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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规定有哪些? |
发表日期:2016/12/15 15:15:40 |
我们常见到“XX违法消防条例,被处罚XX元”等新闻,那么消防检查不符合规范时,消防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内容有什么?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处罚的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五)行政拘留。 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 1、条件 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5)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6)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辨笔录》; (7)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8)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卷宗。 3、时限 (1)被传唤人的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24小时内不能结束讯问的,应当让被讯问人离去;需继续讯问的,可以再次传唤; (2)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3日内送达当事人; (3)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7日内按民事诉讼程序送达当事人。 (三)听证程序 1、条件 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当事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2、程序 (1)填发《听证权利告知通知书》;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后3日内向办案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消防机构不再组织听证; (3)有特殊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填发《延期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4)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当事人阅读或向他们宣读,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5)填报《听证意见报告书》; (6)填报《行政处罚审核表》; (7)建立听证卷宗。 3、时限 (1)全部听证工作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0日内结束; (2)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在3日内填发《告知不予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填发《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四)复议程序 |