺陷。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b) 重要程度:C c)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6.7.4.3 基本功能 6.7.4.3.1 控制功能 a) 技术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能以自动、手动方式控制泡沫泵及消防水泵的启、停。 b) 重要程度:A c) 检验方法:做泡沫灭火系统联动功能试验时,观察消防控制设备能否实现上述功能。 6.7.4.3.2 显示功能 a) 技术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接收泡沫灭火系统各部位动作的反馈信号并显示其动作状态。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做泡沫灭火系统联动功能试验时,观察消防控制设备能否实现上述功能。 6.7.4.4 备用电源 a)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应设有直流备用电源,主、备电源能自动转换,且有工作状态指示。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将主电源切换到备用电源,观察消防控制设备工作情况。 6.7.4.5 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a) 技术要求:当消防水泵及泡沫液泵的控制设备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启动消防水泵及泡沫液泵控制装置。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手动试验。 6.7.4.6 配电线路 a) 技术要求: 1) 泡沫灭火系统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耐火电缆,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2)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b) 重要程度:A c) 检验方法: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 6.7.5 系统控制功能 6.7.5.1 消防水泵及固定消防泵组启动功能 6.7.5.1.1 远程启动 a) 技术要求: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消防水泵控制装置,消防水泵启、停功能正常,能在60s内投入正常运行,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和手动控制装置上分别手动启、停消防水泵,观察消防水泵动作情况和消防控制设备启动的信号显示情况。并用秒表测试消防水泵启动运行时间。 6.7.5.1.2 现场启动 a) 技术要求:在消防泵房消防水泵控制柜上手动操作消防水泵启、停按钮,消防水泵启、停功能正常,能在60s内投入正常运行,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在消防泵房水泵控制柜上手动操作消防水泵启、停按钮,观察消防泵动作情况和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并用秒表测试消防水泵启动运行时间。 6.7.5.1.3 备用泵启动 a) 技术要求:以备用电源切换方式或备用泵切换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60s内入正常运行,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模拟工作泵故障,观察并记录备用泵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并用秒表测试备用泵启动运行时间。 6.7.6 系统联动功能 6.7.6.1 自动启动 a) 技术要求: 1) 当防护区内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后,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火灾发生的部位; 2) 当防护区内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后,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再次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火灾发生的部位; 3) 同时防护区内声、光警报器应报警,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发出启动消防水泵或固定式消防泵组,打开防护区电控阀门的指令,泡沫灭火装置自动启动喷射;(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射泡沫时间不宜小于1min,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宜小于30s) 4) 同时,防护区内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门、窗应自动关闭,在封闭空间设置的排气口应自动开启,相关部位的生产,照明电源应被切断; 5) 各部位动作时间及动作状态应符合设计要求; 6) 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泡沫喷射及各部位动作状态的反馈信号显示。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选择一最不利点的防护区,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任选一防护区,模拟喷射泡沫,观察并记录泡沫灭火装置动作情况及相关设施的动作情况和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d) 在测实际喷射中低倍数泡沫时,对大型油罐或防护区难度很大且检验后清理困难的,可选定一定数量的泡沫发生器向外部空间喷射。 6.7.6.2 远程启动 a) 技术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泡沫灭火装置,防护区内声、光警报器应报警,泡沫灭火装置应启动喷射,同时防护区内相关的门、窗应自动关闭,封闭空间的排气口应自动开启,相关部位的生产、照明电源应被切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泡沫喷射及各部位动作的反馈信号显示。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一防护区的泡沫灭火装置,观察并记录泡沫灭火装置动作情况及相关设施动作情况和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6.7.6.3 现场启动 a) 技术要求:手动启动防护区外紧急启动按钮,防护区内声、光警报器应鸣响,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启动按钮所处部位,并发出控制指令,泡沫灭火装置应启动喷射。同时防护区内相关的门、窗应自动关闭,封闭空间的排气口应自动开启,相关部位的生产,照明电源应被切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泡沫喷射及各部位动作的反馈信号显示。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手动启动防护区外泡沫灭火装置启动按钮,观察并记录泡沫灭火装置动作情况及相关设施动作情况和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6.7.7 抽样规则 6.7.7.1 抽样比例,数量 a) 工作与备用消防水泵或固定式消防泵组在设计负荷下连接运转不应小于30min,其间转换运行试验1-2次; b) 系统组件(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发生装置、消火栓、阀门等)实际安装数量不足5个(含5个)的全检,超过5个的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抽检,但不少于5个; c) 防护区应按实际设置数量全部检查; d) 按防护区总数(不足5个的按5个计)20%的比例抽检,分别进行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中断试验1-2次; e) 每个工程抽一个防护区以自动控制方式进行实际喷射试验。如不合格,应在排除故障后,对全部防护区进行实际喷射试验; f) 其他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6.7.7.2 抽样方法 按上述规定抽样时,应在系统中分区、分楼层随机抽样。 6.8 气体灭火系统 6.8.1 系统设置 a) 技术要求:系统设置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核查设计文件,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或预制灭火系统以及灭火剂种类。 6.8.2 储存装置间 6.8.2.1 储存装置间设置 a) 储存装置间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气体灭火储瓶间”标志,门窗应向外开,门须为甲级防火门。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看设计要求,直观检查。 6.8.2.2 应急照明 a) 技术要求:储存装置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的位置、数量、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看设计要求,直观检查设置数量,并切断储瓶间正常电源,观察应急灯是否投入工作,并用照度计测量照度。 6.8.2.3 通风排风 a) 技术要求: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和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下部且通向室外。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尺量检查。手动启动机械排风装置,观察运转情况。 6.8.2.4 环境温度 a) 技术要求: 1) 七氟丙烷和IG541灭火系统应为-10℃-50℃; 2)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为0℃-49℃; 3)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为-23℃-49℃。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用温度计测量储瓶间环境温度。 6.8.3 灭火剂贮存容器 6.8.3.1 外观标识 a) 技术要求:灭火剂贮存容器外观应无缺陷。每个容器均应设有耐久性标识,标明贮存容器编号、皮重、容积、灭火剂名称、充装量、充装日期及贮存压力等。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8.3.2 容器规格 a) 技术要求:保护同一防护区的灭火剂贮存容器的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mm,充装量和充装压力均应相同。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8.3.3 容器色标 a) 技术要求:灭火剂贮存容器外表面宜喷涂红色油漆。其正面应用其它颜色标明灭火剂名称和贮存容器的编号。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8.3.4 称重检漏装置 a) 技术要求: 1) 二氧化碳灭火剂贮存容器应设置泄漏极限报警装置,当二氧化碳泄漏量达到充装重量的10%时,应能可靠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 七氟丙烷、三氟甲烷、惰性气体灭火剂贮存容器应设称重装置,称重装置应有泄漏上限报警功能,当灭火剂泄漏量达到质量损失5%或压力损失10%时,应能可靠报警,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8.3.5 安装泄压装置 a) 技术要求:在灭火剂贮存容器上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8.3.6 安装要求 6.8.3.6.1 位置 a) 技术要求: 1) 灭火剂贮存容器应布置在不易受机械、化学损伤和避免日光直射的场所内; 2) 管网灭火系统的贮存容器宜设在靠近防护区的专用贮瓶间内,贮瓶间的防火分隔应符合相关规定,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 贮存容器的布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操作面距墙面或相对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且不应小于储存容器外径的1.5倍。 b) 重要程度:C c)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用钢卷尺测量。 6.8.3.6.2 压力表朝向 a) 技术要求:储气瓶上的压力表在同一系统中的安装方向应一致,其正面应朝向操作面。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储气瓶上的压力表的安装方向。 6.8.3.6.3 固定方式 a) 技术要求:灭火剂贮存容器必须固定在支、框架上。支、框架应牢固可靠,施放灭火剂时不得产生晃动,且应作防腐处理。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支、框架固定状况及防腐处理。 6.8.3.6.4 同一系统的贮存容器 a) 技术要求:同一系统的贮存容器的规格、尺寸要一致,其高度差应不超过20m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贮存容器铭牌参数。尺量检查贮存容器直径、高度。 6.8.3.6.5 泄压口方向 a) 技术要求:不应朝向操作面。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8.3.7 备用贮存容器 a) 技术要求:备用灭火剂贮存容器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备用贮存容器与主贮存容器应连接于同一集流管上,并应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8.3.8 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应采用挠性连接 a) 技术要求: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应采用挠性连接。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连接方式。 6.8.3.9 低压二氧化碳储存装置 a) 技术要求:应设报警装置,高压报警压力设定应为2.2MPa,低压报警压力设定应为1.8MPa。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报警压力设定值,模拟试验:调节压力设定上下限,观察达到高、低压值时是否报警。 6.8.3.10 储存容器和集流管颜色 a) 技术要求:储存容器和集流管宜涂红色油漆。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储存容器和集流管外表颜色。 6.8.4 容器阀 6.8.4.1 设置 a) 技术要求:容器阀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 6.8.4.2 外观标识 a) 技术要求:容器阀外观应无缺陷。在容器阀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8.4.3 操作装置 a) 技术要求:容器阀手动操作装置应设有加铅封的安全销或防护罩。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8.5 选择阀 6.8.5.1 选择阀的设置 a) 技术要求:组合分配系统中的每一个防护区应设置控制灭火剂流向的选择阀,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8.5.2 外观标识 a) 技术要求:选择阀外观应无缺陷。在选择阀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且应标注出介质流动的方向。 b) 重要程度:B c)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6.8.5.3 手动操作装置 a) 技术要求:选择阀操作手柄处应设固定、耐久性铭牌,标明对应防护区的名称或编号。手动操作装置应设有加铅封的安全销或防护罩。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8.5.4 安装 a) 技术要求:选择阀的位置宜靠近贮存容器,且便于操作。其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安装高度不宜超过1.7m,当超过1.7m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用钢卷尺测量。 6.8.6 单向阀 6.8.6.1 设置与选型 a) 技术要求: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8.6.2 外观标志 a) 技术要求:单向阀外观应无缺陷。在单向阀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且应标注出介质流动的方向。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8.6.3 设置位置 a) 技术要求: 1) 在容器阀与集流管之间的管道上应设单向阀; 2) 单向阀与容器阀或单向阀与集流管之间应采用高压软管或金属管连接,其连接应牢固可靠; 3) 液体单向阀的安装方向应与灭火剂流动方向一致。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8.7 集流管 6.8.7.1 设置与选型 a) 技术要求: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8.7.2 安装 a) 技术要求:集流管应固定在支、框架上,支、框架应牢固可靠,且应做防腐处理。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手试。 6.8.7.3 泄压装置 a) 技术要求: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上应安装泄压装置。装有泄压装置的集流管,其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8.7.4 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a) 技术要求: 1) 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在系统安装前应逐根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2) 水压强度试验压力为系统组件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气压严密性试验的压力为系统组件的设计工作压力; 3) 非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其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可与管网一起进行。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单位提供的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记录。 6.8.7.5 色标 a) 技术要求:集流管外表面应涂红色油漆。 b) 重要程度:C c)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6.8.8 驱动装置安装 6.8.8.1 电磁驱动装置 a) 技术要求:电磁驱动装置的电气连接线应穿管保护,并沿灭火剂贮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墙面固定。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电气连接线的固定。 6.8.8.2 拉索式手动驱动装置 a) 技术要求: 1) 拉索式手动驱动装置的拉索除必须外露部分外,应采用内外经防腐处理的钢管防护; 2) 拉索转弯处应采用专用导向滑轮; 3) 拉索末端拉手应设在专用的保护盒内; 4) 拉索套管和保护盒必须固定牢靠。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直观检查专用导向滑轮的设置。 6.8.8.3 机械驱动装置 a) 技术要求:以物体重力为驱动力的机械驱动装置,安装时应保证重物在下落行程中无阻挡,其行程应超过阀开启所需行程的25mm。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重物下落行程中有无阻挡,尺量检查驱动所需距离。 6.8.8.4 气体驱动装置 6.8.8.4.1 气瓶规格 a) 技术要求:气体驱动装置的驱动气瓶的规格尺寸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用钢卷尺测量。 6.8.8.4.2 固定方式 a) 技术要求:驱动气瓶应固定在支、框架或箱体上,且牢固可靠便于操作。其支、框架或箱体应作防腐处理。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8.8.4.3 标识 a) 技术要求:驱动气瓶正面应标明驱动介质名称和对应防护区名称的编号。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8.8.4.4 管道安装 a) 技术要求: 1) 气体驱动装置的管道布置应横平竖直; 2) 平行管道或交叉管道之间的间距应保持一致; 3) 管道应采用支架固定,管道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0.6m; 4) 平行管道宜采用管夹固定,管夹的间距不宜大于0.6m,转弯处应增设一个管夹。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用钢卷尺测量。 6.8.8.4.5 驱动气瓶紧的急手动启动装置 a) 驱动气瓶的瓶头阀上应设有带安全销(加有铅封)的急手动启动装置。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紧急手动启动装置的设置。 6.8.9 预制灭火系统装置 6.8.9.1 设置 a) 技术要求: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系统装置最多不得超过10台。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8.9.2 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安装: 6.8.9.2.1 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160m3;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a) 重要程度:A b) 检测方法:尺量检查保护容积、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设置距离。 6.8.9.2.2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应高于防护区地面2.0m。 a) 重要程度:C b) 检测方法:尺量检查喷口距地高度。 6.8.9.2.3 一台以上灭火装置之间的电启动线路应采用串联连接。 a) 重要程度:B b)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电启动线路连接方式。 6.8.9.2.4 装置的喷口前1.0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200m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 a) 重要程度:A b)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装置的喷口前、背面、侧面、顶部相应范围内设备、器具的设置。 6.8.9.2.5 防护区内设置的柜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柜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柜式三氟甲烷灭火系统按其常温(20℃)工作压力。 a) 重要程度:A b)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铭牌、产品充装报告及说明书。 6.8.9.3 动作信号反馈 a) 技术要求:每台灭火系统装置均应具备启动反馈功能,消防控制室应能接收其启、停反馈信号。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模拟每台灭火系统装置动作,报警控制器应有报警信号,并传送至消防控制室。 6.8.10 喷嘴 6.8.10.1 设置 a) 技术要求:喷嘴的数量、规格型号、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8.10.2 外观标识 a) 技术要求:喷嘴外观应无缺陷。在喷嘴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标识,其内容清晰。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8.10.3 安装 a) 技术要求: 1) 安装在吊顶下的不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连接管管端螺纹不应露出吊顶; 2) 安装在吊顶下的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装饰罩应紧贴吊顶; 3) 设置在有粉尘的防护区内的喷嘴,应增设在喷射时能自行脱落的防尘罩。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8.11 灭火剂输送管道 6.8.11.1 管道及管件 6.8.11.1.1 材质、型号规格 a) 技术要求:管道及管件材质及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管道材质。尺量检查管径,检验报告。 6.8.11.1.2 管道色标 a) 技术要求: 1)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外表应涂红色油漆; 2) 在吊顶内、活动地板下等隐蔽场所内的管道,可涂红色油漆色环,色环宽度不应小于50mm; 3) 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色环宽度应一致,间距应均匀。 b) 重要程度:C c)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外表面红色油漆标记。尺量检查色环宽度、间距。 6.8.11.2 管道安装 6.8.11.2.1 连接方式 a) 技术要求: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法兰连接或焊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公称直径大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法兰连接;无缝钢管采用法兰焊接连接时,应对被焊接损坏的镀锌层做防腐处理;已镀锌的无缝钢管不宜采用焊接连接;与选择阀等个别连接部位需采用法兰焊接连接时,应对被焊接损;坏的镀锌层做防腐处理。 b) 重要程度:C c)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 6.8.11.2.2 压力讯号装置 a) 技术要求:气体灭火系统在通向每个防护区的主管道上,应设压力讯号装置或流量讯号器;压力讯号器动作,消防控制室应能接收到反馈信号。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压力讯号器或流量讯号器的设置。 6.8.11.3 管道穿越墙壁、楼板及变形缝 a) 技术要求: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其套管长度应和墙体厚度相等;穿过楼板的套管长度应高出地面50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软性不燃材料填塞密实;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变形缝,必须穿过时应做防变形处理。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 6.8.11.4 管道支、吊架安装 6.8.11.4.1 最大间距 a) 技术要求:管道应用支、吊架固定牢靠,其支、吊架之间的最大间距应满足设计要求,且符合表7规定。 a) 重要程度:C 表7 管道支、吊架之间最大间距
6.8.11.4.2 末端固定 a) 技术要求:管道末端喷嘴处应用支架固定,支架与喷嘴间的管道长度不应大于500mm。 b) 重要程度:C 6.8.11.4.3 防晃支架 a) 技术要求: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mm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应各安装一个防晃支架;当穿过建筑物楼层时,每层应设一个防晃支架;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设防晃支架。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8.11.5 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a) 技术要求: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其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单位提供的水压试验记录。 6.8.11.6 管道吹扫 a) 技术要求: 1) 灭火剂输送管道在水压试验合格后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前,应用压缩空气或氮气吹扫; 2) 吹扫时,管道末端的气流流速不应小于20m/s; 3) 吹扫后用白布检查,应无铁锈、尘土、水渍及其他赃物出现。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单位提供的管道吹扫记录。 6.8.11.7 防静电接地 a) 技术要求:当系统和管道设置在可燃气体、蒸汽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场所,应设防静电接地。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 6.8.12 防护区与贮瓶间 6.8.12.1 防护区 6.8.12.1.1 疏散通道、出口 a) 技术要求:防护区应设有疏散通道与出口,并宜使人员在30s内撤出防护区;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疏散出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走道和出口设置是否通畅。 6.8.12.1.2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 a) 技术要求: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与出口处,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应急照明与灯光疏散指示灯的设置,切断正常电源,观察应急灯与灯光疏散指示灯是否投入工作,并用照度计测量照度。 6.8.12.1.3 声光报警、防护标识 a) 技术要求:防护区内应设置火灾和灭火剂施放的声、光警报装置,并在每个入口处设置光警报器、施放指示灯和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标识。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设置。 6.8.12.1.4 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装置安装 a) 技术要求:设置在防护区入口处的自动、手动转换开关安装高度宜使中心位置距地面1.5m,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自动、手动状态信号应能传至消防控制室。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自动、手动转换开关的设置。尺量检查转换开关安装高度,手动切换自动、手动状态,观察现场显示装置及消防控制室状态显示是否正确。 6.8.12.1.5 机械应急操作装置 a) 技术要求: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机械应急操作装置 6.8.12.1.6 防护区排风 a) 技术要求:灭火后的防护区应能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设置。手动启动机械排风装置进行试验检查排风情况。 6.8.12.1.7 防护区泄压口设置 a) 技术要求: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8.12.1.8 防护区入口处报警设施 a) 技术要求: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置灭火剂喷放指示门灯。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喷放指示门灯的设置。 6.8.12.1.9 防护区标志 a) 技术要求: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置相应气体灭火系统永久性标志牌。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系统标志牌的设置。 6.8.12.2 贮瓶间 6.8.12.2.1 设置位置 a) 技术要求:贮瓶间应靠近防护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出口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贮瓶间的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8.12.2.2 温度、湿度 a) 技术要求:贮瓶间室内温度宜为CO2:高压0°C-49°C,低压-23°C-49°C。室内应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在贮瓶间测两点的室温取其平均值。 6.8.12.2.3 应急照明 a) 技术要求:贮瓶间应急照明灯具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8.12.2.4 机械排风 a) 技术要求:设在地下的贮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直通室外。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8.13 消防控制设备 6.8.13.1 设置与选型 a)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8.13.2 外观标识 a)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外观应无缺陷。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b) 重要程度:C c)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6.8.13.3 基本功能 6.8.13.3.1 控制功能 a)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应有以自动、手动方式启动气体灭火系统的功能;自动、手动状态应有明显标志并可相互转换,在自动状态,手动插入优先。 b) 重要程度:A 6.8.13.3.2 功能报警 a) 技术要求:在火灾报警、气体喷放各阶段,消防控制设备应发出相应的声、光警报信号,并能手动切除声响信号。 b) 重要程度:A 6.8.13.3.3 延时启动 a)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应有延时启动功能,延时时间0-30s连续可调;在延时阶段,应能自动关闭防火门、窗、卷帘,停止通风空调系统,关闭有关部位的防火阀。 b) 重要程度:A 6.8.13.3.4 显示功能 a)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显示气体灭火系统的自动、手动工作状态,并能显示防护区的报警、喷放及防火门、窗、卷帘、通风空调等设备的动作状态等。 b) 重要程度:A 6.8.13.3.5 紧急中断 a)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如有紧急中断功能,在延时的30s内,启动消防控制设备上的紧急中断装置,应能中止灭火指令。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1~5做系统控制功能试验时,观察消防控制设备能否实现上述功能。 6.8.14 备用电源 6.8.14.1 设置 a)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应设有直流备用电源,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且有工作状态指示。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将主电源切换到备用电源上,观察消防控制设备工作情况。 6.8.14.2 消防配电线路 a) 技术要求: 1) 气体灭火系统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穿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2)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 3) 当采用矿物绝缘电缆时可明敷。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 6.8.15 系统控制功能 6.8.15.1 自动启动 a) 技术要求: 1) 当防护区内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火灾探测器部位; 2) 当防护区内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再次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且声报警信号应与首次声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显示火灾探测器部位,同时防护区内声、光报警器应报警; 3) 延时30s后,气体灭火装置自动启动喷气,防护区外气体释放灯点亮,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有气体释放的反馈信号显示; 4) 在延时阶段,相关的防火门、窗、卷帘、通风空调系统及防火阀等应自动关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模拟自动启动试验时,先关断相关灭火剂贮存容器上的驱动器,安装上相应的指示灯、压力表或其他装置,再使被试防护区内的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分别发出模拟火灾信号。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 指示灯显示正常或压力表测定的气压足以驱动容器阀和选择阀; 2) 有关声、光警报装置均能给出符合设计要求的正常信号; 3) 有关联动设备动作正确,符合设计要求。 6.8.15.2 远程启动 a) 技术要求: 1) 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任一防护区气体灭火装置,该防护区内声、光报警器应报警,延时30s后,气体灭火装置应启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气体喷放的反馈信号显示; 2) 在延时阶段,相关的防火门、窗、卷帘、通风空调系统及防火阀等应自动关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在贮瓶间的试验气瓶上操作,先关断试验气瓶,安装上相应的指示灯、压力表或其他装置,然后手动启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的气体灭火装置,试验结果应符合6.8.15.1条试验结果的要求。 6.8.15.3 现场启动 a) 技术要求: 1) 手动启动防护区外紧急启动按钮,防护区内声、光警报器应报警,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且显示启动按钮的部位,延时0s-30s后,气体灭火装置应启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气体喷放的反馈信号显示; 2) 在延时阶段,相关的防火门、窗、卷帘、通风空调系统及防火阀应自动关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在贮瓶间的试验气瓶上操作,先关断试验气瓶,安装上指示灯、压力表或其他装置,然后手动启动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按钮,试验结果应符合6.8.15.1条试验结果的要求。 6.8.15.4 机械应急启动 a) 技术要求:在贮瓶间手动启动贮存容器的气体驱动装置(或启动贮存容器容器阀上的操作手柄),贮存容器开启,气体通过管路喷向防护区。气体管路上的压力讯号装置将其动作信号反馈到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在贮瓶间的试验气瓶上操作,观察其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6.8.15.5 紧急中断 a) 技术要求:当防护区内火灾探测器报警后(或防护区外紧急启动按钮启动后,或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紧急启动后),在延时的30s内,启动防护区外(或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的紧急中断按钮,则应中止灭火指令,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紧急中断动作的信号显示。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在一防护区内模拟感烟、感温火灾报警信号(或启动防护区外紧急启动按钮,或启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的紧急启动装置),在延时的30s内,启动防护区外(或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的紧急中断按钮,观察气体灭火装置的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中断动作的信号反馈情况。 6.9 干粉灭火系统 6.9.1 系统设置 a) 技术要求:系统选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核查设计文件,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或预制灭火系统。 6.9.2 储存装置 6.9.2.1 设置 a) 技术要求:储存装置的规格、数量以及灭火剂类别、充装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干粉罐的规格、型号以及干粉灭火剂的类别和充装量。查阅充装记录。 6.9.2.2 干粉储存容器外观 a) 技术要求:系统显著位置应设置永久性铭牌,外表面应为大红色,色泽均匀,无明显流痕、龟裂、气泡、划痕、碰伤、漏涂等缺陷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观察。 6.9.2.3 储存容器安全泄压装置 a) 技术要求:储存装置应设安全泄压装置。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产品说明书,直观检查检查。 6.9.2.4 干粉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的安全泄放装置的泄放压力 a) 技术要求:不应小于1.25倍最大系统工作压力,但不大于1.5倍最大系统工作压力。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及额定排放量。查阅型式检验报告。 6.9.2.5 干粉储存容器的储存量 a) 技术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额定排放量。 6.9.2.6 备用干粉储存容器 a) 技术要求: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备用储存装置储存量。按使用说明书的操作方法,将系统使用状态从主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为备用干粉储存容器的使用状态,并进行模拟试验。 6.9.3 储存装置间 6.9.3.1 设置 a) 技术要求:储存装置间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靠近防护区,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储存装置间的设置位置。 6.9.3.2 装置间应设应急照明 a) 技术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切断储瓶间正常电源,观察应急灯是否投入工作,并用照度计测量其照度。 6.9.4 驱动装置 6.9.4.1 驱动气体的选择 a) 技术要求:驱动气体应选用惰性气体,宜选用氮气。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驱动气体类型。 6.9.4.2 驱动气体储瓶的配置 a) 技术要求:驱动气体储瓶的数量、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驱动气体储瓶的数量、规格、型号。 6.9.4.3 驱动气体储瓶的充装压力 a) 技术要求:驱动气体的充装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9.4.4 驱动气体的信号反馈 a) 技术要求:驱动装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信号应能传送至消防控制室。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在消防控制室观察阀驱动装置正常工作状态信号指示,并模拟启动试验,观察在消防控制室能否收到阀驱动装置动作状态信号。 6.9.5 选择阀 6.9.5.1 选择阀的设置 a) 技术要求:组合分配系统中的每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设一个选择阀。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9.5.2 选择阀外观及铭牌 a) 技术要求:无缺陷外伤,应设有标明防护区的永久性铭牌。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9.5.3 选择阀位置 a) 技术要求:选择阀的位置宜靠近干粉储存容器,并便于手动操作,方便检查和维护。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选择阀的设置位置、是否方便操作。 6.9.5.4 选择阀的开启 a) 技术要求: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动作之前或同时打开。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模拟试验,直观检查选择阀与容器阀动作次序。 6.9.6 预制灭火系统 6.9.6.1 设置 a) 技术要求:预制灭火系统的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宜用一套预制灭火装置保护,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预制灭火装置的规格和数量。 6.9.6.2 灭火剂储存量 a) 技术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大于150kg。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铭牌、产品充装报告直观检查。 6.9.6.3 管道 a) 技术要求: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尺量检查管道长度。 6.9.6.4 工作压力 a) 技术要求:不得大于2.5MPa。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预制灭火装置的铭牌及压力表。 6.9.7 局部应用系统技术措施 a) 技术要求:应保证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 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风速计检查。 6.9.8 喷头 6.9.8.1 设置与选型 a) 技术要求: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喷头的单孔直径不得小于6mm。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资料,直观检查观察。 6.9.8.2 外观 a) 技术要求:应由防止灰尘或异物堵塞的防护装置,安装应牢固。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喷头防护装置的设置,采用试验气体进行喷气试验,观察防护装置在灭火剂喷放时应能被自动吹掉或打开,查看施工调试记录。 6.9.8.3 安装位置和间距 a) 技术要求: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喷头的安装位置。尺量检查喷头的间距,核对设计图纸。 6.9.8.4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要求 a) 技术要求: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 150mm。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核对设计图纸,尺量检查。 6.9.8.5 管网最不利点喷头工作压力 a) 技术要求:应大于0.1MPa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尺量检查。 6.9.9 灭火剂输送管道及附件 6.9.9.1 系统管网的管材 a) 技术要求: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出厂合格证,直观检查。 6.9.9.2 管网起点压力(干粉储存容器输出容器阀出口) a) 技术要求:压力不应大于2.5MPa。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查看施工调试记录。 6.9.9.3 管道连接方式 a) 技术要求:公称直径≤80mm宜采用螺纹连接;公称直径>80mm宜采用沟槽或法兰连接。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直观检查。 6.9.9.4 干粉管道配件 a) 技术要求:分支管不应使用四通管件。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文件,直观检查。 6.9.9.5 管道上的压力讯号器的设置 a) 技术要求:通向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主管道上,应设压力信号器或流量信号器。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文件,直观检查。 6.9.9.6 管网及金属件接地要求 a) 技术要求:当系统管道设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时,管网及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查验防静电接地接地。 6.9.10 防护区 6.9.10.1 防护区标志 a) 技术要求: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牌。 b) 重要程度: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检查。 6.9.10.2 区内警报装置 a) 技术要求: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光警报器。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防护区内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设置。 6.9.10.3 区入口处警报设施 a) 技术要求: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警报器、灭火剂喷放指示灯。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防护区入口处火灾声、光警报器和喷放指示门灯的的设置。 6.9.10.4 防护区门自动启闭装置 a) 技术要求: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在防护区内打开。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手动启闭防护区的门,直观检查疏散方向、自动关闭。 6.9.10.5 防护区通风换气 a) 技术要求: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通向室外。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设置。手动启动机械排风装置进行试验检查排风情况。 6.9.10.6 防护区的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a) 技术要求: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灯的设置,切断正常电源,观察应急灯与疏散指示灯是否投入工作,并用照度计测量照度。 6.9.10.7 区的泄压口 a) 技术要求:防护区在外墙上设泄压口,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尺量检查。 6.9.11 手动操作装置及机械应急操作装置 6.9.11.1 全淹没灭火系统手动启动装置的位置 a) 技术要求:应设置在防护区外邻近疏散出口的门口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手动操作装置设置位置。 6.9.11.2 应用灭火系统手动启动装置的位置 a) 技术要求:应设在保护对象附近的安全位置。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手动操作装置设置位置 6.9.11.3 手动紧急停止装置的位置 a) 技术要求:靠近手动启动装置的部位,手动操作装置的安装高度宜使其中心位置距地面1.5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手动紧急停止装置的位置,尺量检查手动操作装置中心位置距地高度。 6.9.11.4 械应急操作装置的位置 a) 技术要求: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并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机械应急操作装置设置位置、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标志。 6.9.11.5 手动操作信号 a)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手动操作装置紧急启动、停止时,应能将紧急启动、停止信号传送至消防控制室。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手动启动、停止手动操作装置,消防控制室观察是否收到紧急启动、停止信号。 6.9.12 系统功能 6.9.12.1 手动启动功能试验 a) 技术要求:手动启动功能应正常。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按下手动启动按钮,观察相关动作信号及联动设备动作是否正常(如发出声、光报警,启动输出端的负载响应,关闭通风空调、防火阀等);人工使压力信号反馈装置动作,观察相关防护区门外的气体喷放指示灯是否正常。 6.9.12.2 机械应急启动功能试验 a) 技术要求:手动启动机械应急操作装置,灭火系统应能可靠正常地启动、喷射。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拆除对应防护区启动装置上的管路,用手掌按下应急供气阀门凸头,观察灭火系统应能可靠正常地启动、喷射。 6.9.12.3 系统联动功能试验 a) 技术要求:控制装置应收到两个独立火灾探测信号后系统才能启动,并应延迟启动(当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用于经常有人的保护场所时可不设自动控制启动方式),并应能自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相应场所入口处的警示灯应动作。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手动模拟启动试验:按下手动操作按钮,灭火系统的启动信号应正常输出,并应能联动启动相关设备动作,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正常输出反馈信号。 6.9.12.4 防护区通风装置联动功能 a) 技术要求:应停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 1) 人工模拟火警使防护区内任意 1 个火灾探测器动作,观察单一火警信号输出后,相关报警设备动作是否正常;(如警铃、蜂鸣器发出报警声等); 2) 人工模拟火警使该防护区内另一个火灾探测器动作,观察复合火警信号输出后,相关动作信号及联动设备动作是否正常。(如发出声、光报警,关闭通风空调、防火阀驱动装置响应等)。 6.9.12.5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内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的联动切断功能 a) 技术要求: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检查调试报告,模拟试验检查是否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6.9.12.6 干粉喷射前延时要求 a) 技术要求:应在收到两个独立信号后,延时不大于30s内正常喷射。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用秒表测量从联动控制器接收到启动触发信号至发出启动气体灭火所需时间。 6.9.12.7 室内局部应用系统干粉喷射时间 a) 技术要求:不应小于30s。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检查调试报告。 6.9.12.8 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系统干粉喷射时间 a) 技术要求:不应小于60s。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检查调试报告。 6.9.12.9 干粉灭火系统信号反馈 a) 技术要求: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阀驱动装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系统的启、停信息,紧急停止信号和管网压力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将控制器从手动转入自动状态,在消防控制室观察能否分别收到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在灭火控制器上设置故障,在消防控制室观察能否收到故障状态信号。 6.9.13 抽样规则 a) 系统组件(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驱动装置等)实际安装数量不足5个(含5个)的全检,大于5个的按实际安装总数的20%进行抽检(但不少于5个); b) 防护区应按实际设置数量全部检查; c) 按防护区总数(不足5个的按5个计,20%的抽检比例,进行自动、手动和紧急中断试验1~2次; d) 喷头抽检10%,均匀分布每个防火分区,每区不低于2个; e) 每个工程抽一个防护区以自动控制方式进行模拟喷氮气试验,如不合格,应在排除故障后,对全部防护区进行模拟喷气试验; f) 其他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6.9.14 抽样方法 按上述规定抽样时,应在系统中分区、分楼层随机抽样。 6.10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6.10.1 系统布线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相关第6.2.2.1~6.2.2.9条、第6.2.2.12条的要求。 6.10.2 消防应急照明 6.10.2.1 应急照明的设置数量及部位 a) 技术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的类别、型号、数量、设置场所、间距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用激光测距仪、卷尺测量检查。 6.10.2.2 外观及标志 a) 技术要求: 1) 外观整洁完好,表面无腐蚀、涂覆层剥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件无松动; 2) 应有有清晰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 3) 状态指示灯应正常。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10.2.3 安装 6.10.2.3.1 安装部位 a) 技术要求: 1) 安装应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动; 2)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安装位置:用于疏散照明时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安装在楼梯间内时,应设置在楼梯休息平台中间位置的上方,在疏散走道内安装时,宜安装在疏散走道上方顶棚下;用于备用照明时,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3)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安装应符合如下要求:灯具的指示方向应与疏散方向相同;在顶部安装时,灯具上边与顶棚距离宜大于0.2m,底边距地面距离宜在2.0m至3.0m之间;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安装时,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20m(人防工程不大于15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在地面安装时,灯具表面应与地面平行,间距不宜大于3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用工具触碰灯具外壳,灯具应无明显的松动或晃动现象;用尺、激光测距仪测量检查灯具安装距离。 6.10.2.3.2 连接电源 a) 技术要求: 1) 自带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接在照明线路上; 2) 集中电源同时接有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标志灯,且消防应急标志灯为持续型的,可接到消防配电线路上,如为非持续型的,应接到照明线路上; 3)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10.2.4 应急照明功能 6.10.2.4.1 应急转换时间 a) 技术要求:正常交流电源供电切断后,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顺利转入应急工作状态;自带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其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模拟交流电源供电故障,观察其能否顺利转入应急状态,用秒表测量从切断主供电转换到应急工作状态所需时间。 6.10.2.4.2 应急照明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 a) 技术要求: 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少于90min; 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3)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4)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切断正常供电电源,使之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用秒表测量其工作时间。 6.10.2.4.3 应急照明的最低水平照度 a) 技术要求: 1) 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照明的最低水平照度: 2) 疏散走道,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1.0lx; 3) 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 3.0lx; 4) 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 10.0lx; 5) 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 5.0lx; 6)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用照度计在最不利点测试消防应急照明灯的照度。 6.10.2.4.4 灯具配电回路 a) 技术要求:每个应急供电回路所配接的灯具数量不宜超过64;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经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配接消防应急灯具。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10.2.4.5 试验按钮 a) 技术要求: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启动试验按钮(或开关),检查其工作状态转换情况。 6.10.2.5 应急电源 6.10.2.5.1 设置与选型 a) 技术要求: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有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产品认证标志清晰。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出厂合格证、身份信息标志等。 6.10.2.5.2 外观标识 a) 技术要求:应急电源外观应无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10.2.5.3 基本功能 6.10.2.5.3.1 显示功能 a) 技术要求:应急电源应能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10.2.5.3.2 控制功能 a) 技术要求:柴油发电机等应急电源应能以手动和自动两种方式转入应急状态,并应设只有专业人员可操作的强制应急启动按钮。且保证主电和备电不能同时输出。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做系统联动功能试验时,观察应急电源能否实现上述功能。 6.10.2.5.3.3 故障报警功能 a) 技术要求: 1) 当应急电源的充电器与电池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应急输出主线路与支路连接线断路、短路,应急控制回路断路、短路时,应急电源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 2) 声故障信号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再启动; 3) 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其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工作。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 1) 使应急电源输出主线路与一回路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应急电源声、光报警情况和其他支路消防应急灯具工作状态; 2) 手动消除声故障信号,再使应急电源与另一回路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应急电源声、光报警情况和其他支路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 6.10.2.5.3.4 报警音响 a) 技术要求:在报警条件下,其音响器件在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70dB,小于115dB。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用声压计检测。 6.10.2.6 消防控制设备 6.10.2.6.1 设置与选型 a)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查验产品合格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和消防产品身份信息。 6.10.2.6.2 外观标识 a)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外观应无缺陷。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10.2.7 基本功能 6.10.2.7.1 控制功能 a) 技术要求: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含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标志灯,下同)的消防控制设备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使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做系统联动功能试验时,观察消防控制设备能否实现上述功能。 6.10.2.7.2 显示功能 a) 技术要求: 1)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的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并显示应急启动时间; 2) 当消防控制设备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时,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控制并显示应急电源的工作状态(主电、充电、故障、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等)。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操作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机构,分别使受其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处于主电状态、应急状态和故障状态,观察消防设备的显示情况。 6.10.2.7.3 故障报警功能 a) 技术要求: 1) 消防控制设备在与其相连的消防应急灯具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短路时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除外)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部位; 2) 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能再启动; 3) 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4) 当某一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与消防控制设备的连接线断路、短路时,不应影响其他支路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 5) 当消防控制设备的主电源欠压,消防控制设备备用电源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消防控制设备与为其供电的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时,消防控制设备尚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 6) 声故障信号能手动消除,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7) 故障期间,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转入应急状态。当消防控制设备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时,如消防控制设备与应急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发生断路或短路,消防控制设备应发生声、光故障信号。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 1) 使消防控制设备与任一消防应急灯具之间的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消防控制设备的声、光报警情况和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 2) 手动消除声故障信号,再使消防控制设备与非同一回路中的另一消防应急灯具之间的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消防控制设备声、光报警情况和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 6.10.2.8 系统控制功能 6.10.2.8.1 自动启动 a) 技术要求: 1) 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输出使受其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投入工作的信号,消防应急灯具应及时启动,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2) 当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源断电后,应急电源应立即投入工作,消防应急灯具应及时启动。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 1) 使一安装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防火分区内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观察该防火分区内消防应急灯具动作情况及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2) 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观察应急电源及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动作情况。 6.10.2.8.2 远程启动 a) 技术要求: 1) 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某一防火分区消防应急灯具控制装置,受其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消防控制设备应有该防火分区消防应急灯具动作的反馈信号显示; 2) 在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强制按钮,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均应转入应急状态。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 1) 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一防火分区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按钮,观察受其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2) 手动启动强制按钮,观察受其控制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是否转入应急状态。 6.10.2.8.3 现场启动 a) 技术要求: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源断电后,现场手动启动应急电源上的强制启动按钮,消防应急灯具应及时投入工作。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操作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上的试验按钮,切断主电源,同时手动启动应急电源上的强制启动按钮,观察消防应急灯具动作情况。 6.10.3 消防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6.10.3.1 设置与选型 a) 技术要求:消防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类别、型号、数量、设置场所、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用卷尺、激光测距仪检查。 6.10.3.2 外观及标志 a) 技术要求:表面无腐蚀、涂覆层剥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件无松动,应有清晰、耐久的标志。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10.3.3 安装部位 a) 技术要求: 1) 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2) 设置在疏散走道距地面高度 1.0m 以下的墙面上,间距不应大于 10m; 3) 设置在疏散走道上空时,间距不应大于 20m,其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标志下缘距室内地面距离宜为(2.2~2.5)m; 4) 设置在袋形走道,不应大于 10m; 5) 设置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1.0m。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用卷尺、激光测距仪测量检查。 6.10.3.4 安装质量 a) 技术要求:应牢固、无遮挡,疏散方向的指示应正确。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用卷尺、激光测距仪测量检查。 6.10.3.5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 a) 技术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切断正常供电电源,使之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用秒表测量其工作时间。 6.10.3.6 照度 a) 技术要求: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状态正常,通道最不利点地面中心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0lx。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在排除干扰光源的条件下,用照度计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前的通道中心处测量地面照度。 6.10.3.7 蓄光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安装高度 a) 技术要求:标志的中心线距地面不应小于0.5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用激光测距仪、卷尺测量检查; 6.10.3.8 地面上单独设置蓄光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 a) 技术要求:不应大于1.5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用卷尺、激光测距仪测量检查。 6.10.3.9 墙面上单独设置蓄光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 a) 技术要求:不应小于1.5m,应在通道两侧同时设置。袋形走道的尽头距离标志不应大于标志间距的一半。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用卷尺、激光测距仪测量检查。 6.10.3.10 在墙面和地面上同时设置蓄光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 a) 技术要求:不应小于3m。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用卷尺、激光测距仪测量检查。 6.10.3.11 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 a) 技术要求:当确认火灾后,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系统,系统全部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模拟交流电源供电故障,观察其能否顺利转入应急状态,用秒表测试转换时间。 6.10.4 抽样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建筑工程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竣工验收检验。 6.10.4.1 抽样比例、数量 a) 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标志灯实际安装数量不足10个的(含10个)全检; b) 大于10个的按20%抽检,但不得少于10个; c)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标志灯的应急转换试验应进行1-2次; d)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标志灯及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联动功能试验应进行1-2次; e) 对抽检的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标志灯按相关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6.10.4.2 抽样方法 按上述规定抽样时,应在系统中分区、分楼层随机抽样。 6.11 防烟排烟系统 6.11.1 机械防烟系统 6.11.1.1 防烟系统的设置 6.11.1.1.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6.11.1.1.2 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 a) 技术要求: 1) 当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采用仅前室设置防烟设施的自然通风系统: ——采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应小于2.0m2, 合用前室分别不应小于3.0m2。 2) 当加压送风口设置在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核对场所设置、数量等是否合理,用激光测距仪、尺测量检查。 6.11.1.1.3 裙房 a) 技术要求: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6.11.1.1.2 a)-2)的技术要求。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核对场所设置、数量等是否合理,。 6.11.1.1.4 防烟楼梯间前室 a) 技术要求:当采用独立前室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核对场所设置、数量等是否合理。 6.11.1.1.5 封闭楼梯间 a) 技术要求: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核对场所设置、数量等是否合理。 6.11.1.1.6 地下室 a) 技术要求:建筑的地下部分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核对场所设置、数量等是否合理。 6.11.1.1.7 封闭避难层(间) a) 技术要求:避难层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核对场所设置、数量等是否合理。 6.11.1.1.8 避难走道 a) 除长度小于60m两端直通室外的避难走道外,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核对场所设置、数量等是否合理。 6.11.1.2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6.11.1.2.1 设置 技术要求: a)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b)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其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c)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 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第3.4.2条表中的送风量增加20%; 3) 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d) 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并按规范要求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 6.11.1.3 机械加压送风机 6.11.1.3.1 规格及型号 a) 技术要求: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 b) 重要程度:A c)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查验产品合格证和市场准入证明文件。 6.11.1.3.2 外观标识 a) 技术要求:机械加压送风机外观应无缺陷。在风机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 6.11.1.3.3 设置数量 a) 技术要求:机械加压送风机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观察检查,核对加压送风机的数量。 6.11.1.3.4 加压送风机安装 a) 技术要求:送风机的进风口宜直通室外;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防止烟气侵袭的措施;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层面。当必须设在同一层面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机出风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设置在室外的送风机应采取防护措施。设置在室内的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 应采取火灾时阀门自动开启的措施。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观察检查,送风机应安装牢固,风机与风道连接应严密牢靠。送风机在室外安装时应有防雨、防水设施,在室内安装时应当有检查、维修的通道。进出风口处应加金属安全网,皮带轮上应设防护罩。 6.11.1.3.5 加压送风系统控制柜 a) 技术要求: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仪表、指示灯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应有手动、自动切换功能且能可靠切换,应能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送风机电源、故障及运行状态信号。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查看检验报告,做系统控制功能试验时,观察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6.11.1.4 加压送风口(阀) 6.11.1.4.1 设置部位 a) 技术要求: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观察检查,用风速测定仪测量送风口的风速。 6.11.1.4.2 安装技术要求 a) 技术要求:送风口(阀)应牢固地固定在设计位置上。送风口(阀)的机械传动部件应不脱落、不松驰,运行可靠。送风口(阀)手动控制装置的安装应便于操作。风口与风道的连接应严密牢靠,边框与建筑装饰面贴实,外表面应平整。送风阀装饰口材料应符合防火技术要求,不宜采用可燃材料制作。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观察检查,手动操作。 6.11.1.5 送风管道 6.11.1.5.1 材料 a) 技术要求:送风管道应采用内壁光滑的不燃烧材料制作,且不应采用土建井道。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观察检查。 6.11.1.5.2 设置 a) 技术要求: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应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须明设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h。送风管道不应与其他管道共用管道井。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观察检查。 6.11.1.6 挡烟垂壁 a) 技术要求:挡烟垂壁的设置和安装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6.11.1.7 机械加压送风风速 6.11.1.7.1 金属风道 a) 技术要求:送风管道采用金属材料风道时,加压送风风速不应大于20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启动送风机,用风速仪测量其送风口的风速,测风速时在每个送风口四个角和中间位置各取一个测量点,取所测各点风速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所测送风口风速。独立的送风系统或竖井取最有利点检查。 6.11.1.7.2 非金属风道 a) 技术要求:送风管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制作的风道时,加压送风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启动送风机,用风速仪测量其送风口的风速,测风速时在每个送风口四个角和中间位置各取一个测量点,取所测各点风速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所测送风口风速。独立的送风系统或竖井取最有利点检查。 6.11.1.7.3 送风口 a) 技术要求: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启动送风机,用风速仪测量其送风口的风速,测风速时在每个送风口四个角和中间位置各取一个测量点,取所测各点风速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所测送风口风速。独立的送风系统或竖井取最有利点检查。 6.11.1.8 机械加压送风余压 6.11.1.8.1 前室、合用前室等 a) 技术要求: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的余压值应为25Pa~30Pa。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启动送风机,用微压计测量其前室、防烟楼梯间等部位的余压值。 6.11.1.8.2 防烟楼梯间 a) 技术要求:防烟楼梯间的余压值应为40Pa~50Pa。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启动送风机,用微压计测量其前室、防烟楼梯间等部位的余压值。 6.11.1.9 机械加压送风量 6.11.1.9.1 防烟楼梯间及电梯间前室 技术要求: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量,消防电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的送风量应分别符合表8、表9、表10、表11的规定。 表8 前室不送风,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
表9 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及合用前室的分别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
表10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
表11 楼梯间自然通风,前室、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
注:1、表-1至表-4的风量按开启2.0m×1.6m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计算,当设有多个疏散门时,其风量应乘以开启疏散门的数量,最多按3扇疏散门开启计算。 注:2、表-1至表-4中未考虑防火分区跨越楼层时的情况;当防火分区跨越楼层时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公式3.4.5~公式3.4.8重新计算。 6.11.1.9.2 封闭避难层(间) a) 技术要求: b) 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1.0m/s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c) 重要程度:C 6.11.1.9.3 机械加压送风量余压值 a) 技术要求: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分别模拟顶层,中间层及最下层发生火灾,打开送风口,联动启动加压送风机,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门全闭时,用数字微压计分别测试所模拟发生火灾各层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间的压差。 6.11.2 机械排烟系统 6.11.2.1 一般规定 6.11.2.1.1 排烟方式 a) 技术要求: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核对检查。 6.11.2.1.2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 a) 技术要求: 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5)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防排烟系统设计规范》第4.6.4条的规定; 6)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防排烟系统设计规范》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6.11.2.2 防烟分区 6.11.2.2.1 设置 a) 技术要求: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b) 重要程度:A 6.11.2.2.2 挡烟垂壁 a) 技术要求: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500mm,且不应小于储烟仓厚度。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用激光测距仪、卷尺测量、核对检查。 6.11.2.2.3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 技术要求: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12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表12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
注: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注:2、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6.11.2.3 自然排烟 6.11.2.3.1 排烟窗或开口的设置 a) 技术要求;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窗或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用激光测距仪、卷尺测量、核对检查。 6.11.2.3.2 排烟窗或开口的设置 a) 技术要求:排烟窗或开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上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设置在外墙上时,排烟窗或开口应在储烟仓以内,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排烟窗或开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2) 排烟窗应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 3) 当房间面积不大于300m2时,排烟窗或开口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限; 4) 排烟窗或开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5) 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排烟窗或开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用激光测距仪、卷尺测量、核对检查。 6.11.2.3.3 厂房、仓库的排烟窗或开口设置 6.11.2.3.3.1 当设置在外墙时 技术要求:排烟窗或开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 6.11.2.3.3.2 当设置在屋顶时 a) 技术要求:排烟窗或开口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当屋面斜度小于等于12°时,每2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排烟窗或开口;当屋面斜度大于12°时,每4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排烟窗或开口。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用激光测距仪、卷尺测量、核对检查。 6.11.2.3.4 自然排烟窗的开启方式 6.11.2.3.4.1 自然排烟窗应能手动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排烟窗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m的开启装置。 6.11.2.3.4.2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综合建筑、宾馆饭店及类似功能的建筑中高度超过9m的中庭,其排烟窗尚应具有自动开启功能。 6.11.2.3.4.3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综合建筑中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排烟窗宜具有自动开启功能。 a) 重要程度:B b)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用激光测距仪、卷尺测量、核对检查。 6.11.2.4 机械排烟设施 6.11.2.4.1 设置 a) 技术要求:机械排烟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独立设置。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公共建筑不宜超过50m,住宅建筑不宜超过100m。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6.11.2.4.2 机械排烟风机 6.11.2.4.2.1 设置 a) 技术要求:机械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其风量、风压符合设计技术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核对设计技术要求 6.11.2.4.2.2 外观标识 a) 技术要求:机械排烟风机外观应无缺陷。在风机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 6.11.2.4.2.3 设置数量 a) 技术要求:机械排烟风机设置的数量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6.11.2.4.2.4 设置部位 a) 技术要求:排烟风机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顶部、排烟系统最高排烟口之上的专用风机房内或室外屋面上,且安装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机房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应不小于2.5h,机房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轴流风机外露动力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缆)或进行耐火保护。排烟风机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或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m。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观察检查,用激光测距仪、钢卷尺测量。 6.11.2.4.2.5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 a) 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上不宜设有软接管。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6.11.2.4.2.6 安装技术要求 a) 技术要求:排烟风机应安装牢固,方向正确。排烟风机在室外安装时应有防雨、防水措施。室内安装时应留有检查、维修的通道,风口处应加装金属安全网,皮带轮上应设防护罩。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 6.11.2.4.2.7 控制装置 a) 技术要求:在排烟风机附近(或其它部位)应设有应急手动启动排烟风机的控制装置。其控制装置应是经相应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控制装置应能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排烟风机的电源、故障及运行状态信号。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看检验报告,做系统控制功能试验时,观察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6.11.2.5 排烟口(阀) 6.11.2.5.1 设置部位 a) 技术要求:每个防烟分区必须设置排烟口(阀)。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最近排烟管道排烟口(阀)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排烟口(阀)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阀)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当排烟口(阀)设在吊顶内或高于1.8m处,应在距地1.5m处设手动操作机构。排烟口(阀)平时应关闭,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观察检查,用钢卷尺测量。 6.11.2.5.2 安装技术要求 a) 技术要求:排烟口(阀)应牢固地固定在设计位置上。排烟口(阀)的机械传动部件应不脱落、不松驰,运行可靠。排烟口(阀)手动控制装置的安装应便于操作。排烟阀装饰口不得影响排烟性能,其装饰口材料应符合防火技术要求,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制作。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观察检查,手动试验。 6.11.2.6 排烟防火阀 6.11.2.6.1 设置 a) 技术要求: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查验产品合格证和市场准入证明文件。 6.11.2.6.2 设置部位 a) 技术要求:应设在排烟风机的入口处以及排烟支管穿过防火墙处。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6.11.2.6.3 排烟防火阀动作温度 a) 技术要求:排烟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应为280℃。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产品标识。 6.11.2.7 排烟管道 6.11.2.7.1 设置 a) 技术要求: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垂直风管应设置在管道井内; 水平风管应设置在吊顶内,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看有关资料,观察检查。 6.11.2.7.2 排烟管道耐火极限 a) 技术要求:设置在管道井及吊顶内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直接设置在室内的水平排烟管道、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h。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看有关资料,对照设计、产品合格、证准入证核对检查。 6.11.2.8 机械排烟风速 6.11.2.8.1 金属风道 a) 技术要求:排烟管道采用金属材料管道时,机械排烟风速不应大于20m/s。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启动排烟风机,用风速仪测量其排烟管道、排烟口的风速。 6.11.2.8.2 非金属风道 a) 技术要求:排烟管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管道时,机械排烟风速不应大于15m/s。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启动排烟风机,用风速仪测量其排烟管道、排烟口的风速。 6.11.2.8.3 排烟口 a) 技术要求: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启动排烟风机,用风速仪测量其排烟管道、排烟口的风速。 6.11.2.9 补风系统 6.11.2.9.1 设置 a) 技术要求:除建筑地上部分设有机械排烟的走道或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排烟系统应设置补风系统。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看有关资料,对照设计观察检查。 6.11.2.9.2 补风量 a) 技术要求: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看有关资料,对照设计观察检查。 6.11.2.10 机械排烟风量 6.11.2.10.1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 的房间 a) 技术要求:排烟量不应小于60m3/(h•m2),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排烟窗;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看有关资料,对照设计,测量检查。 6.11.2.10.2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 a) 技术要求:排烟量不应小于表13中的数值,或设置自然排烟窗,其有所需效排烟面积应根据表13及排烟口风速计算;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看有关资料,对照设计,测量检查。 表13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的计算排烟量
注:1.建筑空间净高低于3.0m的,按3.0m取值;建筑空间净高高于9.0m的,按9.0m取值;建筑空间净高位于表中两个高度之间的,按线性插值法取值。 注:2.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高度≥0.2*房间净高;排烟窗面积=计算排烟量/排烟口部风速;当采用顶开窗排烟时,其自然排烟口的风速可增加40%。 注:3 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3/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m2的排烟窗且两侧排烟窗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注:4 当公共建筑室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3/(h·m2)计算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排烟窗。 6.11.2.10.3 中庭 a) 技术要求: 1) 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中庭排烟量应按周围场所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2倍数值计算,且不应小于107000m3/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中庭排烟量按排烟口的风速不大于0.5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2) 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回廊的排烟量不应小于本规范表14注3规定,中庭的排烟量不应小于40000m3/h或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口的风速不大于0.4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用风速仪测量并计算。 6.11.2.10.4 室内净高大于12m的场所 a) 技术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称喷淋)的场所,其室内净高大于12m时,应按无喷淋场所对待。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对照设计,测量检查。 6.11.3 通风空调系统 6.11.3.1 设置 a) 技术要求: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合用时,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当排烟口打开时,每台排烟风机承担的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大于15个。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观察、核对检查。 6.11.3.2 防火阀 6.11.3.2.1 设置 a) 技术要求: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 b)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查验产品合格证和市场准入证明文件。 6.11.3.2.2 设置部位 a) 技术要求:通风、空调系统送、回风管路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阀: 1) 管道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 2) 穿越通风、空调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4) 穿越变形缝的两侧; 5) 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6.11.3.3 安装技术要求 a) 技术要求:防火阀宜设独立的支、吊架,且安装牢固。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手试。 6.11.4 消防控制设备 6.11.4.1 设置与选型 a) 技术要求: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型号规格应符合规范和设计技术要求。 b) 重要程度:A c)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验产品合格证和市场准入证明文件。 6.11.4.2 外观标识 a)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外观应无缺陷。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 6.11.4.3 基本功能 6.11.4.3.1 控制功能 a)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设备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以自动、手动方式输出停止相关部位的空调送风,关闭电动防火阀;启动相关部位的送风口(阀)、排烟口(阀)及送风机和排烟风机,并启动挡烟垂壁等的控制信号。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做防烟排烟系统功能试验时,观察消防控制设备能否实现上述功能。 6.11.4.3.2 显示功能 a)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接收防烟排烟系统的电动防火阀、送风口(阀)、排烟口(阀)及送风机和排烟风机、挡烟垂壁等的动作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做防烟排烟系统功能试验时,观察消防控制设备能否实现上述功能。 6.11.4.4 备用电源 a)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应设有直流备用电源,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且有工作状态指示。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将主电源切换到备用电源上,观察消防控制设备工作情况。 6.11.4.5 手动控制装置 a) 技术要求:当送风机及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启动送风机及排烟风机的控制装置,并能实现上述功能。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手动试验。 6.11.4.6 消防配电线路 a) 技术要求: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穿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保护。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看施工记录,观察检查。 6.11.5 系统控制功能 6.11.5.1 机械送风系统控制功能 6.11.5.1.1 送风机控制功能 6.11.5.1.1.1 自动启动 a) 技术要求: 1) 当楼梯间或前室设置常开式送风口时,接到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的联动指令后,应能直接启动送风机,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2) 当前室设置常闭式送风口时,接到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的联动指令后,应能开启该层的送风口,且能启动与其联动的送风机,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3) 任一常闭式送风口开启时,与其联动的送风机均能自动启动,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由被试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模拟火灾信号,观察该防烟分区送风机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联动设备信号显示情况。开启被测防烟分区内任一常闭式送风口,观察送风机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6.11.5.1.1.2 远程启动 a) 技术要求: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任一防烟分区的送风机组,送风机组启、停功能正常,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和手动直接控制装置上分别手动启动任一防烟分区的送风机组,观察送风机组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启动的信号显示情况。 6.11.5.1.1.3 现场启动 技术要求:在送风机组现场控制柜上手动操作送风机组的启、停按钮,送风机组启、停功能正常,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d) 重要程度:A e) 检测方法:手动操作送风机组控制柜上的启、停按钮,观察送风机组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6.11.5.1.2 送风口(阀)控制功能 6.11.5.1.2.1 自动启动 a) 技术要求:当任一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该防烟分区的前室本层及上下相邻层的送风口(阀)应能自动开启,同时启动与其联动的送风机,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由被试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模拟火灾信号,观察其前室送风口(阀)、送风机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6.11.5.1.2.2 远程启动 a) 技术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送风口(阀)控制装置,送风口(阀)应开启,且启动与其联动的送风机,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手动启动消防控制设备上送风口(阀)的控制装置,观察送风口(阀)、送风机组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6.11.5.1.2.3 现场启动 a) 技术要求:现场手动操作常闭式送风口(阀)的手动开启装置,送风口(阀)应开启,且启动与其联动的送风机组,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手动试验,观察送风口(阀)、送风机组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6.11.5.1.2.4 手动复位 a) 技术要求:现场手动操作常闭式送风口(阀)的手动复位装置,送风口(阀)应复位,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b) 重要程度:B c) 检验方法:手动试验,观察送风口(阀)复位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6.11.5.1.3 挡烟垂壁控制功能 a) 技术要求:当任一防烟分区发生火灾时,该防烟分区的活动挡烟垂壁接到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的联动指令后,应能自动降落,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由被检测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模拟火灾信号,观察该防烟分区的活动挡烟垂壁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 6.11.5.2 机械排烟系统控制功能 6.11.5.2.1 排烟风机控制功能 6.11.5.2.1.1 自动启动 a) 技术要求: 1) 当任一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该防烟分区的排烟口(阀)应自动开启,且启动与其联动的排烟风机,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2) 当排烟口(阀)无自动开启功能时,排烟风机接到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的联动指令后,应直接自动启动,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信号。 3) 防烟分区内任一排烟口(阀)开启时,与其联动的排烟风机均能自动启动,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由被试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模拟火灾信号,观察排烟风机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开启被试防烟分区的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观察与其联动的排烟风机动作情况和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6.11.5.2.1.2 远程启动 a) 技术要求: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一防烟分区的排烟风机,排烟风机启、停功能正常,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和手动直接控制装置上分别手动启动一防烟分区的排烟风机,观察排烟风机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启动的信号显示情况。 6.11.5.2.1.3 现场启动 a) 技术要求:在排烟风机现场控制柜上手动操作排烟风机的启、停按钮,排烟风机启、停功能正常,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手动操作排烟风机控制柜上的启、停按钮,观察排烟风机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信号显示情况。 6.11.5.2.2 排烟口(阀)控制功能 6.11.5.2.2.1 自动启动 a) 技术要求:当一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该防烟分区的排烟口(阀)应自动开启,同时启动与其联动的排烟风机,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由被试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模拟火灾信号,观察排烟口(阀)、排烟风机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6.11.5.2.2.2 远程启动 a) 技术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排烟口(阀)控制装置,排烟口(阀)应开启,且能启动与其联动的排烟风机,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排烟口(阀)的控制装置,观察排烟口(阀)、排烟风机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6.11.5.2.2.3 现场启动 a) 技术要求:现场手动操作排烟口(阀)手动开启装置,排烟口(阀)应开启,且启动与其联动的排烟风机,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手动试验,观察排烟口(阀)、排烟风机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信号显示情况。 6.11.5.2.2.4 手动复位 a) 技术要求:现场手动操作排烟口(阀)的手动复位装置,排烟口(阀)应复位,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b) 重要程度:C c) 检验方法:手动试验,观察排烟口(阀)复位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6.11.5.2.3 排烟防火阀控制功能 a) 技术要求:排烟防火阀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管道内气体温度达到280°C时自动关闭。安装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应能联锁关闭排烟风机,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排烟防火阀应设有手动关闭和手动复位装置。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在排烟风机运转情况下,手动关闭其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观察排烟风机是否停止运行,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有信号显示。手动复位排烟防火阀,观察其动作情况。 6.11.5.3 系统联动功能 a) 技术要求: 当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接到一防烟分区发出的火灾烟或温报警信号后,立即向该防烟分区的防烟排烟系统发出如下指令,并接收其动作反馈信号。 1) 停止空调机组运行; 2) 开启送风口(阀); 3) 启动送风机组; 4) 开启排烟口(阀); 5) 启动排烟风机。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由任一防烟分区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察防烟排烟系统自动消防设施动作况和工作情况,并看察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情况。 6.11.5.4 自动切换功能 a) 技术要求:高层建筑防烟排烟风机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其配电箱处应有明显标志。 b) 重要程度:B c)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观察检查,手动切换试验。 6.11.6 抽样规则 6.11.6.1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防排烟系统竣工验收检验。 6.11.6.2 抽样比例、数量。 a) 送风机、排烟风机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 b) 送风口(阀)、排烟口(阀)等实际安装数量不足10个的全部检验,大于10个的按20%抽检,但不少于10个。 c) 机械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全部进行检验。 d) 系统联动功能试验应进行1~2次。 e) 其他项目按有效文件规定及本规程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6.11.6.3 抽样方法 按上述规定抽样时,应在系统中分区、分楼层随机抽样。 6.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6.12.1 安装与布线 6.12.1.1 电气火灾监控器 6.12.1.1.1 设置与选型 a) 技术要求:规格型号、类别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12.1.1.2 安装 a) 技术要求: 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2m;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m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 1m;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 4m 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m 的通道; 2) 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在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主显示单元的中心高度宜为(1.5~1.6)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1~0.2)m; 3) 引入监控器的电缆或导线:应排列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褪色。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 2 根;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200mm 的余量,导线应绑扎成束,导线穿管、槽盒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4) 监控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k) 监控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监控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用尺、激光测距仪检测。 6.12.1.2 电气火灾探测器 6.12.1.2.1 安装 a) 技术要求: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与标定的作业空间;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负载侧的中性线不应与其他回路共用,且不应重复接地;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采用与产品配套的固定装置固定在保护对象上。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目测。 6.12.1.2.2 探测器底座的安装 a) 技术要求: 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应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目测。 6.12.2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6.12.2.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6.12.2.1.1 设置 a) 技术要求: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传感器设置位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第一级配电箱(柜)的出线端,在供电线路泄露电流大于500mA时,宜在下一级配电柜(箱)设置; 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值应与探测电气线路相适宜,报警值宜为300mA~500mA; 3) 配电回路的相线和中性线应按同一正方向均匀穿过剩余电流传感器; 4) 保护地线(PE线)不得穿过剩余电流传感器; 5) 探测器以及传感器应可靠固定,防止松动或脱落。 b) 重要程度:1)~4) B;5) C c)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 6.12.2.1.2 报警性能 a) 技术要求:当被保护线路剩余电流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在30s内发出报警信号。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在施工单位配合下,模拟监控部位报警值或按产品说明书对探测器进行模拟报警试验,用秒表测量报警时间。 6.12.2.2 故障电弧探测器 6.12.2.2.1 外观标识 a) 技术要求:探测器表面无腐蚀、涂覆层无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的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性损伤,紧固部位无松动,指示及按钮的功能应有清晰的中文标注,按钮操作灵活、可靠。检验及认证标识齐全。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数量及方法:观察检查。 6.12.2.2.2 设置及安装 a) 技术要求:探测器的设置位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探测器的额定工作电流应与被探测线路的工作电流相匹配,其保护线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00m。 2) 探测器应可靠固定,防止松动或位移。 b) 重要程度:1 A;2 C c)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 6.12.2.2.3 报警性能 a) 技术要求:当被探测线路在1s内发生14个及以上半周期的故障电弧时,探测器应在30s内发出报警信号,点亮报警指示灯。非独立式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能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上显示,并在复位前予以保持;独立式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保持至手动复位。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数量及方法:在施工单位配合下,模拟被探测线路在1s内发生14个及其以上半周期的故障电弧,用秒表测量探测器的报警时间以及其控制输出的动作时间。 6.12.2.3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6.12.2.3.1 设置与安装 a) 技术要求: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传感器设置位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设置在电缆接头、端子、重点发热部件等部位。 2) 保护对象为1000V及以下的配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采用接触式布置。 3) 光栅光纤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直接设置在保护对象的表面。 4) 探测器以及传感器应可靠固定,防止松动或位移。 b) 重要程度:1)~3 )B;4) C c)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 6.12.2.3.2 报警性能 a) 当被监视部位温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在40s内发出报警信号。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采用发热试验装置给探测器加热至报警设定值,对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进行监控报警功能的检查并记录。 6.12.2.4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6.12.2.4.1 报警性能 技术要求: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性能应符合本规程第6.12.2.1.2、第6.12.2.2.3条、第6.12.2.3.2条。 6.12.2.4.2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具有以下功能 6.12.2.4.2.1 状态指示灯 a) 技术要求:探测器的工作状态指示灯应正常。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 6.12.2.4.2.2 自检功能 a) 技术要求:探测器的自检功能应正常。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按下自检键,观察检查。 6.12.2.4.2.3 报警功能 a) 技术要求:探测器在报警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模拟探测器报警,观察检查。 6.12.2.4.2.4 报警音响 a) 技术要求:在报警条件下,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音响器件在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70dB,小于115dB;故障电弧探测器音响器件在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70dB。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模拟探测器报警,尺量测试距离,用声级计测量报警声强度。 6.12.2.4.2.5 显示功能 a) 技术要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报警信号传至有人值班的场所。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模拟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或故障,在设有火灾报警系统时,检查探测器的报警和故障信息能否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且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有区别。在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检查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能否传送至有人值班的场所。 6.12.3 电气火灾监控器 6.12.3.1 设置 a) 技术要求:设有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保护区附近。未设消防值班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上述要求观察检查。 6.12.3.2 电气火灾监控器除应有火灾报警控制器基本功能的要求外,还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6.12.3.2.1 监控报警 a) 技术要求:应能接收来自探测器的监控报警信号,并在10s内发出声、 光报警信号, 指示报警部位。报警声信号手动消除后,当再有报警信号输人时,应能再次启动。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结合探测器报警功能测试,查看报警控制器显示的报警部位、类型是否与现场一致,然后手动消音后,再次模拟一个火灾报警信号,查看报警主机显示情况。 6.12.3.2.2 报警音响 a) 技术要求:在报警条件下,其音响器件在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70dB,小于115dB。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模拟火灾报警信号,距离音响器件中心的1m处,使用声级计A计权测量控制器的报警音响值。 6.12.3.2.3 图形∕信息显示 a) 技术要求: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看探测器报警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能否收到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并与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应有区别。 6.12.3.3 回路 a) 技术要求:对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进行下列主要功能检查并记录,监控设备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 14287.1的规定: 1) 故障报警功能; ——监控设备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 ——监控设备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短路。 2) 消音功能; 3) 复位功能。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依次将其他回路的电气火灾探测器与监控设备相连接,使监控设备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6.12.4 系统联动功能 a) 技术要求: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系统联动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1) 对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应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采用剩余电流发生器对监控探测器施加剩余电流,检查其报警功能; ——电气火灾监控器接收和显示探测器报警信号情况; ——监控探测器特有的其它功能。 2) 对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应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采用发热试验装置给监控探测器加热,检查其报警功能; ——电气火灾监控器接收和显示探测器报警信号情况; ——检查监控探测器特有的其它功能。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模拟探测器报警,直观检查系统联动情况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6.12.5 抽检规则 6.12.5.1 本规则适用于建筑工程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验收检验。 6.12.5.2 抽样比例、数量 a) 电气火灾监控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检验。 b)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以下者,抽检 20 只(每个回路都应抽检);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 100 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 20%的比例抽检。 c) 系统联动功能试验应进行1~2次。 d) 其他项目按本规程规定进行检验。 6.12.5.3 抽样方法 按上述规定抽样时,应在系统中分区、分楼层随机抽样。 6.13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6.13.1 防火门系统 6.13.1.1 设置 a) 技术要求:防火门耐火极限及型号规格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查验产品合格证和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等。 6.13.1.2 外观标识 a) 技术要求:防火门门框、门扇表面应无明显凹凸、擦痕等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13.1.3 安装要求 6.13.1.3.1 开启方式 a) 技术要求:防火门宜为平开门,除特殊要求外,其开启方向应为疏散方向,且在任一侧均能开启(高层住宅住户门开向前室,其开启方向不限)。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不宜安装锁和插销。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13.1.3.2 闭门器 a) 技术要求:防火门应启闭灵活,单扇门应设闭门器。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手动试验。 6.13.1.3.3 自动关闭 a) 技术要求:常开的防火门,应具有自动关闭功能。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13.1.3.4 关闭 a) 技术要求:常开的双扇及多扇防火门必须能按顺序关闭。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13.1.3.5 扇与框间缝隙 d) 技术要求 1) 钢质防火门在闭门状态下,门扇与门框之间的两侧缝隙不得大于4mm,上侧缝隙不得大于3mm,双扇门中间缝隙不得大于4mm; 2) 木质防火门在闭门状态下,门扇对口缝、扇与框间立缝应为1.5mm-2.5mm; 3) 工业厂房双扇大门对口缝应为2mm-5mm; 4) 框与扇间上缝应为1.0mm-1.5mm; 5) 门扇与地面间缝应为 ——外门4mm-5mm; ——内门6mm-8mm; ——卫生间门10mm-12mm; ——厂房大门10mm-20mm。 a) 重要程度:B b) 检测方法:现场塞尺测量。 6.13.1.3.6 框与墙体连接 a) 技术要求:门框与墙体应紧急贴合,其预埋钢件间距不宜大于600mm。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查看施工记录。 6.13.1.4 防火门控制器 6.13.1.4.1 设置 a) 技术要求:防火门控制器型号规格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产品合格证和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等。 6.13.1.4.2 外观标识 a)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外观应无缺陷。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13.1.4.3 基本功能 6.13.1.4.3.1 控制功能 a) 技术要求:防火门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常开的防火门自动关闭。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13.1.4.3.2 信号反馈功能 a) 技术要求:防火门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接受防火门的反馈信号并显示其动作状态。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做系统控制功能试验时,观察防火门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能否实现上述功能。 6.13.1.5 备用电源 a) 技术要求:防火门控制器的备用电源应符合相关6.1.5.2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同6.1.5.2条。 6.13.2 防火窗系统 6.13.2.1 防火窗的设置与选型 a) 技术要求:防火窗及其配件(防火玻璃等)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6.13.2.2 外观标识 a) 技术要求:防火窗外观应无明显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13.2.3 安装要求 6.13.2.3.1 启动灵活 a) 技术要求:活动式钢质防火窗应启动灵活,不应有阻滞、倒翘、回弹等缺陷。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手动试验。 6.13.2.3.2 自动关闭 a) 技术要求:活动式钢质防火窗上应设有自动关闭装置。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13.2.3.3 框、扇搭接量 a) 技术要求:钢质防火窗的框、扇搭接量:一级品≥5mm,二级品≥4mm。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用深度尺或卡尺测量。 6.13.2.3.4 框与扇间缝隙 a) 技术要求:钢质防火窗在闭合状态下,窗框与窗扇之间的缝隙应为:一级品≤2.5mm,二级品≤3.0mm。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用塞尺测量。 6.13.2.3.5 框与墙体连接 a) 技术要求:钢质防火窗窗框与墙体应紧密贴合,其预埋钢件间距不应大于600mm。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查看施工记录。 6.13.2.4 消防控制设备 6.13.2.4.1 设置与选型 a)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质量认证证书及出厂合格证等。 6.13.2.4.2 外观标识 a)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外观应无缺陷。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13.2.5 基本功能 6.13.2.5.1 控制功能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设备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活动式钢质防火窗自动关闭。 6.13.2.5.2 信号反馈功能 a) 技术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接收活动式钢质防火窗的反馈信号并显示其动作状态。 b) 检测方法:在做系统控制功能试验时,观察消防控制设备能否实现上述功能。 6.13.2.5.3 备用电源 a)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设备的备用电源应符合相关6.1.5条要求。 b) 检测方法:同6.1.5条。 6.13.2.6 防火窗控制功能 6.13.2.6.1 联动控制功能 a) 技术要求:常开的活动式防火窗,其窗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窗应能自动关闭,并将关闭信号反馈到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 b) 检测方法:用火灾探测器试验器,使一活动式防火窗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观察防火窗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6.13.2.6.2 远程控制功能 a) 技术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防火窗关闭装置,防火窗应能关闭,并将其关闭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设备。 b) 检测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一防火窗关闭装置,观察防火窗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 6.13.3 防火卷帘 6.13.3.1 运行平稳性能 a) 技术要求:防火卷帘的帘面在导轨内运行应平稳,不允许有脱轨和明显的倾斜现象;双帘面卷帘的两个帘面应同时升降,两个帘面之间的高度差不应大于50mm。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用钢卷尺测量。 6.13.3.2 启、闭运行噪音 a) 技术要求:卷帘启、闭运行的平均噪音,应不大于75dB。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在卷帘运行过程中,用声级计在距卷帘门1m、距地面1.5m处,水平测试三点,取其平均值。 6.13.3.3 启、闭运行速度 a) 技术要求: 1) 垂直卷卷帘的电动启闭的运行速度应为2m/min-7.5m/min,其自重下降速度不应大于9.5m/min; 2) 侧向卷卷帘的电动启闭的运行速度不应小于7.5m/min,水平卷卷帘的电动启闭的运行速度应为2m/min-7.5m/min。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用钢卷尺、秒表测量并计算。 6.13.3.4 箱体 a) 技术要求:防火卷帘的箱体宜采用钢板制做。箱体应具有良好的隔热保护性能,保护好卷轴及卷帘的传动装置。箱体上部应能有效地阻止烟气、火焰蔓延,箱体下部或侧面应留有可开启的检修口。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13.3.5 防火隔板 a) 技术要求:防火卷帘在梁下或棚下安装时,其洞口上端至梁或顶棚之间应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隔板;防火隔板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阻燃材料制做,其耐火极限应不低于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或大于3h.,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直观检查。 6.13.3.6 卷门机 6.13.3.6.1 手动操作装置 a) 技术要求: 1) 卷门机应设有手动操作装置,手动操作装置应灵活、可靠; 2) 使用手动操作装置控制防火卷帘启、闭运行时,不得出现滑行撞击现象; 3) 手动操作装置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并有明显标志。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拉动手动操作装置,观察防火卷帘运行情况。 6.13.3.6.2 电动启闭功能 a) 技术要求:卷门机应具有电动启闭功能。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由防火卷帘控制器发出防火卷帘启、闭信号,观察防火卷帘动作情况。 6.13.3.6.3 自重下降功能 a) 技术要求:卷门机应具有依靠防火卷帘自重恒速下降的功能。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拉动手动速放装置,观察防火卷帘自重下降情况。 6.13.3.6.4 操作臂力 a) 技术要求:启动防火卷帘自重下降时,其臂力不得大于70N。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拉动手动速放装置,用弹簧管测力计测量其操作臂力。 6.13.3.6.5 自动限位装置 a) 技术要求:卷门机应设有自动限位装置,当防火卷帘启、闭至上、下限位时,能自动停止,其重复定位误差应小于20mm。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手动启动防火卷帘,观察卷帘至上限位和下限位时,是否自动停止,用直尺测量重复定位高度。 6.13.3.6.6 安装 a) 技术要求:卷门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并留有检修空间。其导线应穿管保护,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13.3.6.7 温控释放功能 a) 技术要求:安装在防火卷帘上的温控释放装置动作后,防火卷帘应自动下降至全闭。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防火卷帘安装并调试完毕后,切断电源,加热温控释放装置,使其感温元件动作,观察防火卷帘动作情况。试验前,应准备备用的温控释放装置,试验后,应重新安装。 6.13.3.7 防火卷帘控制器 6.13.3.7.1 一般要求 a) 技术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并查看检查验产品合格证和市场准入证明文件。 6.13.3.7.2 外观标识 a) 技术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外观应无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13.3.7.3 设置 a) 技术要求 1)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宜选用分体式控制器,其手动控制装置应安装在每樘防火卷帘的内外两侧墙壁的一侧; 2) 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宜选用单体式控制器,其单体式控制器宜安装在防火卷帘内外两侧墙壁的一侧,另一侧安装手动控制装置,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13.3.7.4 安装 a) 技术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装置应安装牢固可靠,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且应有明显标志。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手试,用钢卷尺测量。 6.13.3.7.5 基本功能 6.13.3.7.5.1 火灾报警功能 a) 技术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或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 查阅资料,现场检测。 6.13.3.7.5.2 自动控制功能 a) 技术要求: 1) 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在接收到与其相关的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至中位处停止,延时5s~300s(内部可调)后继续关闭至全闭; 2) 防火卷帘控制器在接收到第一次相关的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至中位处停止,接到第二次相关的火灾报警信号后,继续关闭至全闭; 3)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在先后接收到两个与其相关的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防火卷帘一次自动关闭至全闭。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 查阅资料,现场检测。 6.13.3.7.5.3 手动控制功能 a) 技术要求:手动启动防火卷帘控制器或手动控制装置上的操作按钮,防火卷帘应能执行上升、下降、停止动作。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 查阅资料,现场检测。 6.13.3.7.5.4 信号反馈功能 a) 技术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将防火卷帘所处位置的状态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资料,现场检测。 6.13.3.7.5.5 延时功能 a) 技术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具有延时功能,延时时间应在5s-300s之间可调。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资料,现场检测。 6.13.3.7.5.6 逃生功能 a) 技术要求:当防火卷帘处于中位以下时,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上的任意一个按钮,防火卷帘应能自动上升至中位,延时5s~300s(内部可调)后继续关闭至全闭。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资料,现场检测。 6.13.3.7.5.7 手动急停优先 a) 技术要求:在防火卷帘自动关闭过程中,通过手动控制装置应能够优先插入急停操作,防火卷帘急停延时(5s~300s)后,应控制防火卷帘自动下关闭至全闭。如急停时防火卷帘处于中位以下位置,应首先自动控制防火卷帘升至中位后延时。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资料,现场检测。 6.13.3.7.5.8 控制速放装置 a) 技术要求: 1)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控制速放控制装置,产生足够的推(拉)力和行程,开启卷门机制动机构使卷帘能依靠自重下降,并可控制卷帘在某一预设位置停留; 2) 在卷门机电源发生故障时,应能在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控制下,由控制器供电电源启动速放控制装置,实现防火卷帘依靠自重下降,并可在中位使防火卷帘停止并延时(延时时间应在5s-300s之间可调),延时结束后再次启动速放控制装置,在防火卷帘到达下限位时停止速放装置。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资料,现场检测。 6.13.3.7.5.9 防止正卷、反卷 a) 技术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设有电源相序保护装置,当电源缺相或相序有误时,能保护防火卷帘不发生正卷、反卷。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资料,现场检测。 6.13.3.7.5.10 故障报警功能 a) 技术要求:当防火卷帘控制器发生主电源掉电,或卷门机电源缺相、错相,或控制器与速放控制装置间连接线断线、短路,或火灾探测器组故障,或备用电源故障,或防火卷帘正卷或反卷等故障时,应在100s内发出与防火卷帘动作指示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并向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发送故障信号。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 查阅资料,现场检测。 6.13.3.7.5.11 消音复位功能 a) 技术要求: 1) 单体式控制器应安装门锁,并在其内部设有复位按钮; 2) 分体式控制器应在其手动控制装置内部设有复位按钮; 3) 控制器应有消音功能,但当防火卷帘控制信号或火警及故障未消除时,光指示信号不能复位。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 查阅资料,现场检测。 6.13.3.7.5.12 自检功能 a) 技术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对音响部件及其状态指示灯、显示器进行功能检查。控制器执行自检时,应不造成与其相连的外部设备动作。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 查阅资料,现场检测。 6.13.3.7.5.13 备用电源 a) 技术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应配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宜采用密封、免维护充电电池。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 查阅资料,现场检测。 6.13.3.7.5.14 主、备电源转换 a) 技术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有主、备电源转换功能;主、备电源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备电源转换应不使控制器发生误动作。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 查阅资料,现场检测。 6.13.3.8 火灾探测器组 6.13.3.8.1 设置 a) 技术要求: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和划分水平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其两侧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用于划分竖向防火分区(中庭)的防火卷帘应在其一侧(内侧)设置火灾探测器组,且符合设计要求。火灾探测器组一般由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组成。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13.3.8.2 安装 a) 技术要求:火灾探测器组的安装位置、两种探测器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火灾探测器组探测器数量应根据防火卷帘宽度和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半径确定,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用钢卷尺测量。 6.13.3.9 闭式喷水系统 6.13.3.9.1 设置 a) 技术要求: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13.3.9.2 安装 a) 技术要求:闭式喷水系统的管道及喷头、报警阀等组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喷头之间距离应为2.00m-2.50m,喷头距卷帘距离宜为0.50m。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用钢卷尺测量。 6.13.3.10 水幕系统 6.13.3.10.1 设置 a) 技术要求:防火卷帘水幕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6.13.3.10.2 安装 a) 技术要求:水幕系统的管道及喷头、报警阀等组件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水幕喷头距卷帘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直观检查,用钢卷尺测量。 6.13.3.11 消防控制设备 6.13.3.11.1 设置与选型 a) 技术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检查并查看检查验产品合格证和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等。 6.13.3.11.2 外观标识 a)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外观应无缺陷。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13.3.11.3 基本功能 6.13.3.11.3.1 控制功能 a) 技术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能以自动、手动方式控制防火卷帘的半降、全降。 b) 重要程度:B 6.13.3.11.3.2 显示功能 a) 技术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接收防火卷帘的反馈信号并显示其动作状态。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做系统控制功能试验时,观察消防控制设备能否实现上述功能。 6.13.3.11.4 备用电源 a)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应设有直流备用电源,主、备电源应能自动转换,且有工作状态指示。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将主电源转换到备用电源上,观察消防控制设备工作情况。 6.13.3.11.5 消防配电线路 a) 技术要求: 1) 防火卷帘系统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穿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 mm; 2) 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 3) 采用矿物绝缘时可明敷。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 6.13.3.12 系统控制功能 6.13.3.12.1 自动启动 6.13.3.12.1.1 防火分隔 a) 技术要求:用作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当其火灾探测器组的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分别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防火卷帘由上限位一次下降至全闭,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查看施工记录,直观检查。 6.13.3.12.1.2 疏散通道 a) 技术要求: 1) 用于疏散通道处的防火卷帘,当其火灾探测器组的感烟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防火卷帘由上限位降至距地面1.8m处定位,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中位信号; 2) 当火灾探测器组的感温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防火卷帘由中位下降至全闭,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关闭信号; 3) 或当防火卷帘由上限位降至距地面1.8m处时停止,延时(5s-300s之间可调)后由中位降至下限位全闭。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用火灾探测器试验器使火灾探测器组的感烟、感温探测器分别发出烟、温火灾报警信号,观察防火卷帘动作情况和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采用延时控制的,且记录延时时间。 6.13.3.12.2 远程启动 a) 技术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防火卷帘,相应防火卷帘控制器接到指令后,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控制防火卷帘的半降、全降,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防火卷帘动作状态信号。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并手动试验,观察防火卷帘及防火卷帘控制器动作情况和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6.13.3.13 抽检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建筑工程防火卷帘与门、窗系统的检测。 6.13.3.13.1 抽样比列、数量。 a)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实际安装数量不足5樘的(含5樘)全检,大于5樘的按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抽检,但不少于5樘; b)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不足5台的(含5台)全检,大于5台的按按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抽检,但不少于5台; c) 系统控制功能试验应进行1~2次; d) 其他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6.13.3.13.2 抽样方法 按上述规定抽样时,应在系统中分区、分楼层随机抽样。 6.14 灭火器 6.14.1 一般规定 a) 技术要求:一个计算单元内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14.2 手提式灭火器 6.14.2.1 设置及类型选择 a) 技术要求: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灭火器类型选择应按规范及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14.2.2 贮存瓶外观 a) 技术要求:筒体无明显锈蚀和凹凸损伤、手柄、插销、铅封、压力表等组件齐全完好;型号标识清晰、完整。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14.2.3 配置数量及设置地点 a) 技术要求:配置数量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且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按规范及设计要求,查看设置地点,核对数量。 6.14.2.4 充装压力 a) 技术要求:灭火器压力表指针应在绿色区域范围内,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剂损失量不少低于10%。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观察压力表指示,称重检查。 6.14.2.5 铭牌 a) 技术要求:灭火器的基本参数主要反映在灭火器的铭牌上。铭牌应贴在筒体上或印刷在筒体上。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14.2.6 灭火器箱 a) 技术要求:灭火器箱开启应方便灵活,其箱门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14.2.7 最大保护距离 6.14.2.7.1 A类灭火器 a) 技术要求: 1) 严重危险级:任一着火点到最近灭火器的设置点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5m; 2) 中危险级: 任一着火点到最近灭火器的设置点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20m; 3) 轻危险级: 任一着火点到最近灭火器的设置点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25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用卷尺、激光测距仪测量。 6.14.2.7.2 B、C类灭火器 a) 技术要求: 1) 严重危险级:任一着火点到最近灭火器的设置点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9m; 2) 中危险级: 任一着火点到最近灭火器的设置点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2m; 3) 轻危险级: 任一着火点到最近灭火器的设置点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5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用卷尺、激光测距仪测量。 6.14.2.8 灭火器报废年限 a) 技术要求: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下列规定期限的均已已报废处理。 1) 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日期满6年; 2) 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出厂日期满10年; 3) 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日期满12年。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检查灭火器铭牌。 6.14.2.9 灭火器维修年限 a) 技术要求: 1) 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日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2) 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日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检查灭火器铭牌、维修标识。 6.14.3 推车式灭火器 6.14.3.1 设置及类型选择 a) 技术要求: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灭火器类型选择应按规范及设计要求。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6.14.3.2 外观 a) 技术要求:筒体无明显锈蚀和凹凸损伤、喷嘴无变形、开裂、损伤;喷射软管畅通,手柄、插销、铅封、压力表等组件齐全完好;型号标识清晰、完整。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14.3.3 配置数量及设置地点 a) 技术要求:配置数量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且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 b) 重要程度:B c) 检测方法:按规范及设计要求,查看设置地点,核对数量。 6.14.3.4 充装压力 a) 技术要求:灭火器压力表指针应在绿色区域范围内,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剂损失量不少低于10%。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观察压力表指示,称重检查。 6.14.3.5 铭牌 a) 技术要求:灭火器的基本参数主要反映在灭火器的铭牌上。铭牌应贴在筒体上或印刷(刻蚀)在筒体上。 b) 重要程度:A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14.3.6 行驶机构 a) 推车式灭火器应固定牢固,不得影响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移动。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6.14.3.7 最大保护距离 6.14.3.7.1 A类 灭火器 a) 技术要求: 1) 严重危险级:任一着火点到最近灭火器的设置点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30m; 2) 中危险级: 任一着火点到最近灭火器的设置点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40m; 3) 轻危险级: 任一着火点到最近灭火器的设置点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50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用卷尺、激光测距仪测量。 6.14.3.7.2 B、C类灭火器 a) 技术要求: 1) 严重危险级:任一着火点到最近灭火器的设置点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8m; 2) 中危险级: 任一着火点到最近灭火器的设置点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24m; 3) 轻危险级: 任一着火点到最近灭火器的设置点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30m。 b) 重要程度:C c) 检测方法:用卷尺、激光测距仪测量。 6.14.4 抽检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建筑工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检验。 6.14.4.1 抽样比例、数量 a) 灭火器按灭火器总数 30%抽检; b) 其他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6.14.4.2 抽样方法 按上述规定抽样时,应在系统中分区、分楼层随机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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