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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严格清理整治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挂靠
发表日期:2017/3/7 15:42:13
 

关于清理整治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挂靠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严格清理整治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挂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整治职业资格“挂证”问题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会议精神,切实净化消防技术服务市场,根据公安部消防局文件精神,按照省消防总队统一部署,支队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清理整治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挂靠问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

    取得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聘用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二、清理整治内容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不在受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的。

    (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

    (三)除按照有关规定不需办理个人社保的外,个人社保关系不在受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3月1日—3月20日)。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对照清理整治范围、清理整治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摸清、核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挂靠资格证书问题,逐一造册登记,确保不留死角、无一遗漏,如实填写《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同时,鼓励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向省消防总队举报本省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挂靠资格证书的相关线索。

    (二)清理整改(3月21日—4月10日)。各大队要严格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查处,发现不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案件线索,应立即逐级上报总队。对主动改正挂靠资格证书行为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改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总结上报(4月12日前)。各大队将《清理整治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挂靠资格证书情况统计表》(附件2)上报支队,支队汇总后将上报省消防总队,并将挂靠资格证书等违法违规情节较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提请有关部门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清理。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明确要求在消防安全等重点领域,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等主要对象建立个人诚信记录。整治职业资格“挂证”问题即是贯彻落实该文件的具体措施之一。因此,各大队、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理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落实整改措施,保质、保量并如期完成清理整治工作。

    (二)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各大队要切实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纳入日常消防监督范围,按照“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要求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加大对挂靠资格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维护良好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完善本单位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购买人员社保,确保人员在岗执业、安心工作。

    (三)公开信息,强化监督。各大队要根据部局、总队的统一要求,在本级湘警网同步公布、更新相关信息。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布和畅通电话、信件、互联网邮箱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宣传打击挂靠资格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公众支持和参与清理整治工作。

    (四)及时汇总,按时反馈。各大队《清理整治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挂靠资格证书情况统计表》于4月10日前报支队。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信息登记表》(纸质盖章版、电子版各一份)于3月6日前报支队,此后本单位所属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报省消防总队和市消防支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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