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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厅发布“9条禁令”确保春节间消防安全
发表日期:2017/1/10 15:20:35
 
文章摘要:
近日山东省公安厅下发《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确保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的消防安全。

近日山东省公安厅下发《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确保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的消防安全。其中包括严禁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行焰火晚会;严禁生产、销售孔明灯;严禁在居民区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等。

《通告》包括9条禁令具体内容为:

1、严禁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区域500米范围内及可能危及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及铁路沿线、输配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山林重点防护区、旅游景区(点)、可燃材料堆场或堆垛、棚户区、建筑物门窗洞口、楼道、室内等火灾高危单位、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2、严禁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行焰火晚会。已经许可的,承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当地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作业方案。

3、严禁生产、销售孔明灯,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燃放孔明灯。

4、严禁在居住建筑,有人员停留、物品存储的建筑、构筑物的房间、楼道内给低速电动车充电。

5、严禁在居民区、生产作业区等的消防车通道及防火间距上停放车辆、设置路障、违规搭建临时建筑,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

6、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严禁锁闭安全出口,保障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7、严禁违法违规在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安排人员住宿。

8、严禁擅自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9、严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对于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对违反《通告》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拆除、临时查封等手段督促整改,并依法予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行政处罚。造成火灾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致人死亡、重伤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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